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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供水應急預案(15篇)

欄目: 工作方案 / 發佈於: / 人氣:2.57W

在日常學習、工作和生活中,難免會出現一些事故,為了避免事情愈演愈烈,可能需要提前進行應急預案編制工作。那要怎麼制定科學的應急預案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企業供水應急預案,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企業供水應急預案(15篇)

企業供水應急預案1

為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有效應對農村供水突發情況,做好水源工程應急調度和人飲工程應急供水工作,根據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局《關於做好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及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及衡陽市、常寧市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訂本應急預案。

一、指導思想

認真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鄉村振興戰略規劃。統籌推進中小型水源工程和抗旱應急能力建設,健全基層水利服務體系,促進工程長期良性運行,鞏固提升農村飲水安全保障水平。進一步提升農村集中供水率、自來水普及率、供水保證率、水質達標率。

二、工作目標

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統一指揮、分級負責"、"統籌安排、分工合作"、"快速反應,有效控制"的四大原則,按照"一鎮一策、一廠一案"的方針,重點關注主要飲用水水源水量匱乏、農飲工程供水保障率不足、居民生活用水易發生困難的白沙鎮、西嶺鎮、官嶺鎮、三角塘鎮、新河鎮等地區,以及水環境污染嚴重的水口山鎮等地區,在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分級建立鄉鎮、村、水廠供水安全應急機制,建立健全預防預警機制,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落實應急責任機制,快速有效控制事態蔓延,確保全市農村飲水安全100%有保障,確保全市農村水廠供水正常、服務到位。

三、組織領導

成立水利局農村飲水安全應急處置指揮部,成員名單如下:

指揮長:雷發清

副指揮長:

周綠萍(常務)李剛

成員名單:

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廖國志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聯繫電話。

應急處置指揮部主要職責:及時掌握全市農村飲水基本情況,及時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市飲水安全應急領導小組和上級水行政主管單位報告重大問題,提出應急措施建議,具體指揮、調度、協調處理,確保第一時間掌握問題,第一時間解決問題。重大問題服從市飲水安全應急領導小組的安排和調度,確保農村飲水安全,確保社會穩定。

四、主要措施

1、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在出現飲水不安全時,應急處置指揮部實行24小時輪流值班制度,及時收集農村飲水安全信息。

2、實行信息報送制度。對農村出現飲水問題,各鄉鎮和集中供水工程能夠解決的,應在當天內上報處理結果;各鄉鎮和集中供水工程不能夠解決的,需要市飲水安全應急領導小組出面調度的,應在發現問題1小時內上報水利局農村飲水安全應急處置指揮部辦公室。

3、確定應急備用水源。對於可能出現季節性缺水的鄉鎮和集中供水工程,要確定應急備用水源,以備及時所需。同時要做好蓄水保水工作,保障應急所需。主要應急備用水源:洋泉水庫(水廠)、水鬆水廠、五龍山水廠、柏坊水廠、西塘水庫。

4、強化保障。預備備用應急送水車一台,應急人員10名。(梅埠橋水庫管理所負責)。

5、各鄉鎮和規模以上集中供水工程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農村飲水安全應急預案。

五、應急響應

1、應急處置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各鄉鎮報告後,應立即嚮應急處置指揮部負責同志報告。應急信息由水利局農村飲水安全應急處置指揮部辦公室統籌。

2、應急會商。應急處置指揮部接到報告後,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同時組織應急處置指揮部相關人員會商,必要時邀請有關專家參加,確定應急處置措施。

3、啟動應急預案。確定應急處置措施後,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傳達有關股室和單位執行。

4、應急處置指揮部辦公室對應急處置全過程進行管控,及時掌握一線情況,報告新出現的問題,確保指揮部有力有序指揮,確保應急達到預期目的。

六、處置措施

1、水源水量不足。易發生季節性缺水的鄉鎮,不能滿足正常用水需求,要備有送水車輛,及時送水應急,確保羣眾生活用水不受影響。可利用居民家中原有自備水源和附近公共水源,如水井、水池等,有必要的加深水井或新建水源,有條件的採取管網延伸工程,解決季節性缺水。舂陵河沿途鄉鎮,如白沙、西嶺、蔭田、煙洲等地區在河流乾涸,嚴重影響羣眾飲用水安全的特殊時期,可聯繫歐陽海灌區加大和保證下泄生態流量。

2、山洪、地質、暴雨災害造成損壞。採取搶修更換管道、維修水池等供水設備設施等方面的工程措施進行處理。

3、針對水質不達標。採取增加絮凝、沉澱、過濾、消毒等措施處理。

4、水質污染的問題。由鄉鎮上報,應急處置指揮部辦公室發佈通知,由鄉鎮通知到户到人並組織運送應急用水,及時採取措施補充水源。

七、保障措施

1.經費保障。強化應急工作經費保障,保證應急措施所需的物資、監測、工程等。

2.通信與信息。保證信息報送渠道暢通、快捷,充分利用電話、網絡、微信等通信手段,及時收集信息妥善處置輿情。

3.宣傳動員。組織應急演練,並及時總結,不斷完善應急預案,在應急事件期間,有關股室和單位要各負其責,並配合鄉鎮做好羣眾工作,保持社會穩定。

企業供水應急預案2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提高城鎮供水突發事故應對能力,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事故及其造成的損害,及時、有序、高效、妥善處理突發事故,保障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經濟發展。本預案所指城鎮為城關鎮及以上城鎮。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條例》《貴州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貴州省突發事件信息報告管理辦法》《貴州省城鎮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1. 3 編制原則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

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加強監測、預測、預警和應對準備工作,堅持常抓不懈,最大限度地遏制重、特大事件的發生。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建立統一領導、綜合協調的應急管理體制,按照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市、縣人民政府、城鎮供水企業依法確定的應急工作職責及工作程序,有效地處置突發事件。

(3)整合資源,協同應對

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專業人員和專業設備的作用,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指揮能力、處置能力和科技水平,避免發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強以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隊伍建設,強化企業專業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形成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加強宣傳,提高公眾自救、互救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1.4 事件分級

供水突發事故由高到低劃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Ⅰ級為最高級別,具體分級標準見本預案“附錄 1”。

1.5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在我縣行政區域內可能發生或發生的城鎮供水突發事件的應急響應和應急處置工作。包括但不限於:①城市水源或供水設施遭受生物、化學、毒劑、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質污染;②因自然災害導致水源枯竭,水源輸送中斷,供水設施受災、受損;③供水輸配水管網系統幹管斷裂影響大面積區域供水;④供水設備發生火災、爆炸和供水構建築物倒塌等事故;⑤恐怖活動導致供水設施損壞,供水供應中斷。

2 組織指揮機構

在縣委、縣政府領導下,依據應對城鎮供水突發事件的需要,成立修文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協調本行政區內較大突發事故的應急救援處置工作,指揮部下設辦公室。

2.1 指揮部的組成

總指揮:縣政府分管副縣長

副總指揮:縣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縣水務局局長、縣應急管理局局長。

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在縣水務局,由縣水務局主要負責人任辦公室主任,縣水務局分管副局長、貴州省水投水務集團修文分公司總經理、貴陽水務集團修文水務有限公司總經理、任辦公室副主任,負責城鎮供水突發事故應急管理日常工作。

成員單位:縣委宣傳部、縣發改局、縣工信局、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局、縣住建局、縣交通局、縣水務局、縣衞健局、縣應急管理局、縣市場監管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生態環境局修文分局、縣氣象局、貴州省水投水務集團修文分公司、貴陽水務集團修文水務有限公司、修文普泉供水有限公司、縣城投集團、縣消防救援大隊、縣供電局等單位有關負責人及修文經開區、各鄉(鎮、街道)有關負責人。

2.2 指揮部職責

(1)貫徹國家應急工作的法規和方針,依據我縣應急工作的原則和方案,擬定、完善城鎮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2)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關於城鎮供水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部署;指導和協調城鎮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組織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對城鎮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地提供支援。

(3)及時瞭解掌握城鎮供水突發事件的情況,根據情況需要,向縣政府報告突發事件情況,提出應急措施建議。

(4)組織城鎮供水應急技術研究和城鎮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演練,指導應急知識宣傳教育等工作。

(5)負責城鎮供水突發事件信息的接收、核實、處理、傳遞、通報、報告。

(6)其他有關城鎮供水突發事件應對的重要事項。

2.3 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1)負責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在應急響應期間負責與縣政府應急機構、有關市(州、地)、縣(市、區)供水主管部門聯繫,掌握、傳遞最新信息。

(2)通知指揮部成員參加指揮部會議,收集、整理事件發展和應對情況,為決策提供依據。

(3)根據指揮部的指令,協調相關部門參與應急工作,

組織對事件發生地的人力、物力支援。

(4)起草、審核城鎮供水突發事件的新聞報道稿件和應對情況簡報、快報,負責應急響應期間的新聞發佈工作

(5)傳達指揮部指令,指導事件發生地的城鎮供水主管部門和城鎮供水企業進行應急搶險和恢復重建工作。

(6)完成指揮部安排的工作。

2.4成員單位職責

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預案實施過程中的重大事項的指導、協調和保障工作。

(1)縣委宣傳部:負責指導、協調突發事故的新聞報道,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信息發佈和輿論引導工作。

(2)縣發改局:負責城市供水設施、管網工程的項目立項,加強供水保障;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後,做好市場桶裝水的價格監管。

(3)縣工信局:負責醫藥、食鹽的儲備管理等工作。

(4)縣公安局:指導並參與事故前期搶救傷員、疏散羣眾等應急處置工作,做好事故現場秩序維護、道路交通管制和重點目標安全保衞等工作,確保社會治安大局穩定、道路通行暢通;配合開展網絡輿情監測處置工作,及時研判事故引發的可能影響社會穩定因素的情報線索,及時通報公安機關接報的突發事故信息。

(5)縣民政局:協同做好事故影響人員疏散安置和相關善後處理工作。

(6)縣財政局:負責為供水突發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提供財政資金保障,並監督應急資金的使用。

(7)縣自然資源局:負責為應急救援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撐。

(8)縣住建局:負責組織和協調城市的物業管理企業做好供水設施的維護、保養、清洗和善後工作,保障自來水能夠正常入户;必要時,督促物業管理企業協同做好供水中斷縣域緊急運水供水工作。

(9)縣交通運輸局:配合有關部門,協調做好應急救援人員和物資的運輸和道路保暢工作。

(10)縣水務局:加強城市供水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各單位制定、完善和實施城市供水事故防控技術方案;加強水情和水文資料分析,保障水庫供水;做好管轄水庫、水源的應急管理工作,督促供水企業做好水質監控;負責事故發生時水源水供給保障和調度工作。

(11)縣衞健局:負責組織協調應急醫療救治、衞生防疫和心理康復工作;做好入户自來水和臨時生活用水的水源、水質監測工作。

(12)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安全生產專家對本預案適用範圍內的事故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指導、協調現場救援工作,組織較大事故調查評估和處理等。

(13)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參與事故中特種設備的應急處置、檢測檢驗,預防次生事故發生。

(14)縣綜合行政執法局:配合支持應急搶修時市政道路、園林綠化的開挖與佔用。

(15)市生態環境修文分局:負責水源地的環境保護和水質安全工作,做好預防、預警工作;組織指導事發地環境應急監測,分析研判事故現場污染狀況及趨勢變化,提出因事故引發環境污染的應急處置和污染區域防護措施,並負責協調和監督落實。

(16)縣氣象局:負責氣象監測、預報、預警,及時提供災害性天氣有關信息,提出防禦對策與建議。

(17)貴州省水投水務集團修文分公司、貴陽水務集團修文水務有限公司、修文普泉供水有限公司、縣城投集團:成立應急指揮機構,作為突發事故第一響應機構,切實做好各項應對工作。負責自來水生產和供應,加強出廠水水質監測,保障水質安全;根據供水管網布局,合理調配供水管網壓力;制定自來水供應應急具體方案並組織實施;落實自來水安全監測和事故預防預警工作,及時通報相關信息;組織自來水事故應急技術研究等工作。

(18)縣消防救援大隊:負責事故中的搶險救援和火災撲救工作;必要時,協同做好供水中斷地區的運水保障工作。

(19)縣供電局:負責事發區域電力供應和損壞的電力設施搶修,保障應急用電。

(20)修文經開區、各鄉(鎮、街道):落實屬地管理原則,配合做好轄區內供水突發事件的調查處置;在自來水長時間無法正常供應的情況下,及時查看、保護和利用轄區內的其他水源,保障羣眾生活用水需求,維護當地社會秩序穩定。

(21)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相關應急搶修及救援工作。

2.5應急諮詢機構

建立修文縣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管理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作為指揮部的決策諮詢機構。專家組由水務、住建、氣象、衞健、民政、生態、工信、應急、消防、公安、交通、電力等方面的專家(原則為各單位高級工程師或者業務熟悉人員)組成。其職責為:對應急準備中的重大問題進行分析會商,開展專題研究;為應急處置提供決策建議和技術支持;必要時參與事故調查。

3 監測與預警

3.1 監測

有關責任部門要做好自然災害的監測、預警工作。各供水企業和供水管理單位按職責負責城鎮供水系統運行的監測、預警工作,對城鎮供水系統運行狀況進行評估;負責加強各類突發事件風險隱患的調查、登記、風險評估、日常管理,定期進行檢查,責令有關責任單位採取安全防範措施,並向縣政府和縣水務局報告。

3.2 預警

按照突發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等因素,預警級別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 4 個等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具體分級標準見本預案“附錄 2”。

3.3預警發佈

指揮部負責預警信息發佈工作,依託現有預警信息發佈平台,通過廣播、電視、互聯網、政務微博、微信、手機短信、智能終端、電子顯示屏等,在一定範圍內及時滾動發佈預警信息,預警級別可根據需要作出調整。重要的預警信息發佈後,及時報上級政府備案,同時通報有關單位。

3.4響應預警

進入預警期後,縣政府及相關部門和單位視情采取以下預防性措施:

1.準備或直接啟動相應的應急處置預案,降低突發事故發生的可能性。

2.加強城鎮供水管道實時監測,及時發佈最新動態,加強輿情監測,及時澄清謠言傳言,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3.及時組織對城鎮供水管道情況的分析評估,預測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影響範圍、強度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級別。

4.調集、籌措應急處置和救援所需物資和設備,組織有關應急救援隊伍和專業人員進入待命狀態。

5.根據需要,對城鎮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採取臨時性工程措施。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預防性措施。

4 應急響應

4.1 處置程序

(1)城鎮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後,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屬地鄉鎮(街道)、供水企業等有關部門報告。有關應急組織接到報告後,立即組織派員前往現場初步確認是否屬於突發事故,如屬於突發事故的,應直接報縣水務局。

(2)縣水務局接到事故報告後,按照“迅速、準確”的原則,立即核實並報告指揮部和上級部門。發生重特大事故或在特別緊急的情況下,企業及各級、各部門除根據管轄權限逐級上報外,可直接上報縣政府、指揮部辦公室和縣應急局,各應急組織之間必須保證24小時通信暢通。

4.2 情況報告的基本原則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單位應在第一時間報告。

(2)準確:報告的內容要客觀真實,不得主觀臆斷。

(3)直報:發生特、重大供水突發事故,要直報縣應急局,同時報縣人民政府、上一級供水行業主管部門。

4.3報告內容

報告應儘可能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單位的詳細名稱、單位負責人、聯繫電話及地址。

(2)事故單位的經濟類型、生產規模、水廠座數、水源地處數。

(3)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類別。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範圍、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5)事故的簡要經過。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斷。

(7)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8)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搶救和處理有關事宜。

(9)事故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10)其他需要報備的有關事項。

4.4預警解除

預警信息發佈後,根據研判不可能發生突發事故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預警信息發佈單位應當及時宣佈解除預警,終止預警期。

5先期處置

5.1接到突發事故報告後,縣政府立即成立指揮部,按照事故等級,立即上報上級政府和應急指揮部。

(1)指揮部召開會議,研究制定應急處置方案,視情況成立各工作組,迅速開展處置工作。

(2)指揮部總指揮(或副總指揮)及成員趕赴現場,統一指揮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3)研究決定現場指揮部和有關部門提出的請求事項。

(4)協調全縣專業應急隊伍及物資裝備參與搶險救援。

(5)統一組織信息發佈,協調新聞媒體開展突發事故報道,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6)組織開展損害評估。

(7)根據需要,請求支援。

5.2突發事故發生後,縣水務局、縣應急管理局、貴州省水投水務集團修文分公司、貴陽水務集團修文水務有限公司、貴陽修文瀑泉供水有限公司、縣城投集團等單位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立即趕赴現場成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在判定突發事故性質、特點、危害程度和影響範圍的基礎上,立即報告縣指揮部,同時組織有關應急力量實施及時處置,開展自救互救,防止事態擴大。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和處置要求,快速、高效開展聯動處置。事故發生所在地鄉(鎮、街道),居委會或村委會要服從現場指揮部調度,第一時間實施人員疏散、現場事故救援等工作。

5.3應急處置

1.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險救援,防止事態擴大。

2.嚴格保護事故現場。

3.迅速派人趕赴事故現場,負責維護現場秩序和證據收集工作。

4.服從指揮部統一部署和指揮,瞭解掌握事故情況,組織、協調搶險救援和調查處置等事宜,並及時報告事態狀況及趨勢。

5.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態擴大、恢復生產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好標記,採取拍照、攝像、繪圖等方法詳細記錄事故現場原貌,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5.3.1指揮部辦公室接報後 10 分鐘內報告局長、分管副局長,並向縣政府、縣應急局電話報告,並做好續報工作。1 小時內,通知辦公室成員召開會議,通報事故情況,宣佈啟動城鎮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通知指揮部辦公室工作人員到位並開展應急工作。1小時內,啟動與事件發生地政府部門通訊系統,接受和傳達指揮部指令,隨時瞭解並核實有關事故動態和應急情況;明確專家組組成人員並取得聯繫;督促上報事件快報,根據事故嚴重程度和範圍,必要時向縣應急局和縣政府彙報。3小時內,指導小組召開專家組工作會議,根據事故發展和應對情況,研究提出初步的應對城鎮供水重大突發事件的搶險、搶修、應急供應等處置措施和建議方案。

(3)指導小組接報後, 24 小時內,召開指導小組全體成

員和專家組成員會議,研究組織現場工作組赴現場協助、指導應急救援工作。

(4)成員單位或有關單位接到指導小組通知後,立即做好

相應的應急準備工作。

處理自然災害類供水事故的措施

(1)通過挖潛增強城市供水量,啟用備用水源和被封存的自備水源井,並對水質進行檢測,確保達到水質標準。

(2)對自然災害事件中損毀的水源工程、輸配水管網、淨水設施與機電設備等進行緊急搶修,並啟用應急備用水源(包括水廠清水池貯存水、局域管網水補壓井、自備井和社會庫存桶(瓶)裝水)和臨時供水設施。

(3)根據城鎮水源、輸配水管網布局及連通情況,實施多水源(引江水、地表水、地下水)聯合應急調度,合理調配管網供水量及供水範圍,採取分時段分片供水。

(4)適時壓縮用水指標,限制或停止城市建築、洗車、綠化、娛樂、洗浴行業用水,控制工業用水直至停產。

(5)調整城鎮供水優先次序:首先滿足居民生活、醫院、學校、機關、食品加工、賓館和餐飲用水;其次是金融、服務用水;再次是重點工業用水等。

(6)針對局部區域或重點用水單位,調配運水車輛送水。

(7)對當地的桶裝水、礦泉水和純淨水進行統一調配,並緊急從周邊區域調運桶裝水、礦泉水或純淨水,及時發放給居民飲用。

(8)採取跨行政區域、跨流域上下游水量應急調度,保證城鎮應急供水。

5.3.2處理工程事故類供水事故的措施

(1)對工程事故中損毀的水源工程、輸配水管網、淨水設施、機電設備和計算機系統進行緊急搶修,並啟用應急備用水源、臨時供水設施和備用系統,實施水量應急調度。

(2)調配和安裝小型集中式供水設施、移動式淨水設備、水質淨水裝置,以及家庭淨水器等應急供水設施。

(3)適時壓縮用水指標,限制或停止城鎮建築、洗車、綠化、娛樂、洗浴行業用水,控制工業用水直至停產。

(4)針對局部區域或重點用水單位,調配運水車輛送水。

(5)對當地的桶裝水、礦泉水和純淨水進行統一調配,並緊急從周邊區域調運桶裝水、礦泉水或純淨水,及時發放給居民飲用。

5.3.3處理公共衞生事件類供水事故的措施

(1)關閉公共衞生突發事件污染的城鎮水源或供水設施,停止供水並及時處置,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嚴防次生、衍生事件發生。

