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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的房屋买卖合同锦集七篇

栏目: 合同协议 / 发布于: / 人气:1.04W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屋买卖合同7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实用的房屋买卖合同锦集七篇

房屋买卖合同 篇1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受买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在娄星区育才路有住宿、餐饮、娱乐、门面经商为一体的综合大楼一栋,取名为“东方明珠”自愿出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出卖人和受买人秉着平等自愿合法互利的原则反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现就有关事项特签订本合同。

一、综合楼的基本情况

综合楼总计14层:-1层建筑面积329.75㎡;1层建筑面积423.35㎡;2层建筑面积386.26㎡;3层建筑面积574.59㎡;4层建筑面积574.59㎡;5层建筑面积649.93㎡;6层建筑面积649.93㎡;7层建筑面积649.93㎡;8层建筑面积649.93㎡;9层建筑面积649.93㎡;10层建筑面积649.93㎡;11层建筑面积649.93㎡;12层建筑面积649.93㎡;13层建筑面积649.93㎡;共计建筑面积8137.91㎡(包括-1层)。土地面积共计为508.2㎡,另有出让地一宗,使用面积346.5㎡,精确数字以房产证、土地证为准。

二、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受买人约定,综合楼共计14层,总建筑面积为8137.91

3、甲方要将肖伟良房的押金和20xx年4月15日以后已收的部分租金,退归乙方所有。

4、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都要求夫妻双方签字。

六、违约责任

甲方要保证整栋楼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或反口,由甲方负责,除退还乙方第一期购房款壹佰壹拾捌万元整(1180000元)还要赔偿乙方违约金贰佰万元整(2000000元).签订合同后,如乙方无法定理由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乙方的第一期购房款,甲方不予退还。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违约金贰佰万元整(2000000元)。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该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字生效。

甲方:乙方:

担保方:

年月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2

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涉及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和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主要是指现房),我国法律界对该问题讨论的不是很多,但是由于厘清该问题对司法实践颇有裨益,因此本文拟就该问题作些探讨。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基本理论问题。

在研究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之前,本文先就合同权利转让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简要地说明。

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其特征是:第一、合同权利转让是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第二、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合同债权。第三、权利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的转让。合同权利转让的生效有两个条件:第一、权利转让合同成立。第二、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对内效力具体表现为:第一、合同权利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将作为新债权人而成为合同权利的主体,转让人将脱离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权利转让,则受让人将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权人一起成为共同债权人。第二、在转让合同权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也将随主权利移转而发生移转。第三、转让人应当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的。对外效力具体表现为:第一、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二、受让人不仅取得债权人转让的债权,而且应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第三、债务人在合同权利转让时就已经享有的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并不因合同权利的转让而消灭。2

我国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立法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其中第七十九条至八十三条专门规定合同权利转让问题,第八十七条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问题。

《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款没有对权利的转让和义务的转移进行区分,而是将二者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含有义务转移的因素,所以需要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如果转让人不承担合同义务(单务合同)或者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其转让合同权利是否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呢?仅就该条文理解,在这种情况下,仍需另一方的同意。同时该条文对合同权利的转让还有一个限制,即转让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时不得牟利,这种规定明显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立法模式的色彩。《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是在对民法通则第91条进行补充的基础上,并借鉴《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6条的有关规定发展而来,它弥补了合同债权债务转让的立法漏洞”。3因《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比较明确,本文不再详述。

《合同法》未对合同所指向的标的物作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应当理解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论动产还是不动产,合同权利都可以转让。因此可以讲《合同法》对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下面就该权利转让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述。

二、我国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的有关规定。

因预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转让问题并不复杂,本文对该问题不再赘述,下面仅就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进行分析。

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一般称之为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对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第一种是反对转让,主要理由是“炒楼花”具有较大的投机性,允许炒楼花可能导致屋价上涨,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房屋实际使用者的利益,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赞成转让的认为,炒家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风险投资,既可以为房地产开发聚集资金,又可以活跃市场,从世界各国房地产交易实践来看,炒家参与房地产市场已经成为成熟房地产市场的主要特点.4本人赞同第二种观点,商品房再转让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为了投资,也可能是因其他原因,购买的商品房对预购方已经没有意义,例如预购方移居国外。如果一概禁止转让,则限制了预购方合法权益的行使。5

