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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应急预案15篇

栏目: 工作方案 / 发布于: / 人气:1.91W

在日常生活或是工作学习中,保不齐会遇到一些意料之外的事件或事故,为了将危害降到最低,很有必要提前准备一份具体、详细、针对性强的应急预案。那要怎么制定科学的应急预案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欢迎大家分享。

安全管理应急预案15篇

安全管理应急预案1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学院消防安全条例》,提高我院全体师生员工应对突发火情、火灾的意识和能力。保证一旦发生火灾,事发现场及周边人员能及时报警并进行力所能及的扑救消防应急预案。

一、成立院消防应急小组

成立由院长、院分管副院长、院安全员、院办工作人员及系消防员组成的消防应急小组,院长任组长。消防应急小组负责检查与处理与安全有关的一切事宜。

二、及时报警

报警方式:

1、当值班人员发现火警时,应根据报警信息立即到达现场,视火情或使用灭火器及时灭火,或拨打电话:119报警。并尽快向院办(电话:3373、3665)或消防应急小组组长(电话3510)报告。晚间报警:3032(学校保卫处)或119(公安消防队)。

2、现场人员发现火情火灾:

应立即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报警电话:3032(学校保卫处)或119(公安消防队),同时通知相邻实验室的人员撤离。报警时,要准确地说明起火单位: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第三学科楼;地址:海泉路100号;除上述报警外,还应及时报告院办(电话3373、3665)。

三、组织扑救

1、发生较小火情时:在场人员应应用平时所必备的消防知识根据火灾的类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扑救,例如:发生有机溶剂小面积着火,可用石棉布、湿抹布覆盖火焰直至扑灭,也可用灭火器。在扑救火灾的同时,在不影响人身安全和安全逃生的情况下还应尽快停止所进行的实验,切断本室的电源、气源,移走钢瓶等压力容器。密封条件较好的房间不要打开门窗,以防火势扩大。

2、发生较大火灾时:院领导、院安全员及有关单位负责人都必须尽快到达现场组织灭火。消防应急小组成员必须根据预先的应急分工:如人员的安全疏散、火灾现场的查看,室外消防栓的开启,消防泵的启动,煤气总截门的关闭,电源的强切与恢复等组织扑救火灾。

3、配合公安消防队灭火:报了119火警后,应急小组须派专人在道路口接应消防车进入火场,消防车可从学院正门进入第三学科楼;院消防队员应在公安消防员的指挥下,紧密配合共同灭火。

四、应急疏散

火灾难以控制时,消防应急小组组长在消防控制室通过消防广播通知和指挥楼内人员依次进行安全疏散。疏散通道:第三学科楼的安全疏散通道有:楼道、楼梯(东、西两侧楼梯及主楼梯)。在第三学科楼工作学习或做实验的每一位人员都必须熟悉相应的疏散通道。楼内人员平时就应明确,一旦发生火灾,自己所在的位置及相应的`疏散方向、疏散路线。应急小组专门人员及在场的各单位负责人应组织好已撤到安全区域的人员,维持好现场的秩序。

五、抢救、逃生及自救

发生火灾时,如有人员被大火围困,应坚持“救人第一”的思想。无论在什么情况下,要发现火场上有人受到威胁,有生命危险,都必须抢救。如确有人员受伤,香料香精技术与工程学院每一位师生员工都有义务护送伤员到医院就治,或拔打120急救电话求救。

当现场人员被大火围困时,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逃生:

1、当疏散通道着火,逃生路线被火封堵,但火势不大,可用水把身上的衣服淋湿,用湿毛巾、口罩等捂住头、口、鼻,迅速果断地冲出火区。如果没有火势,只有浓烟时,可用湿毛巾、口罩等捂住口、鼻,低势爬出烟雾区。

2、如果生命受到威胁,又无其它自救方法时,可用结实的绳索或把衣物撕成条状牢靠地连接起来,一端紧拴在暖气管上,一端拴在自己的腰上,手抓绳索,一边漫漫放松绳索一边沿墙壁下滑,逃离火灾危险区。当现场人员被大火围困,不能及时撤离时,应设法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自救。

3、如果身上已经着火,千万不可奔跑,应设法把衣服脱掉,也可卧在地上打滚,把身上的火苗压熄。如果就近有水或灭火器,可直接向身上喷洒。当没有上述逃生之路时,应退回房间内,关闭通向火区的门窗,有条件时可向门窗上浇水,以延缓火势蔓延。如烟雾太浓,可用湿毛巾等捂住口、鼻,但不宜呼叫,防止烟雾进入口腔,同时可向室外扔出小东西,在夜晚则可向外打手电,发出求救信号。

安全管理应急预案2

为保证我公司安全管理工作顺利而有效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和市、区关于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部署,并结合我公司房产经营管理和其它经济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公司下属各单位务必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在抓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加强特殊时段的安全防护检查和举措,提升全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本预案适用的工作范围

(一)房屋结构性安全维护;

(二)公房水箱供水卫生安全;

(三)住宅及办公、经营性用房的用电和防火安全;

(四)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五)上述各项工作所涉及的安全突发事件和其它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三、组织领导

(一)公司成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公司行政办公室、工程管理科、公房科、人事科为此项工作的'预案日常责任部门。

领导小组组长:

领导小组副组长:

领导小组成员:

(二)公司下属各单位应参照此预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相应的预案机制,并报送工程管理科(附24小时电话联系方式)。

四、预案执行条件

由公司领导小组根据各部门业务分工,分别督促落实:

(一)各房管所定期对危旧房进行巡查,并结合危旧房巡查情况制定和完成维修计划; 结合住用户的实际用电负荷,制定和落实老化电线更换计划;根据公司关于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工作要求,严格按程序对水箱进行清洗和维护,保证供水卫生;结合本所管房实际状况,准备一定数量的临时住宅用房,作为安全突发事件受灾住用户的临时过渡房;

(二)商业用房的用电及防火安全管理,必须作为公司下属各单位各项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常抓不懈,公司领导小组将不定期进行检查;

(三)危改开发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将施工企业制定的施工安全管理方案报送工程管理科备案,工程管理科将结合此方案不定期地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四)各单位要积极贯彻上级部门关于安全管理工作的部署和指导精神,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适时开展安全知识培训,提升安全意识和相关技能。

五、应急预备措施

应急预备措施,原则上由公司领导小组通知执行,但各单位也可根据灾害预防需要自行启动。

(一)在春节等长假之前,各房管所应组织房管人员、危旧房监护责任人对辖区内房屋的结构性隐患进行重点巡查,并及时加强维护措施;成立节日期间抢险应急分队,准备充足的维修材料、工具以及车辆,保证节日期间的应急抢险需要;

(二)在大风、大雨、大雪等恶劣天气下,各房管所应组织专班对辖区内的房屋进行巡查,对住户进行询问,检查日常维修工程的施工质量,防止结构性隐患形成实际灾害,并将恶劣天气中暴露出的重点隐患列入维修计划;

(三)秋、冬干燥季节和夏季高温季节,全公司各单位要重点防范火灾隐患,组织专班对本单位的木结构、板壁结构房屋、转租用房、商业用房加强检查,及时更换老化电线,检修用电设施和消防器具,并在火灾易发区域张贴防火宣传单;

(四)公司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五)其它应急预备措施,由公司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部署。

六、安全突发事件处理程序

公司下属各单位必须按照救援、报警、报告同时进行的原则,完成下列程序:

(一)突发事件涉及单位应立即向公司领导小组报告,说明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处理等基本情况;

(二)在不影响救护的前提下,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不得故意破坏和毁灭有关证据;

(三)尽最大努力实施抢险救援,或全力配合消防人员、医务人员进行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公司其他下属单位也应配合、支持事故抢救,提供便利条件;

(四)调查处理

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完成之后,由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督促事故涉及单位尽快开展现场察勘工作,做好有关当事人的询问记录,掌握客观真实情况,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或积极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完成此项工作;对不作为、乱作为或在处理突发事件时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由公司依据相关规定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预案从二0XX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开始执行。

安全管理应急预案3

为预防和减少学校火灾危害,最低限度地降低损害,确保学校和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给学校教书育人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学校消防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本预案的适用范围及原则

1、本预案适用于学校消防突发事件。学校消防突发事件是指学校校舍、或其它学校建筑用房发生火灾或由于用火用电等消防因素引起的师生人员伤亡及学校财产损失。

2、学校消防安全事故的处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以人为本、生命第一”的原则,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单位人员的消防素质,提升学校抵御安全事故的能力。

二、组织机构及防范措施

1、成立学校消防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董任科(校长)

成员:胡琴章(安全副校长)王彩亮(总务主任)

谷京然(教导主任)王志强(政教处主任)

彭志刚(法制办主任)张玉收(教导副主任)

2、在学校消防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设置以下专业小组:

⑴灭火行动组:由董任科任灭火行动组长,胡琴章、王志虽组成学校义务消防队。

⑵通讯联络组:由谷京然担任组长,张玉收及各班班主任人员组成。

⑶疏散引导组:由胡琴章任组长,各年级班主任等相关成员组成。

⑷安全防护救护组:由彭志刚任组长,王志强、张丽组成。

⑸后勤保障组:由王彩亮任组长,各班班主任组成。

3、建立学校消防预警机制。学校消防事件预警机制为:在“学校消防事故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全员消防安全预警责任制,所有学校在籍的师生员工都有义务及时提供突发消防事件的.危险信号,通过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通报程序,通报险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竭力避免发生突发消防事件。突发消防事件发生后,能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学校突发消防事件的预防应坚持“教育在先、预防在先、多方配合、共同负责”的原则。

4、每学年在消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一次全校性消防疏散演练,并开展消防知识讲座,使师生从理论上和实践中掌握各种消防器材的使用,学会火灾发生时逃生、救人、报警的方法。

居安思危,充分利用用国旗下讲话、班会、板报等形式对师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做到警钟长鸣,使消防工作深入人心。

5、以防为主,消除火灾隐患。师生不得把易燃、易爆、有毒等物品带进学校。学生不得将易燃、易爆、有毒、火柴、打火机等危险品带进学校,更不得带进学生公寓。对学生公寓要每天进行消防检查,对危险品要立即收缴。住校学生不得在公寓内违章用电,不得使用蜡烛、火柴等明火物品。

6、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为消防专用,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得把消防器材和设施用做其他用途;定期检查消防器材和设施,若有损坏要及时修复;要定期年检,对使用过的或压力不足的灭火器到公安机关认可的专业部门及时加压;认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做好记录。

7、图书阅览室、电子阅览室、化学危险品存放室、计算机室、实验室等专业教室的教职工在下班前应切断室内电源,关闭用电设施,对本部位防火工作经常检查,做好记录。

三、火灾报警和接警处理程序

1、学校火灾事故应急领导小组领导立即赶赴现场,预案各专业组人员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到位(接报后5分钟内赶到),组织安全疏散人员、物资和灭火扑救工作。

火灾后应掌握的原则是边救火,边报警;报警早、损失小。

发生火灾时,在场人员应视火情大小及时通过有线或无线电话向领导小组或火警"119"台报警,报火警时要做到:

(1)沉着镇定,不要挂错电话,延误时间。

(2)讲清着火单位的名称地址。如兴安张村北街国小,靠近定魏线等明显标志。

(3)燃烧的是什么物质,起火部位,火势大小,有无人员被困,以及报警人的姓名、单位和电话号码,以便及时联系。

(4)报警后,应立即派人在路口等候,引导接应消防车进入火场灭火。

(5)报警时,应组织在场人员立即扑救火灾和疏散人员、物资。

2、接警

(1)领导小组和各组人员、义务消防队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必须闻警而动,立即赶赴火场,按照预案的任务和要求,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履行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2)火警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保证通讯联络畅通,并做好记录。

四、火灾扑救及现场保护

1、当发现火情后,第一发现人根据实际情况,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切断与火灾相关的电源、气源、火源,搬迁易爆物品等;使用附近灭火器或消防水龙进行灭火;或紧急报告给学校领导。

2、灭火行动组接到报警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根据预案的指令,迅速检查是否切断起火现场电源、火源和气源,检查是否存放有易燃、易爆物品,启用携带或利用就近配置的灭火器、消火栓等灭火器材进行扑救。如火势较大,暂扑灭不了,应根据现场情况及时采取冷却、隔离等措施,防止火势进一步蔓延,待消防队赶到,配合完成灭火任务。

火灾事故首要的一条是保护人员安全,扑救要在确保人员不受伤害的前提下进行。

发生火灾时,如有人员被火围困,要立即组织力量抢救,应坚持救人第一,救人重于救火的原则,救人是火场上的首要任务。

火场寻人方法,主要有大声呼唤和深入内部寻找两种。进入火场救人,要选择最近、最安全的通道,如通道被堵塞可迅速破拆门窗或墙壁;遇有火场烟雾较浓、视线不清时,可以爬行前进,并采取呼喊、查看、细听、触摸等方法寻找被困人员。深入火场寻人,要注意在出入口通道、走廊、门窗边、墙角、橱柜、桌下等容易掩蔽的地方发现人员。救人时应注意安全,进入火场要带手电和绳子。火场烟雾弥漫,没有防毒面具,可用湿毛巾捂嘴,防止中毒。

火场救人方法,应根据火势对人的威胁程度和被救者的状态来确定。对神志清醒的人员,可指定通道,引导他们自行脱离险区;对在烟雾中迷失方向的人员,可指派专人护送出险区。当抢救的正常通道被隔断时,应利用安全绳、梯等将人救出。

火场疏散物资是减少火灾损失,控制火势,防止蔓延的有效方法。首先要及时疏散受火灾威胁的易燃易爆物品及压缩气体钢瓶等,对不能移动的上述物品,要集中一部分水枪均匀地冷却其外壁,降低其温度;其次要疏散重要文件、资料和贵重设备及物品等,并把疏散出来的物资集中存放到安全地点,指定专人看管,防止丢失,被窃或坏人乘机破坏。

人员、物质疏散后应在指定地点集中清点,并查明有关情况,及时报告。

3、火灾第一发现人应查明原因,如是电源引起,应立即切断电源,并做如下扑救处理:

(1)扑救固体物品火灾,如木制品、棉织品等,可使用各类灭火器具。

(2)扑救液体物品火灾、如汽油、柴油、食用油等,只能使用灭火器、沙土、浸湿的棉被等,绝对不能用水扑救。

4、保护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在迅速展开抢救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事故现场实行严格的保护,防止现场痕迹和相关物品、证据被破坏和丢失,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的痕迹和物证。

对现场实行警戒,保证消防车畅通无阻,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维护好现场秩序,避免人员伤亡。

五、应急疏散

1、火灾发生后,利用校园广播宣布学校进入消防安全紧急状态,公布火灾发生地点,需要疏散的范围。

2、疏散引导组应立即赶赴着火现场,根据预案或指挥员的指令,疏通紧急疏散通道,先疏散现场师生,再疏散危险品及物资。

组织人员有秩序地疏散时,要求教师走在学生后,领导走在最后。

若有人员伤亡,安全防护救护组进行现地简单处理后,同时拔打120急救电话,注意说明学校具体地点,伤亡情况,及时把伤员送医院急救,同时通知其家属,冷静处理好善后工作。

3、消防车到来之后,校内人员配合消防专业人员扑救或做好辅助工作;无关人员要远离火场和校区内的固定消防栓,以便于消防车辆驶入。

4、一般不组织学生参加灭火。

5、后勤保障组接到报警后,应按照预案或现场指挥员的指令,迅速调集准备灭火所需物资、设备,为完成灭火、疏散、救护任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6、安全疏散场地和路线:

(1)安全疏散场地:在紧急疏散后到学校操场等距离建筑物较远的开阔地带。

(2)学校所有校舍根据消防安全要求都设有两侧安全通道,按照顺序,依次迅速离开,避免发生拥挤。

(3)到达指定集中地点后,由疏散引导组成员维持秩序,保持安静,并清点人数,等待进一步指令。

六、火灾之后的善后工作

1、经过灭火行动组确认明火已经扑灭,普查灾害造成的损失,报告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2、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火灾的危害程度,决定即时复课或休课。

3、疏散引导组根据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指示,组织学生复课;需要休课的,组织学生返家。

4、学校事后书面上报消防安全事故报告到中心校安全治安管理办公室。

5、上级根据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责任。

安全管理应急预案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xx),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全管理应急预案5

