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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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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诉讼时效

  【考点十九】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的中止

(1)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3)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时效进行,直至该障碍消除。

【解释】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包括:(1)不可抗力;(2)其他障碍(如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

2.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权利人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解释】义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如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

3.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

【解释1】诉讼时效的延长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而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均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解释2】特殊情况是指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能够引起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具体由人民法院判定;延长的期间,也由人民法院认定,这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一种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