其实,关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我国1995年《房地产管理法》已经作出了规定,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因迄今为止国务院尚未作出具体规定,有些学者据此认为预购商品房不能再转让。本人认为该规定是一种委任性条款,即授权国务院对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制定行政法规,其隐含的意思是预购商品房可以再转让。我们无法想象国务院会制定这样的行政法规:“根据《房地产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预售商品房不能再转让”。如果预售商品房不可以再转让,那么《房地产法》应当直接作出规定,没有必要再授权国务院制定不可转让的行政法规。所以该条款“实际上是对商品房的预售合同转让的认可”。6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预购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有详尽的司法解释。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19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关于转卖预售商品房问题。预购方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将预售商品房转卖给第三人的,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违反法律、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无效。在预售方已实际交付房屋后,预购方将房屋卖给第三人的,可按一般房屋买卖关系处理”。《1993年座谈会纪要》大体包含这样几层含义:一、预购方可以转让商品房。二、该转让行为必须是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三、该转让行为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四、违法法规、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无效。五、在房屋交付之后预售方转让房屋的,是房屋买卖关系。其中该座谈会纪要未明确解释“转让行为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但是根据该段后半部分的规定,违法“法规、政策规定”主要是指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该规定沿袭了《民法通则》的立法本意,这大体与我国当时的经济体制有关。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1995年司法解释》)中,对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论,本文全文引用该规定:“七、关于预售商品房的转让问题。28、商品房的预售合同无效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合同,一般也应当认定无效。29、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有关主管部门办理了有关手续后,在预售商品房尚未实际交付前,预购方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转让他人,办理了转让手续的,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没有办理转让手续的,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转让手续,也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30、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购方,在实际取得预购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按一般房屋买卖关系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将预售商品房的债

权转让问题归纳为:一、预售商品房合同无效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合同一般也无效。二、该转让行为必须是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且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权利转让合同都办理了转让手续。三、在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预购方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是房屋买卖关系,而非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关系。

与《1993年座谈会纪要》相比,《1995年司法解释》对商品房债权转让问题的规定出现了很大变化:一、《19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在房屋交付之后预售方转让房屋的,是房屋买卖关系,而《1995年司法解释》强调在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预购方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是房屋买卖关系。《1993年座谈会纪要》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有悖于物权理论,因为在房屋交付后预购方并不当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其转让房屋的行为也不当然都是房屋买卖关系,其中可能仍然包括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关系。《1995年司法解释》将房屋买卖关系限定在预购方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的转让范围内。预购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当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即便这时房屋还未交付,其再将房屋转让亦当然是房屋买卖关系。二、《19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违反法规、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无效,而《1995年司法解释

》则强调转让预售商品房应当办理转让手续,将办理了转让手续作为转让预售商品房合同有效的条件。但是,该“转让手续”是指预购方和预售方的转让手续还是指预购方和受让方的转让手续?该“转让手续”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无论该“转让手续”是指什么,决不可能是预购方和预售方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因为如果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预购方已经取得预购商品房的所有权,那么预购方和受让人之间就不存在预售商品房合同权利转让关系,而只存在房屋买卖关系。根据该解释的规定,该转让手续应当包括预购方和预售方、预购方和受让方两个转让手续。那么该转让手续是指什么呢?该解释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但是根据《房地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 民 政 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规定,该转让手续应当是指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同理预购方和受让方的转让手续也应当是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xx年司法解释》),其中第六条涉及登记备案问题。该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预售商品房合同不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合同生效的条件,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也就是说《20xx年司法解释》对《1995年司法解释》关于预购方转让预售商品房权利的条件进行了修正,即预购方和预售方合同签订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则该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而该买卖合同是否登记备案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同理,预购方和受让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权利转让合同是否备案也不能成为影响转让合同效力的原因。

此外,在商品房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预购方将购买交付的商品房转让他人的,对该转让的'性质如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限定在商品房尚未实际交付以前,交付以后的转让问题不适用该解释。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变更的公示方式,在房屋未办理登记时,该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开发商,那么该转让是否属于无权处分呢?无权处分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出卖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未经共有人同意出租、出卖共有物,将他人之物设定抵押、质押等。7从表面上看,该转让属于无权处分,但是仔细推敲起来就会发现这种理解存在问题:房屋未交付以前,预购方转让合同权利只要通知预售方,该转让合同即对预售方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按照无权处分处理,预购方转让房屋必须经过预售方追认,该转让合同才能生效,这种结论让人觉得不可思议。其实,按照合同权利转让理论,除不得转让的情形外,预购方可以将其对预售方享有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此时预购方转让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中请求预售方协助办理产权的权利。因此,在商品房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预购方将购买交付的商品房转让他人,其法律性质仍然属于合同权利转让问题,只是该转让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而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一般规定。