一、应急处理要求

由镇政府突发事件指挥部指挥协调全镇各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由区卫生局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组建红色应急机动队,人员由流行病学、临床救护、急诊医学、卫生监督、实验室检测、消杀灭菌、后勤保障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分为疾病控制应急分队、医疗救护分队、检验检测分队、后勤保障分队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动队应在临时现场指挥部领导下承担现场处理工作任务。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现场污染物处理、标本采集、环境消毒、消杀灭菌、预防性服药、预防接种、医疗救治等。

二、控制措施

(一)一般性控制措施

1.现场处置工作程序

(1)通过流行病学调查快速确定事件发生的可能原因,对可能的生物、毒素因子进行分类,确定疫区和目标人群;

(2)根据自然环境因素确定可能的污染范围,对事件的危害程度和潜在危害进行判定;开展健康教育和社会动员,群防群治尽可能减少危害;

(3)对救护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和物资的需求做出评估和调用;

(4)经过事件紧急处理,疫情消除后,进行后续监测,直至消除危害;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核实;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原因,实验室检验;提出采取控制措施的建议,包括疫区封锁、人员疏散、消杀灭菌、隔离观察、预防服药、预防接种、健康教育和干预等;处理结果的总结、评估与上报。

2.医疗救护工作程序

第一、视伤亡情况设置伤病员分检处。

第二、对现场伤亡情况的事态发展作出快速准确评价,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及种类;伤员主要的伤情、采取的措施及投入的医疗资源;急需解决的医疗救护问题。

第三、指挥、调遣现场及辖区内各医疗救护力量。

第四、向临时现场指挥部汇报有关情况,并接受指令。

第五、在现场医疗救护中,依据受害者的伤病情况按轻、中、重、死亡分类,分别以“红、黄、蓝、黑”的伤病卡作出标志(伤病卡以5×3cm的不干胶材料做成),置于伤病员的.左胸部或其他明显部位,便于医疗救护人员辨认并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

第六、现场医疗救护过程中,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治重伤后治轻伤的原则,将经治伤员的血型、伤情、急救处置、注意事项等逐一填写伤员情况单,并置于伤员衣袋内。

3.伤病员运送工作程序

伤病员经现场检伤分类、处置后,要根据病情向就近的医疗机构分流。伤病员分流原则如下:

(1)接受伤病员的医疗机构,由临时现场指挥部按照就近、有效的原则指定。

(2)伤病员现场经治的医疗文书要一式二份,及时向临时现场指挥部报告汇总,并向接纳伤病员的医疗机构提交。

(3)临时现场指挥部指定的医疗机构必须无条件收治分流伤病员。

(4)运送伤病员途中需要监护的,由现场医疗救护指挥部派医疗人员护送。

(5)伤病员运送至医疗机构后,由收治医疗机构按急诊急救工作程序处置。收治伤病员的医疗机构要成立专门的抢救小组,负责伤病员救治工作。

4.消毒处置

(1)根据现场情况,选择消、杀、灭的器材、药物剂型、浓度、施药方法。

(2)保护食品、电器设施和其他有关物品,防止沾染药物。

(3)实施消毒应先室内后室外、先地面后墙壁、先重点后一般、先饮水后污水的顺序进行。

5.现场情况报告程序

由现场最高指挥者负责向上级报告现场情况。

6.新闻宣传与信息发布

按上级有关指示,统一口径,指定专人向媒体发布信息,其它任何人员未经授权不得对外公布相关信息。

(二)特殊性控制措施

根据突发事件的社会危害程度,可分别采取以下特殊控制措施:

1.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征用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2.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3.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需要,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4.限制大型公众聚会活动,停止公共娱乐活动。

5.局部区域或全镇范围内停工、停课、停业。

安全管理应急预案6

为维护学生宿舍区学习、生活秩序,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学生的人身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消防安全法纪法规的要求,结合各学生宿舍楼实际情况,特制定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为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注重事前教育、事前防范,杜绝各种不安全隐患。

二、组织领导

⑴成立学宿中心消防安全应急领导工作组,组长:王君波副组长:朱兴元成员:段利久王成元金志忠王振水张树芳宋飞

⑵成立各楼管组和楼委会消防安全应急小组,组长:各楼管组当班楼长;副组长:各楼委会主任;成员:各楼保洁员和楼委会委员

三、明晰职责

⑴学宿中心消防安全应急领导工作组,负责全校学生宿舍楼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⑵各楼管组和楼委会消防安全应急小组,负责本楼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四、宣传教育

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积极贯彻学校对消防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知识的`培训,各楼管组利用黑板报,向学生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消防安全规范、消防安全应急措施。

五、安全管理

⑴准确了解掌握本辖区消防器材的置放地点、数量、有效期限,定期检查。

⑵正确使用消防器材,熟知校消防电话:52119,校急诊电话:51919

⑶准确了解和掌握本楼管组安全通道各个栋门的备用钥匙,定期检查试用。

六、日常规范

⑴楼长坚守工作岗位,把消防安全工作作为每天的首要任务认真落实。

⑵禁止使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等违章电器,禁止私拉乱接电线。

⑶禁止在宿舍、楼道内、厕所里焚烧任何物品。

⑷禁止在宿舍、楼道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

⑸禁止在走廊、楼道内停放自行车、堆放杂物。

⑹灭火器材专人保管(楼长、保洁员),严禁其他人员移动或挪用。

⑺熟悉楼内电控柜、电闸箱的位置及使用方法。

⑻楼管组要调动和发挥楼委会成员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积极性。

七、应急预案

火灾无情,瞬间会对人的生命及财产造成重大的危害和损失。一旦有火情发生时,楼长要沉着冷静、临危不乱,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一)火情:

楼长发现火情后,应立即切断电源,打开电子门和安全通道。

(二)自救:

当火情较小时,楼长应迅速组织指挥保洁员和同学使用灭火器扑救。灭火时应站在火源的上风处灭火,并注意采取自我防护措施,如:使用湿毛巾、湿被子、湿衣服等。

(三)报警:

当火情有蔓延趋势时,楼长应立即报告校内消防电话52119和有关部门,要讲清楼号、地址、起火部位、火势情况和报警人姓名。中心消防安全应急领导工作组成员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协调灭火工作。

(四)撤离:

当火情快速蔓延,楼长要组织指挥同学,从各安全通道迅速撤离火场。

(五)疏散:

⑴危急时刻,不要顾及财物,逃生第一。

⑵在深夜同学间要相互叫醒,相互帮助。

⑶当楼道烟雾过多时,要用湿毛巾捂口鼻处匍匐前行。

⑷不要盲目跳楼,情况紧急非跳不可时,可用被罩床单等物制成绳索,固定在物体上滑向楼下。

⑸当楼道栋门等出口被大火封堵时应退守房间,用电话等通讯工具报警求救。

⑹万一身上衣物着火切勿惊跑,要就地滚动压灭身上之火。

八、警钟长鸣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做到常抓不懈,使同学们提高警惕,增强安全忧患意识,防患于未燃。

⑴消防安全、人人有责,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

⑵遵纪守法,互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⑶珍爱生命,关爱他人及国家财产安全。

⑷遭遇突发不可抗拒的事件,要沉着冷静、临危不乱、听从指挥,紧张而有秩序的组织撤离、疏散、抢险、救助。

安全管理应急预案7

一、成立道路交通运输应急领导小组:

xx副所长(主持工作)任组长,xx、xx、xx副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运管所各股、室、队负责人、武夷交运股份有限公司、公交巴士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道路运输应急小组成员:xx(小组总负责,电话:)、xx(武夷交运公司经理,电话:)、xx(汽车站站长,电话:)、xx(公交巴士公司经理,电话:xxxxxxxx)。

二、道路交通运输应急事件的处理程序:

1、我市境内发生重、特大道路、水路运输事故时,应立即电话报告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同时小组成员要在30分钟内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现场的.施救和善后处理。

2、发生大量旅客滞留时,武夷交运股份有限公司、公交巴士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要立即调整车辆充实运力,对夜晚有旅客滞留时,客运站要开放候车室并提供必要的服务。运管所要严把参与紧急疏散任务的车辆技术状况关,要及时核发线路牌,确保滞留的旅客疏散及时、安全有序。

3、因天气原因造成道路阻塞的,路政所要在30分钟内赶往现场,并立即组织公路养护人员疏通道路,尽可能将交通阻塞的时间缩短在3小时之内。

4、其他交通运输过程中出现的紧急情况,各部门、各单位要各尽其职,加强联系和沟通,互相配合、协作,尽可能的将损失降到最小程度。

各成员单位在春运期间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小组成员电话要求24小时开通,以应对紧急情况。

安全管理应急预案8

一、应急预案适用范围:

1、多媒体专用教室及其它配有计算机设备的教室、办公室。

2、学校广播播音系统。

二、应急预案启动

有下列情况应启动应急预案:

1、多媒体专用教室及其它配有计算机设备的教室、办公室等场所发生火灾。

2、设备发生被盗或人为损坏。

3、发现利用网络传播不良信息现象。

4、计算机网络出现病毒。

三、应急预案启动程序。

1、网络设备使用者或管理者发现上述所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报告网络安全领导小

组负责人,同时控制好现场,火灾时,还要组织学生安全、有序地撤离现场。

2、网络安全领导小组接报后,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现场进行

施救或控制,直至问题解决。

四、应急预案启动实施办法。

(一)火灾发生时处理办法:

1、当火灾发生时,立即切断电源,同时组织学生有序疏散,并将火情通知领导小组。

2、领导小组接报后,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组织校内有关人员灭火、疏散学生,

并派人到校门口引领消防部门或上级有关人员到火灾现场,直至火势扑灭。

3、领导小组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分析火灾原因,进行防火措施改进。

(二)设备发生被盗或人为损害处理办法:

1、发生上述情况时,使用者或管理者应立即告知学校,同时封闭现场。

2、学校领导小组接报后,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组织相关人员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直至问题解决,恢复设备使用。

(三)不良信息和网络病毒处理办法:

1、发现不良信息或网络病毒,网络管理员应立即终止不良信息或网络病毒的.传播,同时将情况告知学校机关负责人。

2、学校接报后,一方面向集团信息中心报告,请示处理意见。另一方面通告全校计算机用户防病毒方法,并督促网管员进行杀毒处理,直至网络处于安全状态。对不良信息追查信息来源,对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发布信息而造成不良影响者,由学校与园务会讨论后给予一定的处分。触犯法律者交执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安全管理应急预案9

为确保网络正常使用,充分发挥网络在信息时代的作用,促进教育信息化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特制订本预案,妥善处理危害网络与信息安全的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遏制突发事件的影响和有害信息的扩散。

一、危害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1.如在局域网内发现病毒、木马、*客入侵等

网络管理中心应立即切断局域网与外部的网络连接。如有必要,断开局内各电脑的连接,防止外串和互串。

2.突发事件发生在校园网内或具有外部IP地址的服务器上的,学校应立即切断与外部的网络连接,如有必要,断开校内各节点的`连接;突发事件发生在校外租用空间上的,立即与出租商联系,关闭租用空间。

