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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7篇

栏目: 合同协议 / 发布于: / 人气:1.88W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运输合同7篇,欢迎大家分享。

运输合同7篇

运输合同 篇1

发运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提高甲乙双方的经济效益,整合双方资源,充分发挥物流企业优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特订立本承运经营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合同经营事项

本合同所涉承运经营事项为:货物运输权和运营收益权。

乙方享有的货物运输权、运营收益权受本合同约定的限制。

第二条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限届满后,如甲方继续发包的,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约的权利。合同期限内,甲、乙双方可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三条 承运方式

一、基本承运经营方式:

1、甲方提供桶装水和瓶装水运输的货源,由乙方运输至甲方客户指定的地点。

2、乙方必须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完成甲方安排或随时指定的运输业务。

3、承运金反向给付,即由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承运金。

4、合同期间,乙方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包含但不限于发生的燃油、燃气费用、路桥通行费用、车辆维修保养费用、过磅费、过(省)境费等经营成本。

5、运输范围:大理市范围内。

二、补充承运经营方式:

1、乙方以自有车辆作为运输工具。

2、乙方的运输工具为: 号 汽车,车架

号 ,发动机号 。

3、乙方车辆必须车况完好、证照齐全、购有货物运输险和第三者50万以上保险、审验合格、安全适用、符合行驶和货运的国家强制性标准。

三、货车采用班车运输方式,有运输安排即按规定时效配送。

货车按照甲方制定的《承运车辆管理及运营标准》规范运作。

第四条 承运经营保证金和承运金

一、承运经营保证金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交付承运保证金人民币 壹万元 。该保证金为乙方在合同期间非甲方原因造成损失的赔偿资金保证。承包经营期间,保证金不计付银行利息。

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无债权、债务的,甲方在30日内一次性退还乙方扣除保证金扣减部分的剩余保证金。

二、承运金

1、承运金按货运吨位或货物数量,同时结合运输距离进行核算,合同期限内,因油价上涨等因素导致乙方运输成本增加的而需要重新核算承运金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以补充协议形式另行协商。

2、承运费用:

3、甲方每月承诺保底配送量:

4、承运金累计支付,每月5日至8日前双方就上一财务月运费进行核对在承运经营的次月15-18日全额发放,国家规定节假日顺延至收假日发放。

5、甲方财务月: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

6、支付方式:乙方提供足额发票,甲方以现金支付或转账方式支付。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纠正乙方在货物运输中违法、违规行为。

2、甲方有权根据企业经营需要,自主地组织和调配货源。

3、甲方有权定期组织乙方进行安全和职业道德学习,并进行考核。甲方另有权通知乙方参加临时学习。

4、甲方有权制定本企业货物运输的规章制度。

甲方有义务保证规章制度符合物流行业的特点或交易习惯,不得增加乙方的负担和责任。

5、甲方有义务保证乙方正常运输,不得无理干涉。

6、甲方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制定统一服务规范、在运输车辆上粘贴统一标示或广告。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费用。

7、甲方有权根据经营需求要求乙方更换车辆或变更线路,乙方必须配合。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每天配送量不超过500件时,必须当天送完所以货物。

2、乙方负责仓库管理,做好明细账目(进、销、存)每周、月向甲方上报仓库账目,仓库货物遗失或人为损坏乙方照价赔偿。

3、乙方有义务保证货运资格合法、提供的车辆符合行驶和货运的国家强制性标准。

4、乙方有义务提供运输车辆证件、驾驶员身份证、全部复印件交甲方存档备案。当车辆或人员有变更时,乙方应主动提供运输车辆证件、驾驶员身份证给甲方。

5、乙方有权在甲方指定的货物运输期限内,自主安排运输。乙方有义务保证完成甲方的货物配送运输,并服从甲方的统一货物调配。

6、乙方有权拒绝支付本合同约定或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费用,有权对甲方没有依据的收费提出异议或向主管部门投诉。

7、乙方有权对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和统一服务规范提出建议和修改意见。

8、乙方有义务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和意外事件造成货物损毁时,在30分钟内通知甲方和保险公司,并立即报警。