三、房屋买卖合同债权转让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无论是房屋所有权还是债权都不得转让,因转让而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的。其法律根据是《房地产法》第三十七条,该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这种观点对法律的理解有失偏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至少有三种“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

第一是房地产开发商出卖现房的情况。根据20xx年6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其第七条规定:“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开发商不需要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手续,可以直接将现房出卖给买受人。也许有人会提出,《房地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那么如何解释“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规定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之间的矛盾呢?实际上,二者之间不存在竞合问题,理由为:《房地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转让是指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果转让已经有建成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时该房屋应当具有所有权证书,一般情况下,买受人应当是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的法人。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转让是商品房(现房)的转让问题,而非单纯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对买受人的条件没有限制。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一。

第二是开发商预售商品房的情形。所谓预售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者屋价款的行为”。&

nbsp;8因为是预售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房屋还未建成,开发商不可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但是开发商却可以转让该未建成的房屋。同时,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有一部分房屋未卖出,但是房屋已经建成,开发商同样不需要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其可以凭原商品房预售证书继续转让该已建成房屋。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二。

第三是无权处分情形。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且与相对人订立财产转让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对该条款的效力,我国法律界的通说为“效力待定”。也就是说,即使出卖人出卖他人房屋并也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经房屋所有人追认或者出卖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是房屋买卖为有效。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三。

以上三种均为出卖人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况下可以转让房屋的情形,只是第三种情形受到一定的限制,即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房屋,未经房屋所有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无效。至少排除这三种情形之外,其他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时不得转让,例如自然人、法人自建的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时不得出卖。

按照这种逻辑思路,可以得出买受人与出卖人(可以是开发商,也可以是开发商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买受人对出卖人享有的权利包括:接受房屋和要求出卖人协助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与此相对应,出卖人的义务包括:交付房屋和协助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买受人可以将对出卖人的上述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此时,因房屋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仍然属于出卖人,所以买受人转让的只能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请求权),而不是房屋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该权利的转让问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和《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同时由于《合同法》对《民法通则》有关权利转让问题进行了修正(转让权利只需通知出卖人,该权利转让合同即对出卖人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关于转让合同权利问题应当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还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

四、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一)、买受人转让合同权利是否还应当交纳契税和契税的缴纳对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方面的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交纳契税。如果在只有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情况下,契税的纳税人只能买受人当无异议。在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中,应当由哪一方缴纳契税?未缴纳契税是否导致该权利转让合同无效?

对这个问题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有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一种认为,买受人和出卖人都应当缴纳契税,即先由买受人缴纳契税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再由受让人缴纳契税取得买受人的房屋权属证书。如果买受人未缴纳契税,应当认定该权利转让合同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契税应当由受让人交纳。如果买受人和出卖人都缴纳契税,结果是人为地制造了两次买卖、两次税费,无法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9

本人同意后一种观点,除该观点的理由之外,还有如下理由: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其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人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根据以上规定,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即买受人为房屋权属的承受人。买受人是否成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区别二种情形:第一是买受人将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给受让人,买受人不退出原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和受让人共同对出卖人享有权利,是该房屋的共有人,也是房屋权属的共同承受人,契税当然由二者共同缴纳。第二是买受人将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给受让人,买受人退出原房屋买卖合同,受让人单独对出卖人享有权利,是房屋权属的承受人,契税由受让人缴纳,因买受人已退出原房屋买卖合同,其不应当再承担契税的缴纳义务。从另外的一个角度分析,可以将契税的缴纳看作是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对价,买受人没有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当然不需要缴纳契税。如果买受人缴纳契税,则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此时的转让行为是房屋买卖关系,而不是合同权利转让关系。

第二、如果认为因买受人未缴纳契税则权利转让合同无效,那么出卖人未缴纳土地增值税也同样会导致合同无效。这就象我们去超市购买商品,因销售者没有交纳税款而导致买卖合同无效一样荒谬无比。纳税与否是纳税人和税收征收机关之间的税收征收关系,该法律关系属于税法的调整范围,而买卖合同以及权利转让合同是民事关系,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原因和结果关系。

第三、无论《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都承认房屋买卖合同权利可以转让,并且都没有将买受人缴纳契税作为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生效的要件。其实,不交纳契税并不代表买受人可以不交纳其他税费,其还是应当按照税收法律的规定交纳所得税等其他税费。

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转让权利的买受人不应当缴纳契税。同时,无论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还是权利转让的当事人,契税或者其他税费是否缴纳都不是合同是否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二)抵债房屋的再转让问题。