(2)啟動城鎮備用水源,實施應急供水;對受污染的城鎮水源或供水設施等實施加密監測,及時向生態環境部門、衞健部門、縣政府報告污染狀況和水質水情數據,並向相關單位通報情況。

(3)增加備用水源供水量,適時啟用封存的備用水源井或者新鑿水井,由衞健部門對其水質進行化驗,確保達到飲用水標準。

(4)調配安裝小型集中式供水設施、移動淨水設備、水質淨化裝置,以及家庭淨水器等應急供水設施。

(5)根據城鎮水源、輸配水管網布局及連通情況,合理調配管網供水量及供水範圍,採取分時段分片供水。

(6)適時壓縮用水指標,限制或停止城鎮建築、洗車、綠化、娛樂、洗浴行業用水,控制工業用水直至停產。

(7)針對局部區域或重點用水單位,調配運水車輛送水。

(8)根據重點污染企業廢水排放和重點排水企業檔案,加強對重點排污企業的監管力度,限產或停產。

(9)對當地的桶裝水、礦泉水和純淨水進行統一調配,並緊急從周邊區域調運桶裝水、礦泉水或純淨水,及時發放給居民飲用。

5.4應急結束

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故處置結束後,經現場檢測、評估、鑑定和專家論證,確定突發事故已經得到控制的,由指揮部報市級應急指揮機構通過後,決定終止應急響應;較大及一般突發事故的應急響應終止由縣政府負責。

5.5發佈信息

城市供水突發事故的信息發佈由指揮部協調發布,並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確保及時、準確、公開向社會公佈。參與突發事故處置的有關部門和個人,不得通過非正常渠道外泄相關事故信息。重大情況發佈報縣政府決定。

6 後期處置

6.1 善後處理

指揮部督促、協調有關單位依法積極穩妥地做好善後工作,對緊急調集、徵用的物資按規定給予補償。妥善做好事故傷亡人員的善後工作,按規定給予賠償、撫卹或補助。做好後續的修復重建工作,儘快恢復正常供水。

6.2調查、評估與總結

6.2.1調查評估

突發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特別重大突發事故由省政府或其授權的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與評估;重大突發事故由市政府或其授權的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與評估;較大突發事故由縣政府或其授權的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與評估;一般突發事故由縣政府或其授權的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與評估。

市指揮部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事故調查,認真吸取教訓,及時整改,並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評估。在事故調查過程中,要認真分析事故原因,從規劃、設計、運行、管理等各方面提出改進建議。

6.2.2總結

城市供水應急終止後的1個月內,縣水務局應向縣政府提交書面總結報告。總結報告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發生事故的供水系統基本情況,事故原因、發展過程及造成的後果(包括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分析、評估,採取的主要應急響應措施及其有效性,事故結論,調查中尚未解決的問題,主要經驗教訓,事故責任人及其處理意見,各種必要的附件等。

7應急保障

7.1 智慧通信保障

縣指揮部辦公地點設在水務局,配備通信設備,滿足指揮決策、應急協調和對外聯絡的需要,主要包括:逐步建立和完善全縣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響應網絡系統,並建立相應的網絡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證應急響應期間指揮部同縣政府、縣應急響應部門、有關單位和應急專家工作組通信聯絡的需要。通信主管部門要做好應急響應期間的通信保障,確保應急指揮等處置工作通信暢通。隨時接收縣政府的指示和事故發生地的事故信息,應急成員單位有關人員應24小時保持通信暢通。應急響應期間,電力部門應保障城市中心調度室、各制水廠的電力供應,確保制、供水生產及管網運行調度正常。

7.2 隊伍保障

建設好三支應急救援基本力量。

(1)工程設施搶險力量:由貴州省水投水務集團修文有限公司和修文消防救援大隊組成,擔負事發現場的工程設施搶險和安全保障工作。貴州省水投水務集團修文有限公司要成立應急管理機構和搶險隊伍,配備必要的搶險設施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

(2)專家諮詢和技術力量:由從事科研、勘察、設計、施工、應急管理、安監等工作的技術專家組成,負責事發現場的工程設施、運行安全性鑑定,研究應急方案,提出搶險對策和意見等。

(3)應急管理力量:由各成員單位有關工作人員組成,擔負接收縣政府和上級有關主管部門的應急指令,組織各有關單位對城市供水企業安全事故進行應急處置,並與有關部門進行協調和信息交換。

7.3 裝備保障

城市供水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指揮協調緊急情況下供水設施搶險設備、物資的儲備和調配。供水企業儲備的常規搶修機械、設備、物資應滿足搶險急需,每年更新,並報縣指揮部備案。

8 責任追究

縣指揮部依法依紀,對在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工作中有下列行為的,予以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依照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遲報、瞞報、漏報和謊報供水突發事故重要情況的;

(2)未按照職責規定,完成供水突發事故應急處置所需設施、設備的儲備、維護的;

(3)在事故處置中玩忽職守、不服從指揮、不認真負責或臨陣脱逃、擅離職守的;

(4)在對供水突發事件的調查中不配合,或採取其他方式阻礙、干涉調查的;

(5)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

9附則

9.1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水務局負責管理、更新與解釋,縣水務局定期召集各成員單位和專家進行評審,並視評審情況對預案作出相應修訂,報縣政府批准後實施。

9.2實施預案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企業供水應急預案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確保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處理高效、有序地進行,最大限度地減輕損失,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條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燃氣突發事故應急預案》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實際,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本預案適用於城市供水區域範圍內發生的下列重特大突發事故的搶險救援、應急處理工作。

(一)城市水源或供水設施遭受生物、化學、毒劑、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質等污染;

(二)取水水庫大壩、海水淡化取水堤壩(引橋)、取水涵管等發生垮塌、斷裂致使水源枯竭;

(三)地震、颱風、海嘯、洪災、滑坡、泥石流等導致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沒、機電設備毀損;

(四)消毒、輸配電、淨水構築物等發生火災、爆炸、倒塌、嚴重泄漏;

(五)城市主要輸供水乾管和配水系統管網發生大面積爆管或突發災害影響大面積區域供水;

(六)調度、自控、營業等計算機系統遭受入侵、失控、毀壞;

(七)傳染性區域疾病;

(八)戰爭、破壞、恐怖活動等突發事件導致水廠停產、供水區域減壓或發生上列事件情況;

(九)發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

(十)較大規模的聚集性事故。

第三條任何供水單位和個人都有參加突發事故搶險救災的義務。

第四條供水企業應按照本預案制定相應的應急處理實施預案,實行分級管理,分級實施,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供水企業的應急處理預案應當根據當地政府的要求並結合各自實際,預計到可能出現的各類嚴重情況有針對性地分類制定,預案應簡明扼要而又有可操作性。

第二章 應急處理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建立突發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任組長,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縣農業農村局(水利局)局長任副組長,成員由縣城市管理局、縣發改局、縣公安局、縣衞健局、市生態環境局嵊泗分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應急管理局、國網嵊泗縣供電公司等部門的相關負責人組成。

第六條領導小組下設應急處理辦公室,主任由縣農業農村局(水利局)分管水務的負責人兼任,副主任由縣自來水公司經理兼任,成員由具有相關專業技術業務水平的人員組成。由縣農業農村局(水利局)辦公室統一接警、分類、分級處置。

第七條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指揮各方面力量處理重特大突發事故,統一指揮對事故現場的救援,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擴大。根據應急處理的需要,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並可以依法對傳染病疫區實行封鎖。

(二)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做好搶險救災、災害調查、後勤保障、信息上報、善後處理以及恢復生活秩序的工作。

(三)及時將災害性質、程度、範圍、處置舉措等報告當地政府和公安機關,納入地方政府統一指揮和處置。

(四)制訂突發災害時可調動非公共供水水源預案,提高供水安全保障率。

(五)加強水質檢查和監督檢測,在完善自身結構、設備、人員的基礎上,落實不能檢測項目的協作單位或支援單位。

(六)督促各有關部門制定相應的應急處理實施預案,並監督其貫徹執行。

(七)檢查督促各單位做好各項突發事故的應急處理準備工作,督促建立健全應急搶險、救災及救援隊伍。必要時,組織重點防範單位進行應急處理的演練。

第八條應急處理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做好突發事故接處警、指揮調度。應急處理辦公室在聯動處警時具有以下權限:直接處置權、聯合行動指揮權、臨時指定管轄權。

(二)指導各單位制定應急處理預案和開展檢查及演練。

(三)重特大事故發生接報後,立即向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公安機關、當地政府報告,並將領導的指示轉達給有關單位。保持與各處置突發事故工作組、領導小組和辦公室成員的聯繫,隨時掌握應急處理進展情況,保障整個應急處理工作有序進行。

(四)研究向上級報告突發事故及應急處理的信息,擬出初稿報領導審批後上報。

(五)組織召開事故現場會議。

第九條領導小組可根據情況在事故現場附近設定現場指揮部,並設置顯著標志。

第十條現場指揮部的主要職責。

(一)迅速趕赴現場,指揮協調現場的應急處置、搶險救災工作。採取措施,防止事態擴大,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現場指揮部可視情況設祕書、搶險、調查、通信、專家、保衞、醫療救護、後勤保障等小組,並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二)核定現場人員傷亡和損失情況,及時向領導小組、地方政府、公安機關等彙報搶險救援工作及事故應急處理的進展情況。

(三)及時落實地方政府、領導小組主要領導的指示。

(四)安排上級領導視察事故現場的有關事宜。

(五)完成搶險救災等工作後,製作書面報告。

第十一條現場指揮部應當設立指揮長,並實行指揮長負責制,現場指揮長由領導小組根據事故的性質和應急處理的重點指定。

第十二條現場指揮長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召集各參與搶救部門和單位的現場負責人研究現場搶救應急方案,制定具體搶救應急措施,決定搶救人員的出動、支援和輪換,明確各部門和單位的職責分工,並跟蹤落實。

(二)負責組織設立現場應急處置的各工作小組。

(三)組織劃定事故現場的範圍,實行必要的管制。

(四)負責與領導小組組長或副組長及當地政府的聯絡。

第三章 事故報告和現場保護

第十三條事故發生後,現場人(目擊者、單位或個人)有責任及義務立即撥打領導小組、應急處理辦公室電話報告,領導小組或應急處理辦公室接到報告後,立即指令相關部門派員前往現場初步確認是否屬於重特大突發事故。

重特大突發事故一經確認,領導小組或應急處理辦公室按指令須立即向政府領導和公安機關110報告,並啟動應急處理預案。

第十四條重特大突發事故發生單位及歸口管理部門,接報後必須做到:

(一)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態擴大。

(二)嚴格保護事故現場。

(三)迅速派員趕赴事故現場,負責維護現場秩序和證據收集工作。

(四)服從地方政府統一部署和指揮,瞭解掌握事故情況,協調組織事故搶險救災和調查處理等事宜,並及時報告事態趨勢及狀況。

第十五條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態擴大、恢復生產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作好標誌,採取拍照、攝像、繪圖等方法詳細記錄事故現場原貌,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六條發生重特大突發事故的單位及歸口管理部門應在事故發生後8小時內寫出事故快報,分別報送省、市、縣委和政府及當地應急、公安、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檢察、總工會。

若系水源、水質、傳染性疾病的突發事故,還應報水利、環保、衞健等部門。

重特大事故快報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單位的詳細名稱、單位負責人、聯繫電話及地址。

(二)事故單位的經濟類型、生產規模、水廠座數、水源地(地表、地下)處數。

(三)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類別。

(四)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範圍、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五)事故的簡要經過。

(六)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斷。

(七)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應急處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八)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搶救或處理的有關事宜。

(九)事故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第四章 應急處理響應工作程序

第十七條應急處理辦公室響應工作程序。

(一)應急處理辦公室接到重特大突發事故報告後,經核實,立即報告領導小組。根據組長或副組長的指令,立即調度有關專業隊伍趕赴現場,及時進行救援、搶險和處理。

(二)應急處理辦公室接到指令後,立即進入響應工作程序,按本部門應急預案做好救援、搶險和應急處理工作。

第十八條 現場指揮部應急處理響應工作程序。

(一)接到重特大突發事故報告後,相關部門的主要領導應迅速掌握事故情況,同時立即向事故發生地派出應急處理小組趕赴現場,按各自分工制定應急處理措施,進行有效控制,防止事故的蔓延、擴大。

(二)現場指揮長立即召開現場分析會,採取相應措施,部署應急處理工作,組織各專業隊伍全面開展現場保衞、搶險救災、醫療救護、事故調查、善後處理等工作。

第十九條重特大突發事故發生初期,事故單位及現場人員應積極採取有效的自救措施,全力進行全方位的救援、搶險和處理,排除險情和搶救人員、財產,防止事故的蔓延、擴大。

第二十條重特大突發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在搶險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期間不得擅離職守。

第五章 搶險應急和救援

第二十一條在重特大突發事故發生後,所在地供水企業的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處理應急事故的基本程序,迅速組織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一)領導小組應及時啟動實施相應事故的應急處理預案,並隨時將事故搶險救援情況報告政府和公安機關。

(二)應急處理辦公室應指令各類通訊工具24小時待命,保持聯絡通暢,情況詳明,指令準確,調集車輛、施工機具和物資,確保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開展。

(三)安全保衞部門負責事故現場的傷員搶救、安全保衞、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導工作,預防和制止各種破壞活動,維護社會治安。對肇事者等有關人員應採取暫時監控措施,防止逃逸。

(四)水質檢測部門應及時趕到現場瞭解水質污染情況,儘快作出水質分析報告,決定採取的措施。若系嚴重污染,危及供水區域人民羣眾生命安全,應報告應急處理辦公室,立即停止取水,並同時報告領導小組和當地環保、衞健部門。

(五)源水嚴重污染或水源枯竭,除加強保護和使用其他能用水源進行供水外,上報地方政府必要時啟動各種自備水源連通供水管網供水,解決人民羣眾基本生活用水。

(六)管網搶修部門要立即趕赴現場啟閉閥門,將停水範圍控制到最小,並迅速投入搶修,儘快恢復被毀損設施。

(七)機電設備、淨水構築物、消毒系統等水廠生產運行設施,由技術負責人、專業人員負責搶險搶修和採取應急措施恢復運行。

(八)調度、營業等計算機系統毀損,在專業技術人員積極搶修、全力確保基礎數據資料的同時,報當地政府支援。

(九)事故單位須迅速組織自救和疏散人員,如實報告事故發生原因、現場危險品存放情況以及控制危險源的方法等,並配合搶險救災隊伍做好搶險救災工作。

(十)事故單位及相關部門要積極妥善做好受災職工的善後工作。

第二十二條在搶險救災過程中需要調用物資、設備、人員和佔用場地,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阻攔和拒絕。

第二十三條非搶險救災責任單位應當服從指揮、調度,參加或者配合搶險救災工作,將事故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六章 應急處理工作支持與反饋

第二十四條處置突發事件工作預案啟動後,領導小組按照職責分工,對管轄範圍內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並實行責任追究制。

第二十五條應急處理突發事件應當納入地方政府的工作預案,服從地方政府統一指揮,積極配合政府部門和支持、協助單位做好處置工作。

第二十六條應急處理工作結束後,事故單位和企業有關部門應當認真進行總結、分析、吸取事故教訓,及時進行整改,並按照下列條款規定對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獎懲。

(一)對在重特大突發事故的搶救、指揮、信息報送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對在發生重特大突發事故時遲報、漏報、瞞報、誤報信息造成重大損失的人員,或在處理事故中玩忽職守、不聽從指揮、不認真負責或臨陣脱逃的人員,以及危害搶險救災工作的人員,應由所在單位或上級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預案適用單位應當結合實際和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全面推進安全保障和應急系統建設,落實全方位的應急處理工作責任制,對不同的應急處理預案不斷進行完善和充實。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預案由縣農業農村局(水利局)會同縣有關部門制定,報縣政府批准後實施。

本預案由縣農業農村局(水利局)負責管理與更新,縣農業農村局(水利局)定期召集各成員單位和專家進行評審,並視評審情況對預案作出相應修訂,報縣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省水利廳備案。各鄉鎮人民政府應制定相應的供水突發事故應急措施(預案),報縣農業農村局(水利局)備案。

第二十九條本預案由嵊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企業供水應急預案4

1、總則

1.1目的

為了做好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和應對可能發生的供水系統安全事故,能夠快速啟動事故搶險救援預案,實施事故救援工作,確保在應急情況下公司領導、各職能科室(單位)、搶險救援人員能夠各負其責、正確履行職責,及時、有序、高效、妥善地處置事故、排除隱患,最大限度地減輕各種災害和事故給城區供水造成的影響和損失,保障人民羣眾安全、優質暢通用水,保護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經濟發展,特制定本預案。

1.2工作原則

1.2.1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公司各職能科室(單位)要按照本科室(單位)的工作職責,明確本科室(單位)負責人、班組長和職工的相應職責,在公司統一領導下建立分級負責制。

1.2.2就地搶險。應急事件發生後,要就地負責立即組織實施應急救援搶險工作,控制險情,嚴格按照事故響應等級進行處理,不得等、靠、延誤搶險時間和搶險時機、推諉責任。

1.2.3應急救援要遵循“預防為主、全力搶險、團結協作、快速反應,”的原則。

1.2.4加強日常安全管理,建立長效機制。供水工作要以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為首要目標,積極開展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預防工作,通過加強日常安全管理,落實安全措施,建立長效管理機制,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真正體現“預防為主”的方針,確保供水系統安全。

1.3編制依據

本預案的制定主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城市供水條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生活飲用水衞生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為依據。

1.4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公司負責的供水區域內由於發生突發性事件致使城市供水系統發生事故的應急處置。

2、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組織指揮體系

公司成立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指揮部為應急預案管理的最高機構,負責公司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完善工作以及負責應急預案演練的組織工作。當發生突發事件影響到供水系統安全時,指揮部為應急時期公司的最高指揮機構,負責啟動公司供水系統應急救援預案,並負責公司應急救援工作的統一指揮。公司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指揮部下設指揮部辦公室,辦公室根據需要設置在有關科室(單位),作為遇有突發事件啟動公司供水系統應急預案時的搶險救援指揮中心。

2.1.1指揮部的組成

公司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開展公司的應急救援的領導、組織和協調工作。指揮部成員如下:

總 指 揮:

副總指揮:

吳德芳

指揮部成員:

公司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進入緊急狀態後,相應的成員立刻到位,當指揮部成員未在本地或有特殊情況時,由所在單位按職務排序遞補,指揮部辦公室主任由分管經理擔任。

2.1.2指揮部辦公室的設置

指揮部設立供水系統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具體承辦指揮部交辦的事宜。辦公室進入緊急狀態後,相應地改設在事故發生地,辦公室成員相應增加相關科室(單位)的負責同志,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

2.2職責

2.2.1指揮部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縣有關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的規定,部署上級部門交辦的有關工作;

(2)組織公司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建立健全供水系統重大事故的應急指揮管理體系;

(3)發生應急事件時,負責對事件進行調查,預判事件的發展趨勢及危害程度,決定是否啟動公司供水系統應急預案;

(4)負責指揮、協調和組織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負責向上級管理部門和縣委、縣政府報告事故情況和應急措施;

(5)負責協調相關部門共同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6)供水系統恢復正常後負責關閉公司的應急處理程序;

(7)組織對公司重大供水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8)統一對外報道、發送相關信息,核發事故通報。

2.2.2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1)負責公司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完善工作;

(2)負責組織公司應急預案知識的宣傳、培訓工作,制定公司應急預案的演練計劃並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3)發生緊急事件時指導和協助開展供水設施的應急檢修、搶險、排險、快速修復和恢復重建工作,對事故應急工作中發生的爭議和問題提出緊急處理意見和建議,力爭把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4)在應急響應時負責相關信息的接受、核實和上報工作;