9、乙方有义务保证联系渠道通畅,可以随时接受甲方货运调配。

10、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11、乙方运输桶装水的有义务将空桶免费运回至甲方工厂。

12、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或甲方客户现场代表指定地点卸货。

13、乙方任何工作人员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客户收取任何费用,碰到确非乙方合同约定范围作业的,积极同甲方协商解决。

14、乙方同意甲方在承运车辆上发布车身广告,其广告登记、制作、粘贴由甲方完成;乙方有义务进行维护。

15、乙方负责收回配送产品货款,并于第二天上午到甲方财务缴清。

16、甲方提供产品乙方实行滚单支付,即第二单结清第一单货款,以此类推。

17、乙方在配送过程中因乙方服务、配送速度等原因遇到客户投诉,每次给予伍拾元处罚。

第七条 货物装卸、运输规定

1、乙方须按照甲方的发货量要求,事先按照要求安排好发货车辆,并根据甲方的实际需要调整运输车辆。每车的装载量按照甲方开具的运输清单数量确定。

2、货到指定卸货地点后,由甲方客户按照发运单进行数量验收,并由甲方指定签收人签收,如未按指定签收人签收所造成的货款损失由乙方负责。

3、甲方指定人员签收的回单,作为该车运输验收的依据。

4、发货签收凭证(发货单回执、运输联、总数量确认单回执等)由乙方负责返回方发货员,乙方在卸货完成后根据甲方客户实际收货数量和收货单位指定签收人签认后必须在24小时内交回甲方发货人核销。运输联由乙方保存作为结算依据。

5、乙方交回甲方的送货回单(发货单回执联)上应有指定收货人与乙方两个人的共同签名,如因乙方原因未将货物交到指定收货人手中或者相关收货回执中的签名不是指定收货人本人的签名的或未签名的,乙方同意甲方根据未有效签收对应的货值从乙方的运输费用中进行扣减;如乙方的运输费用不足以扣减的,乙方承诺赔偿剩余部分。

6、如因乙方没有按甲方现场代表或甲方客户现场代表指定地点吊卸堆放而产生的驳运费用,乙方自行承担。

7、乙方承诺其驾驶员严格遵守厂里的规章制度,文明停车,文明装车,文明出车,不损坏厂区内的任何东西,如有损坏乙方照价赔偿。乙方人员不谩骂他人,不打架斗殴,否则一切后果乙方自愿承担,并同意甲方移交当地司法机关处理。

8、乙方由驾驶员签字认可的行为属于乙方行为,甲方不存在于驾驶员之间的任何交易及债权债务,甲方与乙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驾驶员不得以个人身份干涉或参与。

9、乙方应充分保证运输时效性,并按运输公里数进行时效约定,未在约定时间内配送到指定收货地点按200元/次进行延时罚款,详细时效约定如下:

50公里内: 2 小时;100公里内: 4 小时;200公里内: 8 小时;300公里内: 12 小时。 (以上时间不包含在厂装卸货物时间,实际时间以车离开工厂时间开始计算;超出300公里双方另行约定。)

第八条 货物运输及风险承担

一、风险承担

1、交通违章造成的行政处罚,交通事故,事故赔偿责任,乙方全部承担。

2、从甲方工厂装车完毕至将货物按要求卸到指定地点并取得甲方指定人员签收的回单止,发生货物毁损的,由乙方按照开单价全额承担。货物运输险规定的不可抗力除外。

3、车辆和货物包装固有原因的确定,以国家相关检验机构的书面认定为准。

4、乙方遭受人身损害的,除保险公司理陪并实际赔付的部分外,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

二、赔偿处理费用承担

赔偿责任认定和处理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工资、旅差费、法院诉讼费用、必要的律师代理费、主管部门的处理费用、鉴定费用等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应严格履行,不得单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如有违反,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人民币 伍仟元 的违约金。其他直接经济损失,违约方另行赔偿。

二、下列情况下,由乙方支付甲方 壹仟元/次 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1、承运经营的车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不能保证车辆安全性能完好、车况整洁的;

2、不能保证甲方调配货运的;

3、将车辆交他人驾驶的、擅自倒货、窜货、私自开单销售或将承运货物转卖任何第三方、换车、配载的、捎带与承运工作无关的第三者的;

