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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保证书

栏目: 书信函 / 发布于: / 人气:2.64W

在生活中,我们使用上保证书的情况与日俱增,保证书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也具有法律效力。相信许多人会觉得保证书很难写吧,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公积金保证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积金保证书

公积金保证书1

_____市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_____管理部:

本人姓名_____,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单位账号_________,个人账号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本人已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未再就业,现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等证明材料申请提取本人住屋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并销户,并按有关规定承诺在此后两年内不再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提取住屋公积金。

保证人(签章):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补缴公积金保证书

中山市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 (用人单位)与 xx-x _(劳动者)因补缴住屋公积金到你中心申请调解一案,双方确认 年 月至 年 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和该期间的工资标准,并就有关补缴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保证人确认《住屋公积金调解协议书》中的内容真实有效,如有隐瞒或欺骗等行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保证。

保证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住屋公积金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积金保证书2

xx管理中心:

经职工本人申请,我单位现委托 同志(职务: 身份证号码: )到你中心为 等 名职工代办住屋公积金提取业务,提取金额合计为:¥ 元(大写金额: )。为更好地配合住屋公积金管理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长春市住屋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对我单位代为职工办理住屋公积金提取业务做出如下承诺:

1、我单位将严格按照《住屋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职工住屋公积金提取申请进行核实,对非职工本人申请拒绝在《住屋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公章。

2、保证在代办职工住屋公积金提取业务过程中向你中心提交的职工本人存款卡(折)和所有证件是真实的。

3、承诺将职工已提取的住屋公积金及时、准确地交还给职工本人。因单位管理不善致使职工本人未能如数得到已提取的住屋公积金,我单位将承担全部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公积金保证书3

___市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_____管理部:

本人姓名_____,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单位账号_________,个人账号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本人已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未再就业,现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等证明材料申请提取本人住屋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并销户,并按有关规定承诺在此后两年内不再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提取住屋公积金。

保证人(签章):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提取住屋公积相关知识

一、提取条件

职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的住屋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屋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六)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七)偿还购买自住住屋贷款本息的;

(八)无房职工租赁本市住屋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用于支付房租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连续失业满二年且未重新就业的;

(十一)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二)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闽劳办〔1999〕72号)和《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甲类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劳社〔20xx〕442号)所列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具有第(一)、(七)、(八)、(九)、(十二)项情形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的住屋公积金。

职工具有第(九)、(十)、(十一)、(十二)项情形的,职工在本市如有未结清的住屋公积金贷款,其住屋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屋公积金贷款本息。

二、提取额度

职工具有第(一)项情形申请提取住屋公积金,应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屋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额度为截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屋发生之日职工住屋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但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款总额或者建造、翻建、大修工程预(决)算金额。

购买自住住屋发生之日时间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或以购房发票(不含补交超面积房款)开具时间为准。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屋发生之日时间以批准建造、翻建、大修住屋的时间为准。

职工具有第(二)、(三)、(四)、(五)、(六)、(十)、(十一)项情形的,可提取本人住屋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金额及结息。职工住屋公积金账户同时注销。

职工具有第(七)项情形申请按年提取住屋公积金用于冲抵住屋贷款本金余额的,提取金额转入借款人的贷款账户用于提前全部或部分还款。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贷款余额。

职工具有第(七)项情形申请办理委托逐月提取住屋公积金归还个人住屋贷款的,提取额度为借款人截止上月末的应还款本息额。

职工具有第(八)项情形申请提取住屋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提取额度为上一年度至申请之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比例的部分,上一年度已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额。

职工具有第(十二)项情形申请提取住屋公积金的,提取额度为上一年度至申请之日实际发生的自费支付医疗费用总额。上一年度已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额。

职工具有第(十三)项情形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提取该职工住屋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金额及结息。职工住屋公积金账户同时注销。

职工住屋公积金账户除按规定注销的外,其账户内最低应保留10元(含)以下的全部余额。

三、提取材料

职工具有所列提取情形,申请提取住屋公积金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厦门市住屋公积金支取/转移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职工配偶提取住屋公积金的,应提交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职工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根据不同情形,职工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屋的:

1、购买自住住屋申请提取现金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之一,所提交的材料应足以证明购房事实,且能体现购房时间和购房金额:

(1)土地房屋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和购房全额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交易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按揭借款合同原件和经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购房合同、全额发票的复印件。

2、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屋或经济适用房,申请提取住屋公积金用于转账给房地产开发商或建设主管部门支付购房首期款的,应提交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与建设主管部门签订的购房合同及房号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3、建造自住住屋的,应提交县级(含)以上建设(房管)、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企业出具的工程预(决)算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4、翻建自住住屋的,应提交县级(含)以上建设(房管)、规划部门出具的土地房屋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企业出具的工程预(决)算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5、大修自住住屋的,应提交土地房屋权证、县级(含)以上建设(房管)部门出具的需大修的危房鉴定证明及施工企业出具的工程预(决)算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离休、退休的,应提交离休证或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残疾人证(1-4级)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出境定居的,应提交出境定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申请提取现金的,应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或已迁入的当地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将住屋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工作地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应提交调动工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新工作地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或住屋公积金开户银行出具的住屋公积金接收证明原件。

