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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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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大家了解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的相关方法,下面,小编为大家提供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学业奖)的评选和发放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三条 按年级设定评审计分方法。

  第二章 奖励标准、比例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奖励标准和比例

(一)博士研究生:一年级博士奖励范围100%,每生1万元,其它年级奖励范围70%,设三个等级:1.2万元、1万元、0.6万元,分别占获奖人数的20%、30、50%。

(二)硕士研究生:

一年级设二个等级:1万元、0.2万元。一等学业奖学金评审范围为推荐免试生、原“985(211)”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以及报考我校且本科学习成绩排在年级前10%的校内(或其它拥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应届本科生,名额按当年招生实际情况确定。二等学业奖学金评审范围限定在录取成绩专业排名前60%。各层级奖项不兼得。

其它年级奖励范围60%,设三个等级:1万元、0.5万元、0.3万元,分别占获奖人数的10%、20%、70%。

第五条 申请学业奖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如委培生、定向生和其它档案没有转入我校的研究生)。超出学制期限的研究生,不具备参评资格。在学制期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学业奖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不具备参评资格;

(六)二年级和三年级研究生的公共学位课与专业基础课成绩单科均不低于60分(重修通过,成绩最高按60分计),所修课程门数符合教学计划进程,不得缺项。除此之处,毕业年级学术型研究生外语水平还要达到我校上一届毕业研究生学位授予时对外国语成绩的.要求。专业方向课成绩因各教师评分标准差异较大,不纳入参评项目,但研究生导师对学生品行进行综合评价时要将其专业方向课成绩作为参考。

(七)研究生导师同意推荐。导师作为研究生教育第一责任人,其“同意推荐”意见是研究生参评的一个必要条件。研究生若对导师的意见持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申诉。

导师可综合以下因素决定是否同意推荐研究生参评本奖项:1.该生是否尊重老师、遵守纪律且能虚心听取并采纳老师所提出的意见,不断的完善自我;2.学生思维是否严密、活跃,且有强烈的求知欲;3.是否具有吃苦耐劳和创新精神;4.理科研究生在是否全身心投入到实验室从事科研工作;5.专业方向课学习成绩是否优异;6.是否能摆正学习和从事第二职业(如家教)的关系;7.是否长期(屡次)请假到校外或外地打工,影响学习和导师安排科研工作;8.是否诚实守信,表现出良好的道德品质;9.是否具有良好的审美情趣,在德、智、体、美等各个方面全面发展;10.是否有其它与研究生身份不符的行为。

(八)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但科研加分项目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六条 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每年成立一届学业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不少于9人的奇数委员组成。评委会负责制定本单位评审细则、具体实施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主任委员由单位主要领导(原则上由总支书记或院长)担任,委员由院长或总支书记、主管院长、研究生导师、辅导员、教学秘书和研究生代表(每年级选1名共3名,不含参评研究生本人)担任。评审委员要作风正派,认真公道,廉洁守纪,且有参加评审活动的时间和精力,能自始至终地坚持评审工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学院(中心)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对评审委员的问询给予及时且明确的答复。

第九条 各单位评委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学奖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初评首先核实研究生参评条件是否合格,其次对参评研究生的政治思想和日常表现、课程学习和科研情况进行量化打分(具体见《某学院(中心)学术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量化指标及计算方法》和《某学院(中心)专业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量化指标及计算方法》)。评审中应严格执行评选条件,仔细核对、计算参评者各项得分,以总分多少从高到低对参评研究生排序,按学校分配的奖学金名额,等额拟定获奖人员。评审工作以委员不记名投票表决形式对获奖名单进行表决,参会人数不能少于委员数2/3,得票超过参会委员人数1/2有效。基层单位学奖评委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条 一年级新入学博士研究生的学奖金评审,只核实其是否符合参评条件即可;一年级新入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评审,除核实其参评条件外,还须核实参评者是否是推荐免试生、原“985”、“211”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并核实应届生本科学习成绩,二等学业奖学金要核实录取成绩。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二条 为保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的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评审工作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

第十三条 学业奖的评审工作应严格执行学校相关规定,杜绝优亲厚友、弄虚作假,使学业奖的正面导向和牵引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第十四条 对学业奖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向基层单位的申诉办法由各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

向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的申诉应在规定时间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诉书,申诉书详实写明申诉理由、申请人姓名和联系方式。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基层单位了解情况并给申诉人答复。如申诉人对答复仍存在异议,由申诉人或工作人员在评审领导小组会上陈述申诉理由,相关基层单位评委会主任或其指定人员与会做出情况说明,由领导小组通过“票决”确定是否支持申诉意见。如申诉成功,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要针对申诉理由进行整改,影响评审结果的,要予以更正。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按上级文件规定时间,学将将本校学业奖发放情况(包括人数、等级、标准等信息)报送辽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并按期完成学业奖学金评选、材料上报、奖金发放、材料归档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将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学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学业奖(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科研加分项目不可重复申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