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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法顾问的价值:从“防范风险”到“创造价值”

栏目: 企法顾问 / 发布于: / 人气:2.44W

企业法律顾问也称作是企业律师,对于企法顾问有什么样的价值?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企法顾问的价值:从“防范风险”到“创造价值”

企业法律顾问的一般性而言,防范风险是企业聘请法律顾问的基本动机所在,也是律师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基本点。许多律师在进行法律顾问推广的过程中,也将风险防范作为主要的卖点。风险防范的重点,律师各有倚重:比如,有的律师将“企业刑事法律风险”作为重点,有的律师将“合同风险管理”作为焦点,有的律师将重点放在“劳动用工”方面等等不一而足。就风险防范的环节而言,我们建议建立从“风险评估、风险警示、风险化解、风险反思”的风控体系。这种风控体系,能够为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提供更加高效和精准的法律服务。

其一,风险评估是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和基础。律师在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之时,一般需要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律师的这种评估,是基于法律规则、实务经验形成的。对企业进行法律风险评估,不能是简单地走过场,而应该设计相应的风险评估表格,经由律师谈话、资料分析甚至尽职调查等方式来测评。这种风险评估报告,内容上需要涵盖前述企业法律风险的各个方面。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由律师出具的法律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基本能够反映企业的风险状况与应对风险的相应机制。

其二,风险警示需要呈现律师的专业特质。不得不承认,很多律师在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过程中,一方面对风险的认识相对有限,另一方面对风险警示的方式也显得非常随意。在风险评估报告的基础上,企业的日常经营过程中究竟有无风险、存在哪些风险,这是需要律师给出相对比较明确的答案的。

律师提出的风险警示,首先应当是基于前述的法律风险评估报告,哪些方面存在风险,存在怎样的风险,需要予以明确。比如,一些企业可能在合同管理上比较混乱,律师的风险警示就应当主要集中在合同法律风险方面;如果企业存在较大的侵犯知识产权的风险,风险警示就应当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领域。

其次,律师的风险警示,应当是基于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审查。风险的存在,这是一个基本的共识,但对风险的认知,律师是不同于其他人的。律师应该在查阅、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甚至指导性案例的基础上,通过分析、识别和比对,形成具有专业水准的风险警示报告。

再次,律师的风险警示,还应该提供“解决之道”。对于企业家而言,之所以需要律师作为顾问,不仅仅是因为其自身法律知识的不足,也是因为希望在一些不够明确的事项和领域能够得到律师的专业意见。因此,在担任法律顾问的过程中,律师不能仅仅满足于“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而更多的是应当聚焦于“解决问题”。

其三,化解风险是风险防范的核心。尽管我们在对企业的风险管理问题上,倡导“以防为主,防控结合”,但就企业的实际需求而言,化解风险显得更加迫切。因此,在我们看来,化解风险才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核心职能所在。从律师角度而言,化解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主要基于以下方式:

(1)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事项进行及时纠正。这主要是针对企业内部的法律风险。比如,企业在用工方面不够规范,没有按时签订劳动合同,已签的劳动合同没有及时发放给劳动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股东发生变化等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变更的事项没有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企业的具体运行没有遵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逐一落实等等。对于这些事项,可以在法律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及时进行“内部纠错”以符合法定的要求。

(2)对相关事项进行补充和完善。对于企业已经施行但还不够规范、不够完善的事项进行补充和完善,也是化解风险的一种方式。比如,在很多企业,股东会、董事会从来没有会议纪要;员工管理仅仅依凭劳动合同,既没有入职、离职手续,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也是“只有协议”没有“补偿标准”等。对于这些事项,一些企业可能基于不全面的理解而采取了一定的举措,但这些举措要么存在对法律、法规理解的偏差,要么就是“只做了一半”……对这些事项的补充和完善,能够更好地彰显律师的专业知识和水准,也能更好地提升企业法治的水平,从而有效规避各类法律风险。

(3)矫正和修订有关法律文本。法律文本是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之时采行最多的工作方式。在防控风险方面,文本的矫正、修订无疑是重要的方面。律师需要对企业采行的各种合同、文书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和把关。以合同为例,企业采用的各种合同都有必要由律师进行审查和矫正。在许多的企业的合同之中,要么缺少法定的必要条款,要么其中的有关条款本就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要么其中的有关条款存在重大漏洞……对于合同审核,这也是律师最为普遍的'工作方式。需要指出的是,在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时,文本的审核不仅仅涉及合同,还可能涉及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股东之间、公司治理过程中的各种对内对外的文本,甚至还可能涉及公司内部的各种“通知”、“处罚”等事项。