4、因乙方原因不能取得联系的;

5、无合法情由,拒不执行甲方统一服务规范的;

6、超出合同范围,未通过甲方而向甲方客户收取费用等有损甲方商誉的;

7、甲方车身广告被恶意涂盖清除的;

8、当车辆或人员有变更时,乙方未当日提供运输车辆证件、驾驶员身份证给甲方的;

因乙方违约行为导致甲方客户对甲方追究违约责任的,乙方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该违约责任。

三、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的承运经营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并应赔偿甲方 壹仟元/次 实际经济损失:

1、连续三次不能完成甲方调配货运的;

2、以甲方名义与他人签定货运协议并收取运费的;

3、盗窃、故意损坏、故意丢失甲方调配的货物的;

4、故意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的;

5、发生交通事故不及时通知甲方和保险公司的;

6、扣留或变相扣留运输货物的;

7、在甲方工厂或客户处,有谩骂他人、打架斗殴的;

因乙方违约行为导致甲方客户对甲方追究违约责任的,乙方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该违约责任。

四、下列情况下,由乙方支付甲方 壹佰元/次 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1、发货签收回单不能在24小时内交回甲方的;

2、发货回单未有甲方或客户指定人员签收的;

3、发货回单未有乙方在运输人员栏签名的;

4、对账时乙方不能提供货运单运输联的;

5、进甲方工厂未按照甲方车辆停放制度,车辆未停放在指定位置的。

五、甲方应在扣除乙方违约费用后,按时向乙方支付承运金。如有拖欠,每拖欠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拖欠部分0.1%的违约金。

六、甲乙双方在履约过程中产生的乙方违约费用、赔偿金额等,双方应在当月结算中予以扣除。由于赔偿金额未确定等特殊原因,未能在当月扣除的,可在后续月份结算中扣除。该结算由甲方出具清单、乙方3个工作日签收确认,否则视为乙方默认。

七、他违约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八、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病流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不能预见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可解除本协议,并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或终止

下列情形,本合同可变更或终止:

一、甲方破产、解散或营运权证作废。

二、乙方车辆因事故或年限报废、被转让和车辆更新。

三、乙方死亡、丧失营运(劳动)能力、受到刑事处罚。

四、合同有效期届满,甲乙双方未续签。

五、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一、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甲、乙双方确认,双方为承运经营合同关系,无劳动、雇佣、劳务等关系。

运输合同 篇2

在海上旅客运输中,旅客对运输最基本的需求就是:受到尊重、保证安全,这是从事海上客运的企业所必须满足的。但是,海上客运的安全状况却不容乐观。因为海上旅客运输的运输环境复杂,自然条件、船舶的技术状况以及船公司的管理水平等都可能成为影响海上客运安全的不良因素,从而使得选择海上客运的旅客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在人身权益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为了更好地维护旅客的利益,在海上旅客运输中建立承运人强制保险制度是最为可靠和行之有效的措施。

一、 海上强制责任保险概念辨析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国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保险对象、保险责任和保险险种。保险合同的签订不管投保人和保险人是否愿意,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投保的保险。保险人有接受投保的义务,投保人有投保的义务,强制保险只能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开办。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和自动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是强制保险的两种形式。

(一)自动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

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论投保人是否履行投保手续、或交纳保险费或者履行续保手续,保险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依法当然发生。我国现行的铁路、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均属此类保险。这种类型的强制保险现在适用的范围愈来愈小,不具有普遍意义或者代表性。

(二)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

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而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保险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之后发生。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若投保人不依法投保,保险的效力并不当然发生,但法律对投保人不投保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制裁。法律制裁不投保的投保人之目的,在于迫使符合强制保险条件的投保人投保法定的强制保险。

目前,在海上旅客运输中,因为以自愿为基础的保险制度难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保护受害人利益的政策目标,承运人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不就其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投保,那么对受害人(旅客)而言,其利益即得不到充分保障。③所以,在海上旅客运输领域,国家为贯彻保险的基本目标,应推行对受害人(旅客)的法律保护措施,以强制性为本质特征,要求承运人必须就其营运中对旅客所造成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进行投保。适度推行强制保险,具有广泛和重要的适用的价值,有利于保险的基本政策目标的实现,也符合强化保护受害人利益的需求。

