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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產量監控系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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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縣產量監控系統制度

第一條 根據《山西省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管理規定》,有效監控煤炭產量,科學開發利用和保護煤炭資源,促進縣煤炭工業的可持續發展, 依照《山西省煤炭工業廳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管理細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管理細則適用於陽城縣範圍內所有合法生產的煤礦企業以及新建、改(擴)建和改造等建設礦井。

第三條 陽城縣監控調度中心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由省級網絡數據中心、 市(設區市,以下簡稱市)級網絡數據中心、縣級網絡監控中心、煤礦產量監控系統組成,是運用數字化稱重和網絡傳輸技術,對煤炭產量實施遠程監測,實現上級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對煤炭企業的煤炭產量信息動態統計、彙總和監管。

第四條 山西省煤炭產量監控系統運行的網絡設備及軟件的任何擴充、改變必須提交書面報告,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二章 培訓考核

第五條 產量監控系統上崗工作人員由上級煤炭行政主管部門認證資質的培訓機構培訓,經市級煤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後,持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上崗資格證書方可上崗。

第三章 系統建設

第九條 按照上級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技術規範要求,應當確保縣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及煤礦企業應當確保系統數據接口、數據格式的

統一;應當安裝統一的應用軟件系統。

第十條 縣級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預留煤炭產量監控系統聯網端口,供同級財政、税務、安全監察等部門進行網絡連接。

第十一條 煤礦企業應當按照《山西省煤炭產量監控系統技術規範》的要求,安裝合格的煤炭產量網絡監測終端、視頻傳感器和稱重系統,並委託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十二條 縣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煤炭產量監控系統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至少3人,煤礦企業應當配備相應的工作人員確保24小時不間斷值守。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計算機、煤礦安全及生產技術等專業知識。

第十三條 縣煤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單位情況建立健全以下資料及管理制度:

(一)系統示意圖、網絡拓撲結構;

(二)應用系統操作指南

(三)設備維護管理制度;

(四)產量監測數據上報管理制度;

(五)產量數據定期歸檔、備份管理制度;

(六)毛煤與原煤折算係數管理辦法;

(七)操作人員值班崗位責任制及工作流程;

(八)煤礦產量監控系統定期校驗及年度檢驗制度。

第十四條 縣產量監控系統職責:

(一)負責實時監控所屬入網煤礦的煤炭產量;

(二)負責所屬入網煤礦的產量數據的統計、彙總和分析;

(三)負責對所屬入網煤礦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的運行情況進行全面管理,對煤礦產量監控系統運行異常情況應當及時下達指令並按規定上報上一級煤炭行政主管部門;

(四)負責所屬入網煤礦產量監控系統故障的調查分析及處理;

(五)負責毛煤與原煤折算係數的核定上報工作。

第十五條 產量監控系統出現故障,應當在2小時內報告上一級煤炭行政主管部門,並將故障發生的時間、現象、處理結果及系統恢復時間等記錄在案。

第十六條 各煤礦企業產量監控系統應確保產量監控系統的設施、設備連接線路的完好和供電正常,產量監控系統出現故障,應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在2小時內向縣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將故障發生的時間、現象、處理結果及系統恢復時間等記錄在案。有故障不報告者,視為故意棄用煤炭產量監控系統。

第十七條 煤礦企業因停產、改造、檢修等原因超過2天以上(含2天),應當立即以書面形式上報縣煤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各煤礦企業產量監控系統出現故障,未在2小時內報告當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門的,從故障發生之日起至系統恢復運行之日止,按其日均產量的三倍核減其當年的核定生產能力。

日均產量=礦井年核定生產能力/330天

核減的產量=日均產量×3×故障天數

第十九條 縣煤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屬入網煤礦產量監控系統的檢查、驗收及年度檢驗的管理工作,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檢查工作。 第二十條 縣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對煤礦礦井復產驗收和煤炭生產許可證年檢時,同時驗收和檢驗煤炭產量監控系統,並由驗收單位出具驗收和檢驗合格文件;煤炭產量監控系統驗收不合格,不能通過復產驗收,煤炭生產許可證不予年檢。

第二十一條 在新建、改(擴)建、改造等項目時,煤炭產量監控系統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按照基建礦井投產驗收程序組織驗收。

第二十二條 各礦產量監控系統應根據開採煤層、生產工藝、運輸提升方式等實際情況,測算毛煤與原煤折算係數,並以正式文件上報縣煤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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