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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法的本质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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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失败是什么?没有什么,只是更走近成功一步;成功是什么?就是走过了所有通向失败的路,只剩下一条路,那就是成功的路。以下是yjbys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法的本质和特征,供大家备考。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法的本质和特征

  法的本质和特征

(一)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统治阶级”

(1)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意味着法律就完全不顾及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法律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照顾被统治阶级的利益。

2.“国家意志”

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二)法的特征(2016年调整)

1.国家意志性

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提示】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2.国家强制性

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3.利得性(2016年调整)

(1)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2)概括性:法具有能为一般人提供一个行为模式、标准的属性。

(3)利导性: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

4.规范性(2016年调整)

(1)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2)可预测性:法具有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他人一定行为的法律后果。

(3)普遍适用性:凡是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期限内,对所有社会成员(包括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