二、 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强制保险的性质

依据《雅典公约》和国内法律的规定,一旦发生海上客运事故,承运人将对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强制保险的性质是责任保险。《保险法》中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的意义在于:第一,具有分散责任的功效,将集中在一个船东或一个航运企业的责任,分散于社会大众,做到损害赔偿社会化。第二,实现民事责任的基本目标——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民事责任的首要功能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害。海上旅客运输强制承运人投保责任险,可以使旅客获得及时的赔偿,特别是在承运人清盘或破产不能对旅客承担赔偿责任时。第三,应付索赔的便利。在责任保险中,旅客可以直接诉讼,这使得旅客对保险人有直接请求赔偿的权利,减少了索赔的烦琐。④

长期以来,在责任保险领域中,仅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一般认为,责任保险的标的仅限于非故意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为合同义务的不履行而导致的赔偿责任

不得作为责任保险标的。美国作为责任保险最发达的国家之一,法院的判例绝大多数将合同责任排除于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但我们认为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强制责任险的标的)损害赔偿责任,既包含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又包含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的形式应包括赔偿损失、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定金责任以及违约补救等内容。 在现行的海商法中,虽然《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69clc)及《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及赔偿公约》(简称hns公约)及建立了承运人强制保险的制度,但其强制保险的标的只是船东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损害赔偿责任和油污损害赔偿责任而言,因为公约规定损害为“运油船舶之外”的损害,所以,承运人的责任通常仅是由单一的侵权责任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与传统理论上的责任保险的标的不相抵触。

承运人如依公约规定(如《69clc》的规定),强制投保了船东责任险,就可将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因而分散了承运人的责任,也可以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但在海上旅客运输中,旅客与承运人之间签订有旅客运输合同,一旦发生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那么承运人即违反了与旅客所订立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所规定的“保证旅客运送安全的义务”,而构成违约;同时,承运人不但侵害了旅客的生命、健康权,还构成了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这样,承运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就构成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

三、我国对海上旅客运输进行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分析

目前, 我国虽没有加入20xx年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雅典公约议定书》, 但在借鉴海上旅客运输强制保险制度意见上分歧不大, 只是在借鉴时间上存在分歧。如, 一种观点认为, 我国的海上运输制度现在没必要进行修改, 而且该公约目前尚未生效, 许多国家均对之采取观望态度, 在此种形势下提出与新公约接轨, 未免过于草率。待公约在我国生效之后, 再为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而修正海商法亦为时不晚。我们认为, 应该借鉴公约的合理内容, 依据我国的国情, 同时适当超前立法, 建立起我国的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我国有关海上旅客运输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海商法》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基本参照了《1974 年雅典公约》,仅规定有承运人对事故承担责任的赔偿原则和责任限额,没有涉及强制责任保险和直接诉讼制度。除了责任限额的规定外,第五章的规定适用于国际旅客运输合同和中国港口间的旅客运输合同——承运人承担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国际海上旅客运输中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46,666sdr。而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规定:“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是指案件的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具有涉外因素的,在海上(含通海水域)和港口作业过程中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所引起的海事赔偿案件”,并规定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的赔偿责任限额为80万元人民币。显然,这与我国《海商法》第五章的规定是矛盾的,因为根据《规定》关于“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的定义,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无疑也是涉外的,46,666sdr约合47万人民币,与80万人民币的差距不可忽略。当发生此类人身伤亡案件时,如何适用法律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近些年来,作为海商保险立法的重要问题之一的责任保险,呈现强化并强制化的立法趋势。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越来越倾向于海上旅客运输伤亡的索赔方既可以直接向事故船的船东索赔,也可以向责任保险人索赔。日本政府已经立法给予国内海上旅客这种权利,及日本国内海上旅客可以选择向事故船的船主或责任人索赔。而且,《华沙公约》有关航空旅客运输的部分也作出了修改,这些修改给予了旅客所有的前述权利,目前在海上保险中建立第三方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问题已逐渐提上日程,该制度的核心是通过强制保险使海上事故受到损害的第三方可以选择向事故船舶的船东或者责任保险人索赔。