(5)在應急響應期間負責指揮部領導成員、成員單位和專家組之間的聯絡,及時傳達指揮部的指示;

(6)應急響應時負責收集情況,提出報告和建議,負責檢查指揮部決策和指令的執行情況;

(7)負責安排指揮部辦公地點並通知指揮部成員參加指揮部會議,根據指揮部指示協調各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負責協調對事故發生地的人力、物力支援;

(8)指導做好穩定社會秩序和傷亡人員的善後及安撫工作;

(9)應急響應期間負責事故的信息報道稿件和新聞發佈的起草。

2.3要求

各科室(單位)要結合工作職責,健全搶險組織機構,成立專業應急搶險隊伍,針對科室(單位)工作職責和易發事故制定科學的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完善的搶險設備、交通和通訊工具,積極組織開展事故應急救援知識培訓教育和宣傳工作,制定應急預案演練計劃,在公司指揮部的指導下定期組織演練。出現重大供水安全事故必須及時彙報公司指揮部,並立即組織進行搶險。應急響應期間,負責事故發生地的協調工作。

3、日常預防預警機制

3.1監控機構

供水節水計劃科負責公司供水系統運行的監測、預警工作。水質檢驗科和抄表科負責建立城市供水水質監管體系和檢測網絡。抄表科、稽查科、供水節水計劃科、鴻達供水工程公司負責公司供輸水乾管及城區輸配水管網的運行監測。

3.2檢測網絡

由水質檢驗科和抄表科人員組成水質檢測網絡,定期對公司供水水質進行檢測對用户用水情況進行調查監測。

4、應急響應要求

4.1總體要求

根據可能發生的事故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將供水應急事件級別分為Ⅰ級、Ⅱ級、Ⅲ級,根據險情相應啟動應急預案。供水系統事故發生後,現場人員必須立即報告公司領導和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力量實施事故應急、搶險、排險、緊急供水、快速修復、恢復重建等方面的工作。

4.2情況報告

4.2.1基本原則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單位應在第一時間報告;

(2)準確:報告內容要客觀真實,不得主觀臆斷;

(3)直報:發生重大事故要直報指揮部領導,同時報指揮部辦公室。

4.2.2報告程序

(1)供水系統事故發生後,現場人(目擊者、單位或個人)有責任和義務立即撥打電話報公司指揮部,公司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報告後立即指令相關科室(單位)派員前往現場初步確認事故規模和嚴重程度;

(2)緊急事件一經確認,指揮部辦公室應立即向指揮部負責人彙報;

(3)發生緊急事件的單位應在事故發生後儘快寫出事故快報,送至公司指揮部辦公室;

(4)若系水源、水質、傳染性疾病引起的突發公共事件,指揮部負責人應及時彙報縣委、縣政府和縣住建、環保、公安、衞生防疫等部門。

快報應儘可能包括以下內容:

①事故單位的詳細名稱、單位負責人、聯繫電話及地址;

②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類別;

③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範圍、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④事故的簡要經過;

⑤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斷;

⑥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應急處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⑦需要公司和社會相關部門協助搶救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⑧事故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⑨其他需要上報的有關事項。

5、應急響應

5.1應急響應事件

突發性事件主要包括:

(1)公司取水水源或供水設施遭受生物、化學、毒劑、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質等污染;

(2)主要輸供水乾管和配水系統管網發生大面積爆管或突發災害,影響城區大面積供水或區域供水影響嚴重;

(3)地震、洪澇、颱風等自然災害導致取水受阻,泵房淹沒,生產設備毀損造成城區大面積停水;

(4)水廠淨水設備發生淨水藥物嚴重泄漏事故;

(5)水廠、加壓站因為突然停電造成機電設備無法正常運行造成大面積停水或影響區域供水嚴重;

(6)傳染性疾病爆發;

(7)戰爭、恐怖活動導致水廠停產、供水區域減壓等。

5.2應急響應程序

(1)重大事故發生科室(單位)接報告後啟動應急預案,並做到:

①負責人應迅速趕赴事故現場,評估事故規模,立即向公司應急指揮部報告;

②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進行救援,組織現場搶險,防止事態擴大,嚴格保護事故現場;

③採取安全防範措施保護事故現場,負責維護現場秩序和事故現場證據收集工作;

④服從政府統一部署和指揮,瞭解掌握事故情況,協調組織搶險救災和調查處理等事宜,並及時報告事態趨勢及狀況;

⑤因人員搶救、防止事態擴大、恢復生產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作好標誌,採取拍照、攝像、給圖等方法詳細記錄事故現場原貌,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2)公司指揮部辦公室接到事故單位彙報後,立即報告總指揮;指揮部領導成員根據實際情況判定是否需要啟動公司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如決定啟動預案,公司指揮部辦公室應立即通知指揮部成員召開指揮部的首次會議,宣佈啟動公司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預案,通報事故情況,通知指揮部辦公室工作人員到位並開展應急工作。

(3)迅速與事故發生地建立聯繫,瞭解並核實有關事故和應急情況,及時收集彙總事故發生的情況和各科室(單位)意見,根據事故嚴重程度和範圍,必要時向上級部門報告。

(4)指揮部召開指揮部成員和專家工作組會議,根據事故和應急情況提出城市供水系統的搶險、搶修、臨時供水等建議方案,討論應急工作救援措施,並組織現場工作組赴現場指揮、指導應急救援工作的開展。

在應急響應期內,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本部門的職責分工開展應急工作,指揮部成員必須堅守崗位。

5.3應急救援

(1)指揮部派出現場工作組,由公司領導帶隊,對事故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指揮、指導事故現場的應急搶險救援和事故調查工作。

(2)公司各科室(單位)在公司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應迅速趕赴現場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按照應急預案中的職責分工,做好搶險救援工作,並協助公司應急指揮部開展事故調查工作,及時將有關情況向公司應急指揮部報告。

5.3主要救援措施

(1)因供水設施損毀或水質污染造成人員傷亡事故的,應先搶救受傷人員,及時、有序、高效地清理現場,搜尋、急救與安全轉送傷員,降低傷亡率,減少事故損失;專業技術人員及時進入現場積極採取有效措施控制局面,防止事故擴大化。

(2)水源污染事故,應立即停用現有水源,及時啟用備用水源。已污染水源應及時在環保、衞生部門指導下,安全清排污染物;受污染地水廠構築物應進行清洗消毒;組織有關人員協助公安、環保、衞生等部門對水污染事件進行調查,查明原因並採取相應措施,確保及時供水。

(3)對於大面積停水事故,指揮部成員按照職責分工,迅速查明原因,提出解決方案,在最短的時間完成搶修工作。

(4)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停水的,在保障羣眾的基本飲水需求的前提下,積極搶修供水設施、設備,儘快恢復供水。

(5)發生火災、爆炸、倒塌等事故時,按照應急預案中的職責分工,首先對人員進行搶救、疏散與轉移,確保人員安全;同時,按照工作分工與程序,搶險救災工作人員迅速對現場進行控制與處理。

(6)供水機電設施、設備遭受破壞而造成重大供水事故時,指揮部立即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維修調試,儘快恢復通水;同時,協助公安等有關部門要展開調查,查明事情的原因並採取必要措施。

6、應急保障

6.1指揮保障

為滿足指揮部決策、指揮和對外應急聯絡的需要,公司指揮部應急指揮地點必須具備及時接受、顯示和傳遞供水系統事故信息,接受、傳遞供水系統應急組織應急響應的有關信息的條件,必須確保與各有關部門之間信息傳輸的暢通。

6.2通訊保障

通訊保障工作必須保證應急期間指揮部與公司各科室(單位)通訊聯絡的需要,必須保證隨時接收上級有關部門和事故發生地的有關信息。指揮部工作人員必須24小時保持通訊暢通。

7、應急終止

7.1終止程序

應急程序的結束遵循“誰啟動、誰負責”的原則,由相關應急組織指揮機構決定應急程序的終止,並負責通知相關單位和公眾。

7.2應急終止的後期工作

7.2.1相應應急指揮機構

(1)整理和審查所有應急記錄和文件等資料;

(2)總結和評價導致應急狀態的事故原因和在應急期間採取的主要措施。

7.2.2有關部門和單位

(1)供水系統應急程序終止後的一個月內,公司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交書面報告,報告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供水系統事故的基本情況,事故發生的原因、發展過程、採取的措施以及造成的損失(包括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分析、評價所採取的主要應急響應措施及其有效性,總結主要經驗教訓,提出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等。

(2)公司應急指揮部應對事故的性質、發生的原因進行確認,核實事故造成的損失,對事故的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對事故應急處理的程序、組織、管路等工作和應採取措施的有效性進行修改和完善。

8、培訓演習

8.1每年要有計劃、有針對性地組織演練,必須達到使公司搶險單位和人員熟知應急搶險的程序和措施的要求。根據公司的發展變化要經常性地對公司供水系統應急預案進行修訂以保證其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8.2公司供水系統應急預案涉及的各科室(單位)要有計劃地組織開展應急預案學習培訓的工作。

企業供水應急預案5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安全供水是關係到全縣工農業生產正常進行和廣大人民羣眾切身利益的大事,同時也是構建和諧社會和全面實現小康目標的一項重要任務。為做好浦江縣城市供水系統突發事故應急工作,指導應急搶險,及時、有序、高效、妥善地處理事故、排除隱患,並在必要時實施緊急支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供水事故造成的損失,保護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預案》《浙江省城市供水、燃氣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城市供水條例》《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生活飲用水衞生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制定本預案。

1.3工作原則

遵循“以人為本、統一領導、分級負責、重點保障”原則,堅持從保障人民羣眾的飲水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限度地減少或避免因供水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其它危害。

1.3.1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明確各部門、供水企業、諮詢機構的相應職責,有效地處置突發公共事件。

1.3.2統籌協調,快速反應。統籌安排各部門應急工作任務,加強各部門的協調與合作,密切配合,保證重大信息及時報告、準確傳遞、快速處置。

1.3.3長效管理,落實責任。以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為首要目標,實行強化政府監管與企業規範經營相結合的長效管理原則。根據突發事件的影響人口、危害程度進行分級,確定不同級別的情況報告、預案啟動、應急響應程序,落實城市供水事故應急責任機制。

1.4適用範圍

本預案系浦江縣處置突發事件總預案中的子預案,適用於浦江縣行政區域內因突發性事件,致使城市供水系統發生事故,嚴重影響城市供水水質、水量或導致人身傷害的應急處置。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在縣政府統一領導下,按照上級應急預案組織領導體系的要求,成立浦江縣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縣應急領導小組)

2.1縣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領導小組

2.1.1縣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組成

組長:縣政府分管副縣長

副組長:縣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

縣水務局主要負責人

縣水務集團主要負責人

成員:縣水務局、縣水務集團、縣應急管理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財政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市生態環境局浦江分局、縣氣象局、縣市場監管局、縣衞生健康局、縣公安局、縣交通局、縣電信公司及各管線管理單位、縣供電公司、縣消防救援大隊等有關部門以及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人。

2.1.2縣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職責

(1)決定啟動本預案,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和檢查督促浦江縣城市供水系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貫徹執行省市應急領導小組、縣政府有關工作指示。

(2)直接指揮浦江縣供水企業中心調度室、仙華水廠、通濟水廠的調度生產運行及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3)負責全縣供水突發事故應急信息的接受、核實、處理、傳遞、通報、報告;及時掌握全縣範圍內供水突發事故情況。根據情況需要,向縣政府、市建設局報告事故應急處置情況和提出應急措施的建議。

(4)組織對事故發生地區進行技術支持和支援,必要時,提請縣政府請求市政府,周邊縣市及軍分區、駐金部隊的支援。

(5)組織供水救援和保障行動方案的演練,組織事故應急技術研究和應急知識宣傳教育等工作。

(6)決定其他有關全縣範圍內供水突發事故應急的重要事項。

2.1.3縣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

縣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預案實施過程中的重大事項的指導、協調和保障工作。

(1)縣水務局:負責事故發生時的水源供給保障的協調工作;協調、會同相關部門完善和實施城市供水事故防控技術方案;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對事故發生地進行技術支持和支援,協助事故現場事故調查工作。

(2)縣水務集團:負責全縣供水事故信息的接受、核實、處理、傳遞、通報、報告;開展對事故應急技術的學習和應急知識宣傳教育等工作;建立應急保障所需的相關資源動態數據庫,建立應急狀態下的徵集調用工作機制,做好應急處置所必需的物資、技術、裝備準備;負責搶險隊伍對事故發生地進行調度供水、事故搶險施救工作。負責事故現場事故調查工作。

(3)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安全生產專家對本預案適用範圍內的事故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組織或參與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4)浦江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城市範圍內事發區域損壞的道路、綠化等公共設施的搶修和恢復,地下管線的協調工作。

(5)縣財政局:負責籌集城市重大供水突發事故處置所需經費,根據處置工作需要及時撥付,並加強對處置經費使用的監管。

(6)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涉及供水法律法規相關的市政管理、公用事業管理、城市供水管理等行政案件的查處工作。

(7)市生態環境局浦江分局:負責事故發生地、周邊地區和周圍相關飲用水源的環境監測和實時報告;對防止污染源的進一步擴散和消除污染源提出對策措施,對事故產生的廢棄物等有害物的處置提出建議,並協助相關部門進行清理。

(8)縣氣象局:負責發佈事發地區的氣象監測預報、預警信息。

(9)縣市場監管局:負責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的事故調查、監測鑑定和其他產品質量的檢驗、檢測。

(10)縣衞生健康局:負責組織協調事故中的醫療救治、衞生監督、疾病控制、職業衞生和放射衞生防護工作。

(11)縣公安局:負責事故的安全保護工作,維持現場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組織指揮排爆、案件偵破等工作,負責事故現場區域內的道路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導工作,負責保障搶險救援人員、車輛通行暢通。

(12)縣交通局:負責調配交通資源,優先安排城市供水緊急突發事故應急處置物資的調運。

(13)縣電信公司及各管線管理單位:負責事發區域損壞的線路、管道及附屬設施搶修。

(14)縣供電公司:負責事發區域損壞的電力設施搶修。

(15)縣消防救援大隊:負責火災撲救,配合做好事故中的搶險救援工作,負責組織應急車輛為指定地區送水、供水。

(16)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相關單位和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事發區域的相關救援、協調等工作。

2.2縣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及職責

2.2.1縣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水務局。

主任:縣水務局局長

副主任:縣水務集團負責人、縣水務局分管副局長

成員:縣水務局辦公室主任、縣水務集團辦公室主任、縣水務局法制與水資源水保科科長、縣水務局工程管理與監督科科長、縣自來水公司負責人、西水東調管理中心負責人、通濟橋水庫管理中心負責人。

2.2.2縣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縣供水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是在應急響應期間負責縣應急領導小組領導、成員單位和有關人員的聯絡,負責收集情況,及時傳達縣應急領導小組的批示。應急響應時,提出報告和建議;及時傳達和執行縣政府的各項決策和指令,並檢查和報告執行情況。

應急狀態下的職責

(1)指導、組織開展突發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2)負責縣應急領導小組領導、成員單位和專家工作組的聯絡,負責收集情況,及時傳達縣應急領導小組的指示。

(3)督促、檢查工作部署落實情況。

(4)做好災情及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收集、彙總、上報工作。

(5)經縣應急領導小組授權,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進行現場調查、取證,並根據現場調查結果和專家意見,擬定事故處置的技術措施,提出報告和建議;及時傳達和執行縣政府的各項決策和指令,並檢查和報告執行情況。

常態下的職責

(1)與有關縣(市、區)政府、縣級有關部門、各地縣、市級部門建立聯繫機制,收集、分析、研究有關城市安全供水方面信息,提出預警或啟動預案建議。

(2)組織修訂和完善預案,積極配合各縣(市、區)政府有關單位制定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和行動方案。

(3)調查總結突發事故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的理論和實踐,不斷完善突發事故的應急機制。

(4)負責對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和應急行動方案,建立應急專業隊伍和有關專家信息庫,開展應急演練及對應急物資儲備、經費保障等情況進行監督。

(5)組織我縣處置城市供水突發事故的培訓和演練。

2.3縣應急領導小組專家工作組及其職責

由城市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運營和衞生防疫、環境監測、電力工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參加上級應急領導小組統一組織的活動及專題研究;應急響應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關情況,聯繫上級專家組,為應急決策提供諮詢或提出建議;參與事故調查,對事故處理提出諮詢意見。

2.4應急救援力量

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救援力量由突發事故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水務集團、應急管理局、縣城鄉自來水有限公司等有關部門單位組成。

3事故分級

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是指由人為或自然因素引起,具有突然發生性、不可預見性,並在較大程度上影響或可能影響安全供水和社會秩序,損害或可能損害人身健康及社會財產安全的事件。

3.1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按照其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分為四級:特別重大事故(Ⅰ級)、重大事故(Ⅱ級)、較大事故(Ⅲ級)、一般事故(Ⅳ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3.1.1特別重大事故(Ⅰ級)

(1)造成5萬户以上居民連續48小時以上停止供水,或發生一次性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別重大事故。

(2)城市水源(金坑嶺水庫、仙華水庫、通濟橋水庫)或供水設施(仙華水廠、通濟水廠及管網設施)因戰爭、自然災害或突發性污染造成原水放射性指標或毒理學指標濃度超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的10倍以上。

(3)取水水庫(金坑嶺水庫、仙華水庫、通濟橋水庫)大壩、引水渠道、格網池、引水鋼管、取水涵管等發生垮塌、斷裂、爆裂或長期乾旱致使水源枯竭。

(4)地震、洪災、旱災、滑坡、泥石流、颱風等導致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沒,機電設備毀損無法供水。

(5)消毒、輸配電、淨水建築物設施設備等發生火災、爆炸、倒塌、嚴重泄漏事故。

(6)戰爭、恐怖活動導致仙華水廠或通濟水廠停產、供水區域減壓等。

3.1.2重大事故(Ⅱ級)

(1)造成3萬户以上居民連續24小時以上停止供水,或發生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重大事故。

(2)城市水源或供水設施因戰爭、自然災害或突發性污染造成原水放射性指標或毒理學指標濃度超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的5―10倍。

(3)涉及跨縣級行政區域或超出事發地縣級政府處置能力的重大供水事故。

(4)需要由市應急領導小組負責處置的重大供水事故。

3.1.3較大事故(Ⅲ級)

(1)造成1萬户以上居民連續12小時以上停止供水,或發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較大事故。

(2)當水源水、出廠水、管網水受到較大污染,主要感觀理化指標超過標準1-5倍。

(3)出廠水主幹管和城區內主要配水管網發生大面積爆管或突發災難,影響大面積供水。

(4)城市供水網絡的調度、自動化控制、營業等遭受入侵、失控、毀壞。

3.1.4一般事故(Ⅳ級)

(1)造成1萬户以上居民連續8小時以上停止供水的一般事故,或發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下的一般事故。

(2)當水源水、出廠水、管網水受到輕度污染,水中出現異味,主要感觀理化指標超過標準。

4預警與預防機制

4.1監控機構

縣水務集團負責城市供水系統運行的監測、預警工作。主要職責是:建立城市供水水質監管體系和檢測網絡,對檢測信息進行收集、彙總分析;對城市供水系統運行狀況進行評估並作出報告。

4.2檢測網絡

由浙江省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金華監測站、浦江水務集團中心化驗室組成檢測網絡,定期對城市供水水質進行檢測。

5應急響應

5.1總體要求

城市供水突發事故發生後,在縣政府領導下,水務局負責組織實施事故應急、搶險、搶修、快速修復、恢復重建等方面的工作,並及時向縣政府和市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情況。造成人員傷亡的突發事件,可越級上報。

5.2事故報告

5.2.1報告程序

(1)供水突發事故發生後,現場人(目擊者、單位或個人)有責任及義務立即報告縣水務局(供水熱線電話:84111589)或縣應急聯動指揮中心(110)。有關應急組織接到報告後,立即指令相關部門派員前往現場初步確定是否屬於供水突發事故。

(2)水務局接到事故報告後,按照“迅速、準確”的原則,立即報告縣政府、金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同時開展響應行動。發生II級及以上重大事故或在特別緊急的情況下,企業及各級、各部門除根據管轄權限逐級上報外,可直接報至省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各級應急組織之間必須保持24小時通信暢通。發生Ⅲ級以上事故可直接報縣應急領導小組。

