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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书

栏目: 书信函 / 发布于: / 人气:7.5K

企业债权清收”律师建议书

律师建议书

企业在多年的经营活动中,可能由于各种原因,逐渐形成了大量未及时清理的应收账款,致使企业的大量流动资金被他人占用,严重制约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本律师事务所在企业债权清欠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清欠方法。现本所特向贵企业介绍这项服务项目,为贵企业提供债权清收法律服务。

1.“企业债权清收”法律服务方案的律师工作内容

(1)尽职财产调查;

(2)代为申请财产保全;

(3)代理参加诉讼;

(4)代为申请强制执行、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协助法院执行。

2.“企业债权清收”法律服务方案的具体操作步骤

(1)建立委托关系。双方协商,就清欠事宜办理委托手续。

(2)企业资信调查阶段。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相关材料,追讨货款。调查债务人的工商登记、银行帐户、车辆、土地、房产等资信状况。

(3)协商谈判阶段。在前期调查工作完成之后,向债务人发出《律师函》,并促使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看着土地管理法修改。或促成还款谈判。律师参加谈判,促使债务人诉前主动履行债务, 债权。减少和避免诉讼成本。

(4)诉讼准备阶段。在与债务人协商谈判的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及时冻结、查封债务人的财产,争取诉讼的主动权。

(5)诉讼阶段。及时提起诉讼,争取在短时间胜诉结案或与债务人达成调解协议。

(6)强制执行阶段。根据前期调查的财产线索,积极协助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确保执行款的及时收回。对于债务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人去楼空,又符合一定条件的,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最大限度保证企业的债权得到实现。

最后,祝贵企业在新的一年里事业蒸蒸日上,期待着与贵企业的真诚合作!

法律咨询电话王律师

靖边县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李金诚庭长并杨桂林院长:

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于2005年10月26日接受冯秉先之子冯彦伟的委托,指派莫少平、胡啸律师担任冯秉先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辩护人,现根据辩护人掌握和了解的证据材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就本案的审理程序提出如下律师意见:

辩护人建议:贵院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精神对本案的.审理自动提出回避,并上报榆林市中院、陕西省高院,最终由陕西高院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移送至陕西省以外的其他无利害关系的人民法院审理,以保证本案被告人得到公正的审判,理由是:

司法公正是法治的基本原则,而回避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之一。辩护人认为:如果冯秉先案由贵院、榆林市中院,乃至陕西省高院审理,客观上都存在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因素。

一、贵院、榆林市中院,乃至陕西省高院均与本案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

本案冯秉先等四人被靖边县检察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提起公诉是因为靖边县政府强行收回“三权”而引发的油井投资者集体上访所致。为得到油井的补偿,冯秉先等油井投资者作为原告已提起行政诉讼,而被告则为靖边县政府、榆林市政府和陕西省政府(见北京市杰通律师事务所受投资者委托递交的《行政起诉状》),并且贵院具体参与了收回陕北油井“三权”的工作,这从靖边县政府根据榆林市政府颁布的相关文件及陕西省政府确定的原则下发的一系列文件中可以得到佐证,“……第二阶段(11月18日至12月20日)。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接管和进驻。一是由县委、县政府抽调公检法司及有关部门、统万油田公司等单位人员组成专门工作班子,于11月20日前,先期接管投产满5年或收回投资的油井,……”“成立靖边县收回原招商引资开发油井“三权”工作领导小组,……胡永前(靖边县人民法院原院长)、王明朗(靖边县人民检-察-院现任检察长)……为成员”,(见靖边县人民政府文件靖政发[2002]31号文)“一、成立靖边县石油行业清理整顿善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杨桂林(现任靖边县人民法院院长)、王明朗(现任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见2004年10月10日中共靖边县委办公室靖办发(2004)48号文)“……特别是公检法司,要保驾护航,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律援助和保护,在清理整顿期间不得受理和支持影响、阻碍油井资产归并重组的一切诉讼和上访,对干扰、破坏或无理取闹,拒不接受重组工作和不予配合得,要坚决予以制裁和打击,形成强大的震撼力……”(见榆林市市长办公室会议第17次纪要——《进一步搞好油井资产归并重组工作的会议纪要》),此外在陕西盛榆林市、靖边县三级政府下发的多个文件中都有提及公检法司在这次收回“三权”活动中的具体职权和工作。据此可以得出结论:贵院、榆林市中院以及陕西省高院都与本案有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如果任由贵院、榆林市中院以及陕西省高院来审理本案,无异于“被告审原告”,这如何能保证司法的公正?

二、贵院、榆林市中院和陕西省高院对本案审理提请回避,有司法解释及法理上的依据。

尽管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法院的回避没有明确规定,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中可以逻辑的得出法院回避的结论。该规定指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辩护人认为:既然“法院院长”是法院机关的代表,对外代表法院,那么上述司法解释就可理解为,法院院长的回避就等同于院长所在法院的回避。即:如果一级法院因与案件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该法院就应主动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案件移送其他无利害关系的人民法院审理。

另外从法理上讲,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同等重要,没有程序的正义,实体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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