3.如在外部可访问的网站、邮件等服务器上发现有害信息或数据被篡改,要立即切断服务器的网络连接,使得外部不可访问。防止有害信息的扩散。

4.采取相应的措施,彻底清除。如发现有害信息,在保留有关记录后及时删除,(情况严重的)报告市教育局和公安部门。

5.在确保安全问题解决后,方可恢复网络(网站)的使用。

二、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健全机构,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制。建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并设立安全专管员。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安全责任制;BBS、聊天室等交互性栏目要设有防范措施和专人管理。

2.局内网络由网管中心统一管理维护,其他人不得私自拆修设备,擅接终端设备。

3.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树立网络与信息安全人人有责的观念。安全意识淡薄是造成网络安全事件的主要原因,各校要加强对教师、学生的网络安全教育,增强网络安全意识,将网络安全意识与政治意识、责任意识、保密意识联系起来。特别要指导学生提高他们识别有害信息的能力,引导他们正健康用网。

4.不得关闭或取消防火墙。保管好防火墙系统管理密码。每台电脑安装杀毒软件,并及时更新病毒代码。

安全管理应急预案10

一、前言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我院的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目的

确保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意外事故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将意外事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防止意外事故对人体伤害或环境污染扩大,尽最大努力减轻其危害程度。

三、预案启动条件

凡在我院范围内发生医疗废物意外事故,即启动本预案。

四、医疗废物意外事故是指:

医疗废物未按《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要求处理而发生的流失、泄漏、扩散和人体伤害。

五、对策与措施

(一)、组织领导,部门配合

当发生医疗废物意外事故时,事故发生科室应及时报告科室领导及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办公室及时报告院领导,由院领导统一部署应急处理工作,协调临床科室、医教科、控感办、后勤总务科、保卫科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与分工,做好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以及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和处置效果评价,各部门应服从命令,积极配合。

(二)、报告

事故发生科室应于第一时间报告医院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及控感办,并及时报告院领导,由院方按照卫生部《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要求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意外事故情况和调查处理结果。

(三)、收治暴露人员

当有人暴露于泄漏或扩散的`医疗废物时,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将病人收治于相关业务科室,接受科室应积极治疗、控制病情。

(四)、各部门职责

当发生意外事故时,事故发生科室应于第一事件按程序进行报告,并争取时间积极采取相应的消毒隔离措施处理事故现场,控制事故扩大化。总务后勤务负责提供人力物力和医疗废物技术支持,处理事故现场,配合事故发生科室追回流失的医疗废物;控感办负责提供现场消毒隔离及个人防护技术支持;感染科、皮肤科等临床科室应做好急救准备;其他部门和科室应服从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的指挥调度。

支持,处理事故现场,配合事故发生科室追回流失的医疗废物;控感办负责提供现场消毒隔离及个人防护技术支持;感染科、皮肤科等临床科室应做好急救准备;其他部门和科室应服从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的指挥调度。

(五)、消毒隔离防护要求

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时,根据医疗废物性质及时对被污染的环境进行空气、物品和人员隔离,对隔离区域进行空气、物品及物品表面消毒;发生人体污染时应及时进行清洗和消毒后在考虑收住相关业务科室;在应急处理现场时,各类人员应采取呼吸道、血液和皮肤粘膜的保护措施。

(六)、宣传教育

发生意外事故时,在有效范围内进行正面的应对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稳定公众情绪,保障正常的医疗秩序。

六、痕迹管理

各参与意外事故处置的部门科室,应对其所履行职责和工作进行认真记。

安全管理应急预案11

一、目的

为及时、高效、妥善处置发生在我镇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效应对并及时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人民健康危害,做好医疗救护工作,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防止事态进一步扩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维护社会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镇范围内发生的所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三、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

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防范,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二)快速反应

及时发现并上报可能存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建立信息通报快速通道,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启动预警机制。

(三)分类指导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区别处理,以求达到最佳效果。

(四)及时处理

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受害者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做到快速、高效、及时,最大限度减轻危害造成的不利后果。

(五)属地管理

我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机构有权对辖镇内的各种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资源进行统一调配。

安全管理应急预案12

为了进一步加强事故预防工作,为全园师生创设一个安全健康的活动环境,杜绝园内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教育稳定,教育教学秩序井然、师生、家长满意”为目标,以预防事故发生为主线,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有效防治工作,建立健全一系列安全工作制度和安全措施。

二、组织管理

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任副组长,为组员,并形成园安全常规管理网络,工作小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指导和落实。

三、具体措施

(一)幼儿园防火安全措施

1.配备相当的消防器材,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建立安全通道。

2.开展防火、灭火知识教育。

3.定期检查园舍线路,查看电线是否裸露,损坏定期检查电器查看是否运转,避免火灾发生。

4.教育幼儿不玩火、不燃放烟花爆竹,以免引起火灾,如发现火情,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拨打火警119。

(二)防止幼儿触电安全措施

1.幼儿园的房屋顶要设有避雷针,遇到雷雨天时室内最好不开电视机、录音机等电器,防止雷电顺电器击中幼儿。

2.雷雨天时教师切不可带幼儿到室外,防止雷雨击中或损伤幼儿。

3.幼儿园的电灯开关插座应安装在幼儿触及不到的地方,防止幼儿触摸。

4.对幼儿进行经常性的教育,防止幼儿触电。

⑴教育幼儿不乱摸电源开关、插座、防止触电;

⑵教育幼儿不用湿布、湿手去触摸电器,防止触电;