(3)城市供水若系水源、水質、傳染疾病引起的突發公共事件,應同時報環保、衞生等相關部門。

5.2.2報告內容

快報應儘可能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單位的詳細名稱、單位負責人、聯繫電話及地址。

(2)事故單位的經濟類型、生產規模、水廠座數、水源地(地表、地下)處數。

(3)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類別。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範圍、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5)事故的簡要經過。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斷。

(7)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8)需要向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搶救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9)事故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10)其他需要上報的有關事項。

5.2.3相關記錄

各級應急領導小組應對組織、協調、保障應急行動的情況做出詳細記錄。

5.3預案啟動

發生Ⅰ、Ⅱ級供水系統突發事故,按省、市應急領導小組有關指示開展應急工作,同時啟動本預案;發生Ⅲ級供水系統突發事故,需要由市、縣應急領導小組負責協調處置的較大事故,同時啟動本預案;發生Ⅳ級一般事故和其他事故的,由縣供水應急領導小組決定是否啟動本級應急預案,組織應急處置。

5.4響應行動

城市供水突發事故發生後,各相關人員在接警後應立即趕赴現場,按職責分工開展工作,聽從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並做到:

5.4.1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態擴大。

5.4.2嚴格保護事故現場。

5.4.3迅速派人趕赴事故現場,負責維護現場秩序和證據收集工作。

5.4.4服從上級應急領導機構和縣政府統一部署和指揮,瞭解掌握事故情況,協調組織搶險救災和調查處置等事宜,並及時報告事態趨勢及狀況。

5.4.5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態擴大、恢復生產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好標誌,採取拍照、攝像、繪圖等方法詳細記錄事故現場原貌,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5.5指揮和協調

5.5.1縣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到I級、II級事故報告後,立即分析事故的嚴重程度,及時向市、省應急領導小組報告並提出處置建議,由省應急領導小組進行決策,並宣佈啟動省級供水預案。同時將事故情況報告省政府、省水利廳和省建設廳。

5.5.2縣供水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到III、IV級事故報告後,立即分析事故的嚴重程度,及時向縣應急領導小組報告並提出處置建議,並宣佈啟動本預案。同時將事故情況報告縣政府、市政府。

5.5.3第一時間召開縣應急領導小組成員會議,通報事故情況,立即開展應急工作,同時視情況等待省、市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人員到位後指導應急工作。

5.5.4縣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迅速與縣水務局建立聯繫,瞭解並核實有關事故和處置情況;各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做好相關應急工作;縣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及時做好協調工作,並收集彙總事故發生情況和各部門意見,根據事故嚴重程度和範圍,隨時向省政府、省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省水利廳和省建設廳彙報事故處置進展情況。

5.5.5縣應急領導小組及時召開成員單位和專家工作組會議,根據事故和應急情況提出城市供水系統的搶險、搶修、臨時供水等工作方案,組織工作組赴現場協助、指導應急救援工作。

5.5.6縣應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及辦公室成員按照本部門的職責開展應急工作,成員必須堅守崗位。

5.5.7在應急處置中,搶險救援需跨部門、跨地區調配應急物資、救援力量的,由縣應急領導小組集中統一、及時調配。

5.6工作流程

工作流程和應急處置方法,由縣供水事故應急領導小組根據本預案內容負責編制。

5.7信息發佈

城市供水突發事故的信息發佈由縣、市或省應急領導小組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確保信息準確、及時傳遞,並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向社會公佈。必要時,由省政府新聞管理部門進行指導協調,重大情況報省政府決定。有關新聞發佈工作,按照《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佈會應急預案》實施。

5.8善後處理

縣應急領導小組、縣水務局和民政部門要督促、協調有關單位依法認真做好死、傷者家屬的安撫、賠償及其他善後工作,確保社會穩定。

6應急結束

6.1結束程序

突發事故得到有效控制,隱患基本消除,按照“誰啟動、誰結束”的原則,由相應的縣供水事故應急領導小組決定應急結束,並通知相關單位和社會公眾。

6.2事故調查與總結

6.2.1縣應急領導小組要按照有關規定,由縣水務局負責牽頭,對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事故調查,認真吸取教訓,及時整改,並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評估。

6.2.2在事故調查過程中,要認真分析城市供水事故原因,從城市供水的規劃、設計、運行、管理等各方面提出改進建議。

6.2.3城市供水應急終止後的1個月內,縣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領導小組應向縣政府提交書面總結報告。總結報告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發生事故的供水系統基本情況,事故原因、發展過程及造成的後果(包括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分析、評估,採取的主要應急響應措施及其有效性,事故結論,調查中尚未解決的問題,主要經驗教訓,事故責任人及其處理意見,各種必要的附件等。

7應急保障

7.1指揮通信保障

縣供水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地點設在縣水務局,配備通信設備,滿足指揮決策、應急協調和對外聯絡的需要,主要包括:

7.1.1逐步建立和完善縣城市供水突發事故響應網絡系統,並建立相應的網絡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證應急響應期間應急領導小組同縣政府、省市應急響應部門、有關單位和應急專家工作組通信聯絡的需要。為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指揮和與有關部門的信息傳輸提供條件。

7.1.2應急響應期間,應保障通信網絡系統的正常工作;隨時接收縣政府的指示和事故發生地的事故信息;縣應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有關人員應24小時保持通信暢通。

7.1.3應急響應期間,電力部門應保障中心調度室、各制水廠的電力供應,確保制、供水生產及管網運行調度的正常。

7.2隊伍保障

必須保證建設好3支應急救援基本力量。

7.2.1工程設施搶險力量:由縣水務集團搶險作戰單元和當地消防官兵組成,擔負事發現場的工程設施搶險和安全保障工作。

7.2.2專家諮詢和技術力量:由從事科研、勘察、設計、施工、質監、安監等工作的技術專家組成,負責事發現場的工程設施運行安全性鑑定,研究應急方案,提出相應對策和意見等。

7.2.3應急管理力量:由各成員單位的有關工作人員組成,擔負接收縣政府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的應急指令,組織各有關單位對城市供水企業安全事故進行應急處置,並與有關部門進行協調及信息交換。

7.3裝備保障

縣水務局負責指揮協調緊急情況下供水設施搶險設備、物資的儲備和調配方案,報縣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領導小組備案。供水企業儲備的常規搶險機械、設備、物資應滿足搶險急需,每年更新一次,報本級應急領導小組備案。

7.4財政保障

事故發生企業在超出自身經濟支付承擔能力時的資金保障,按照縣財政應急措施實施。

7.5宣傳、培訓與演練

7.5.1宣傳

有計劃、有目的、有針對性地開展預防城市供水突發事故及事故應急處置知識的宣傳,提高規範意識和快速反應能力。宣傳的主要內容包括城市供水安全飲用及應急的基本常識等。公眾信息交流工作由水務局和縣供水企業負責。

7.5.2培訓

(1)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應急管理教育培訓工作。重點抓好供水企業應急專業隊伍和應急管理部門專業人員的培訓工作,提升突發供水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2)培訓工作要合理設置課程,分類指導,嚴格考核,保證培訓工作的質量。

(3)培訓工作要結合實際情況,採取定期與不定期多種組織方式。

7.5.3演練

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組織供水事故應急演練,以檢驗預案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應急響應能力。

7.6獎勵與責任

縣應急領導小組按照有關規定,對在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不服從指揮、不認真負責或臨陣脱逃、擅離職守並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8附則

8.1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浦江縣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領導小組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報縣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市建設局備案。

供水企業根據本地應急預案制定本單位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組織,儲備常規搶險物資。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浦江縣水務局負責解釋。

8.3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之前印發的《浦江縣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企業供水應急預案6

一、我鎮農村供水工程概況

(一)農村水資源利用情況

我鎮轄區共有行政村22個,人口5.4萬人。除鎮區、四里村以及梅家村、陰泉村、石盤村部分村民小組已與鎮區自來水廠管網連接外,其餘全部為村組集中供水工程。到20xx年中,我鎮村組集中供水工程共100處,分散供水工程散佈在其餘自然村,基本解決了全鎮所有農村人口的飲水不安全問題。大部分供水工程取用地下水外與山泉水,個別村組供水工程取用自山塘、溪流等地表水。

(二)農村供水季節性缺水原因

我縣屬湘南山丘區,喀斯特地貌,降雨時空分佈不均,呈現南北山區多、中部丘陵少的特點,特別是四里鎮轄區屬於少雨區,加上地表植被差、上型號水利工程少等原因,屬於我縣少有的乾旱少雨區,遇乾旱易造成水量不足。部分水源井為淺層井,採水深度均在50米以內,但由於得不到降雨的有效補給,也易造成水量不足。

特別是今年6月以來,我縣持續高温少雨天氣,累計平均降雨量較歷年同期均值偏少四成,部分村組出現了人畜飲水困難。根據我縣及我鎮氣候規律以及氣象 部門預測,後段降雨仍有可能持續偏少,羣眾生活用水困難問題將可能進一步加劇。

二、基本原則

(一)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把保障人民羣眾的生命健康和飲水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建立健全預防預警機制。

(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鎮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在鎮防汛抗旱指標部的統一指揮下,建立健全分級管理、分級響應、條塊結合的應急管理體系。

(三)統籌安排,分工合作。以鎮人民政府與行政村為主體,整合資源,統籌安排各部門抗旱工作任務,加強協調配合和分工合作,處理好日常業務和應急工作的關係。鎮政府各有關部門視情況給予協調、指導、技術支持並組織力量全力支援。

(四)快速反應,有效控制。季節性缺水發生以後,各級各部門應根據預案要求快速作出反應,組織會商,啟動應急處置程序。

三、應急措施

1.相關村組出現季節性缺水情況後,立即報告村委會,由村委會逐級上報至鎮政府。

2.相關村組應積極開展生產自救,尋找應急備用水源並投勞籌資自行建設。一旦出現季節性缺水,可啟動備用井,與原管網連接供水。

3.村莊周邊無備用水源的,由鎮政府採取送水等方式應急供水,確保供水量不低於《農村飲水安全評價準則》中的相關指標。

四、水質保障措施

1.以地表水為飲用水水源的,取水點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範圍內的水域及沿岸為地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1)排放生活污水、工業廢水、施用難降解或劇毒的農藥排放有毒氣體、放射性物質、從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源水域水質的活動;

(2)採礦、採石、挖砂、堆放廢渣;

(3)新建、擴建、改建與村鎮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4)禁止捕撈、停靠船隻排筏;禁止人工養殖、放養家禽。

2.以地下水為飲用水水源的,取水點周圍半徑30米內為地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1)排放生活污水、工業廢水、施用難降解或劇毒的農藥

(2)採礦、採石、挖砂,堆放垃圾、廢渣;

(3)鋪設污水管渠、修建設置滲水廁所、滲水糞坑等污染源;

(4)新建、擴建、改建與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五、應急預案體系

鎮農村供水季節性缺水應急預案體系分為兩級:

1.鄉鎮應急預案:鎮政府負責編制完成本轄區內供水季節性缺水應急預案,報縣水利局備案。

2.村級(供水單位)應急預案:由村委會(供水單位)負責編制供水季節性缺水應急預案,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六、職責分工

鎮農業服務中心負責全鎮農村供水季節性缺水情況的彙總、上報工作,爭取上級抗旱應急資金,擬定全鎮季節性缺水應急工程投資估算和實施計劃,指導季節性缺水應急工程建設;鎮財政所負責本級抗旱預算資金籌集並監管資金使用;鎮衞健部門負責應急水源點的水質檢測和日常監測工作,督促相關村組落實水質消毒淨化措施;塘市公安派出所負責應急水源點人為污染事件的查處;鎮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應急備用水源保護措施。

各村村委會對本轄區農村飲水安全負總責,負責本轄區內季節性缺水情況的統計上報工作,做好羣眾解釋和輿情應對處置工作;積極組織受旱羣眾生產自救,建設應急備用水源;對確無備用水源的村組,應立即組織送水車送水。

七、應急保障

(一)組織保障

鎮政府成立農村供水季節性缺水應急領導小組,明確人員及職責,根據季節性缺水情況,迅速作出反應,組織會商,從組織上保障季節性缺水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理。

(二)財力保障

鎮財政所負責及時核撥應急工作所需的經費,確保抗旱應急工作的正常進行,並監督資金的使用。

(三)技術隊伍保障

縣水利局各管片技術人員負責應急水源建設的技術服務指導,鎮政府安排好車輛和人員負責應急送水工作。

(四)後勤保障

鎮政府負責制定後勤保障預案,負責做好飲用水的調撥及抗旱服務隊伍的後勤生活保障。

八、附則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企業供水應急預案7

為了保障全園師生員工健康地學習、工作、生活,促進學校各項工作順利開展,防範安全事故發生,切實有效降低和控制安全事故的危害,依照上級有關要求及有關法律法規,從我校實際出發,特制定我校飲用水應急預案。

一、組織機構。

1、學校飲用水事故處理機構。

總指揮:

副總指揮:

成員:

二、應急預案。

(一)飲用水中毒事件

1、處置事件的組織:幼兒園領導,教育局、保健醫生,衞生防疫部門人員。

2、報告程序:

(1)幼兒園領導。

(2)教育局領導。

(3)根據事件需要,經領導同意後報告報告地方防疫部門。

3、處置措施

(1)發現情況後立即向有關部門和幼兒園主要領導彙報。

(2)以最快速度將中毒人員送往就近醫院,無交通工具時撥打急救中心電話“120”或“110”請求救助。

(3)由保健醫生飲食服務管理人員封存現有飲用水食物,無關人員不允許到倉庫存水處。通知供水單位到校接受調查。

(4)立即組織骨幹教師組成陪護人員隊伍,由各幼兒園領導安排負責陪護,無關人員未經批准不準到醫療單位探視,以免影響治療秩序。

(5)根據領導要求,分別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市、區防疫部門報告。

4、注意事項

(1)穩定師生情緒,要求各類人員不以個人名義向外擴散消息,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亂。

(2)如有個別家長來校探視,由各幼兒園做好家長的思想工作和接待工作。

(3)事故發生後,要注意維護正常的學習秩序和工作秩序,組織人員做好食物中毒人員的思想工作。

(4)如有新聞媒體要求採訪,必須經過有關領導同意,未經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採訪,以避免報道失實。

(二)飲用水供應中斷

如幼兒園飲用水短期(臨時)中斷供應:

(1)幼兒園可安排食堂人員及時在幼兒園的主要通道處設置温開水供應點,保證幼兒飲水的正常供應。

企業供水應急預案8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做好普洱市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有效預防、控制和應急處置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最大限度地減少城市供水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維護人民羣眾飲水安全和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雲南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及《普洱市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普洱市行政區域內各縣(區)發生Ⅳ級及以上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的防範和應急處置。

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是指由於城市水源或供水設施遭受污染、發生不可抗拒自然災害事件(如:地震、洪災、嚴重乾旱、山體滑坡、泥石流等)、取水水庫大壩(含:攔河堤壩、取水涵管等)發生垮塌、斷裂等,導致水源枯竭、供水系統設施設備發生事故引起的突發性事件(如:爆炸、倒塌、失控、毀壞、嚴重泄漏等)、城市主要輸供水主幹管和配水系統管網發生爆管造成局部地區受淹(或導致房屋倒塌、道路塌陷)、傳染性疾病爆發、戰爭和恐怖活動等各種自然災害、事故等引起的供水突發事件。

1.4 城市供水突發事件分級

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按照其可控性、影響城市供水居民人口數量和供水範圍的嚴重程度,從低到高劃分為四個等級,即:Ⅳ級(一般)、Ⅲ級(較大)、Ⅱ級(重大)和Ⅰ級(特別(重大)。

1.4.1 Ⅳ級(一般)供水突發事件。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且48小時以上未恢復供水: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10人以下重傷;

(2)5000户以上10000户以下居民用户連續停水24小時以上;

(3)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

1.4.2 Ⅲ級(較大)供水突發事件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且48小時以上未恢復供水的: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10人以上50以下重傷;

(2)計劃外造成1萬户以上3萬户以下居民用户連續停水24小時以上;

(3)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

1.4.3 Ⅱ級(重大)供水突發事件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且48小時以上未恢復供水的: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蹤),或50人以上100以下重傷;

(2)計劃外造成3萬户以上5萬户以下居民用户連續停水24小時以上;

(3)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

(4)省人民政府、省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發佈涉及本轄區的

Ⅱ級預警供水突發事件。

1.4.4 Ⅰ級(特別(重大)供水突發事件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且48小時以上未恢復供水的: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100人以上重傷;

(2)計劃外造成5萬户以上居民用户連續停水24小時以上;

(3)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

(4)省人民政府、省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發佈涉及本轄區的Ⅰ級預警供水突發事件。

1.5 應急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把保障公眾生活用水、身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加強對水質的監測、監控和管理,提高應急科技水平,增強及早發現、及時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儘量避免或減少突發供水危機事件的發生。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有關單位和部門各司其職,建立統一指揮、分工明確、反應靈敏、協調有序、運行高效的應急工作機制。針對供水突發事件級別,採取應對措施,充分發揮各部門職能作用和供水企業的行內資源,形成優勢互補、資源共享的供水突發事件聯動處置機制。

(3)快速反應,聯動處置。加強以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建立聯動協調製度,充分發揮鄉鎮(街道)、社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志願者隊伍的作用,依靠公眾力量,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4)資源整合,專羣結合。按照資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實現組織、資源、信息的有機整合。充分發揮專家在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研判、決策諮詢、專業救援、應急搶險、事件評估等方面的作用。有序組織和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5)依法規範,加強管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加強應急管理,促進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切實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加強宣傳和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公眾自救、互救和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綜合素質。

2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普洱市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組織體系由市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現場應急指揮部、各縣(區)人民政府應急指揮機構和事發地供水企業組成。

2.1應急組織體系

2.1.1普洱市市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

根據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需要,成立普洱市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和組織普洱市各縣(區)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其中:

總指揮: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

副總指揮:市人民政府副祕書長、市水務局局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市應急管理局局長

成員單位:市政府辦公室、市委宣傳部、市水務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教育體育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商務局、市衞生健康委、市外辦、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市氣象局、市民政局、普洱供電局、各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供水企業。

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可遞補增加其他有關單位負責人為市應急指揮部成員。

2.1.2普洱市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應急指揮部下設普洱市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應急辦”)。市應急辦設在市水務局,市應急辦主任由市水務局局長兼任,成員由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相關人員組成。

應急期間,市應急辦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並要求有領導帶班,應急值班電話:0879-2122301、0879-2828107(傳真)。

2.1.3 現場應急指揮部

市應急指揮部根據現場應急處置工作需要,視情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指揮長由市應急指揮部指揮長臨時任命。現場應急指揮部成員由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有關負責同志組成。

2.1.4現場應急工作小組

現場應急指揮部下設14個現場工作小組,即:供水搶修組、監測評估組、醫療救護組、污染處置組、治安警戒組、交通保障組、通信保障組、物資保障組、後勤保障組、信息發佈組、市場維穩組、對外工作組、技術專家組、善後處置組。

以上工作小組的成員組成單位及工作職責詳見附件2。

2.1.5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急指揮機構

各縣(區)相應成立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報市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2.1.6事發地供水企業

各縣(區)供水企業根據本預案,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企業應急指揮機制和應急預案體系,建立與企業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應急搶險隊伍,配備應急搶險裝備,負責做好城市供水突發事件先期處置和自身能力範圍內的有關應急工作。

2.2應急工作職責

2.2.1市應急指揮部工作職責

(1)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於應對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的決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2)指揮和協調一般和較大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行動,配合重大、特別重大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行動,協調跨地區的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3)負責調度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物資、裝備、器材及相關設施等。

(4)協調市級有關部門、部隊參與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行動。

(5)負責啟動、變更和終止應急響應。

2.2.2應急辦工作職責

(1)執行市應急指揮部的決定和指示。

(2)負責城市供水突發事件預警和應急處置工作的綜合協調及相關組織管理工作。

(3)協助相關部門進行應急搶險工作及供水突發事件的信息報送和發佈工作。

(4)承擔編制和修訂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協調預案演練、業務培訓和應急物資儲備。