在房地产开发活动中,以房抵债的现象非常普遍。开发商由于资金紧张或者为避免流动资金的大量占用,往往要求施工方垫资施工,待房屋建成后以房屋折价抵顶工程款。在这种情形下,实际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和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与本文主旨无关,故仅论述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以房抵债的法律性质为房屋买卖关系,即开发商以建成房屋折价作为给付施工方的工程款,施工方以开发商欠其的工程款作为购买房屋的对价。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三条也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施工方为了使房屋变现,就需要转让该房屋,这种转让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施工方在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书后再转让房屋,该转让应当为房屋买卖关系。二是施工方与第三人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由施工方将该抵债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将房屋价款给付施工方。第一种方式需要缴纳契税和其他税费,为减少变现成本,施工方大多采取第二种方式变现。

如何确定施工方转让行为的法律性质?开发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债协议为房屋买卖关系,则开发商承担

的义务为交付房屋和协助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施工方享有的权利为接受房屋和要求开发商承担协助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因施工方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其与第三人签订的转让协议实际上转让的仍然是对开发商享有的权利,即该转让为合同权利转让。同时由于该房屋已经建成,所以该转让行为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权利转让的规定。

由于施工方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其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后,再由开发商和第三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出具发票等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所需的手续。如果开发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债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格、施工方和第三人权利转让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第三人和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的房屋价格相同,例如三个合同的房屋价格分别为100万元,权利转让问题不会产生任何异议。但是施工方为尽快使房屋变现,往往会降价销售房屋,例如开发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债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格为100万元,施工方和第三人权利转让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80万元,最后第三人和开发商以80万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时存在一个问题: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最后一个合同改变了第一个合同的内容,这种改变是否影响权利转让的性质?施工方转让合同权利的完整流程是,开发商和施工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工程款为房屋价款,其后施工方再和第三人签订权利转让合同,施工方收取第三人给付的对价,最后施工方通知开发商。因该流程比较烦琐,施工方往往在和第三人或者包括第三人和开发商达成初步的房屋买卖协议后(可能是口头的,也可能是书面的),由开发商和第三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人不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开发商交付房款,因其已经将房屋价款交付给了施工方。同时因该房屋已经由施工方交付给第三人,该第三人就享有要求开发商出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各种手续的权利。从该层面上分析,最后一个合同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或者说该价格仅为缴纳契税而确定的成交价。但是无论如何,施工方的转让行为仍然为权利的转让,我们权且称之为“简化的权利转让”。

(三)、《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具体含义。

《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具体到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含义是指受让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还是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如果是转让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那么未办理登记手续是否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根据该条款“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规定,该“批准、登记手续”显然是指转让合同的批准、登记手续,这种理解应无异议。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登记问题,只有《1995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作出规定,但是该司法解释即不是法律(狭义的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同时该司法解释只适用1995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房地产纠纷案件,而不适用1995年以后的案件,再者法律、行政法规对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是否需要登记都没有作出规定。本人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债权转让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或者至少说现在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因此,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五、结论。

(一)、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都承认房屋买卖合同权利可以再行转让,权利转让包括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和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

(二)、预售商品房再转让。

转让的条件是:(1)、预购方和预售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预购方和受让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债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3)、预售商品房债权转让合同应当在预购方还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之前签订。(4)、预购方向预售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三)、特殊的权利转让合同。(1)、转让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商品房。(2)、转让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抵债房屋。该二种情形均属于合同权利转让,适用《合同法》关于权利转让的一般规定。

(四)、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

转让条件:1、出卖人和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买受人和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合法有效。3、买受人向出卖人履行了通知义务。

(五)、排除条件是:1、转让权利的转让人不应当缴纳契税,同时契税或者其他税费是否缴纳也不影响转让权利合同的效力。2、转让合同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

注释:

1、因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需要经过对方同意,该转让可研究的问题有限,故本文论述的前提是转让人(原合同买受人)不承担合同义务或者其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单纯的合同权利转让问题。

2、参见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3月修订版,第412-426页。

3、骆小春:《预购商品房再转让的法律思考》,载《河北法学》,20xx年第5期,第112页。

4、骆小春:《预购商品房再转让的法律思考》,载《河北法学》,20xx年第5期,第112页。

5、参见金俭:《析商品房预售合同》,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1期,第62页。

6、赵英伟:《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法律性质及条件研究》,法律图书馆,首页》

法律论文资料库》“商品房”搜索,下载于20xx年8月4日。

7、参见田韶华、包雯:《论我国合同法上的无权处分合同及其效力》,载《法学家》,20xx年第2期,第54页。梁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载《人民法院报》,20xx年1月8日,第3版。王轶:《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载《中外法学》,20xx年第3期,第287页。

