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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部分省属高校未足额提取奖助学金问题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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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3至20××年1月,笔者有幸抽调到**省委巡视组,期间参加了对省属部分高校的巡视,巡视期间发现高校国家奖助学金政策未落到实处,学生奖助学金未足额提取,究其原因:一是学校因财力有限,各高职学校普遍存在未足额提取奖助学金;二是上级主管部门出台文件与实际执行存在口径不一。下面笔者仅就巡视发现问题及对策进行一个粗浅的探讨。

对部分省属高校未足额提取奖助学金问题的几点思考

一、高校未全面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奖助学金未足额提取的主要表现形式

2007年9月,**省财政厅、教育厅联合发布了《**省普通本科高校、高职院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省普通本科高校、高职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暂行办法》),分别要求“高校要从事业收入足额提取不低于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即学校每年应从学校事业收入总额中提取10%,用于高职学生的奖助学金。但所巡视高职学校均未按规定足额提取。

(一)提取比例不足。

省教育主管部门认为《**省普通本科高校、个人简历高职院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家助学金的主体文件,助学金包括励志奖学金、普通奖学金、勤工俭学报酬、学生志愿者补助等多种形式,励志奖学金是高职学生助学金的一种形式之一,在《普通本科高校、高职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再次提到“高校要从事业收入足额提取不低于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只是一种强调,并非再增加一个5%提取比例,所以实际执行中仅按一个5%提取。如**某职业学院20××年至20××年应提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励志奖助学金2963万元,实际仅提取422万元,实际支出550.12万元,少支出2412.88万元。即使按照一个5%计算,20××年至20××年按全部事业收入29630万元应计提1481.5万元,实际支出550.12万元,少支出931.38万元;按高职学费、住宿费收入21700.16万元,应支出1085万元,也少支出534.88万元。又如武汉某校20××年至20××年3年事业收入26,974.06万元,应计提奖助学金2,697.41万元,但未提取。3年来学校支出奖助学金仅164.03万元。国家奖助学金政策未落到实处。

(二)提取基数口径不一。

根据高职院校的办学和事业收入实际,省教育主管部门认为奖助学金的提取基数主要包括高职学生学费和住宿费,这样比较合理,也符合学校经费实际,省教育厅资助中心每次检查均按这个原则掌握。TOP100范文排行因为现在的高职办学形式比较灵活,有成人教育、中职教育、社会培训、校企合作等多种形式,事业收入也来自这些办学形式。成人学历教育的收费标准只有普通教育的50%,且国家没有任何补助,只能维持办学成本;中职教育的学费更低,2000-2400元/生年,国家按这个标准补助后,就不再收取学费,办学成本也难以维持,就不能在中职学费、住宿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经费来补助高职学生。社会培训、校企合作更是以社会效益为主,没有结余费用来提取高职奖助学金。但是,两个《暂行办法》写得清清楚楚:“高校要从事业收入足额提取不低于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文件没有限定以高职学生学费、住宿费为基数,应该照章执行。

实际操作中具体负责组织学生奖助学金实施的省教育厅资助中心认为高职学生的奖助学金以高职学生学费和住宿费收入为基数提取一个5%,不包括学校的成教、中职、培训等其他事业收入,全省都按此口径掌握。由于两个《暂行办法》出台久远,已不能适应现在的形式需要,心得体会在实际操作与两个《暂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符,但未出台相关解释细则。

(三)财政补助不足,是奖助学金提取不足的重要原因。

我国的高职教育起步晚、基础差、教学实训条件落后,没有财力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有限的财力确保基本工资、保正常运转和建设教学实训设施十分困难。为此,国家多次规定加大高职教育的投入,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完善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生均拨款制度加快发展现代高等职业教育的意见》要求“高职院校的年生均财政拨款水平应当不低于12000元。”20××—20××年**市级财政实际拨付给该市某职校的生均补助为:20××年5413元/生,20××年6511元/生,20××年8382元/生。财政对学校的生均补助不能到位,学校没有足额的经费来源,难以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的支出,故无力足额提取奖助学金。部分市州级地方财政困难突出,在短期内很难落实高职学校生均补助12000元的规定。

二、完善并落实规定的对策建议

(一)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制定政策必须符合具体实际,执行单位具备落实政策的能力;制度表述应该准确明白,避免产生误解,才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做到政令畅通。上述两个《暂行办法》有明显不符合高职院校实际的地方,工作总结也有表述欠准确明了的问题,导致政策难以落实,审计监督难以到位。

(二)对现有文件出台恰当的解释。对已出台的文件在执行时发现有异议地方,按照文件规定的职责权限,主管部门作出合理的解释,以确保政策落实。上述两个《暂行办法》可以由**省主管高校学生奖助学金的主管部门----省教育厅或省财政厅作出合理的解释,以指导全省学生资助政策落实到位。

(三)对巳出台的文件进行修改。在发现文件与实际执行有差异时,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应进行深入调研,对不符合实际的条款作出相应修改,以体现法规制度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