(5)對各有關單位履行預案中的職責情況進行指導、督促和檢查。

(6)加強與毗鄰地區的聯繫,建立健全應急工作協作機制。

(7)建立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搶險專家庫和搶險隊伍聯絡網絡,組建應急搶險專家組;

(8)完成市應急指揮部交辦其他有關應急工作任務。

2.2.3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工作職責

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建立供水突發事件工作流程和有關制度,在市應急指揮部的指導下,做好對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的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1)市政府辦公室:代表市人民政府負責應急預案實施過程中與市直其他部門、各縣(區)人民政府的協調配合;代表市人民政府請求省內外有關部門的技術、物資支持;向省人民政府報告情況,向境內外新聞媒體發佈新聞信息等。

(2)市委宣傳部:負責指導、協調突發事件的新聞報道,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信息發佈和輿論引導工作。

(3)市水務局:負責協調、監督、檢查、指導全市城市應急供水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城市應急供水工程建設;開展重要江河流域和湖

泊防洪規劃、涉河工程建設等供水管理工作;負責江河洪水和旱情的監測預報;負責全市城市應急供水工程建設;做好滇池流域水源流量以及各水庫備用水源流量的監控,及時與省水利部門聯繫;負責水資源的統一調度和管理,做好供水應急保障工作。

(4)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在建、已建尚未驗收移交工程的已建供水管道設施齊全,督促、指導各區及建設業主完成在建、已建尚未驗收移交工程的已建供水管道設施齊全,督促施工單位制定安全供水計劃;管理市政府直管公房的供水安全,做好城市危房的供水安全,配合做好排險和緊急情況下的羣眾轉移疏散工作。

(5)市應急管理局:牽頭負責普洱市城市供水突發事件中涉及生產安全事故的原因調查處理等工作。組織、協調水旱災害的救助工作,管理、分配救助應急羣眾的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核查災情,統一發布應急工作情況,及時向指揮部提供救災信息。

(6)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通信企業,負責保障供水突發事件處置工作中的通信工作。

(7)市教育體育局:配合有關部門對市縣(區)兩級學校開展供水安全檢查,督促各學校疏通內部供水管網;組織開展全市有關學校師生供水安全知識宣傳工作;發生突發供水事件時及時報告市應急指揮部。

(8)市公安局:配合做好工程搶險救援隊伍行進路線的交通管制和秩序維護。

(9)市財政局:保障必要的經費開支,確保突發事件處置所需裝備、器材等物資的經費供給,並做好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10)市自然資源規和劃局:承擔全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負責全市山體滑坡、崩塌、地面塌陷和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組織開展地質災害調查,建立和完善預防預警體系,及時向指揮部提供地質災害易發地區分佈情況,隨時提供有關情況。

(11)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水源環境污染的應急監測工作,組織協調水源地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專家提出環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議並監督實施,防止環境污染進一步擴大或轉移;及時報告環境污染的有關信息”。

(12)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協調做好應急救援裝備、物資和人員疏散等運輸保障工作;參與由交通運輸事故造成的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負責指導配合供水緊急事件處置過程中涉及公路損毀、搶修破路等事宜的應急處理。

(13)市商務局:負責從商場、超市、菜市場調配(徵用)事發區域急需的生活日用品、方便食品、桶裝水、礦泉水、蔬菜、豬肉等物資,組織協調應急區應急物資的供應,並行使管理職能。

(14)市衞生健康委:負責應急區疾病預防控制和醫療救護工作;災害發生後,組織衞生健康部門和醫療衞生人員趕赴應急區,開展防病治病,預防和控制疫情的發生和流行,及時向指揮部提供應急區疫情和防治信息;負責水源水和自來水水質監測和水質衞生安全評估以及數據收集和彙報工作,加強預防疾病流行監控工作,參與事故衞生技術調查工作。

(15)市外辦:負責處理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員的事宜,負責接待、協調外國及港澳台新聞媒體的採訪。

(16)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參與事件中特種設備的應急處置、檢測檢驗,預防次生事件發生,負責應急期間的物價監控與市場監管行政執法工作。

(17)市消防救援支隊:按照上級指示,參與協助應急處置有關工作,主要負責營救遇險羣眾、轉移重要物資、協助參與工程搶險、排險以及城市應急送水等城市應急供水任務,保障遇險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和事件受災區的正常生活。

(18)市氣象局:負責天氣氣候監測、預測預報和人工影響天氣工作;對汛情、旱情形勢做出氣象分析和預測;及時組織力量,對重要天氣形勢和災害天氣做出滾動預報,及時向指揮部提供氣象信息;突發事件發生後提供發生突發事件區域的氣象情況資料。

(19)普洱供電局:負責所轄供水設施的供電安全;積極配合地方人民政府開展城市供水應急工作,保障城市供水應急措施的電力供應和災後電力恢復;負責保障事故地區和供水系統電力供應;用户供水設施、電氣設備、供電線路突發故障時,供電局有關人員應立即趕往現場協助用户進行搶修。

(20)市民政局:做好經應急管理部門災害應急期救助和過渡期救助後,基本生活仍有困難的受災羣眾,及時給予臨時救助,幫助其度

過難關;協助做好遇難人員的善後處置工作。

(21)各縣(區)人民政府:在普洱市政府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後期處理工作;同時,按照本預案結合本地實際編制本級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和預案演練,切實做好本行政區域內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2)各縣(區)供水企業:根據本預案,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企業應急指揮機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建立與企業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應急搶險隊伍,配備應急救援搶險設備,負責做好供水突發事件即時處置和自身能力範圍內的應急處置工作。

2.2.4現場應急指揮部工作職責

負責指揮協調各應急小組展開現場的應急處置與救援行動,主要職責包括:

(1)劃定事件現場警戒範圍,必要時實施交通管制及其他強制性措施;

(2)研究判斷事件性質及危害程度,制定搶險應急處置方案,組織實施現場處置,組織控制和消除事件危害源;

(3)向市應急指揮部報告現場應急處置進展情況;

(4)向市應急指揮部提出現場應急結束建議,經市應急指揮部同意後宣佈現場應急結束。

各現場應急工作小組職責詳見附件3。

3預測預警

3.1預測監測

各縣(區)人民政府、執法、環保、水利、衞健等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執行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強政務值班和信息報送的有關規定,整合信息監測預測資源,依託政府系統辦公業務資源網及相關網絡,建立健全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監測、預測、預警系統,加強對有關信息的收集、風險分析和動態的監測預測,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各縣(區)供水企業要加強對供水範圍內設施監控,確保供水能力和供水水質,對有關可能導致供水突發事件的信息,應密切關注,及時進行分析,研究確定應急措施,事態嚴重時及時向有關部門、應急救援機構和專家通報情況,做好應急準備工作。

3.2預警分級

根據城市供水突發事件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影響的範圍,突發供水事件的預警級別對應劃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並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其中Ⅰ級為最高級別,Ⅳ級為最低級別。

3.3預警發佈

對需要向社會發布預警的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根據緊急和危害程度,依託現有預警信息發佈平台,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發布、調整和解除預警信息。

Ⅰ級預警報請省人民政府發佈,Ⅱ級預警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發佈,Ⅳ級、Ⅲ級預警由市突發供水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發佈。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預警級別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3.4預警措施

3.4.1Ⅲ級、Ⅳ級預警措施

(1)立即啟動有關應急預案,發佈預警公告;

(2)責令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向社會公佈反映突發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強對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3)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有關專家學者,隨時對突發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突發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響範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級別;

(4)定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並對有關信息的報道工作進行管控;

(5)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警告,宣傳避免、減輕危害的常識,公佈諮詢電話。

3.4.2Ⅰ級、Ⅱ級預警措施

(1)指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並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

(2)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並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衞,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4)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5)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避免或者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

(6)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並予以妥善安置

和轉移重要財產;

(7)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範性、保護性措施。

3.5 響應準備

(1)做好思想準備。加強宣傳,增強全民預防城市供水突發事件和自我保護的意識,做好應急供水的思想準備。

(2)做好組織準備。建立健全城市應急供水組織指揮機構,落實應急供水責任人、應急供水隊伍和供水突發事件易發重點區域的監測網絡,加強應急供水專業機動搶險隊和應急供水服務組織的建設。

(3)做好工程準備。按時完成水毀、旱損工程修復和水源工程建設任務,對存在隱患的水庫、堤防、涵閘、泵站、輸配水設施等各類工程設施進行應急除險加固。

(4)做好預案准備。修訂完善各類防洪預案、洪水預報方案、防洪工程調度規程、堤防決口和水庫垮壩應急方案、防禦山洪災害預案、抗旱預案、城市應急供水方案、城市排水事件應急方案。對昆明自來水集團供水範圍內的城市供水,要做好各個供水片區發生城市供水突發事件後相應的城市供水應急預案,切實保障城市供水。

(5)做好物資準備。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儲備必需的應急供水物資,合理配置種類,在供水突發事件易發重點區域應儲備一定數量的

搶險物資。

(6)做好通信準備。保證預警反饋系統的運行完好,充分利用公網,確保雨情、水情、工情、災情信息和指揮調度指令的及時傳遞。健全水文、氣象測報站網,確保雨情、水情、工情、災情信息和指揮調度指令的及時傳遞及下達。

(7)做好城市供水檢查。以查組織、查工程設施、查預案、查物資及查通訊為主要內容分級檢查。發現薄弱環節,明確責任、限時整改。

對未經審批並嚴重影響城市供水的項目,依法強行拆除。

3.6預警級別調整和解除

發佈預警信息的政府根據事態的發展,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及時更新發布預警信息。上級人民政府認為下級政府發佈的預警信息不恰當的,應責令下級人民政府改正或直接發佈有關預警信息。

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預警發佈信息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在原公佈範圍內宣佈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並解除已經採取的有關措施。

4應急響應

4.1 響應分級

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等因素,與事件分級相對應,應急響應由低到高劃分為四個等級,即:Ⅳ級(一般)、Ⅲ級(較大)、Ⅱ級(重大)和I級(特別重大)。

4.1.1 響應條件

(1)Ⅳ級(一般)響應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啟動Ⅳ級響應:

①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10人以下重傷的;

②5000户以上、1萬户以下居民用户連續停水24小時以上;

③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以下的。

(2)Ⅲ級(較大)響應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啟動Ⅲ級響應:

①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10人以上50以下重傷;

②計劃外造成1萬户以上3萬户以下居民用户連續停水24小時以上;

③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

(3)Ⅱ級(重大)響應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啟動Ⅱ級響應: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蹤),或50人以上100以下重傷;

②計劃外造成3萬户以上5萬户以下居民用户連續停水24小時以上;

③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I級(特別重大)響應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啟動I級響應: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100人以上重傷的;

②計劃外造成5萬户以上居民用户連續停水24小時以上的;

③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1.2 響應措施

(1)Ⅳ級響應措施:事發地政府和城市供水企業應立即採取措施,啟動本級相關應急預案全力進行處置,及時控制事態,減少損失,同時組織力量對事件性質、類別、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進行評估,並向市應急辦報告。在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向市應急辦請求擴大應急。市應急辦密切關注事態發展,必要時給予應急處置指導和支持。

(2)Ⅲ級響應措施:由市應急辦提出啟動Ⅲ級應急響應建議,報市政府或指揮長批准啟動本預案。市應急指揮部協調相關成員單位立即趕赴現場接管現場指揮部,開展搶險應急處置工作,組織調動供水企業、屬地政府,以及市相關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資源進行協同處置。必要時,組織專家對突發事件提出應急處置方案,或報請省政府派出工作指導組幫助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供水企業採取應急供水措施予以配合。

(3)Ⅱ級(響應措施:由市應急指揮部報市政府同意啟動本預案,並宣佈城市供水進入應急警戒狀態,同時立即上報省政府,接受省指揮部統一指揮,上移指揮權。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立即按職責開展各項工作;限制城市建築、洗車、綠化、娛樂、洗浴行業用水,削減工業用水;供水企業採取應急供水措施。

(4)I級響應措施:由市應急指揮部報市政府同意啟動本預案,並宣佈城市供水進入應急供水狀態,同時立即上報省政府,接受省指揮部統一指揮,上移指揮權。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立即按職責開展各項工作;停止供應城市建築、洗車、綠化、娛樂、洗浴行業用水,關閉相關給水閥門;限制工業用水;供水企業採取應急供水措施。

4.2信息報告

4.2.1信息報告程序

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後,現場任何公民均有責任和義務立即向110應急聯動指揮中心或供水相關部門報告。

相關城市供水企業在發現或接到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報告後,要立即採取先期處置措施,並在30分鐘內向所在地供水主管部門報告。報告應採用書面形式,情況緊急,可先採用電話報告,書面報告後補的方式。在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事發地供水主管部門在接到供水突發事件報警後,在第一時間做好應急處置工作。迅速瞭解和彙總相關信息,甄別供水突發事件等級與發展趨勢。在發生1小時內由事發地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向本級政府和市應急辦報告事件情況。

市應急辦接報後按照災害危害程度及時進行分析研判,若認定為較大及以上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市委市政府總值班室、市應急指揮部報告,並通報其他相關單位;若確認為特別重大、重大供水突發事件,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4.2.2信息報告內容

報告應儘可能包括以下內容:

(1)發生事件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性質,簡要經過,初步判斷事件原因;

(2)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用户(減壓、無水)範圍,人員傷亡情況,事件發展趨勢;

(3)事件發生後採取的先期處置措施及事件控制情況;

(4)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搶救和處理的相關事宜及其他需上報的事項;

(5)事件報告單位負責人簽字或加蓋單位印章。

4.2.3信息共享和處置

(1)信息共享和處理原則。城市供水突發事件信息共享和處理的基本原則主要應包括“迅速、準確和直報”三原則:

①迅速:最先接到供水突發事件信息的單位應在第一時間報告;

②準確:報告內容要客觀真實,不應主觀臆斷;

③直報:發生嚴重、特別嚴重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最先接到供水突發事件信息的單位應報告應急指揮機構,由應急指揮機構報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

(2)信息共享和處理內容

①接到城市供水突發事件信息後,市應急辦應立即核實其真實性,應判定事件類別和級別;無法核實其真實性的,應在1小時內指令事件發生地有關部門派員前往現場核實。

②供水突發事件一經確認,市應急辦立即向市應急指揮部報告。

③根據市應急辦的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視情決定啟動應急預案。

④市應急辦應迅速通知專家工作組和專業搶險救援隊伍做好應急準備,並應根據市應急指揮部指令趕赴事件現場。

⑤可能或發生Ⅰ級、Ⅱ級突發供水事件時,由省人民政府按程序及時通報相鄰省(區)。

可能或發生Ⅲ級突發供水事件,涉及或影響相鄰州(市)的,由市人民政府及時通報相鄰地區;可能或發生Ⅳ級突發供水事件,涉及或影響到相鄰州(市)的,由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負責通報相鄰地區。

⑥城市供水突發事件中有外籍或者港澳台人員傷亡、失蹤、被困的,或者可能影響到境外的,應由當地人民政府及外事辦、台辦等部門按照國家規定上報。

4.3應急處置

4.3.1先期處置

(1)突發供水事件的評估

①評估內容:明確突發供水事件的性質和類別,預測可能的影響範圍、發展趨勢;確定突發事件的級別;評估應急處置措施是否得當,應急能力是否達到控制突發事件的需求等。

②快速評估步驟:通過對突發供水事件發生地區進行現場調查、收集資料,並迅速對現有信息資料進行全面分析研究,提出評估意見,

為技術應急和行政決策提供依據。

(2)突發供水事件的確認。Ⅰ級供水突發事件由省人民政府組織專家進行確認;Ⅱ級供水突發事件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專家進行確認;Ⅳ級和Ⅲ級供水突發事件由市指揮部負責組織專家進行確認。

(3)先期處置措施。發生或即將發生突發供水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實後,在尚未劃定突發供水事件級別之前,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和有關單位負責人接報後,要立即趕赴現場,迅速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並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

先期處置可採取以下應急措施:

①實施緊急疏散和救援行動,組織羣眾開展自救互救;

②緊急調配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資源用於應急處置;

③劃定警戒區域,採取必要管制措施;

④實施動態監測,進一步調查核實情況;

⑤向社會發出避險警告或預警信息;

⑥有可能波及其他縣(區)的,要及時通報;

⑦其他必要的先期處置措施。

4.3.2擴大應急

(1)Ⅳ級擴大應急。在採取先期處置措施基礎上,達到Ⅳ級突發供水事件標準的,由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處置,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進行指導和協助。

(2)Ⅲ級擴大應急。在採取先期處置措施基礎上,根據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的報告,達到Ⅲ級突發供水事件標準的,由市指揮部決定啟動本預案及有關專項預案,採取進一步的措施進行處置:

①成立市指揮部,召開指揮部工作會議;

②市指揮部派出有關人員到現場指導處置工作,負責現場信息的收集報告和聯絡協調工作;

③發佈啟動有關應急預案的指令;

④對事發地縣(區)級人民政府作出具體指示,責成市級有關部門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⑤派出工作組和專家組,必要時由當地人民政府派出掌握少數民族語言的工作人員參加處置工作;

⑥調集專業處置力量和搶險救援物資增援,必要時請求部隊和武警部隊給予支援;

⑦根據突發供水事件的級別和發展態勢,市指揮部副指揮長趕赴事發地靠前指揮。必要時,市指揮部指揮長到現場指揮;

⑧向市應急辦、市委市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請求省人民政府或省級有關部門給予支持,向周邊州(市)通報情況。

⑨傳達落實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領導的指示。

(3)Ⅰ級、Ⅱ級擴大應急。達到Ⅰ級或Ⅱ級突發供水事件標準的,事發地的應急指揮機構應立即向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或有關部門報告突發事件信息,最遲不應超過2小時。同時,應根據職責和規定的權限啟動有關應急預案,及時、有效地進行處置,控制事態發展。待上級預案啟動後,在上級應急領導機構的指揮下開展處置工作。

4.3.3指揮和協調

進入Ⅰ、Ⅱ級響應後,市供水應急指揮部在國家和省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按照預案有關規定實施應急救援。

進入Ⅲ級響應後,市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協調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協調成員單位及其應急機構、救援隊伍參與應急救援。相關機構按照各自應急預案提供支援或保障,有關應急隊伍在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救援和採取緊急處理行動。

一般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後,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需要,及時協調有關部門協助事發地政府和城市供水企業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當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是由於城市水源遭受污染或不可抗拒自然災害事件引起時,依據國家和省、市相關預案執行,啟動《普洱市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事件應急預案》等相關應急預案。

4.3.4緊急處置

(1)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單位和歸口管理部門以及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接報後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①迅速採取有效應急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件擴大;

②迅速派人趕赴事件現場,負責維護現場秩序和信息收集工作;

③服從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部署和指揮,協調組織搶險救災和調查

處理等事宜,按照各自的預案和處置規程,共同實施供水應急和緊急

處置工作,並及時報告事態趨勢及狀況;

④供水突發事件的責任單位及歸口管理部門應在事件發生後2小

時內寫出事件快報,報送應急指揮機構,如情況緊急可越級上報。

(2)當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當地應急力量不足時,應報請上級城市供

水應急指揮機構予以支援。

4.3.5治安維護

市公安局、武警部隊按照有關規定,參與應急處置和治安維護工作。要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羣、重要物資和設備的安全防護,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依法採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態,維護社會秩序。

4.3.6人員防護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指定或建立與人口密度、城市規模相適應的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避險場所,完善緊急疏散管理辦法和程序,明確責任人,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公眾安全、有序地轉移或疏散。

根據不同類型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發生時對搶險救援人員危害性的不同,在搶險救援隊伍進行應急搶險救援任務之前,為應急人員配備相應應急裝備和防護裝備,明確進入和離開事件現場的程序,確保應急人員的安全。

4.3.7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如供水突發事件進一步升級,需要廣大社會力量予以支援時,由市應急指揮部會同應急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社會力量動員範圍、組織秩序、決策程序進行等,發動社會力量為當地羣眾提供資金和物資幫助。

4.3.8信息發佈

通過政府授權發佈、發新聞稿、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佈會、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藉助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等多種途徑,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向社會發布城市供水突發事件和應對工作信息,迴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信息發佈內容包括事件原因、損害程度、影響範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採取的措施、公眾防範常識和事件調查處理情況等。