8、1995年2月17日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二条。

9、邹征优、林奇良:《不是转让房屋,是转让合同权利》,载《人民法院报》,20xx年2月26日,第B4版。

房屋买卖合同 篇3

合同双方当事人(须由本人亲自填写,并确保所填联系方式真实可靠,以便能及时取得联系;如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对方):

出卖人(甲方)姓名: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姓名: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系本合同项下房屋的所有权人,且其对该房屋的处分已征得该房屋相关权利人的同意;

2、甲方愿意将房屋出卖给乙方;

3、乙方愿意购买上述房屋;

4、乙方已向甲方交付定金共5000元整;

5、本合同项下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保证对所出卖的房屋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且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条房屋的坐落、面积情况。

1、本合同所称标的房屋是指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乡村组栋单元房及该栋底层东头南向第二间杂屋。

2、该房屋102房套内面积为_____平方米,杂屋套内面积为_____平方米。

3、本合同项下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

第三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房屋的交易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款,乙方还应向甲方共支付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 ___拾____元整)。

本合同项下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价款已包含在交易总价中。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不再另行计价。

第四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甲乙双方同意以下列方式付款:

1、乙方已向甲方交付定金共伍仟元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天内乙方支付首付款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

2、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于乙方取得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____天内支付。

第五条房屋交付及产权登记的约定。

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天内将本合同项下房屋全部交付给乙方,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2、甲方应当在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开始办理产权登记后日内(最迟不超过房屋所在地其他所有权人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之日),及时办理权属登记(指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3、甲方应当在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指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日内,及时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至乙方名下。

第六条税费分担约定

1、甲方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所需要的税费、产权登记费、交易手续费等一切税费由甲方承担。

2、甲方将房地产过户至乙方名下所花费的交易税费、产权登记费、交易手续费等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2、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自本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支付屋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3、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房屋交付及产权登记的约定,乙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一种方式处理:

a.乙方退房,甲方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乙方已付屋价款退还给甲方,并按已付屋价款的%赔偿乙方房屋损失,同时按乙方投入房屋装修的费用赔偿乙方的装修的损失。

b.乙方不退房,甲方按已付屋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 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特别约定

房屋交付后,如发生房屋征收或拆迁等对房屋及相应土地的补偿,由乙方所有。

第十条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一条陈述和承诺条款

1、甲方承诺:甲方拥有对本合同项下房屋完全的处分权。

2、乙方承诺:真实地愿意购买本合同项下的房屋。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湖南君安达律师事务所见证。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律师事务所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权利人书面同意声明:

见证人:

房屋买卖合同 篇4

一、合同签约提示

1、本合同为《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买卖。存量房,即二手房,是指通过办理转移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您需要签署一式三份,交易双方及北京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各执一份,并请您在合同骑缝处签字确认。

2、请您确认,在签署合同前,您已仔细阅读过合同条款并予以理解和接受,同时我公司经办人员已向您告知与交易房屋及合同签署有关的信息。

出售方(签章): 买受方(签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如您对我们的服务有任何问题、意见或建议,请您拨打我们的服务热线4008906066)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销售版)

出售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及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及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及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及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存量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 甲方所出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为【楼房】【平房】,坐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区号/室(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该房屋所在楼栋建筑总层数为:___层,其中地上___层,地下__层。该房屋所在楼层为___层,建筑面积共_______平方米。

(二) 该房屋规划设计用途为【住宅】【公寓】【别墅】【办公】【商业】【工业】【其他_______】。

(三) 该房屋【否】【是】带车位出售,车位坐落:_________________。产权证号:_______。

(四) 该房屋【否】【是】为甲方家庭少有住屋;甲方购房时间【否】【是】满五年,满五年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契税票】【其他】。

第2条 房屋权属情况

(一) 该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共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填发单位为:______________。甲方房屋为共有房屋时,无论是否有共有权证均需提供该房屋共有权人的同意出售声明,若甲方无法提供,将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 土地使用状况

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其他______】方式获得。该房屋【无土地使用权证】【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

(三) 该房屋性质为下列选项中第_______种情形。

1、 商品房;

2、 已购公有住屋【非央产】【央产,甲方需提供《在京核心单位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

3、 向社会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屋甲方需提供《已购经济适用住屋上市出售意见》;

4、 按经济适用住屋管理的房屋(回迁房、安居房、康居房等房屋)

5、 其他房屋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 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该房屋未设定抵押】【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

