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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承诺书

栏目: 书信函 / 发布于: / 人气:1.7W

为了全面提高猪肉的质量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放心肉品屠宰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陕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和省、市、县相关会议精神规定,我们郑重承诺:

生猪定点屠宰承诺书

一、守法经营。我们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和《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检验,确保猪肉产品质量安全。

二、诚实守信。作为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标准牌的生猪定点屠宰场,我们将恪守职业道德,坚决杜绝和抵制一切违法、违规和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三、实行追溯。建立健全生猪进场验收制度和台账管理制度,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四、严格收购。生猪收购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每头生猪进场时必须带有免疫耳标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车辆消毒证明和非疫区证明。拒收经检测瘦肉精阳性和注水生猪,结果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五、严格肉品品质检验。凡出场上市销售的肉品,必须同时具备“二章二证”。

六、确保安全。严格执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对宰前发现的疑似病猪进行隔离观察,对死猪、屠宰过程中发现的病害肉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淮北市商务局与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确保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规范经营,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市商务局与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天贝食品有限公司、淮北天义食品有限公司、淮北市相山渠沟屠宰场4家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签订了质量安全承诺书,4家企业共同承诺:

一、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严格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求进行生产和检验,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

二、积极为生猪经营业户提供优质服务,认真做好场内待宰生猪的保养工作,场内待宰生猪因机械、物理性死亡或丢失,由企业按进价赔偿。

三、不出借、出租或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四、运载生猪产品,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运载工具,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

五、严格执行生猪进厂检查验收、肉品品质检验和出厂登记制度,做好生猪进厂、肉品品质检验、肉品出厂和无害化处理登记台帐。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六、坚持没有产地检疫证明和无效免疫标识的生猪不进厂屠宰,未经肉品品质检验和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肉品及未出具检疫检验证章的肉品不得出厂销售。

七、不屠宰注水生猪、病害生猪、含瘦肉精生猪,不对生猪及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

八、严格执行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对检疫、检验发现的病害生猪以及生猪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及时上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

九、严格执行缺陷生猪产品召回制度,发现企业生产的生猪产品不安全时,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生猪产品,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十、严格执行卫生管理制度,经常对屠宰车间进行清洗消毒,确保车间无垃圾、无污水、无异味,搞好场区周边环境卫生,消除污染源。

十一、因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在生产经营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企业自愿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的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曲沃县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

为了全面提高猪肉的质量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放心猪肉的加工环境,本企业郑重承诺:

一、我们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进行检疫、检验,确保猪肉产品质量安全。

二、我们将恪守职业道德,坚决杜绝和抵制一切违法、违规和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三、生猪收购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每头生猪进场时必须带有免疫耳标和动物场地检疫合格证明及车辆消毒证明,拒绝屠宰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和注水生猪。

四、建立生猪进场验收制度、销售台帐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无检疫证章、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不进场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疫检验证章的肉品不出场销售,有害肉品实行无害化处理。

五、严禁屠宰注水猪、病死猪、含“瘦肉精”猪。同时,建立屠宰企业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制度,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六、优质服务。加强售后服务,保证服务质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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