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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预测

栏目: 中级会计师 / 发布于: / 人气:6.28K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为9月10日-12日,下面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搜索整理的关于《经济法》考点预测,欢迎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预测

  (一)总论

1、经济法渊源(不同的法律形式制定的机关、不同的形式的效力等级);

2、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多方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问题(比如限制行为能力人从事的民事行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4、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几种情况的区分、什么情况与是否损害国家利益有关);

5、代理(包括代理的特征、委托代理、表见代理、代理关系终止);

6、仲裁的相关问题(比如如果裁决作出之后被法院撤销了或不予执行如何处理、《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仲裁程序的规定);

7、诉讼(包括管辖、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中断中止)。

  (二)公司法

1、公司对外担保问题(什么情况下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二选一,什么情况下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2、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三选一)、股东出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相关的几个考点(如果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应如何处理;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依法评估,但贬值了应如何处理;如果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应如何处理;以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出资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应如何处理);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相关问题(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的区别、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股东会的特别决议;董事会中是否必须包括职工代表、是否设立副董事长、董事、监事的任期);

5、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的问题(股权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想成为真正的股东如何处理、名义股东将其名下的股权转让的善意取得的问题、能否对抗公司债权人);

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权利;

7、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各自的规定、60天、90天);

8、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注册资本、股东分期出资、组织结构的设立);

9、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6条);

10、股份有限公司认股人可以要求返还出资的情况(未募足股份、未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不设立公司3种情况);

11、设立中签订合同的效力(P61第一点和第二点);

1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问题(各自的职权、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需要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制度、董事会决议方式、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责任承担的问题);

13、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基本条件、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上市公司董事回避的问题);

14、董、监、高义务(董事高管交易、竞争的区分;违反交易、竞争的处理);

15、股东诉讼(与上市公司董事会造成损失的结合、与董事高管交易、竞争的结合、与短线交易的结合);

16、股份转让的限制(4条);

17、公积金的相关问题(法定公积金、转增时的限制、分红权);

18、公司合并、分立(合并通知债权人的时间);

19、公司解散、公司清算(解散诉讼,哪些情况下法院必须受理、哪些情形不能受理;清算组的组成相关规定)。

  (三)其他主体法

1、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性质、设立条件、解散和清算);

2、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财产份额出质、事务执行);

3、普通合伙企业损益分配原则(先看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时的分配顺序);

4、企业债务清偿(有限合伙企业时与入伙、退伙、身份转变的结合)、个人债务清偿(债权人不能怎么做可以怎么做要区分);

5、当然退伙、除名(当然退伙和除名的区分,当然退伙中区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财产继承(区分有限合伙人死亡还是普通合伙人死亡、如何处理);

6、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清偿问题;

7、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人数、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几类人、有限合伙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交易竞争、出质、对外转让);

8、合伙人身份转变;

9、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0、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期限、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董事会、外资企业审批事项)。

  (四)金融法

1、注册资本、商业银行的'变更(什么情况下必须经过中国银监会的批准);

2、清偿顺序(例4-3);

3、有权依法查询、冻结和扣划措施的主体(哪些机关可以查询、冻结和扣划;哪些机会仅可以查询和冻结;哪些机关仅可以查询);

4、限制支出原则(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单位存款业务规则(定期存款提前支取了如何处理、活期存款利息的计算);

5、向关系人发放贷款(关系人的界定和规则);

6、贷款展期(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展期期限)、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仅能由国务院决定);

7、公开发行(200人标准);

8、配股和增发的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条件 ;

9、上市公司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7条)、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40%的规定);

10、无限连带责任、代销、承销;

11、股票转让的法律限制(6条、哪些不能做短线交易);

12、股票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条件;

13、公司债券上市、暂停的条件;

14、封闭式基金上市条件(80%的规定);

15、重大事件(重大事件的界定、重大事件的披露);

16、内幕人员(内幕人员的界定);

17、内幕信息的界定、内幕交易的界定;

18、一致行动人;

19、收购人的义务(锁定义务6个月和12个月);

20、收购要约(期限、撤销、变更);