四、我国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的制度建构

航运业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对海上旅客运输进行强制保险时要注意到航运业、海上保险

业和旅客之间的利益平衡,既要考虑到航运业的国际化需求,又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为了更好地推进海上旅客运输强制保险,应该解决以下问题。

(一)保险条件和形式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国尚不能承受《雅典公约》所规定的责任限额(将在下文详细论述),制定合理的国内立法成为建立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立法模式的最佳选择。目前,交通部正在起草《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草案》),拟针对从事沿海旅客运输和沿海液货危险品运输的船舶引入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根据《管理规则草案》第6条的规定,没有进行强制责任保险或取得财务保证的船舶将没有资格从事沿海旅客运输。然而此草案针对的仅是沿海旅客和液货危险品运输,对于国际线路运输并无效力。

应选择在我国《海商法》中补充强制保险制度的内容, 要求相应的海上旅客运输船舶的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人身伤亡必须进行责任保险或取得相应的财务保证。 可以采纳《雅典公约》议定书的相应规定, 对于已有效实施保险或取得财务证明的承运人, 由我国港务监督机关签发或核发《雅典公约》第四条拟规定的“证书”。对国有船舶, 如果没有进行保险或取得财务担保, 则应备有一份我国港务监督机关签发的证书, 声明该船为国有, 并在相关条款规定的限度内承担责任。

(二)投保主体

因为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可能会是巨额的,风险极大的,影响通常是多方面的,所以有观点认为应当对保险人的资格加以限定,明确投保的主体。可以仿效《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做法,立法要求承运人投保强制责任险,具体的保险人则由那些具有实力的保险人或保赔协会担任。

在海上航运实践中,经营者与船舶的所有者两者的身份一般是分开的,船舶所有人将船舶以期租或光租方式交给承租人来经营,光船承租人可以将光租的船舶再进行转租,承租人与乘客形成运输合同,在运输合同中成为承运人。承运人在整个过程中不是一个稳定的连接。如果将强制保险的投保人规定为承运人,就无法达到强制的效果。在与油污有关的国际公约中,都把船船所有人规定为强制保险的投保人。相对于承租人来说,所有人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且一般情况下都具有更强的财务实力,当船舶所有人违反规定,没有投保强制险时,法律或行政法规可更好地采取惩罚的措施。

(三)合理限额问题

合理的限额,关系到保险人、投保人和旅客三者之间利益平衡问题。我们采纳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立足点应以我国的理论与实践发展为基础,海商法的法律移植要以是否有利于我国海事法制目标的实现,以及能否确保我国海事法律体系内部的逻辑自洽性为前提,不能仅仅以同国际接轨为目标,应该坚持本土化原则。责任限额制定,要从对受害方的救济程度、航运企业的承受能力以及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出发。

依据《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的规定,财务保证的数额或保险金额应依照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额确定。秉承这一理论,在确定海上旅客运输中承运人的强制责任保险的财务担保的数额或保险金额时,也应按照海上旅客运输中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办理,即46,666个计算单位乘以该船舶的证书所注明的载客定额11。承运人投保的金额能否超过这一数额,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应该制定合理的限额。责任限额是保障保险人得利益的工具。许多国家都规定即使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丧失了责任限额,保险人还可以继续享受限额,所以制定合理的限额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结合我国旅客运输实际,对承运人应当施加更为严格的责任,对于因航运事故和船舶自身缺陷所导致的'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对于其他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情况,则改变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从而提高承运人对航运安全的注意,保证旅客运输的安全性,并给予受害人更为妥善、积极的保护。

运输合同 篇3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就袋装水泥运输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运输事项

1.1工程名称:

1.2运输品种:袋装水泥。

1.3运输数量:以甲乙双方的实际运输结算量为准。

1.4运输方式:汽车运输。

1.5货物起运及到达地点:

货物起运地点:

货物到达地点:

第二条运输价格

2.1运输单价:

袋装水泥运输单价为0.75元吨/公里;

以上运输单价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运输费、装车费、税费、保险费等在内的综合运输单价。

2.2运输距离:

2.2.1从至格拉基水电站施工区域综合运点.