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元整)。该房屋的抵押,甲方应_______(填写条件或时间)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该房屋除前述条款抵押情形外,另有抵押的,抵押权人为:______________,抵押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甲方同意自行于______________(填写条件或时间)办理完毕该抵押的解除手续。

(五) 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该房屋未出租】【该房屋已经出租】。

甲方已将该房屋出租的,需保证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并能够积极配合房屋交易过程中的评估、房屋交验过程,若因此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被撤销,视为甲方违约。

第三条 甲方与乙方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的方式达销售易

甲方和乙方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介绍销售(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北京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备案证明编号: 京经纪(20xx)第8300号,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姓名____________,资格证书编号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资格证书编号;____________。

第四条 销售总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一)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销售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元整)。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当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元整),定金通过【资金监管】【资金存管】【自行交接】方式划转。

本合同资金监管指:北京市房屋管理行政机关为保障买卖交易双方资金安全,强制性要求资金监管区域交易过程中的资金划转必须通过其设立的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监管,待产权转移登记完成资金解除监管。

本合同中资金存管指:为确保交易资金安全,买卖交易双方可向银行申请,将交易资金进行冻结,冻结期内交易双方均不得单方使用、支配;待满足解冻条件后资金解冻。

本合同中资金自行划转指:买卖交易双方未采用资金监管或资金存管的方式,自行交接购房款并签署《自行划转声明》(附件九)的行为。

(二) 乙方采取【全款】【贷款】方式支付该房屋销售总价款,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

1、选择全款支付的,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分【1次】【2次】【3次】向甲方支付除定金之外的所有销售总价款。

第1次,于【甲方解抵押当天】【房源核验通过当天】【网签后______日内】【___年___月____日】【其他_________】,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资金通过【资金监管】【资金存管】方式划转;

第2次,于【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当天】【_____年____月______日】【其他_________】,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元),资金通过【资金监管】【资金存管】方式划转。

第三次,于【户口迁出当日】【交付房屋当日】【___年_____月____日】【其他_________】,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资金通过【资金监管】【资金存管】方式划转。

2、乙方选择【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申办贷款的,拟贷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元),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分【1次】【2次】【3次】【其他___________】向甲方支付除定金与拟贷款金额外的所有销售总价款。

第1次,于【甲方解抵押当天】【房源核验通过当天】【网签后______日内】【商贷面签】【公积金初审】【_____年______月____日】【其他_________】,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元),资金通过【资金监管】【资金存管】方式划转;

第2次,于【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当天】【_____年____月______日】【其他_________】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元),资金通过【资金监管】【资金存管】方式划转;

第三次,于【户口迁出当日】【交付房屋当日】【___年_____月____日】【其他_________】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资金通过【资金监管】【资金存管】【自行交接】方式划转。

第五条 贷款的其他约定

(一) 乙方因自身原因无法获得贷款机构批准贷款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 乙方自行筹齐剩余屋价款,最迟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申请当天支付给甲方。

2、 乙方继续申请贷款,但再次申请贷款获得批贷函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本合同签订后80日。

3、 本合同终止,甲方应返还乙方已付款,乙方按销售总价款的10%承担违约责任,在交易进程中已经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 如因国家法律或政策调整导致贷款机构未对乙方批准贷款,且乙方无法支付该房屋销售总价款的,本合同终止。甲方返还乙方累计已付购房款,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该房屋买卖交易的承诺

(一) 甲方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设备、装修情况。甲方保证本人、共有权人同意出售上述房屋,且保证代理人已获得其合法授权出售上述房屋。甲方保证所提供的涉及本房屋交易的全部资料真实、有效。除合同及本次交易附件载明的房屋权属状况外不存在任何第三方在合同签订前及签订后对该房屋通过抵押、诉讼、查封等方式进行任何妨碍乙方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因上述任何一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或不能履行,甲方应退还累计已收全部房款,并向乙方承担房屋销售总价20%违约责任及全部赔偿责任。

(二) 甲方同意在交付房屋时将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附件十所列物品及装修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乙方,应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物业交验止,该房屋保持原状,违反本承诺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承担违约责任。

该房屋的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其它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见双方另行签署的补充协议或物品清单(附件十)。

(三) 本合同签署之日起,甲乙双方、共有人承诺积极履行该房屋交易过程中的网签、贷款、交税、产权转移登记、抵押、放款、房屋交付等环节的义务并按要求提供材料,若任何一方违反本承诺,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房屋的交付

(一) 甲方应当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填写条件或时间)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二) 该房屋在交付日之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及其他:_________费用由甲方承担,交付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同意其缴纳的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的账面余额无偿转移至买受人名下。