4.4應急終止

4.4.1 應急終止的條件

應急終止遵循“誰啟動、誰負責”的原則。對於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1現場得到控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者有關危險因素己經消除;

(2)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消除;

(3)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己無繼續的必要。

4.4.2 應急終止程序

(1)Ⅰ、Ⅱ級應急終止

①恢復正常供水後,由發佈啟動預案的城市供水應急指揮機構宣佈結束,或者由事發地應急指揮機構提出,經上級應急指揮機構審核批准後結束;

②現場應急指揮部向所屬各專業應急隊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

③狀態終止後,繼續對事件進行跟蹤監測和評估工作,直至其他補救措施無需繼續進行為止。

(2)Ⅲ、Ⅳ級應急終止

①由現場救援指揮部確認終止時機,或由事件責任單位提出,經現場救援指揮部批准;

②現場應急指揮部向所屬各專業應急隊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

③應急狀態終止後,繼續對事件進行跟蹤監測和評估工作,直至其他補救措施無需繼續進行為止。

5後期處置

5.1善後處置

事發地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的善後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撫卹補償、徵用物資補償、保險理賠、災後重建、污染物收集處理等事項),妥善安置慰問受害及受影響人員,儘快恢復正常秩序,確保社會穩定。

5.2調查評估

突發事件調查處理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重大、特大突發事件,由省政府、國務院或授權有關部門牽頭組成調查組進行評估,市政府做好配合工作。

市應急指揮部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家組對較大及以上的供水突發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並向市政府報告;一般供水突發事件由事發縣(區)政府負責調查,並向市應急指揮部報告。

調查評估的主要內容有事件原因、性質、人員傷亡、影響範圍、經濟損失等情況,提出防範、整改措施和處理建議。

6應急保障

市應急指揮部負責按照應急分工和本應急預案要求做好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的應急保障工作。

6.1通信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以保證應急響應期間通信網絡系統的正常工作;隨時接收省、市政府的指示和事件發生地的事件信息;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有關人員應24小時保持通信暢通。

6.2交通運輸保障

市交通運輸局會同有關部門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根據需要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必要時可緊急動員和徵用其他部門及社會的交通設施裝備,確保應急物資和應急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運達。

6.3醫療衞生保障

市衞生健康委根據應急需要,快速組建醫療衞生應急專業技術隊伍進入救災現場,組織實施醫療救治工作和各項預防控制措施。市有關醫療機構根據需要及時調集必需的藥物、醫療器械等資源,支援現場救治和防疫,必要時組織動員市紅十字會等社會力量參與醫療衞生救助工作。

6.4物資經費保障

各級財政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落實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所必需的資金保障;政府各有關部門做好應急救援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儲存、調撥和緊急供應;供水企業每年為應急搶險設備及演練工作提供資金保障,配齊搶險物資、機械設備、機具、車輛等,確保在應對突發事件時搶險物資的供應。

6.5技術保障

市政府各有關部門應開展供水應急工作管理模式、突發公共事件預測、預防、預警和應急處置等技術的研究,不斷改進技術裝備。市、縣(區)政府建立專家組,為應急處置提供決策諮詢和服務。各供水企業負責建立完善的技術文件、技術人才、技術措施保障體系。

6.6宣傳保障

應急指揮機構應及時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發布應急預警、應急響應啟動和應急救援等信息,滿足居民知情權,爭取社會的理解和支持。

信息發佈應及時、準確、權威。供水企業及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傳播與供水應急有關的信息。新聞媒體報道應客觀、公正,並以正面報道為主。

7監督管理

7.1 宣傳教育和業務培訓

7.1.1宣傳教育

各級供水應急指揮機構應當組織編制公眾應對供水突發事件技術教材和應急手冊,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新聞媒體,廣泛開展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教育,普及應急基本知識和技能。

7.1.2業務培訓

各級供水應急指揮機構應針對供水突發事件特點,組織有關人員培訓,熟悉應急處置程序,提高應對供水突發事件能力和水平,確保供水突發事件預防和應急措施準確到位。

供水企業應加強對員工進行上崗前培訓,確保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技能的能力;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7.2預案演練

各級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做好預案演練計劃,按照應急預案及相關預案的規定組織演練,做好各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及通信聯絡,確保緊急狀態下有效溝通和統一指揮。

城市供水企業每年至少組織一次供水事件應急演練,提高供水工作人員的搶險救災能力,確保負責應急、搶修的隊伍始終保持良好的工作準備狀態。

7.3獎懲制度

對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事件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置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或遲報、謊報、瞞報、漏報重要情況的有關責任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附則

8.1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原則上每三年修訂一次,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所涉及的機構發生重大變化時,應及時進行修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1)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2)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3)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5)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6)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7)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急指揮機構、供水企業要根據本預案制定本級政府或應急預案或有關應急實施方案,確保本預案各級預案相互銜接,應急工作高效協同。

8.2預案演練

預案編制單位應建立應急演練制度,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組織開展人員廣泛參與、處置聯動性強、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本預案至少每3年進行一次應急演練。

8.3預案編制和解釋

本預案由普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編制並負責解釋,報市政府批准後,印發實施。

普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在應急預案印發後的20個工作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向有關部門備案。

8.4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企業供水應急預案9

一、組織指揮

學校供水應急防範領導小組,統一負責學校供水應急系統的組織、指揮、協調、管理。

組 長:xx

副組長:xx、xx

成 員:xx、xx、xxx、xxx、xx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xx兼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應急期間的信息收集、彙總和按程序報告,督促落實領導小組決定事項和上級領導批示、指示精神等工作。辦公室設在通慧樓三樓事務室(電話:xxxxxxxx0)。

二、 響應和處置

對發生的一般性影響危及學校正常供水的事件,領導小組儘快判明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果斷處置,全力控制事態的發展,減少財產和社會損失。

1、供水水質防範預案

(1)學校發生飲用水污染突發事件時應及時做好登記,上報學校領導,並同時向市衞生監察支隊和教體局報告,報告的內容為事件發生的時間、涉及班級、發病人數、主要症狀。

(2)學校發生飲用水突發污染事件時,應啟動應急機制,落實專人負責,及時調動人員共同處置:

①校長統一安排、指揮調控;

②總務處事務室負責立即保護好現場和關閉進水總閘閥閥門,保存造成污染或疑似有毒的飲用水;

③總務處服務部負責立即組織和提供全校師生員工可飲用的水,並準備好器具盛裝飲用水,校醫負責對提供的飲用水進行餘氯比對和消毒;

④安全處、校醫、班主任以及老師一起保護好患者的嘔吐物、排泄物,並及時送患者去醫院治療和進行嘔吐物、排泄物的檢測;

(3)供水和相關人員在接受調查後方可離開。

(4)學校派人做好家長和全校師生員工的安撫工作。

(5)學校配合市衞生疾病控制中心、市衞生執法監察支隊的調查工作,提供患者的信息,協助工作人員做好必要的採樣工作。

(6)嚴格按照二次供水的要求和專業人員的建議做好預防飲用水污染的措施:

①嚴格執行日常檢查制度;

②加強日常衞生工作;

③加強消毒和餘氯比對工作;

④加強全校範圍內的健康教育工作;

⑤暫停集體性活動。

(7)每日向市衞生疾病控制中心、市衞生執法監察支隊報告師生員工病例的恢復情況,新發病情況,並做好記錄。

2、管網搶修應急預案

供水搶修範圍:學校校園內所有供水管網

(1)保證有足夠用於供水管網的機械、設備、配件、器材,並保證設備處於良好狀態。

(2)供水管網搶修時限:20mm、25mm供水管網白天1小時內,夜晚2小時內;50mm白天2小時內,夜晚3小時內;500mm白天6小時內,夜晚10小時內。

企業供水應急預案10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做好渦陽縣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指導應急搶險,及時、有序、高效、妥善處置事故、排除隱患,並在必要時實施緊急支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可能造成的損失,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經濟發展,特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城市供水條例》《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生活飲用水衞生監督管理辦法》《安徽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亳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渦陽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主要適用於本縣城市規劃區域內的一般、較大供水安全事故的處置工作,重大、特別重大安全事故的先期處置工作,指導本縣的城市供水安全事故的應對工作。凡涉及跨本縣行政區域的,或超出本縣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市政府負責處置的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依據《亳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規定處置。

1.4工作原則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縣政府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的應急管理體制。縣人民政府領導全縣突發供水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協調處置全縣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的突發供水事件;屬地政府負責本轄區內一般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和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先期處置工作。屬地政府主要領導是本轄區突發供水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統籌安排,分工合作。以城市為主體,統籌安排各部門應急工作任務。加強各部門的協調與合作,在日常管理工作的基礎上開展城市供水突發事件預防工作。

長效管理,落實責任。城市供水以保障供水安全為首要目標,實行強化政府監管、企業規範經營相結合的長效管理原則。根據突發事件的影響人口、危害程度進行分級,確定不同級別的情況報告、預案啟動、相應應急程序,落實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的應急責任機制。

1.5事故分類分級

突發性事件主要包括:

(1)城市水源或供水設施遭受生物、化學、毒劑、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質等污染;

(2)攔河堤壩、取水涵管等發生垮塌、斷裂致使水源枯竭;

(3)地震、洪災等導致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沒,機電設備毀損;

(4)消毒、輸配電、淨化構築物等設施設備發生火災、爆炸、倒塌、嚴重泄漏事故;

(5)城市主要輸供水乾管和配水系統管網發生大面積爆管或發生災害影響大面積供水。

按照事故嚴重程度、影響範圍和影響時間等因素,將城市供水安全事故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

1.5.1 Ⅰ級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且48小時以上不能恢復供水的,為I級供水突發事件:

1.受影響的居民人口占城市居民總人口的40%以上;

2.受影響的供水範圍占城市總供水範圍的50%以上;

1.5.2 Ⅱ級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且48小時以上不能恢復供水的,為Ⅱ級供水突發事件:

1.受影響居民人口占城市居民總人口的30%-40%(含40%);

2.受影響的供水範圍占城市總供水範圍的40%-50%(含50%)。

1.5.3 Ⅲ級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且48小時以上不能恢復供水的,為Ⅲ級供水突發事件;

1.受影響的居民人口占城市居民總人口的20%-30%(含30%);

2.受影響的供水範圍占城市總供水範圍的30%-40%(含40%)。

1.5.4 Ⅳ級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且48小時以上不能恢復供水的,為Ⅳ級供水突發事件:

1.受影響的居民人口占城市居民總人口的10%-20%(含20%);

2.受影響的供水範圍占城市總供水範圍的20%-30%(含30%)。

1.6分級響應與響應分級

突發事件應對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分類應對、協調聯動的原則。當突發事件超出事發地人民政府的應對能力時,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組織應對。一般突發事件由縣、鎮(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下同)人民政府組織應對(涉及跨縣級行政區域或超出縣級政府應對能力的一般突發事件,報請市政府及市相關部門提供支援或組織應對);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報請省、市人民政府組織應對,我縣負責先期處置。

突發事件發生後,縣、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基層組織和單位等根據突發事件初判級別、應急處置能力以及預期響應後果,綜合研判本層級響應級別。對於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重點地區或重大活動期間的,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後,可視情調整響應級別。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較大突發事件和一般突發事件,縣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應急響應。縣級層面應急響應由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原則上,一級響應由縣委、縣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指揮(由省、市人民政府組織應對,縣人民政府負責先期處置工作);二級響應由縣委、縣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指揮或指導協調(由省、市人民政府組織應對,縣人民政府負責先期處置工作);三級響應由縣委、縣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指導協調,牽頭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組織指揮(由縣人民政府組織應對,鎮級人民政府負責先期處置工作);四級響應由牽頭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組織指揮或指導協調。具體響應分級及其標準在相關縣級專項應急預案中予以明確。對於涉及面廣、敏感複雜或處置不當、後果嚴重的一般突發事件,根據應對需要,可報請市委、市政府,啟動市級層面應急響應。

鎮級人民政府響應等級可參照縣級層面應急響應級別設置,結合實際在鎮級預案或行動方案中予以明確。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在縣政府統一領導下,縣政府設立縣城市供水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辦公地點在縣住建局,負責建立、完善和實施城市供水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供水單位根據預案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

2.1縣指揮部組成及主要職責

2.1.1縣指揮部組成

總指揮:縣政府分管副縣長

副總指揮:縣政辦分管副主任,縣住建局局長

成員:縣委宣傳部、縣住建局、縣數據局、縣應急局、縣公安局、縣衞健委、縣生態環境分局、縣氣象局、縣財政局、縣交通運輸局、縣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負責人。

當發生城市供水重大事故時指揮部成員必須迅速到達指定崗位,因特殊情況不能到崗的,由所在部門同志按職務高低遞補。

2.1.2縣指揮部主要職責

(1)負責領導、組織、協調城市供水重大事故突發事件的應急搶險工作,及時傳達、部署和執行縣政府的各項決策、指令和有關工作,並負責檢查和報告執行情況;

(2)負責城市供水安全事故應急信息的接收、核實、處理、傳遞、通報、報告;

(3)及時瞭解掌握城市供水重大事故情況,根據情況需要,向縣政府報告事故情況和應急措施的建議;

(4)負責組織、指導實施對城市供水設施搶險、排險、應急加固、恢復重建工作;

(5)其他有關城市供水重大事故應急的重要事項。

2.2縣指揮部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縣委宣傳部:負責組織應急響應期間的新聞發佈工作。把握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搶險宣傳工作導向,及時協調、指導媒體單位做好輿情引導工作。

縣住建局:負責城市供水系統運行的監測、預警及預警信息發佈工作;建立城市供水安全監管體系,制定具體的搶險救援措施;建立供水安全應急救援隊,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宣傳供水安全知識;完成縣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縣數據局:負責協調和指導相關電信運營企業及時播發預警信息。根據預警和應急響應級別,協調電信運營企業配合相關部門組織面向公眾的手機信息發佈。

縣應急局:接收處理城市供水突發事件信息;協助處理供水突發事件;指導縣住建局預警信息的發佈等工作;協助指揮部完成各成員單位的有關聯絡工作;指導協調應急救援工作;會同縣住建局建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專家庫;按照縣政府的指示,組織有關專家進行事故調查與處理。

縣公安局:負責快速實施現場警戒,維護現場秩序,疏散危險區域人員及滅火等救援工作。

縣衞健委:負責做好應急搶險救援中的醫療保障工作,組織相關衞生防疫部門開展工作。

縣生態環境分局:負責對環境污染情況進行監測、分析,協助做好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縣氣象局:通過氣象監測,為制定應急搶險方案提供技術數據支持。

縣財政局:負責籌集、下撥應急搶險資金並監督使用。

縣交通運輸局:保障公路、水路等優先運送應急搶險人員和物資,及時徵調、組織應急工作所需車輛、船舶等運輸工具。

縣發展改革委:指導事故發生地城市供水系統恢復重建項目建設工作。

2.3縣指揮部辦公室組成及主要職責

2.3.1縣指揮部辦公室組成。縣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住建局,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縣住建局局長兼任。必要時從成員單位抽調人員集中辦公。

2.3.2縣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負責本縣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的監測預警和信息發佈工作;組織專家組會商事故發展趨勢,分析研判事故影響程度和範圍,及時向縣指揮部彙報;負責建議啟動、變更或終止應急響應。

在應急響應期間負責縣指揮部正副總指揮、成員單位聯絡;收集情況,提出報告和建議;及時傳達和執行縣指揮部的'各項決策和指示,並檢查和報告執行情況;負責縣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2.4專家組

縣指揮部根據需要,設立專家組,作為指揮部的諮詢機構。專家組由城市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運營和環境保護、衞生防疫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由縣住建局、縣應急局負責建立和聯絡,縣直有關單位配合。

主要職責:按照縣指揮部的要求對事故處理進行研究分析,提供諮詢或建議,對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援,參與事故調查,對事故調查提出諮詢意見。

2.5供水單位的應急組織與職責

根據縣政府的搶險應急預案及應急體系,建立應急組織體系,由企業主要領導任搶險應急組織體系負責人。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制定科學的、切合實際的搶險應急預案,健全搶險組織機構,成立搶險隊伍,配備必要的設備,定期組織演練,開展城市供水設施搶險排險、應急處置、恢復重建工作。

3.運行機制

3.1日常預防預警機制

3.1.1監控機構。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供水系統運行的監測、預警工作。主要職責是:建立城市供水水質監管體系和檢測網絡;對檢測信息進行彙總分析;對城市供水系統運行資料進行收集、彙總和分析並做出報告。

3.1.2檢測網絡。省、市、縣相關監督部門的水質監測,供水單位定期對源水、出廠水、管網水的水質檢測。

3.1.3預警級別與發佈。城市供水突發事件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表示。

有關跡象表明有可能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縣指揮部對突發事件進行研判認定,對可以預警的事件進行預警。較大的預警信息,由縣政府發佈、調整和解除;特別重大、重大事件的有關情況,由縣政府立即向市政府報告,提請市政府決定發佈、調整和解除。預警信息包括事件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預警區域、可能影響的範圍、預警事項、應對措施、發佈機關等。

3.2信息報告

3.2.1基本原則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單位或個人應在第一時間報告;

(2)準確:報告內容要客觀真實,不得主觀臆斷;

(3)直報:一般事故發生後,要在2小時內直報縣住建局。其中較大及以上事故,要第一時間直報縣政府,同時報縣指揮部。

3.2.2報告程序

(1)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後,現場人(目擊者,單位或個人)有責任和義務立即撥打0558-2862152(住建局應急電話)、0558-7257729(供水服務熱線)或110或119。縣住建局接到報告後,立即指令人員前往現場指揮處置,同時進行確認事故的危害程度。

(2)發生重特大事故後,縣住建局應在事故發生後儘快寫出事故快報,在事件發生1小時內報送縣政府。若水源、傳染性疾病引起突發公共事件,應同時報水利、環保、衞生等部門。快報包括以下內容:

a.事故單位的詳細名稱、單位負責人、聯繫電話及地址;

b.事故單位的經濟類型、生產規模、水源地(地表、地下)處數;

c.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類別;

d.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範圍、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e.事故的簡要經過;

f.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斷;

g.事故發生後採用的應急處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h.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搶救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i.事故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j.其他需要上報的有關事項。

4.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

對於一般突發事件,由供水部門全面負責城區規劃區內的應急處置工作;較大事件發生後,由縣住建局報告縣政府啟動本預案;重大、特別重大事件發生後,縣政府及時報告市政府,由市政府決定啟動相應應急預案。

4.2響應措施

4.2.1 I級(特別重大)響應措施

(1)在上級應急指揮機構的指導下,縣指揮部總指揮主持會商,指揮部全體成員參加,通報事故情況,作出相應工作部署,並及時將情況上報縣政府和市政府。縣指揮部提出啟動I級(特別重大)響應的建議,並報縣長決定。縣政府領導按分工,率工作組、專家組第一時間赴一線指導開展先期處置工作。縣指揮部密切監視事故發展變化,做好預測預報和重點工作的調度。可每天在縣新聞媒體發佈應急搶險情況通報,做好輿情引導工作。

(2)縣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3)縣指揮部負責涉及城市區域I級(特別重大)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的先期處置工作,並將工作情況上報市政府。事發地區的主要負責人第一時間趕往現場、組織救援,指揮部負責人、成員單位按照職責開展相關工作。縣指揮部應將工作情況上報縣政府和市政府。

(4)縣指揮部派出專家組赴現場指導搶險工作。

(5)申請省、市政府支持。

4.2.2 Ⅱ級(重大)響應措施

(1)在上級應急指揮機構的指導下,縣指揮部總指揮主持會商,作出相應工作部署,及時將情況上報縣政府、市政府並立即通報縣指揮部成員單位。由縣指揮部總指揮決定啟動Ⅱ級(重大)響應。縣政府領導按分工,率工作組、專家組立即赴一線指導開展先期處置工作。縣指揮部督促相關單位密切監視事故發展變化,做好預測預報和重點工作的調度。可定期在縣新聞媒體發佈應急搶險情況通報,做好輿情引導工作。