⑶教育幼儿不要捡拾掉在地上的电线。

⑷教育幼儿不要在距离电线、电线杆较近的地方玩耍,防止触电。

(三)防止幼儿食物中毒的措施

1.从业人员持健康证上岗,保持个人卫生,保护水源,防止污染。

2.严格实行炊具餐具消毒工作,做到一人一碗、一匙一杯。

3.保持食堂环境清洁卫生。定期开展灭鼠灭蚁、灭蝇、灭蟑螂活动,防鼠、防蝇、防尘、防腐。

4.精心做好食品定点采购工作,认真执行购买验收制度,做到购进物品有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食品合格证,仔细查看产品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产地、厂家、防止买到假冒伪劣食品;购回蔬菜做到用淡盐水浸泡两小时并冲洗干净后加工使用。

5.食堂操作人员要按要求操作,做到食物加工干净卫生煮熟。

6.做好师生卫生教育工作,做到饭前便后洗手。

(四)预防传染病的措施

1.做好经常性消毒隔离工作时,对幼儿使用的茶杯、餐具、便池及生活设施,定期清洗消毒,茶杯、餐具做到餐餐消毒,不吃剩菜剩饭,防止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2.做好计划免疫工作。幼儿必须全程足量,按期接计划免疫,以增强其机体对常见传染病的免疫力并建立幼儿计划免疫接种手册,对因故漏种的要及时补种。

3.对每日幼儿出席情况进行登记,坚持晨检及全日观察制度,如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4.在传染病流行季节,做到防病工作,发现传染病后及时向防疫部门报告,及时隔离传染源,对接触者进行预防和检疫,对班上进行各项有效的消毒隔离措施,在检疫期间不并班,各班工作人员固定病儿隔期满后,须有医疗单位证明,方可回园。

5.加强与家长的联系,对无故缺席的儿童,应及时家访,了解缺席的原因,如果幼儿在家接触了传染病或患传染病,应予以处理。对接触者立即采取预防措施,控制传染病的蔓延。

6.保持食堂环境卫生清洁,从业人员持健康证上岗服务,精心做好食品的选购工作,注意食品是否有卫生许可证号及三期,防止购买到假昌伪劣产品,食物的加工必须干净卫生、煮熟。

(五)防止幼儿异物入口安全措施

1.幼儿入园时保健医生和教师要对幼儿进行检查,防止危险物品带入园内。

2.睡觉前要认真检查幼儿手中、口中、衣袋等是否有异物,防止幼儿在睡床上玩或食用。

3.幼儿午睡时工作人中要注意幼儿的睡姿,保持正确的睡姿。

4.幼儿园要向家长做好宣传工作,督促幼儿不把危险品带进园内。

(六)幼儿园玩具安全要求

幼儿玩具既要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又要具有安全性。

1.防止幼儿玩具体积过小,锐利及带有毒性。

2.大型玩具要经常检查,及时维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玩具要求牢固光滑,设计新颖,结构简单。

(七)幼儿园大型玩具活动规定

1.大型玩具的安放位置要放在地址平坦的土质地或草坪上,以免幼儿跌伤或摔伤。

2.大型玩具的构造要简单合理。高度不超过3米,以免幼儿摔伤。器械表面要光滑、无刺、无棱角,要坚固耐用。

3.在活动前教师要检查全体幼儿的着装是否安全(衣服合身,纽扣不松懈,裤腿不能过长,鞋子合脚,鞋带系好等)。

4.活动前教师要向幼儿交待清楚活动规则、活动方法、活动中不互相推挤,学会互相谦让。

5.教师要检查大型玩具是否清洁、牢固、光滑。

6.幼儿必须在保教人员的视线内活动,保教人员必须随时观注幼儿活动情况,切勿与人闲谈。

7.活动中保教人员要特别照顾动作不灵活或体力较差的幼儿,防止这些幼儿出现意外。

8.活动结束时,保教人员要及时清点幼儿人数,组织好幼儿回教室。

9.根据幼儿特点掌握幼儿活动时间,遵循动静交替原则。

(八)幼儿入厕安全措施

1.幼儿厕所建在幼儿活动区周围,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

2.幼儿厕所与成人厕所分开,防止教师使用幼儿厕所;

3.幼儿厕所上下水道要通畅,保教人员要及时冲刷幼儿厕所,定时消毒保证厕所无异味无污染。

4.幼儿园入厕要有秩序,防止幼儿拥挤摔倒。

5.幼儿入厕前保教人员要将地面擦干、防止幼儿滑倒。

6.厕所设有洗手池、便纸、纸篓。

7.幼儿入厕时,保教人员要及时帮助能力差的幼儿穿好裤子并为能力差的幼儿擦大便,及时洗手防止污染。

8.教师要及时了解幼儿入厕情况。

(九)幼儿烫伤事故应急措施

1.从锅炉房打来的开水、降温后送入幼儿各活动区,防止幼儿自己接水喝时烫份。

2.园所的暖气要设有暖气罩,暖气管道要设管道罩,

防止暖气温度过高烫伤幼儿。

3.幼儿饭、菜、汤降温后送入幼儿活动室,保证幼儿用餐安全。

(十)防止幼儿丢失安全措施

1.幼儿入园时园部要详细记录家长姓名、家庭地址和父母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

2.每学期召开家长会时对幼儿家庭地址,父母工作单位及联系电话进行核实。

3.教师要熟悉每一位幼儿的父母或经常接送幼儿的家庭成员。

4.做好家长工作,取得家长配合,严格执行接送制度,以防冒接幼儿。

5.门卫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接送幼儿期间必须站立大门处,要求家长凭卡入园。

6.教师在大院内带幼儿活动要经常清点幼儿人数,回教室前也要清点人数。

7.班级幼儿外出活动时,必须有两名以上班级教师陪同在幼儿队伍的前后照应。

8.班级保教人员坚持交接班记录。

9.工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岗,幼儿在园一日生活必须在保教人员的视线范围内。

(十一)幼儿体育活动安全措施

1.安全选择体育项目,做到:

⑴项目选择必须考虑幼儿年龄特点和身体状况。随时观注幼儿活动情况。

⑵安全选择体育器械,对活动使用的每种器械都要经过细致的检查,保证器械在使用中的.安全。

⑶安全选择体育活动场地,在活动中对活动场地进行仔细检查,场地要求宽敞,平坦,不能有杂物堆放,不能有小石子或坑洼,防止幼儿在活动中拥挤或摔倒。

⑷活动前对幼儿着装进行全面检查。

⑸对幼儿进行活动前的安全教育,帮助幼儿了解活动规则,注意自我保护,以保证幼儿活动安全。

(十二)幼儿外出活动交通安全措施

1.外出集体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经同意后方可外出;

2.外出前做好安全教育:

⑴组织各相关人员进行活动前的安全常识学习,强调安全活动的重要性,做到防患于未然。

⑵各班安排好幼儿活动前的安全教育,培养幼儿自我保护意识,增强防患能力。

⑶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务必严密组织、精心布署。园领导亲自带领有关人员前往踩点,认真仔细全面排查活动场地及行进中的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

⑷要求外出时列两纵队行进,队伍前、中、后都要有工作人员照应。

⑸若需乘车的必须报请有关部门对车辆进行检查,严禁无照驾驶,超员运行,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⑹活动前、中、后组织者必须经常性清点幼儿人数,保证幼儿在工作人员视线范围内活动,活动中随时观察幼儿的活动情况。

⑺组织者按时集合幼儿,整队按计划路线安全返回。

(十三)装点幼儿园安全措施

1.装点时要认真选用材料,材料做到清洁无毒、轻便,色彩明快不刺眼。

2.装点物品要与电源插座有距离,防止纸片与电源过近造成危害。

3.悬挂物品要轻巧订牢。

4.装点物品和花盆不要放在过高处,防止物品掉落砸伤幼儿。

(十四)防止幼儿侵犯性行为安全措施

1.保教人中要加强对幼儿的社会性教育,促进幼儿之间形成一个团结友爱,相互谅解的和谐氛围。

2.保教人员注意观察幼儿的情绪变化及时进行教育,以免发生冲突。

3.当幼儿之间发生矛盾时保教人员要及时制止。

4.保教人员要经常检查幼儿指甲,防止因冲突抓伤幼儿。

安全管理应急预案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xx〕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四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安全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四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全事故分类1。按照事故发生的行业和领域划分

1、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2、火灾事故

3、道路交通事故

4、农机事故

5、水上交通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2。按照事故原因划分

物体打击事故、车辆伤害事故、机械伤害事故、起重伤害事故、触电事故、火灾事故、灼烫事故、淹溺事故、高处坠落事故、坍塌事故、冒顶片帮事故、透水事故、放炮事故、火药爆炸事故、瓦斯爆炸事故、锅炉爆炸事故、容器爆炸事故、其他爆炸事故、中毒和窒息事故、其他伤害事故20种。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3。按照事故的等级划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安全管理应急预案14

一、为保证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防止其对人身和环境造成危害,促保企业不断发展,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标准规定,结合本厂生产、储存,使用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二、加强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使全厂干部员工真正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三、各车间、科室要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贯彻落实危化品的安全管理制度,搞好安全技术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四、为了防止突发性化学事故发生,并能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有效控制处理。

五、本制度适用于金鸿饲料有限公司各车间、科室、班组。

第一条危险化学品进出库管理

1、危险化学药品进出库必须由计划使用单位专职人员和保管共同进行检查,验收并认真登记,验收包括:数量、包装、危险标志。

2、验收合格后进入库内,应严格按照“五双”管理执行。

3、当硫酸、磷酸、盐酸、液碱进入库区时,保管员应现场指挥,严禁运酸驾驶员及其他非工作人员单独卸酸。

4、保管员或驾驶员放酸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戴好耐酸手套,严禁赤手放酸等违章作业行为。

5、放酸现场应配置合适的防护用品,如石灰、清水、水池等。

6、酸库液位需留一定的空间,不准装满库。

7、搬运、装卸氧、乙炔瓶时要轻装、轻卸,防止摩擦和撞击。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的贮存管理

1、危化品的贮存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2、贮存的危化品应有明显的标志,同一区域贮存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化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化物品的性能标志。

3、贮存方式:(分为三种)

a、隔离贮存

b、隔开贮存

c、分离贮存

4、贮存场所的要求:

①、贮存场所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报警和疏散指示,标志,都应符合安全要求。

②、贮存场所通风设备和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等安全防护设施。第三条检验化学危险药品的'贮存

1、化验室只适宜存放少量期内需用的化学药品(一个月),贮放时需按其化学性质分类进行,严禁混堆存放,以免发生危险。

2、易燃、易爆药品应与热源隔绝,严禁在化验室存放,大于20L的瓶装易燃液体,易燃、易爆药品不得放于冰箱内。

3、相互混合或接触后可能产生激烈反应,燃烧、爆炸放出有毒气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药品不得混放,如酸或碱,强氧化剂与强还原剂。

4、腐蚀性试剂应直放于塑料或搪瓷的盘或捅中,以防因瓶子破裂造成事故。

安全管理应急预案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单位,应当提供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三)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应急管理部统一制定。

第四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对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