21、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的解除;

22、保险利益;

23、保险条款的解释;

24、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形、被保险人的遗产;

25、保险合同的中止与恢复(30日、60日、2年);

26、保险合同的解除;

27、代位求偿、年龄、自杀条款;

28、签章(不同票据的签章的具体规定);

29、签章不符合规定时的处理、不得更改的事项、票据抗辩;

30、票据的取得、挂失止付(哪些票据丢失才可以挂失止付);

31、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32、票据抗辩(对物抗辩、对人抗辩的区分,对人抗辩时什么时候能够抗辩什么时候不能抗辩的区分);

33、票据伪造和变造(票据伪造中即使持票人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对伪造人而言,也不承担责任、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34、出票的记载事项(绝对应记载的事项和相对应记载的事项的区分);

35、背书(什么情况下背书有效、被背书人名称事后补记、附条件的问题、不得转让字样的问题)、汇票质押(出质人在票据上必须签章、票据上必须写明质押字样)、法定的禁止背书(例4-24);

36、承兑(拒绝承兑、承兑附条件、承兑的效力);

37、票据保证(绝对事项和相对事项的处理);

38、追索权(什么情况下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五)合同法

  1、要约生效的时间(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种情形、要约失效的4种情形);

3、承诺期限(在要约中有承诺期限,该要约不能撤销;承诺期限的计算的起始点;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如何处理);

4、效力待定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无权处分、合同内容约定不明);

5、不安抗辩权(什么情况下中止合同,什么情况下解除合同);

6、代位权、撤销权(二者的辨析: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为代位权,如果是放弃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为撤销权,另撤销权盯住什么是放弃以及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7、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区分二分之一还是三分之一);

8、保证(保证合同、先诉抗辩权、保证合同中三个未约定、债权人转让债权和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处理、保证和担保共存的情况、保证责任的免除);

9、抵押(抵押合同(P272第一段)、不得设立抵押权的财产、抵押权的设立条件、抵押和出租的顺序、抵押物的转让、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或毁损的处理、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时的顺序);

10、质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

11、留置权(留置权的概念、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又被留置的,留置人优先受偿);

12、定金(生效时间、实际履行原则、定金罚则的适用);

13、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法定解除、与仲裁协议结合);

14、提存(通知义务、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以及提存后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15、违约责任(适当措施、违约金调整);

16、买卖合同(无权处分的合同的处理、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处理、分期付款解除合同的20%规定、风险承担、所有权保留条款、一物二卖、试用买卖);

17、赠与合同(赠与的撤销);

18、借款合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是否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情况下的处理;提前偿还借款的处理);

19、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转租、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毁损灭失风险承担);

20、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质量有问题;

21、承揽合同(随时解除);

22、运输合同(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3、技术合同(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

24、委托合同(费用及利息、损失赔偿、随时解除)。

  (六)增值税

1、增值税征收范围(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形、混合销售行为、兼营行为、特殊应税项目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2、增值税的税率(销售旧货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的处理);

3、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当期销项税额的确定(包括组成计税价格、价外收入、包装物押金、价格折扣、以旧换新销售货物)、当期进项税额的确定、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例6-9和例6-11)、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例6-15和例6-16));

4、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增值税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

5、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6、营改增问题(应税范围、现代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应税范围的特殊规定(非营业活动、例6-25)、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的特定项目、营改增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七)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非居民企业如何鉴定的问题);

2、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应税所得来源地标准的确定);

3、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的确认、其他收入确认时间的标准、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划分、扣除项目标准、公益性捐赠、禁止扣除的项目、不得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扣除方法、不得计算待摊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

4、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非居民企业如何征税);

5、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八)相关法律制度

1、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兼职限制、重大事项管理的权力归属、关联方);

2、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法律责任(5年的限制不得担任董监高);

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报批程序);

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处理(资产评估、启动清算的实体条件);

5、反垄断法(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依据、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禁止的横向、纵向垄断协议、垄断协议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区别、垄断协议的豁免);

6、反不正当竞争法(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表现);

7、知识产权法(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让、优先权时间、强制许可、保护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