(六)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申请提取现金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2、外地户籍证明;

3、外地工作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未提交外地就业证明的,职工本人应现场签署《具结保证书》;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签署《具结保证书》后提取住屋公积金的,该职工在此后两年内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提取住屋公积金。

申请将住屋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工作地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应提交调动工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新工作地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或住屋公积金开户银行出具的住屋公积金接收证明原件。

(七)职工申请提取住屋公积金偿还购买自住住屋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按年提取住屋公积金用于冲抵住屋贷款本金余额或申请办理委托逐月提取住屋公积金归还个人住屋贷款本息。

1、职工申请按年提取住屋公积金用于冲抵住屋贷款本金余额的,应提交按揭借款合同及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信息证明的原件。

2、职工购买本市自住住屋,在本市住屋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受托银行办理个人住屋按揭贷款,并已偿还首月应还款本息且没有逾期的,可申请办理委托逐月提取住屋公积金归还个人住屋贷款,应提交以下材料到本市住屋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受托银行提出申请:

(1)《厦门市逐月提取住屋公积金还贷委托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还款代扣账户(卡或存折)原件;

(5)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土地房屋权证》复印件;

(6)住屋贷款与住屋公积金缴交不在同一银行的,申请人须提供住屋公积金缴交银行出具的个人住屋公积金账户查询单原件;

(7)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八)无房职工租赁本市住屋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提取住屋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租住公房的,应提交租赁合同、上一年度至申请之日的房租支付凭证、单位出具的承租人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失业的,提交失业证);

2、租住私房的,应提交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地税部门开具的上一年度至申请之日的房租发票、单位出具的承租人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失业的,提交失业证)。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连续失业满二年且未重新就业的,应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发放的《厦门市居民失业证》或《厦门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证(5-10级)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闽劳办〔1999〕72号)和《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甲类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劳社〔20xx〕442号)所列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2、上一年或当年自费支付医疗费用证明;

3、申请人与患者的夫妻(父母或子女)关系证明。

(十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应提交继承或受遗赠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提取程序

职工具有第(一)、(二)、(三)、(四)、(五)、(六)、(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和第(七)项且申请按年提取住屋公积金用于冲抵住屋贷款本金余额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核实。职工持规定的提取材料,向单位提出提取住屋公积金的申请。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在《厦门市住屋公积金支取/转移申请表》相应栏内加盖单位公章或者财务章。单位拒绝为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屋公积金核实盖章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拒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直接受理职工申请,核实有关材料后,为职工办理住屋公积金提取审核手续。

职工住屋公积金账户已转入托管户的,职工持规定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二)管理中心审核。职工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三)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经管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职工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并盖章的《厦门市住屋公积金支取/转移申请表》,到受托银行办理支取手续。

第十九条职工办理委托逐月提取住屋公积金归还个人住屋贷款,应持规定的材料到本市住屋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受托银行提出申请;经受托银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受托银行与申请人当场签订委托协议书。

公积金保证书4

xx市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

兹有购房人,在我公司(单位)开发的购买第幢(座)单元(层)号房产,因其购房资金不足,现向贵中心申请住屋公积金个人住屋贷款万元整,期限年。

我公司(单位)愿意为其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限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为止。实际贷款金额和期限以贵中心审批结果为准。

保证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公积金保证书5

保 证 书

哈尔滨市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系****职员,年龄**周岁,民族**族,籍贯***,学历****,个人公积金账号:****,现购买自住住屋,房屋坐落在:*******,建筑面积约****平方米,一次性须交房款***万元,因资金不足,需向贵中心申请个人住屋公积金贷款人民币******元,期限 年。

申请人愿意遵守相关住屋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并愿意用贷款所购的房产进行抵押。若不履约,同意贵中心及委托的贷款银行处理变卖抵押物和扣划承诺人的住屋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申请人: (手印)

年 月 日

公积金保证书6

担 保 书

担保人: ,性别, 生日, 身份证地址, 身份证号码 被担保人: ,性别, 生日, 身份证地址, 身份证号码 担保人 ,系被担保人 的( ),担保人 ,和被担保人共同出资购买了由 房地产开发的坐落于 单元 楼 号,建筑面积 的成套住宅(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备案号: 二手房:房产证号: 土地使用证号: )壹套,支付上述房屋的首付款人民币(大写) 元整,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该房屋产权份额担保人占 % 被担保人占 %,现被担保人 准备向北川住屋公积金中心处申请住屋公积金贷款,以支付上述房屋的购房余款,担保人自愿以该房屋自己所拥有的产权全额作为被担保人 申请住屋公积金贷款的抵押担保,担保人对房产抵押的有关事宜保证如下:

1、担保人对(个人住屋公积金贷款抵押借合同)的全部内容予以认可。

2、担保人同意以所有的房产份额全部给被担保人抵押向北川住屋公积金管理处申请个人住屋公积金贷款。

3、如被担保人不能按期支付贷款本息,担保人自愿承担上述房屋的住屋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偿还责任,并承担因抵押担保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如被担保人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处分抵押房产的,担保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担保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