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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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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3]9號)的精神,保證農民工工資得到及時發放,公司決定實行。

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制度

一、公司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對項目部所用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監督檢查工作。

二、項目負責人要依法與農民工和工人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要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以及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內容,其中有關勞動報酬的條款,應明確工資支付標準、支付項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時間等。

三、項目部農民工工資支付實行按月發放、列工資表發放以及公示制度。項目經理應依據簽訂的勞動合同的工資標準、項目、形式以及時間支付農民工工資,並在現場對支付工資的人員姓名、工資數額、支付項目等情況進行公示。

四、因客觀原因不能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企業,必須向農民工説明拖欠原因,並向公司清欠部門報告。

五、項目部在接受檢查時要如實報告農民工工資發放情況,並提供必需的資料和證明

六、對未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不按約定支付工資及無故拖欠或剋扣工資的項目部,勞務者應及時向公司清欠部門舉報,由公司清欠辦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舉報電話:

七、農民工工資發放監控制度從發文之日起執行。

青島建設集團置業分公司

2017年6月10日

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制度 [篇2]

為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省、市政府對清欠工作的要求,進一步規範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預防和解決企業拖欠或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維護建築業企業及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推動全市清理解決拖欠工程款及農民工工資工作的深入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國家建設管理部門的有關精神和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以規範和徹底清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一、 建築工程各項目部必須嚴格按照《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和《最低工資規定》等有關規定準時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拖欠或剋扣農民工工資.

二、 農民工工資按月發放,每月30日統計考勤數,加班時間實行計件工資的,30日下午將工程計量簽字後報財務,次月2日前發放完畢.

三、 各項目部應定期自檢,主要內容是:農民工合同簽訂情況,各項目部應當根據勞動合同約定的'農民工工資標準等內容,按照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按月足額發放,不足一個月按實一次性支付工人工資,農民工最低工資不低於每月530元,低於530元的按530元發放。各施工項目部農民工工資按時發放情況由公司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小組定期檢查,對於拖欠、剋扣及農民工工資發放數額不實等情況,由公司研究限期整改並通報批評。

四、 各項目部要規範農民工工資發放程序,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紮實做好農民工工資發放工作,確保施工工程的正常進行和農民工的正常工作。農民工工資應直接發放到農民工本人

手中,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別人帶領。

五、 各項目部支付農民工工資應編制工資支付表,如實記錄支付時間、支付對象、支付數額、領款人簽字等工資支付情況,工資支付表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六、 建築施工項目部因業主拖欠工程款而無發放農民工工資的,項目負責人應積極主動籌款發放農民工工資,實在無法解決的,向公司財務科彙報,幫助解決。追回的被託欠工程款應優先用於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七、 針對徹底清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保證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關於《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公司成立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小組。各項目部的農民工工資發放情況,由公司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小組監控,每月5日前各項目部將上月農民工工資發放情況報告給監控小組,將工人工資發放表於工地現場顯著位置公示5天,接受工人及社會的監督。行政管理部門的維權電話:市清欠辦維權電話 ,市勞動局維權電話 ,市總工會維權電話 。其工資發放情況(工資表及勞動合同),由監控辦公室存檔兩年。

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體系領導小組:

組 長:

副組長 :

組 員:

下設辦公室:

主 任:

成 員:

辦公室投訴電話:

八、 項目經理對項目部農民工工資支付問題負總責,要嚴格執行本制度切實配合公司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小組的工作。為確保農民工工資的按時發放,對拖欠農民工工資一個月的項目部限期補發,如拒不執行,項目部負責人就地免職,公司永不錄用。

九、 公司建立工資保障金制度,按規定在銀行開設工資保障金專用户,按工程預付款5%預交工資保障金作為應急獎金,專門用於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避免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如無拖欠,工程竣工後返回項目部。

十、 在公司所有在建工地,六板兩圖內增加三個維權舉報電話,市清欠辦維權電話 ;市勞動局維權電話 ;市總工會維權電話 ;便於農民工監督農民工工資發放情況,對拖欠情況進行舉報。

十一、 農民工發現項目部有下列情況的,有權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公司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小組舉報:

1、 未按制度支付工資的。

2、 支付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3、 拖欠或剋扣工資的。

4、 不支付加班工資的。

5、 侵害工資報酬權益的其它行為。

本制度自2017年8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