运输距离为KM;

第三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3.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1向乙方介绍工程基本情况,讲明工程对袋装运输的要求,工程环境,交通道路等情况;并保障工地范围内的道路通畅,允许整车通行。

3.1.2负责对乙方运抵的袋装水泥进行收货、过磅计量、签收。

3.1.3按合同规定,在与乙方完成结算手续并收齐乙方各种

3.1.4合同履行期间,严禁乙方在运输过程中盗卖、调换水泥。如有上述行为发生,一旦发现,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第7.2.2条款规定的方式进行赔偿,情节严重的,或者影响工地正常施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2.1乙方在装卸袋装水泥时应服从装卸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避免事故的发生,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3.2.2由乙方负责在水泥厂的水泥仓库装货,并将甲方订购合格的袋装水泥及质量检验报告及出库票据同期运抵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

3.2.3配合甲方对水泥厂出库袋装水泥的数量进行过磅计量,并将甲乙双方确认的验收票据返回给水泥厂家。

第四条检验、验收

4.1乙方根据甲方袋装水泥需用计划将水泥运抵合同指定的交货地点。

4.2乙方在合同约定地点装货时应对袋装水泥的品种、规格、数量与质量合格证书、出厂检测报告进行核对,若发现不一致时不得发运。否则,甲方可以拒绝收货,而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3水泥运抵合同指定供货地点后,甲乙双方在现场过磅或检包验收,如发现水泥品种、规格及数量与供货计划要求不符,甲方除拒绝收货外,还将根据相关合同条款向乙方提出索赔。

第五条价款支付

5.1付款方式:采用银行转帐。

5.2结算方式及运费支付:每月25日为当月的运输结算截止日。甲、乙双方在完成相关对帐及票据传递手续,乙方按照当月实际验收运输数量出具的全国统一运输发票经甲方审查核实后,完成当月合同双方的结算手续,并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运输费用的支付。

5.3发票出具:乙方根据实际现场验收数量出具运输发票。

第六条保险

运输包干单价中已包含乙方所有的应办理及应承担的各种保险费,若发生有关保险方面的一切事宜,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但由于乙方的运输事故或其它任何原因,造成甲方货物损失(遗失),乙方应按照合同第7.2.2条款规定的袋装水泥单价赔偿。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在签订运输合同后,在履约期间违约,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7.1.1甲方违约拒绝收货(非乙方原因造成),应承担乙方由此所造成的损失。

7.2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在签订运输合同后,在履约期间违约,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7.2.1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若因自身原因未按甲方运输计划时间要求及时组织车辆运输,导致甲方现场缺货停工,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7.2.2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在运输过程中盗卖、调换袋装水泥。乙方应负责赔偿袋装水泥价款(不含运费),赔偿金额按照下列单价的3倍计算,并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而未支付的运输款中扣除,如运输款不足以赔偿,应另行补足:

7.2.3乙方运抵格拉基水电站工程现场的袋装水泥的品种、规格、数量与质量合格证书、出厂检测报告的内容不符时,甲方有权拒绝接受和入库,乙方须无条件的更换符合甲方要求的合格袋装水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7.2.4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袋装水泥质量不合格、数量损失、无法卸车入库等,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7.2.5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责任。

第八条不可抗力

8.1经双方同意,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约合同期限应予延长。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8.2在袋装水泥运输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包括洪水、山体滑坡等造成的桥梁道路中断,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积极地采取应急措施以保障甲方工程的需要。

第九条合同争议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发生争议,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均可向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的。

第十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本合同的失效在运输期限已满并结清全部运输价款后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其他

11.1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本合同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给第三方。

11.3合同双方,不论哪一方向对方提出函电或要求,如系正式书写并按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合同双方地址派员递送或邮寄、传真的,在取得对方人员或通讯设施接收确认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没有相应的回复后,即被认为已经被对方正式接受,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1.4本合同共份,甲方执份;乙方持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运输合同 篇4

合同编号:140850

甲方:

乙方:

双方就冷藏车租赁合同如下:

1、甲方租用乙方 牌冷藏车一部,租期为两年。租金为每月 元整(油料由甲方提供)。

2、甲方与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车辆如需保养、维修、年审时,在不影响甲方正常生产和运输的情况下甲方不得拒绝。