(4)以调解、仲裁、诉讼方式化解风险。以调解、仲裁、诉讼方式化解风险,律师无疑具有许多的优势。对于很多企业而言,其之所以请律师作为顾问,就是希望由律师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从而解决企业存在的各种纠纷。通过纠纷解决模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这也是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常规内容,因此,我们在此也不再展开。

其四,风险反思。企业的经营过程,风险无处不在。因此,在对于企业风险的把控方面,定期组织进行“风险反思”,也应当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一方面,我们并不能确保,曾经发生过的风险不会再次发生;另一方面,新的风险的产生,可能也是基于原有风险衍变所致。因此,通过组织座谈会、案例研讨等方式,在企业的各个层级范围进行风险反思,一方面能有效提升企业全员的风险意识,一方面也能在反思的基础上逐步改进,从而更好地规避和克服风险。

“创造价值”彰显法律顾问的终极追求

不得不承认,现在许多企业对法律顾问重视不够,甚至在一些企业看来,法律顾问可有可无。究其缘由,一方面是因为对法律顾问的认识不够客观全面,另一方面也与绝大多数法律顾问所承担的功能和价值密切相关。在以往的法律实践中,许多律师对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也是重点在于“防范风险”,并且这种“风险防范”也没有形成任何体系化的框架。一年两年下来,企业家无疑觉得法律顾问根本没啥必要。这种现状,与律师没有能够为企业“创造价值”有很大关联。如果说“防范风险”是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常规价值体现,那么,“创造价值”才能真正体现律师作为法律顾问的价值所在。

  1、“创造价值”是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纵深发展的需要。

从规范的角度溯源,1986年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规定:“厂长可以设置专职或聘请兼职的法律顾问”。我国《律师法》第29条也明确了,“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越来越多的律师开始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内容、方式、渠道、途径都有了很大的飞跃。一方面,企业对法律顾问的要求越来越高;另一方面,律师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也愈来愈精细。在一些事项,尤其是诉讼、仲裁、调解等事项上,企业对律师的授权越来越充分,也越来越倚重律师的专业知识,律师水平的高下,也在诉讼、仲裁、调解的过程中一览无遗。正因为如此,所以,很多企业在聘请法律顾问时,比较倾向于大所和名律师。

  2、“创造价值”是律师业竞争日趋激烈的需要。

近几年来,律师从业人数和事务所数量都快速增长。以浙江省为例,律师人数从2010年的9289人增加到2014年的14144人,增幅达52.3%;律师事务所从868家增加到了1158家;全省律师担任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法律顾问2852家,担任企业法律顾问31561家。

从这些数据不难看出,律师业的竞争将会越来越激烈。如何在如此竞争激烈的环境中脱颖而出,这是所有事务所和律师都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为顾问单位创造价值,无疑是铿锵有力的回答。律师在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过程中,如果依然保有之前的思维和习惯,依然将重点放在维护与顾问单位的良好关系而不是提升服务质量、创造价值,其竞争优势很快就会受到冲击。

律师业的激烈竞争,使得各家事务所都会逐步形成以“专业优势、团队优势、信息优势、资金优势”为聚焦的竞争模式,从而触发律师向着“创造价值”的新蓝海进发。

  3、“创造价值”是律师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准的现实表征。

在我们看来,防范风险只是法律顾问的基础性功能,也不足以彰显律师的真实价值。因此,能不能为顾问单位“创造价值”,能为顾问单位创造怎样的价值,这将会是衡量律师及其团队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水平高低的真正标杆。

随着企业主体的日渐增多,各类企业法律法规日渐完善,“合法性”、“合规性”事项的指引日渐明确,企业在这些方面出现偏差的可能性降低,对法律顾问的功能诉求无疑就会产生变化。以律师给企业担任为期三年的法律顾问为例,第一年的重点可能在防范法律风险,第二年重点在于提升企业法治水平、养成法治习惯,第三年的重点则无疑需要聚焦于为企业创造价值。

当律师以“创造价值”作为重点追求的时候,其服务的质量、方式、路径、层级都可能发生变化,在企业、企业家心中的地位也将逐步凸显。诚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律师可以成为多个行业的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