(三) 房屋交付的其他约定。

第八条 税、费相关规定

(一) 本次交易应缴纳的所有税、费由【甲方承担全部】【乙方承担全部】【各自承担法律规定的应缴税费】,因约定承担一方不按约定缴纳全部税费,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解除的,其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当于该房屋销售总价20%的违约金。

(二) 如甲方承诺该房屋为家庭少有住屋,须在交税时保持家庭少有住屋状态;如违反上述约定,造成增加的税费由甲方自行承担。

(三)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策原因需缴纳新的税费的,约定由【甲方】【乙方】【其他__________】缴纳;未约定由谁缴纳的由政策规定的缴纳方缴纳。

第九条 权属转移登记

(一) 甲乙双方最晚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如合同履行期间,因产生需要延长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间的情况,甲、乙双方应当另行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二) 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12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如乙方选择解除合同,适用本合同第十一条第2款约定。

2、如乙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房屋权属转移义务,且自本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产权转移登记之日止,甲方按乙方全部已付款的万分之五/日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并于实际产权转移登记之日向乙方支付。

(三) 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20日内未能完成房屋产权转移且乙方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甲方选择解除合同的,适用本合同第十一条第1款约定。

2、甲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甲、乙双方应依据实际情况另行书面约定产权转移登记日期,乙方应自本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产权转移登记之日止,按全部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日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并于实际产权转移登记之日向甲方支付。

(四) 甲方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完成原有全部户口迁出手续。如因甲方自身原因未如期或无法将与该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应当向乙方支付房屋总价款10%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全部户口迁出义务。

第十条 违约条款

(一) 除不可抗力外,甲方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约定房屋交付在该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之后的,甲方逾期10日之内交付,自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应按该房屋销售总价万分之五/日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且应于实际交付之日向乙方支付,甲方逾期超过10日,甲方应继续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并按该房屋销售总价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应于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支付。

2、 甲乙双方约定房屋交付在该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之前的,甲方逾期10日之内交付,自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应按该房屋销售总价万分之五/日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且应于实际交付之日向乙方支付,合同继续履行。

甲方逾期超过10日,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选择解除合同的,适用本合同第十一条第2款的约定。乙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应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按该房屋销售总价万分之五/日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二) 除不可抗力外,乙方未按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时间付款的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在10日之内,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日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逾期超过1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选择解除合同的,适用本合同第十一条第1款约定。

(三) 甲方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导致乙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乙方有权退房解除合同,乙方选择退房解除合同的,适用本合同第十一条第2款约定。

(四) 乙方因个人原因导致贷款机构未对乙方批准贷款,在如下情形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选择单方解除的,适用第十一条第1款约定。

1、乙方选择自行筹集剩余房款的,若超过约定产权转移登记申请之日未能筹齐并支付给甲方;

2、乙方选择继续贷款超过本合同签订之日起80日未获得批准贷款的。

(五)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违约责任外,任意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经守约方催告后15日内仍未履行该义务,如合同可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须继续履行,违约方须按该房屋销售总价的10%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构成本合同解除情形的,适用本合同第十一条解除条款约定。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条款

(一)如甲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应当以书面的方式进行。本合同自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自动解除。乙方应按销售总价款的20%向甲方承担违约的责任。甲方于合同解除之日退还抵扣违约金后剩余的乙方已付款;如已付款不足以抵扣,乙方应于解除之日支付不足部分。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已经发生的各项费用及其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解除合同后,乙方另须配合甲方办理注销网上签约等手续,如未办理甲方可单独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二)如乙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应当以书面的方式进行。本合同自乙方向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到达甲方之日起自动解除。甲方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其已经收取的乙方的全部付款返还给乙方,并按照房屋销售总价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逾期将乙方已经支付款项返还给乙方,则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已经发生的各项费用及其他损失均由甲方承担。另解除合同后须配合乙方办理注销网签手续等,如未办理乙方可单独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签订后,发生了买卖交易双方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或自然灾害(如战争、罢工、征用、台风、地震、火灾、水灾等)以至合同当事人不能依约履行职责或不能如期履行职责,发生意外事件或遭受自然灾害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职责的责任或推迟履行职责。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上述房屋风险责任自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交付房屋】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其他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本合同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之处以补充协议为准。

(二)本合同正文共8页,一式三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北京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5

出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出卖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位于第___________层,共____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出卖方暂测)(原产权证上标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或原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以下简称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______(不包括±________)时,屋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_____(包括±__________)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买受方有权提出退房,出卖方须在买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___天内将买受方已付款退还给买受方,并按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屋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性质