(2)縣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3)縣指揮部負責涉及城市區域Ⅱ級(重大)供水突發事件的先期處置工作,並將工作情況上報市政府。事發地區主要負責人第一時間趕往現場、組織救援,指揮部負責人、成員單位按照職責開展相關工作。縣指揮部應將工作情況上報縣政府主要領導和市政府。

(4)申請省、市政府支持。

4.2.3 Ⅲ級(較大)響應措施

(1)縣指揮部總指揮或委託副總指揮主持會商,作出相應工作安排,密切監視事故發展變化,加強應急搶險工作的指導,迅速將情況上報縣政府、市政府並通報縣指揮部成員單位。縣指揮部總指揮或委託副總指揮決定啟動Ⅲ級(較大)響應。可不定期在縣新聞媒體發佈應急搶險情況通報,做好輿情引導工作。

(2)縣指揮部根據預案組織應急搶險,並將工作情況上報縣政府和市政府。

(3)縣指揮部派出專家組赴現場指導搶險工作。

4.2.4 Ⅳ級(一般)響應措施

(1)縣指揮部副總指揮或委託有關負責人主持會商,作出相應工作安排,密切監視事故發展變化,加強應急搶險工作的指導,並將情況上報縣政府並通報縣指揮部成員單位。縣指揮部副總指揮決定啟動Ⅳ級(一般)響應。

(2)縣指揮部根據預案組織應急搶險,並將工作情況上報縣政府。

4.2.5關於不同性質城市供水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要求

我縣城市供水安全事故一般分為電氣設備事故、水質事故、管網爆漏事故,針對以上三類事故特點,應急救援時要制定有針對性的應急處置措施。

(1)電氣設備事故

①電源斷電應急處置。應儘快查找斷電原因,儘快恢復正常供電。如恢復供電所需時間較長,應及時向上級報告水廠停產情況。供水企業要根據實際情況合理進行供水調度,確保城區正常供水。

②電氣設備故障應急處置。若供水泵房機電設備發生故障,應立即切斷故障機電設備的供電線路,開啟備用水泵供水。若配電線路發生故障,工作人員應開啟備用機泵進行供水生產。

如果由於電源和電氣設備故障造成較長時間水廠停產,供水企業應立即上報縣指揮部,有關單位和部門按職責分工進行搶修,儘快恢復生產。在停產期間要加強供水調度,為停水區域解決臨時供水問題。

③電氣事故引起火災或爆炸的應急處置。現場人員立即上報,供水企業應立即組織人員疏散,將傷亡人員移至安全區域,進行事故初期的救援處置。

供水企業根據事故危害程度上報縣指揮部,縣指揮部根據事故危害程度建議啟動縣級應急預案,指派工程搶險、醫療衞生、治安保障等隊伍,進行事故搶險救援。供水企業要立即啟動生產事故調度預案,儘量保證正常供水生產。

(2)水質事故。要立即停止供水,排放、沖洗相鄰管網,啟動其它水源井,確保安全供水。縣住建局要確認受污染的時間及受污染範圍,對污染的危害進行檢測和評估,及時向指揮部反饋水質情況。對各個水質監測點進行全天候監測,確保市民飲用水的安全。儘快查明原因,做好污染物的檢測工作,合格後方可聯網供水。

(3)管網爆漏事故。搶修人員30分鐘內趕到現場進行搶修。做好為停水用户的送水準備和對停水用户的宣傳解釋工作。

(4)對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停水事故,要及時提出應急供水方案,迅速組織實施,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影響。

4.3應急支援

城市供水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啟動後,通知受災地區的羣眾和單位,全力開展事故搶險救援工作。同時保護現場、維護現場秩序,妥善保管有關物證,配合有關部門調查和收集證據。

4.4新聞發佈

縣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起草並審查新聞通稿,縣委宣傳部負責協調、指導並做好輿情監管工作。

4.5應急終止

4.5.1終止程序。一般、較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險因素消除後,經縣指揮部確認,報縣政府批准後,由縣指揮部宣佈應急結束,必要時由縣政府宣佈結束。重大、特別重大安全事故應急結束報經市政府或市政府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決定並宣佈。

4.5.2後期工作

(1)指揮部工作。收集、整理所有應急處置資料,對事故進行總結和評估,並上報縣指揮部。

(2)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供水系統應急終止後15日內,供水企業向縣住建局提交書面總結報告,認真分析事故原因,從城市供水系統的規劃、設計、運行、管理等各方面提出改進建議。

5.應急保障

5.1應急準備。縣政府及有關部門應進一步完善預警發佈機制。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健全各自應急隊伍,配備必要裝備,定期開展培訓和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5.2裝備保障。供水企業要制定緊急情況下供水設施搶險設備、物資的儲備和調配方案,報縣住建局備案。做好常規搶險機械、設備、物資的儲備,滿足搶險需要。

5.3資金保障。縣財政要根據應急搶險需要,足額安排用於供水等行業突發事件的應急搶險資金。

5.4培訓演練。有關部門要有針對性地開展對參與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人員的培訓和演練工作。

5.5宣傳教育。對公眾加強城市供水安全飲用及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6.後期處置

6.1調查評估

6.1.1縣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事故造成的損失及事故的起因、性質、影響等進行調查、評估與總結,分析應對處置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

6.1.2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事故調查過程中,要認真分析城市供水系統事故原因,從城市供水系統的規劃、設計、運行、管理等各個方面提出改進建議。

6.2善後處置和恢復重建

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結束後,縣政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組織有關部門做好災後救助、保險理賠、供水系統恢復重建等工作。

7.附則

7.1名詞術語

7.1.1供水設施。指用於取水、淨化、送水、輸配水、二次供水等設施的總稱,包括公共供水設施和自建供水設施。

7.1.2公共供水設施。指公共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和其它各項建設提供用水的設施。

7.1.3自建供水設施。指用水單位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主要向本單位生產、生活和其它各項建設提供用水的設施。

7.2預案管理與更新

縣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本預案的修改完善工作,根據縣指揮部要求適時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對預案進行評估,並視情況需要及時修訂。

7.3獎勵與責任

縣指揮部對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應急處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4預案的起草

本預案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縣住建局根據需要及時組織評估,向縣人民政府提出修訂建議。

7.5預案的生效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縣政府辦公室會同縣住建局承擔具體解釋工作。

企業供水應急預案11

第一節 適用範圍

第一條 本預案適用於集團公司範圍內由於液氯泄漏、機電設備、水源水質和供水管網出現嚴重故障或異常,導致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水廠停產或降壓供水、DN200mm(含)以上管道爆裂、水質衞生安全可能受到威脅、人員和財產可能受到較大損失以及其它公共供水安全事故。

第二節 工作原則

第二條 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羣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提高全司的安全防範意識,建立健全全司參與應對事故災難的救援工作機制。

第三條 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在集團公司安委會統一組織協調下,實行條塊結合、部門為主的應急處置機制。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負責有關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

第四條 平戰結合、專兼結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將平時管理與應急處置有機結合起來,加強培訓演練,將日常工作和應急救援工作相結合,充分發揮生產一線單位應急救援第一響應者的作用。

第五條 依靠科技,提高水平。積極採用先進的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提高預警預防水平;不斷改進和完善應急救援的裝備、設施和手段,增強應急救援能力。

第三節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應急指揮部組成及職責

一、在集團公司安委會的領導下,成立安全供水應急工作指揮部,總指揮由集團公司總經理擔任,副總指揮由分管安全的集團公司領導擔任。總指揮負總責,副總指揮具體抓。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作為日常工作機構,負責供水應急預案的具體實施工作,辦公室設在生產安全部,生產安全部負責人任辦公室主任。

二、指揮部下設五個小組:制水生產安全應急小組、供水管網安全運行應急小組、用户設施維修應急小組、水質監控應急小組、保障物資供應小組,分別由制水分公司、慶寧分公司、搶修分公司、管線管理所、公用工程公司、水質檢測中心、物資分公司及集團公司機關各職能部室組成。

三、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組織、協調、指揮全司安全供水應急救援工作;

(二)協調與公共衞生、社會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機構以及市有關單位之間的關係;

(三)決定啟動安慶供水集團公司供水應急預案。

第七條 各應急小組的機構組成及職責

一、制水生產安全應急小組

制水生產安全應急小組的組成單位主要包括制水分公司和慶寧分公司,組長為制水分公司經理,副組長為制水分公司副經理、二個水廠廠長及羅衝加壓站站長,成員為各水廠副廠長。

(一)預防階段主要職責:

1、加強取水水源的防護,值班人員對取水水源防護區域進行定期巡查,堅決制止傾倒垃圾、排放污水廢水等影響水源水質的行為,並及時嚮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彙報。

2、各制水廠和加壓站要加強廠(站)區內的管理,保持整潔乾淨的生產、工作環境,各生產人員要堅守崗位,嚴格遵守有關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定期對生產設備進行維護檢查,保持良好的運行狀態,對反應池、濾池、清水庫等制水設施定期清洗,並加強巡檢,提高安全警惕性,做好防投毒工作,保證安全優質供水。

3、加氯安全是重點,各制水廠加氯間要密閉運行。氯氣進廠一定要嚴格檢查,並做好記錄。生產操作人員一定要嚴格按加氯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如果在正常情況下,打不開角閥的氯瓶,絕對禁止使用,防止出現意外。防毒面具要經常檢查,保持完好;氯氣中和裝置等防護設備要經常進行測試,保持良好狀態,在應急時能夠正常使用。

4、高壓電氣設備定期檢驗,保證制水生產部門電力系統安全運行。制水分公司、羅衝泵站要加強電源內部線路的監護和巡檢。如果一路電源出現故障,另一路電源在徵得供電部門同意後,儘快投入使用,保證城市正常供水。

5、定期檢查、維護所有機泵設備,及時維修故障設備,確保機泵設備完好。

6、加強水質檢測工作。淨化車間、厂部化驗室按規定對水質進行定時檢測,同時水質檢測中心要履行職責,加強水質監督,全力保證水質安全,向社會供應優質的自來水。

7、兩個加壓站採用兩路管道進水,確保安全供水。

(二)應急階段主要職責

1、當發生泄氯事故時,及時啟動氯氣泄漏搶險預案(詳見第十七條)。

2、當供電系統發生故障時,及時啟動電氣設備事故應急預案(詳見第十八條)。

3、當發生水質污染事故時,及時啟動水質事故應急預案(詳見第十九條)。

二、供水管網安全運行應急小組

(一)城區供水管網運行應急小組

組長為搶修分公司經理,副組長為管線管理所所長、搶修分公司副經理,成員為搶修分公司搶修人員及管線管理所閥門管理維護人員。

(二)羅衝泵站沿線供水管網安全運行應急小組

組長為慶寧分公司經理,副組長為慶寧分公司副經理,成員為慶寧分公司搶修人員。

(三)預防階段主要職責:

1、對全市所有供水管網的閥門進行建檔造冊,掌握閥門具體位置、型號,並定期巡檢、維護,保證其使用狀態良好,以備應急之需。

2、管線管理所加強夜間檢漏工作,發現漏點,及時報搶修分公司維修,減少漏損。在市政進行道路改造時,要做好施工路段供水管網的監護工作,使供水管網不被外力破壞。

(四)應急階段主要職責

當發生爆管停水事故時,及時啟動《供水管道搶修應急預案》。

三、用户設施維修應急小組

用户設施維修應急小組主要由搶修分公司、民用水分公司組成,組長為搶修分公司經理,副組長為民用水分公司經理、搶修分公司副經理,成員為搶修分公司及民用水分公司有關班組班長。

(一)預防階段主要職責:

1、各種管道安裝和用户接水,如需要停水,都要提前通知用户,盡最大可能不影響居民生活和工業生產,保證管網正常運行,確保安全持續供水。

2、做好一户一表冬季防凍工作,通過新聞媒體向用户宣傳管道防凍常識。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集團公司《冬季保温防凍預案》要求,提前部署,備足水錶、水錶玻璃及管材配件等物資,做好各項防凍準備工作,防止在冬季出現水管、水錶大面積凍裂、凍壞的現象,保證用户正常用水。

(二)應急階段主要職責:

當在冬季出現較大範圍的水管、水錶凍壞的情況,及時啟動冬季防凍搶修預案(詳見第二十一條)。

四、水質監控應急小組

水質監控應急小組由水質檢測中心牽頭,各制水廠及各加壓站配合,組長為水質檢測中心主任,副組長為水廠生產副廠長和加壓站站長,成員為水質檢測中心及厂部化驗室工作人員。

(一)預防階段主要職責:

1、集團公司各制水廠的原水全部取自長江,水質良好,長年屬於地表水Ш類。取水口的水源保護做得較好,無重大污染源,平時應密切關注因貨運船舶翻沉可能造成的污染以及上游企業的污染事故。

2、集團公司水質檢測中心同時也是安徽省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安慶監測站,2000年即通過二級計量確認。水質檢測中心應確保檢測儀器、檢測資質、檢測能力滿足日常及應急檢測要求。

3、水質檢測中心要按照國家有關水質規範,定期對原水、出廠水及管網水進行常規檢測,每月進行一次全分析,加強水質監督和管理,確保水質合格達標。

4、水質檢測中心要按規範對淨水劑進行檢測,嚴把淨水劑質量關,從源頭確保水質安全衞生。

5、 加強與市衞生疾控中心和環保監測部門以及沿江上下游城市水質檢測部門的信息溝通,及時瞭解和掌握水質動態。

(二)應急階段主要職責

當發生水質污染事故時,立即啟動《水質事故應急預案》。

五、保障物資供應小組

保障物資供應小組由物資分公司組成,組長為物資分公司經理,副組長為物資分公司副經理,成員為物資分公司負責採購人員。

(一)預防階段主要職責:

1、備足配齊易損、易耗配件,機泵、電器零部件,水錶以及管道閥門等物資材料,及時向有關部門供應。

2、嚴把淨水劑、液氯等制水材料的質量關,向制水生產部門及時供應高質量的制水材料,從源頭上保證水質安全。

3、對於平常較少使用的物資,如吸附用的活性炭、大型管件,要與生產廠家保持聯絡,在應急需求時,能夠及時進貨。

(二)應急階段主要職責:

若發生供水事故,應及時提供所需應急物資。如果因情況特殊,有關部門需要非常備常用的物資,保障物資供應小組應儘快進貨,以最快的速度提供所需物資,確保應急搶險工作順利進行。

第八條 日常工作機構

集團公司供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集團公司生產安全部,負責應急管理的日常工作;集團公司機關各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全力配合應急指揮部工作。日常工作機構主要職責如下:

一、編制集團公司安全供水應急救援預案,進行綜合監督檢查,在指揮部的領導下,指導各部門安全供水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和實施;

二、負責集團公司安全供水應急救援體系的建設和督查等各項工作;

三、建立集團公司安全供水應急救援機構、預案等檔案,統一規劃全司安全供水應急救援通信和信息網絡;

四、組織指導全司安全供水應急救援預案演練以及人員培訓;

五、承擔集團公司供水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集團公司機關職能部門職責

一、集團公司總經理辦公室:負責統一調配各類搶險物資、生活急需品;安排好各類應急車輛、醫療救助;協調對外(上)聯絡接待和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集團公司黨委辦公室:負責組織和協調應急救援工作的宣傳報道,包括聯繫新聞媒體、信息發佈;負責善後處理、資料收集與彙報、聯繫外援等工作。

三、集團公司保衞監察部:負責現場安全警戒、人員疏散、傷員撤離、物資搬運;協助組織周邊羣眾的緊急轉移;負責保護事發單位重要目標和要害部位的安全。

四、集團公司計劃財務部:負責事發單位的損失和應急所花費用統計及彙總工作。

第十條專家工作組

一、為了更好地組織開展供水應急救援工作,成立專家工作組,作為指揮部的諮詢機構,專家工作組由集團公司的給排水、電氣、機械設備、化驗等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二、專家工作組職責:

(一)對突發供水事故處置工作、措施提出建議;

(二)對處置供水事故進行技術指導;

(三)參與制訂、修訂突發安全供水應急預案;

(四)承擔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等。

第四節 應急流程

第十一條 接警

應急工作接警中心(以下簡稱“應急中心”)設在集團公司客服中心(電話:xxxxxxx)。值班人員詢問並記錄接警詳細情況,問清報警人姓名、住址和聯繫方式等相關內容。

第十二條 出警

接警值班人員應迅速做出判斷,快速通知相關負責單位和人員,組織必要的人員,立即趕赴事故現場,進行情況核實,特別緊急情況下,可下達相應的先期應急處置指令,同時立即將接警內容及現場勘察情況上報集團公司應急指揮部。

第五節 應急響應

第十三條 事故分級

根據事故嚴重程度和影響大小等因素,將應急事故劃分為三個級別:

一級:水廠停產、DN600mm(含)以上管道爆裂、水質嚴重污染、大量氯氣泄漏以及其它嚴重事故。

二級:水廠只能降壓供水(出廠壓力低於0.20MPa)、DN400mm(含)~DN600mm管道爆裂、水源惡化可能影響水質衞生安全、相當數量氯氣泄漏及其它較重供水安全事故。

三級:水廠主要設備故障導致沒有備用機組、DN200(含)~400mm管道爆裂、介水傳染病流行期、少量氯氣泄漏以及其它影響連續、安全供水的一般性事故。

第十四條 響應級別

一級響應機制:對應於一級應急事故,啟動集團公司最高級別的應急反應,由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統一指揮、協調,根據發生事故類型,應急指揮部相應成員單位,立即投入應急搶險,並向政府及市建委報告事故狀況,必要時請求政府組織相關單位支援。

二級響應機制:對應於二級應急事故,由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及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搶險和恢復工作,並及時向市建委和總指揮報告。

三級響應機制:對應於三級應急事故,由各應急小組負責組織實施搶險和恢復工作,並及時向副總指揮及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任何級別的應急響應啟動後,如果出現險情擴大或失控,應及時啟動高一級別的應急響應。若一級響應啟動後,仍不能控制事故態勢,則報告市建委,由上級部門啟動更高級別的應急預案。

第十五條 現場處理

供水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單位必須嚴格保護事故現場,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蔓延,並根據指揮部的指令迅速採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保護財產。有關部門對事故現場進行拍照、詳細記錄和繪製簡易事故現場圖,並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等。

第十六條 應急結束

現場指揮部確認供水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經消除後,向集團公司應急指揮部提出結束現場應急的報告,經集團公司應急指揮部確認、批准後,宣佈應急結束。

應急結束後,應總結分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救援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並形成報告,報送有關部門。

第六節 專項事故應急預案 第十七條 氯氣泄漏搶險預案

發生氯氣泄漏事故時,按以下程序進行應急搶險:

一、人員疏散

依據事故的危害程度和範圍,根據應急指揮部的指令,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組織人員疏散。

二、 區域警戒

應急指揮部按泄漏地點上風500米,下風1000米的範圍確定危險警戒區;事故現場警戒區以液氯泄漏點為中心,半徑100米劃定;事故波及區域應根據當時的氣候條件和具體的監測結果劃定。事故現場警戒區和危險警戒區由有關部門負責警戒。警戒人員要佩有明顯的標誌。如果危及周邊的居民羣眾,應及時通知公安、消防、安全監督、衞生、環境保護、醫療搶救單位等部門。並按所劃定的範圍進行必要的封鎖。

三、應急處置

(一) 一般泄漏的處置

1、如果出現液氯微量泄漏,由自動報警系統、崗位操作人員巡檢等及時發現,並自動或手動啟動吸收裝置,封閉加氯間的門窗。

2、值班人員在巡檢時,感覺有明顯氣味,必須兩人以上進入現場,戴上防毒面具和相關防護用品,用10%氨水檢查泄漏點,並做好標記。

3、若值班人員能夠處理應立即處理。無能力處理時,應立即向厂部彙報,停用正在運行的設備或氯瓶,同時啟用備用加氯設備。

4、分管廠長立即安排專業維修人員進行檢修,檢修時必須戴好防毒面具和相關防護用品。

5、分管廠長必須檢查維修質量,確認不泄漏方可投入運行(或作為備用)。同時做好檢修、驗收記錄,並填寫檔案。

(二)液氯大量泄漏的處置

1、值班人員發現加氯間有強烈的刺激性氣味,周圍佈滿了黃綠色煙霧時,應立即向厂部報告,並自動或手動啟動氯氣吸收裝置。搶險人員必須佩戴氧氣呼吸器和相關防護用品,檢查具體的泄漏原因,並嚮應急指揮部報告泄漏情況。同時,現場非搶修人員應迅速撤離泄漏污染區上風500米外。當停電或電源損壞時,應儘快架設或修復電源,向氯氣吸收裝置提供動力;當附近沒有電源或電源無法修復時,視具體情況按2、3條處置。

