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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成人大学联考备考民法物权复习考点

栏目: 教育考试 / 发布于: / 人气:6.36K

民法无权是成人大学联考考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科目,要想在考试中脱颖而出,首先还得做好相应的复习准备。那么关于成人大学联考备考民法物权复习考点有哪些呢?下面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成人大学联考备考民法物权复习考点,希望大家喜欢。

2017成人大学联考备考民法物权复习考点

  成人大学联考备考民法物权复习考点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期限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则用益物权的一般取得原因(如转让、继承等),自然也适用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取的初次取得有如下两种方式:

1.划拨

土地划拨,是土地使用人只需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不必向土地所有人交付租金及其他费用。

(2)类型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2、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期限的限制。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最高期限的限制,其最高期限为:

居住用地7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工业用地50年;

每一块土地的实际使用年限,在最高年限内,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商定。

大家在记忆的时候只需记住70年、40年的情形,其余均为50年。

  成考民法物权复习讲义

(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要件

1、宣告失踪的要件:

宣告失踪,是指公民因一定事由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下落不明;

(2)经过利害关系人申请;

(3)下落不明满二年;

(4)由人民法院宣告。

2、宣告死亡的要件:

对已经离开自己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消息,并且达到一定期限的公民,经过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被宣告人下落不明;

(2)一般情况下下落不明持续时间达到四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3)由利害关系人申请;

(4)人民法院依法宣告。

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

(二)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1、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的主要意义在于对失踪人的财产进行代管和依法处理。

失踪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2、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死亡的人,其民事权利能力消灭,并且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自死亡宣告之日解除婚姻关系;

(2)被宣告死亡的人的继承人,开始继承其遗产;

(3)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撤销后:

配偶:未再婚的自撤销宣告之日起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已经再婚原婚姻关系仍然解除,不得自行恢复;

财产:已经被他人取得的,可以要求返还;

第三人依法取得的,可以不返还原物,但应由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依法继承的`应当返还原物,或给予必要补偿;

子女:已经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

  成考民法物权知识点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为营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1.期限届满

承包经营权期限届满的,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但是,若承包人不继续承包的,或者依照法律规定承包人不能继续承包的,则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2.承包人放弃承包权的——交回承包土地的

3.提前收回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