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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 意见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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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安委会办公室,市直相关部门,中、省、市属生产经营单位:

应急预案 意见 建议

根据《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规范全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报备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安办〔2009〕66号)相关要求,现对我市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报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

开展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及应急资源数据库建设,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明确人员,扎实推进,按照要求完成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报备工作。

二、确定名单,分步实施

根据《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规范全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报备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需要报备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对象为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以及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各地要按照统计部门确定的相关信息,确定名单。按照先高危企业后一般规模企业、先生产企业后经营单位的原则,分步实施报备工作。

8月底,市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全市第一批报备单位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届时,请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分配的计划务确定人员,参加培训工作后迅速开展预案报备工作。

没有参加第一批培训的单位,由各县市区自行组织培训,实施预案报备工作。

三、全面推进,纳入考核

凡是需要报备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单位,在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开展集中培训、重点引导的基础上,由县市区负责全面推进。工作情况及其成效将作为2009年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

附件: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规范全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报备有关工作的通知(请在省、市安全监管局网站下载)

二九年八月五日

附件:

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规范全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报备有关工作的通知

(鄂安办[2009]6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委会办公室,省有关部门、中央在鄂企业:

为加快推进全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及应急资源数据库建设工作,根据各市州、部门和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应急预案报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1、精心部署,落实责任。各市(州)安委办、省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省统一部署和要求,将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及应急资源数据库建设工作当作夯实安全基础,加强应急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抓实。要通过召开应急预案报备管理工作会议或举办应急预案报备管理培训班,层层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17号令和《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实施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以及《湖北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鄂安办[2009]33号),明确预案编制、组织评审以及预案报备的相关要求,周密部署,精心安排,扎实推进工作。

2、制定实施计划,明确工作内容和进度。根据省、市统计部门确定的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以及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和基本信息,制定本市(州)、部门的工作计划,明确时间和进度,组成专班,落实专人,按照先高危企业后一般规模企业、先生产企业后经营单位的`原则,确定分批进行培训、评审和申请备案的进度和安排,确保10月底前完成规模以上企业和高危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及应急资源数据库建设工作。

二、预案评审

1、各级政府部门专项预案及部门预案的评审。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本地安全和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充分发挥专家和安全专业机构的作用。对本部门需报备的应急救援预案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对已完成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修订)并通过评审的可直接申报,填报报备资料。对已编制预案但未组织评审的,应组织评审,符合要求后申报。对没有编制预案的单位,应组织培训,明确预案编制、评审、报备完成时间,确保不留死角。

2、企业预案的评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等高危行业和其他规模以上企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实施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应组织专家对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范围一般包括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对重大危险源、重点部位和设施、重大建设工程或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还应包括现场处置方案的评审。

3、评审专家及形式。评审组应由3-5名以上专家组成,评审人员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有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参加。评审形式可以采取会议评审或现场实地评审,评审内容按照《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实施指南(试行)》的相关要求进行,评审应当形成书面意见,明确评审结论并附有专家名单和签名。预案经评审后,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4、评审应当注重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各类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三、预案备案

1、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安监部门备案。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各级政府及部门报备的应急预案,一般包括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其中专项预案是由相关部门起草、同级政府发布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类综合性预案;部门预案是由相关部门制定发布的预案。

2、中央在鄂、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发布的预案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抄送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下属单位或实体(含项目部)的应急预案报送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总部在鄂的跨市(州)建设单位和存在二级以上重大危险源企业制定发布的预案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抄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市属生产经营单位、跨县(市)建设单位、存在三级重大危险源企业的制定发布的预案报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抄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其他类型经营单位制定发布的预案,依据属地管理原则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6、备案应采取纸质申报备案和软件申报备案相结合的方式。采用软件报备的应通过省安监局统一下发使用的预案报备管理软件进行报备。报备内容主要包括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应急预案文本及相关应急专家、队伍、装备器材、物资配置等应急资源信息;纸质申报时只需报送应急预案报备申请表,盖章后寄往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预案纸质文本留企业存档备查。

四、软件报备系统

1、登录:为方便各单位上网申报和填写应急预案及相关资源数据,软件报备系统可直接登录省安监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网站(),打开湖北省应急资源报备系统界面窗口后直接链接湖北省应急资源报备系统。

2、使用确认:登录到湖北省应急资源报备系统后,按照一户一名的方式,依据指引输入本单位名称、登录人员姓名并输入单位自己设定的密码(自己保存好)注册,确认后进行填报使用。

3、预案申报和数据填报:填报表格分为四大类,一是单位基本信息;二是单位专家、专兼职应急人员队伍、应急装备、救护装备、应急物资、车辆、检测设备、个体防护装备等;三是上传应急预案及应急机构相关人员通讯录;四是单位重大危险源基本信息,包括:种类、数量、主要危害以及预防措施、应急措施、安全防护要求等。省安监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网站上附有应急资源表格填写说明,指导各单位进行预案和数据填报。

4、预案管理:各级安监部门应对属地各单位报备的预案及信息数据进行监管,通过抽查或安全检查等多种形式核实,发现预案不合要求、信息数据不符、单位名称与实际不符的,应及时处置。

5、在使用应急资源报备系统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可直接与湖北省安监局安科中心(值班电话为:027-87120947)或软件开发企业武汉松海科技有限公司(值班电话15827550075)联系解决。

五、预案备案审查

按照《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实施指南(试行)》的相关要求,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包括对预案文本具体内容的审查。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通过预案报备管理系统回复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生产经营单位接到不予备案的通知后,应按安监部门回复的不予备案理由,及时对预案组织修订、完善,达到要求后重新报备。

六、保密

按照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的原则,涉及保密的单位在应急预案报备前,应将通过网上申报的预案以及相关资源数据报本单位保密部门进行解密,经本单位保密部门认可后方可进行网上数据信息申报。纸质文本应注明密级后按照相关保密规定进行报送。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