3、甲方按月支付乙方租赁费用,工作时间为每天八小时。如因甲方的需要经常加班,由甲乙双方自行解决加班费用。

4、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车辆的保养、保险、维修和驾驶员的工资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甲方生产和运输的安排,乙方有义务承担装车和卸车的工作。

6、在履行合同期内,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向对方赔付年租金的50%.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企业)

乙方:(个人)

年 月 日

运输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员工上下班及厂内通勤需车辆接送,乙方拥有证照齐全的客运车辆,现甲乙双方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接送工人上下班和厂区通勤的服务事宜,经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服务机动车辆的型号、吨位及机械状况_________。

  第二条 给付服务费的金额、时间及办法

1.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详见合同附件(行车路线表附后),该服务费为包干价,除此 之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2.甲方根据乙方实际出勤量为乙方办理结算,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应价款的油票。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按时给付乙方服务费。

2.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保证车辆设备和车容完好,能够正常运转。

2.乙方根据甲方的具体安排,按时按量完成接送甲方工人上下班和白天厂区通勤的任务(接送、通勤路线及站点详见合同附件,如有变动双方另行确认)。

3.乙方车辆在为甲方服务期间不得拉运与甲方无关员工及人员,否则经甲方核实后,甲方有权处以每次200元的罚款。

4.除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外,乙方在向甲方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不得向甲方员工及厂区内任何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否则经甲方核实后,甲方有权处以每次1000元的罚款。

5.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以保证行车安全,乙方应负担一切因车辆行驶过程中造成的他人生命和财产损失。发生安全事故或者乙方雇佣人员向甲方索要工资报酬的,乙方应承担甲方支付、垫付款项双倍数额的违约金。

6.乙方仔细阅读了解甲方《通勤车管理制度》,并保证严格遵守该制度关于乙方的各项要求,如有违反,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相关处罚。

  第五条 争议解决

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六条 其它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通勤车管理制度》和行车路线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作,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运输合同 篇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将一批钢结构构件委托乙方进行运输,并就具体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货物名称:

钢结构构件,具体见附表。

二、起止地点:

起运地为_____________;止地为_____________内;甲方不规定乙方运输路线,由乙方自行决定。

三、运价:

见附件表。

四、付款:

在起运后首次付款预留_____________元保证金,后期运输按_____________支付。

五、义务责任:

1、甲方义务责任:

①甲方在发运构件前两天通知乙方何时派车,并告诉乙方此次运输何种构件,便于乙方安排相应运输的车辆。

②甲方应组织人员和吊车积极协助乙方并按乙方要求装车和到目的地后的卸车,装车后的构件捆扎由乙方自己负责。

③按约定支付乙方的运费。

④甲方提供乙方办理超限所需图纸资料。

⑤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甲方可中止运输合同。

2、乙方义务责任:

①乙方所派车辆应为合法、合规车辆,并提供本单位有效工商执照及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乙方对车辆进行保养,保证车辆运输状态良好、顺畅,确保运输途中自身及构件的安全。

②乙方在接到甲方派车通知后(电话、短信),应在规定时间内派相应车辆到禹城装货地点。

③乙方应带足垫木、钢丝绳、葫芦等捆扎锁紧器具,乙方指挥甲方构件的吊放位置,确保从禹城金鼎钢结构厂到济阳光大环保垃圾发电厂工地的运输过程中构件安全,甲方只在电厂工地验收卸车,一旦造成运载的构件变形、损毁乙方应承担该构件直接材料及生产所需费用并扣除运费_____________元。

④乙方在运输过程中的过路、过桥费,违章罚款及车辆的各种消耗费用均由乙方自己承担。

⑤乙方自己负责在公安、公路管理部门办理超限准运证明,所需一切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若因乙方车辆故障、通行证件原因造成构件被扣留等情况给甲方造成转运及其它费用均由乙方负责赔偿。

⑥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不履行约定,应赔偿甲方_____________元。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构件运输完毕付清运费后失效。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月日 年月日

运输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

甲方因 工程施工需要,委托乙方船舶进行 施工。为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确保工程项目的优质、按期完成,经双方洽商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名称:

第二条、 工程地点:

第三条、 施工船舶名称、型号、规格: (船名),总吨位 ,型号、规格等详见海上船舶检验证书。

第四条、 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承担 。

(二)、乙方必须全天候(24小时)服从甲方现场调度指挥和工作安排。乙方不得自行改变工作性质或航区。如有改变需征得甲方同意,并经航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施工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具体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第六条、运费及付款方式:

(一)、本工程暂定合同价 万元。

(二)、 运费按 元/ 计算,每船经双方代表签字认可。运费综合单价中包括但不限于:船机设备费、卸料费、油料费、人工费、船舶及人员保险、避风费、航道费、港务费、营运费、保修费、管理费、调遣费、利润、风险(税金除外)等一切费用包干。

(三)、运费按月结算,根据 统计,经甲方确认后按乙方完成工作量的 支付,每年年底时再支付 ,余款 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三个月内付清。

(四)、本合同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 。

第七条、双方的各自职责:

(一)、甲方负责乙方船舶现场的调度工作。

(二)、乙方必须保证船舶设备完备,轮机性能良好,配足合格船员,并符合港监和航管部门的要求。若因乙方船本身或操作原因,使甲方蒙受损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

第三方的损失赔偿)。

(三)、乙方必须出示运输船舶的合法有效证件(船舶证书、国籍证书、船员证书、航行证书、营业证书、驾驶证照、船舶财产保险及所有权证书等)及港监或航管部门要求出示的证件并提供复印件,船舶设备、人员配备必须符合航行、使用安全的要求。乙方在配合施工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地方的法规、法令,以及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如乙方证件不能被港监、海事、航政部门通过,后果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船舶如不适用本工程作业,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需办理船舶一切险和船员的人身保险,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提供此船舶和人员保险保单复印件交甲方保存备案。

(六)、乙方原则上不得调换已被海事部门审查认可的船长、轮机长。如需调换必须按有关部门规定程序实施。

(七)、对于乙方在履约过程中造成的对乙方本身、甲方以及任何第三方财产的损坏或损失,包括间接损失及对人员造成的伤亡,均由乙方自己负责,甲方免于责任。

(八)、乙方必须听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擅自停泊,确保本合同中所列船舶在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

(九)、乙方船员应保管好甲方的货物及物品,施工结束后如数归还甲方,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灭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十)、若因大风等自然灾害给乙方船舶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安全与环保:

(一)、双方均应加强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遵守港监和航管部门的航行规定,按操作规程操作,保证安全、杜绝事故。

(二)、乙方必须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船舶设备、人员的安全负责,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三)、乙方人员对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备设施、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一经作业,就表示乙方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备设施、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作业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而导致的事故后果由乙方自负。

(四)、乙方对船舶载重必须每次检查,不能超载、每次载重必须按有关安全规定执行。

(五)、船舶运输期间,船舶及船员的自身安全由乙方自己负责。在作业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自行上报、调查、处理、赔偿、结案,并上报乙方上级主管部门,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甲方要求制定合理的环境保护措施并有效地执行。

(七)、双方另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在合同期内,除了船舶本身的原因,经航管部门确认为不能继续使用外,乙方不得自行提前将船舶调离,如擅自调离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万元的违约金。

(二)、乙方应服从甲方一切生产调度,若乙方船舶及船员不服从指挥调度、未经甲方调度同意而私自调动船舶或为第三方作业,给甲方工期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并需乙方另付每天 元的违约金。

(三)、因船舶故障、事故处理或船舶缺员等乙方原因造成船舶不能正常开航、作业的,需提前通知甲方,并准备相应的备用船舶到工地现场进行作业,相关船舶的作业要求必须符合港监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并需乙方另付每天 元的违约金。

(四)、合同期内乙方如发生违章、违规行为(包括航行、作业、治安、消防),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五)、根据施工需要及工作情况,遇国家、政府、业主要求缓建或停工、不可抗力等造成的停工、缓建及工程需提前完成,甲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

(六)、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款的10%,其款项在月结算款余款中转入。

第十条、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至全部费用结算付清后自行失效。

(二)、乙方与第三人之间的一切债权债务等纠纷,均与甲方无关。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若协商不成应向 人民法院起诉。

(四)、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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