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止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__;该房屋买卖后,按照有关规定,买受方(必须)(无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四条价格

按(总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售价为(币)每平方米_______________元,总金额为(币)________亿______千______百___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千______百_____拾______元整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买受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出卖方支付定金(_____币)______亿______千_______百______拾______万______千______百_____拾______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出卖方

第六条交付期限

出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买受方,并应收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付给买受方

第七条买受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出卖方对买受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_____计算逾期超过_______天后,即视为买受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出卖方有权按下述第______种约定,追究买受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买受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___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出卖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买受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买受方据实赔偿

2。买受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__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出卖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出卖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买受方使用,买受方有权按已交付的屋价款向出卖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___个月内按_______利率计算;自第_______个月起,月利息则按____利率计算逾期超过____个月,则视为出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买受方有权按下列第______种约定,追究出卖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出卖方按买受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________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出卖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2。出卖方按买受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____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在买受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出卖方协助买受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出卖方的过失造成买受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_____________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买受方有权提出退房,出卖方须在买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__天内将买受方已付款退还给买受方,并按已付款的________赔偿买受方损失

第十条出卖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出卖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出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土地增值税由出卖方向国家交纳,契税由买受方向国家交纳;其他房屋交易所发生的税费除另有约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分别交纳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连同附表共___________页,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____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出卖方(签章):____________

出卖方代理人(签章):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买受方(签章):____________

买受方代理人(签章):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略)

附件二室内附着设施(略)

我看有人已经给你合同的答案了,这样吧,我给你说一点合同之外的东西

第一合同可以在你所在地区的建设委员会的下载,这种合同是统一的所以不用担心

第二就是你要看看合同的内容,在容易涉及你担心的地方,比如到什麽时候办理过户什麽的,你可以用一些比较严厉的违约责任来约束对方,并且要在约束行为的条款上面加上违反人要承担什麽违反人必须承担的责任

房屋买卖合同 篇6

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人:樊**,男,汉族,197*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剑阁县姚家乡**村*组*号,身份证号码:510823197***18119x。

冷**,女,汉族,197*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竹**路*号,身份证号码:513029197***212742。

买受人:秦**,女,汉族,195*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朝阳乡木鱼村12组,身份证号513029195***192768。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决定将其共有的位于大竹县竹阳镇**南路**名城b区**华庭*号房屋出卖给乙方,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根据《合同法》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订立以下协议条款:

一、出卖房屋的概况:

1、坐落:大竹县竹阳镇**南路**名城b区**华庭*号;

2、房屋面积:82.82平方米;

3、房屋产权证号:大竹县房权证竹阳镇字第00018491;

4、土地使用权证号:竹国用(20xx)第00510号;

5、房产共有份额:出卖人樊**、冷**各50%。

二、价款及支付方式:

1、出卖房屋价款议定卖价为人民币160000元(大写:壹拾陆万元整)。

2、本协议签订后五日买方应向卖方付清全部价款。

三、税费的承担:

出卖房屋的产权变更所需所有税费由买方承担。

四、甲方保证对出卖的房屋具有完全的处分权,且无债权债务

五、双方的其他约定:

1.甲方保证对所卖的房屋具有完全的处分权,且无债权债务纠纷。

2、卖方应在买方付清价款当日将房屋交给买方。

3、出卖房屋内的所有家具不另计价,全部归买方所有。

六、买卖双方须遵守合同约定,若一方违约,须承担违约金50000元(大写:伍万元)。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卖方一份,买方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卖方:买方:

年月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7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所有的位于 房屋及宅基地转让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标的物

该宗房屋位于,共宅基地。

二、房款及支付

该宗房屋及宅基地共计作价元,乙方于月 日前交付转让款20xx年月日之前付清。

三、标的的交付

甲方在 年 月 日之前交付转让标的。

四、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对该房屋拥有全部的所有权,该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无任何权利瑕疵。如果因权利瑕疵或者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购得该房屋,甲方应当支付违约金 元并赔偿乙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房屋改造费用、应得利益损失、因纠纷而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

2、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每拖延一日需承担房屋总价款1%的违约金。

3、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为任何租赁、担保、买卖等损害该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否则承担与房款等额的违约金。

4、在房屋交付之后,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办理各项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

5、该宗房屋的所有权于合同签订时转移至乙方,该房屋上的一切权益全部归乙方享有(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如果该处房屋因改造需要拆迁,因拆迁而产生的所有补偿款及权利全部由乙方享有。

6、在房屋交付前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等)由甲方承担, 与乙方无关。房屋交付之后所产生的水电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