2、值班人員視泄漏情況,採取不同的處置方法。如果是氯瓶瓶體泄漏,應帶防毒面具或呼吸器,將泄漏處轉至上方,使之處於氣態空間;易熔塞處泄漏,應用竹籤、木塞做堵漏處理;瓶閥泄漏時,擰緊六角螺母;瓶體焊縫泄漏時,應用內襯橡膠墊的鐵箍箍緊;加氯機或加氯管道開裂,應關閉氯瓶針形閥。

3、根據事故狀態,應急救援隊伍立即展開救援工作。如果自身力量難以完成救援工作或救援時有可能會出現更大的人員傷害時,總指揮應向市建委和市政府報告,請求公安、安監、衞生、環保等部門進行救援。

4、當外部救援人員到達後,制水生產安全應急小組應全力做好協調配合工作,詳細提供泄漏地點的基本情況,以便外部救援人員做出快速判斷,制訂、實施救助方案。消防救護人員佩戴好呼吸器,首先查明現場有無中毒人員,以最快的速度將中毒人員脱離現場,同時由消防隊員身着防化服對現場泄漏的液氯鋼瓶進行挖坑掩埋、投石灰、放水等緊急處理,嚴禁向泄漏的液氯鋼瓶直接噴水。應向泄漏點周圍噴霧狀鹼液(氫氧化鈉和氫氧化鉀溶液)或水,吸收已經揮發到空氣中的氯氣,防止其大面積擴散,導致隔離區外人員中毒。處在下風向區域內職工立即佩戴過濾式防毒面具或以濕毛巾、口罩等物品捂口鼻,到集結地點,按統一安排,協助搶險搶修隊進行工作,一定要注意對自身眼睛和麪部的防護,以免造成新的傷害。

5、在120急救人員未到達前,救援人員應根據現場人員中毒情況,對嚴重的中毒者,要設法迅速將其移至空氣新鮮處;如果呼吸、心跳停止,應立即進行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臟擠壓術;霧化吸入5%碳酸氫鈉溶液;用流動清水或生理鹽水(0.9%NaCl溶液)洗眼、鼻和口;對粘膜皮膚損傷者,應及時大量清水沖洗患處等治療措施,贏得最佳的救護治療時間。待120急救人員到達後,積極協助配合救護人員做好搶救工作,重傷員及時送往醫院進行搶救。

6、當事故得到控制,制水生產安全應急小組對設備系統進行詳細檢查,確認事故隱患已消除,總指揮根據環境監測結果,發佈救援隊伍撤離現場,恢復生產。

(三)外部協助單位

市環保局環境污染管理科:xxxxx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特設科:xxxx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綜合辦:xxxxxxx

市長熱線: xxxx

市公安局消防支隊: 119

第十八條 電氣設備事故應急預案

當供電系統發生故障時,按以下程序進行搶險

一、泵房機電設備發生故障

(一)值班人員應立即切斷故障機電設備的供電線路,同時開啟備用水泵供水,並向厂部報告。

(二)有關部門應及時組織維修人員對故障機電設備進行維修。

(三)如果供水泵房的備用機泵也出現故障,不能正常運行,被迫停止供水生產時,廠、站負責人應立即報告應急中心,請求進行供水調度,並指揮水廠維修人員進行快速搶修。

二、配電系統發生故障

(一)某一條機泵配電線路發生故障後,值班人員應開啟備用機泵進行供水生產。

(二)廠、站主要負責人應立即組織維修電工對發生故障的配電系統進行維修。

(三)當配電系統全部發生故障,造成停電而停止供水時,廠、站負責人應及時嚮應急中心報告,調度中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供水調度。

(四)如果由於電氣設備故障造成水廠可能停產30分鐘以上時,集團公司應急指揮部立即將情況上報市建委,同時制水生產安全應急小組按職責分工進行搶修,儘快恢復生產。在停產期間要加強供水調度,儘量縮小停水範圍。

三、供電電源線路故障

(一)一路供電線路突然故障

1、值班人員應立即報告厂部和應急中心,並與供電部門聯繫,徵得同意後,立即啟動另一條電源線路,按操作規程恢復生產。

2、厂部立即組織搶修人員查找原因,並儘快修復。

3、如屬外部線路故障,厂部應立即與供電公司調度及電檢部門聯繫,查找故障點。

(二)兩路供電線路全部故障

1、值班人員立即上報應急中心,向集團公司應急指揮部報告後,迅速啟動一級響應機制,並向市建委和政府報告情況。

2、政府組織相關單位和部門,全力支持與配合搶險應急工作。

3、供電公司立即組織人員查找原因、實施搶險。

4、必要時,供電公司就近架設臨時供電線路,並保證水廠用電負荷。

(三)電氣事故引起火災或爆炸

1、現場人員立即將事故簡單情況以最快的速度和最快捷的方式上報集團公司應急中心,事故發生單位要立即組織人員疏散,將傷亡人員移至安全區域,進行事故初期的救援處置。

2、集團公司應急指揮部根據事故危害程度上報市建委和政府,同時撥打110、119、120等報警電話,請求支援和協助搶險救災。

3、政府根據事故危害程度,發佈啟動更高級別的應急預案指令,指派專業現場救援、工程搶險、醫療衞生、治安保障隊伍,進行事故搶險救援。

四、現場處置注意事項

(一) 觸電的現場自救

1、迅速脱離電源

(1)如果電源的閘刀開關或插頭等電源控制設備就在附近,應迅速斷開。一般的燈開關、拉線開關只控制電源的一根線,它控制的不一定是相線,還應將閘刀開關拉開。

(2)如果閘刀開關或插頭等電源控制設備離觸電地點較遠,則應用乾燥的木棒、竹竿、木條等物迅速將電線撥離觸電者。撥離時要特別注意安全,能撥的不要挑,以防電線甩到別人或滑到自己身上。

(3)如果現場附近無任何適用的絕緣物,而觸電者的衣服是乾燥的,則可用包有乾燥的毛巾或衣服的一隻手去拉觸電者的衣服,使其脱離電源。若救護人員未穿鞋或鞋已潮濕,則不能這樣去搶救。

(4)如果事故發生在高壓設備上,為使觸電者脱離電源,應立即通知有關部門停電,或採取正確的方法切斷電源。如果觸電者在高處,在使其脱離電源時,應採取措施,防止發生摔傷、墜落等二次傷害。

2、對症救治

當觸電者脱離了電源以後,應迅速根據具體情況就地進行搶救。

(1)如果觸電人的傷害並不嚴重,神志清醒,只是有些心慌、四肢發麻、全身乏力,或雖曾一度昏迷,但未失去知覺,可讓他就地安靜休息一段時間,不要走動,並作仔細觀察。

(2)如果觸電者傷害情況較嚴重,無知覺、無呼吸,但心臟有跳動(頭部觸電者出現這種症狀),應採用口對口人工呼吸方法搶救。如有呼吸,但心臟停止跳動,則應採用人工胸外心臟擠壓法搶救。胸外心臟擠壓速度要均勻,每分鐘80次左右。

(3)如果觸電者的傷害情況很嚴重,心跳和呼吸都已停止,則需要同時進行口對口人工呼吸和人工胸外心臟擠壓。如現場只有一人搶救時,可交替使用這兩種方法,先進行口對口吹氣兩次,再做心臟擠壓15次,如此循環連續操作。用兩種方法搶救時,一般需要較長的時間,必須耐心地進行。

(4)觸電急救應儘可能就地進行,只有在條件不允許時,才能將觸電者抬到附近的醫院進行搶救;在轉送途中,不要停止搶救工作。搶救過程中不要輕易注射強心針,因為不具備一定的醫療條件及相當的醫療水平,注射強心針可能使觸電者心室作纖維性顫動,導致心臟跳動停止而死亡。

3、電氣滅火

着火後電氣設備可能帶電,如不注意可能引起觸電事故,另外,有些電氣設備本身充有大量的油,可能發生噴油,造成火勢蔓延,因此,撲滅電氣火災應注意以下幾點:

(1)切斷部位應選擇得當,不得因切斷電源影響疏散和滅火工作。

(2)在可能的條件下,先卸去線路負荷,再切斷電源。

(3)因火燒、煙燻、水澆,電氣絕緣性能大大降低,切斷電源應配用絕緣的工具。

(4)應在電源側的電線支持點附近剪斷電線,防止電線斷落下來造成電擊或短路。

(5)帶電滅火應採用乾粉、二氧化碳、1211等滅火器。禁止使用泡沫滅火器帶電滅火。

(6)人及所帶器材與帶電體之間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乾粉、二氧化碳、1211等滅火器噴嘴至10千伏帶電體的距離不得小於0.4米。

(7)如有帶電體導線斷落下來,應在落地點周圍畫警戒線,防止可能的跨步電壓電擊。

(8)充油設備外部着火時,可用乾粉等滅火器滅火。如火勢較大,應切斷電源,並可用水滅火。充油設備內部着火時,除應及時切斷電源外,可用噴霧水、泡沫等滅火。應注意防止燃着的油順電線蔓延。

第十九條 水質事故應急預案

一、水質事故分類

(一)水源污染事故:由於原水遭受外來污染,導致常規水處理工藝不能有效去除,而對人體健康產生有害影響的事故。

(二)人為投毒:在供水的某一環節由於人為投加有毒有害藥品或微生物,造成自來水不能飲用的事故。

(三)供水設施污染:由於管道短暫停水,外來污染物通過破損處進入供水系統而造成的水質事故。

二、水質異常的處置措施

(一)當供水水源水質或供水設施發生重大污染事件時,水質檢測部應立即查明污染物種類和濃度,並保持24小時連續跟蹤監測,每隔1小時嚮應急指揮部彙報一次檢測結果。專家工作組根據檢測結果,對水質污染事故的妥善處置提供技術指導。

(二)集團公司應急指揮部立即向市建委和政府報告,要求衞生防疫和環保部門立即進行檢測,並查詢相關城市的供水情況,及時反饋信息。

(三)發生重大或緊急水質事故時,政府啟動更高級別的應急預案,集團公司全力支持與配合。

(四)當發生不明原因的水質突然惡化,及介水疾病爆發事件時,各水廠應立即採取以下相應措施:

1、加強對該水源水質和出廠水質的監測,增加檢測頻率和檢測項目,會同環保局、衞生監測部門儘快查明原因。

2、提高水廠的液氯投加量,增強殺毒效果,如果原水渾濁度較高時,可投加淨水劑配合殺毒。

3、情況緊急下,可停止使用該水廠供水,並關閉進出水閥門,徹底清洗工藝設施、管道內的剩餘水量。

4、清洗後的含污染物的水,經由許可途徑和特殊處理後排出。

5、接到指令,可以恢復生產時,才能逐步恢復生產,同時密切觀察水質情況。

第二十條 供水管道搶修應急預案

詳見第九章《供水管道搶修應急預案》。

第二十一條 冬季防凍搶修預案

一、搶修程序

冬季户表防凍搶修工作由用户設施維修應急小組負責。若遇不可預測因素影響,在冬季出現較大面積的水管、水錶凍壞的情況,有關部門要配足人員、設備、材料,搶修分公司、民用水分公司組成第一搶修隊,公用工程公司、天興特種建材公司組成第二搶修隊,管線管理所等其它部門組成第三搶修隊,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統一調度,及時進行搶修,儘快恢復供水,儘量減小損失。如遇氣温過低,管道上凍嚴重,在短時間內無法解決的特殊情況,搶修部門要採取臨時供水措施,保證用户用水。

二、防凍搶修預案的啟動和解除

(一)預案啟動:當天氣預報連續三日最低氣温低於-2℃或日最低氣温低於-4℃時,啟動本預案。

(二)預案解除:防凍預案啟動後,連續三日內最低氣温高於0℃時,解除本預案。

(三)本預案的啟動和解除由用户設施維修應急小組確定。

第七節 預案的修訂與演練

第二十二條 集團公司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相關單位和部門對預案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一般間隔週期不宜超過2年。

第二十三條 定期組織預案演習。應急救援人員按職責和專業分工每年進行1次的供水事故模擬演練。

第二十四條 對全體職工要進行經常性的事故救援常識教育,使大傢俱備自救、逃生和互助的能力,同時不斷提高各級指揮人員的指揮水平和應急救援組織的整體能力。

第二十五條 應急預案演習和演練的目的是提高應急處置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能力:

一、檢查信息報告系統是否暢通無阻;

二、演習搶險現場人員是否能快捷實施搶險;

三、有關的搶險人員、器材能不能準確到位;

四、搶險人員的操作技能。

企業供水應急預案12

一、組織機構和工作原則

(一)市政府成立市供水應急指揮部,由市城管、水利、財政、公安、衞生、建設、環保、消防、供電等相關部門和單位組成,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總指揮,負責對供水應急事件處理的統一指揮。

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在市城管局,負責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二)供水應急工作遵循預防為主,統一調度、保障重點、計劃供應、節約用水,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一般工作服從應急工作的原則。

(三)應急期供水優先順序

1、居民生活和黨政機關用水;

2、學校、醫院用水;

3、重點工程用水;

4、賓館酒店用水;

5、重要園林、綠地用水;

6、一般工業、建築業用水;

7、其它用水。

(四)供水重點保障區域

1、城區主要居民生活區;

2、市委、市政府辦公區;

3、學校和醫院;

(五)在供水應急期間,市供水應急指揮部根據搶險的需要,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權緊急調用各類物資、設備、人員和佔用場地,在應急搶險結束後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xxx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作其他處理。為保證城市供水,調用農業等其它用水造成損失的,給予適當補償。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積極參加供水應急搶險救災的義務。對在應急供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失職、瀆職等違法違規行為按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二、預防和應急準備

(一)水利、城管、財政、公安、衞生、建設、環保、消防、供電等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本預案的要求,結合各自工作職能,制訂本單位供水應急預案,報市供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二)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供水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供水應急領導組織機構及聯繫方式;

2、供水應急工作方案;

3、供水應急搶險救災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人力儲備和調度;

4、供水應急信息收集、上報制度;供水應急搶險隊伍建設、培訓和演練。

(三)市供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工作職責

1、協調和督促供水安全隱患的處理,核定重點單位供水調度方案;

2、根據市供水應急指揮部的命令,發佈供水應急公報;

3、編制全市供水應急搶險經費、物資年度計劃,並監督管理供水搶險經費、物資的使用;

4、監測、協調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搶險救災工作,及時收集、報告險情、災情及搶險救災情況;

5、經市供水應急指揮部授權,採取必要的緊急處置措施;

6、完成市供水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城市供水企業供水應急期間的工作職責

1、建立內部完善的安全供水保障體系,並制定科學有效的供水應急方案報市政府批准;

2、設立企業內部供水應急指揮系統並定期演練應急措施方案;

企業供水應急預案13

為建立統一、高效、科學規範的突發事件應急指揮、保障和防控體系,全面提高應急防範能力,確保供水管網、設備和人身安全,有效保障安全供水,特制定本預案。

一、總則

(一)目的

為切實做好供水突發事件到來前的安全保障工作,水廠上下應以高度責任感,把應急防範工作擺在第一位,做到工作佈置到位、保障措施到位、檢查落實到位,落實應急責任人,用人統一指揮。適時安排預案演練,使相關人員熟練掌握處置突發事件的要領,做到遇事不慌、應對有序,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生命、財產損失。

(二)工作原則

統一領導,明確職責,統籌規劃,協調配合。

(三)編制依據

本應急預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安徽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宿松縣供水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縣供水實際情況制定。

(四)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縣供水區域內遭受洪澇災害、雨雪冰凍、有較大影響的颱風和日食、山體塌方和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災害而引起的下列供水突發事件的搶險救援應急處理工作。

1、水源保護區或供水設施遭受化學、毒劑、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質等污染;

2、消毒、輸配電、淨水構築物等發生火災、爆炸、倒塌、嚴重泄露;

3、主要輸供水乾管和配水管網遭受大面積破壞或突發災害影響大面積區域供水;

4、因突發事件導致水廠停電、停產、供水區域減壓等。

二、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一)應急組織機構

1、成立宿松縣自來水廠供水應急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應急工作小組),其組成如下: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後勤保障:

2、辦公室設在生產調度室(聯繫電話:)

3、明確分工,分組落實責任

(二)應急組織機構的職責

1、應急工作小組的主要職責

(1)組織指揮各方面力量處理本縣供水突發事件,統一指揮對現場的救援,控制事態的蔓延和擴大。

(2)根據應急處理的工作需要,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並可以依法對傳染病疫區實行封鎖。

(3)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做好供水搶險救災、災害調查、後勤保障、信息上報、善後處理以及恢復供水秩序的工作。

(4)及時將災害性質、程度、範圍、處置舉措等報告上級相關部門。

(5)加強水質監測。在完善自身機構、設備、人員的基礎上,落實不能監測項目的協作單位。

(6)督促各有關部門制定相應的供水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實施預案,並監督其貫徹執行。

(7)檢查、督促各有關部門做好供水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準備工作,建立健全應急搶險、救災及救援隊伍。抓好職工安全教育工作,組織重點單位進行應急處理的培訓演練。

2、應急處理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1)負責做好供水突發事件接報警工作。

(2)指導各部門制定防颱風供水應急處理預案和開展檢查及演練。

(3)接到發生供水突發事件報告後,立即嚮應急領導小組組長報告,並將領導的指示轉達給有關部門。保持與各處置突發事件工作組、應急領導小組的聯繫,隨時掌握應急處理進展情況。

三、事件報告和現場保護

(一)服務中心接到供水突發事件報告後,工作小組應立即指令相關部門派人員前往現場初步確認是否屬於供水重特大突發事件。重特大突發事件一經確認,應急領導小組或應急處理辦公室須立即向縣政府領導和公安機關110報告,並啟動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

(二)突發重特大供水事件發生部門接到報告後,必須做到:

1、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態擴大。

2、嚴格保護事故現場。

3、迅速派人趕赴事故現場,負責維護現場秩序和證據收集工作。

4、服從應急工作小組統一部署和指揮,瞭解掌握事件情況,協調組織事件搶險救災和調查處理等事宜,並及時報告事態趨勢及狀況。

(三)因搶救人員、恢復生產以及疏散交通等,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好標誌,採取拍照、攝像、繪圖等方法詳細記錄事故現場原貌,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四)發生供水突發事件的部門應在事件發生後按上級要求時限將事件快速報送應急工作小組,由應急領導小組核准後分別報送上級有關部門。

四、應急處理響應工作程序

(一)緊急警報階段程序

準備預報災害在24小時內對本廠供水設施有何嚴重影響,或接到災害緊急情況報警通知時,發佈本廠防禦通知,並做以下工作。

1、落實責任制。各部門負責人、應急小組成員、分工幹部、到崗到位,按職責分工,開展工作。

2、落實工作職責。應急小組辦公室要全力做好值班及信息記錄,做好上通下達工作,掌握災害搶險動態,密切保持與應急工作組各成員的聯絡,協調各組開展工作,及時報災情及災害防、避、搶、救等工作準備情況。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立即向縣防指彙報。

3、組織領導。應急辦公室立即召開災害緊急救援動員會,進一步研究部署防災減災工作,視情況發佈動員令。

4、防災宣傳、防避結合。通過電話、電視電話、手機短信、到家告知等形式,將災害消息及時告知全體職工。加強對救災工作部署和防災減災措施等信息的宣傳。

5、重點檢查、防避結合。各有關部門進一步組織加強對重點區域和易災設施安全的再檢查再落實。現場組織應急處理所出現的問題,如遇重大險情,在第一時間報告搶險組,並迅速組織人員撤離和搶險。防颱風重點對象:制水一廠、制水二廠、污水廠、加壓站危(舊)房、倉庫,供電與電信杆及線路,各加壓泵站和黎河公園等。

6、安全避災、突出轉移。接到安全轉移命令後,按輕重緩急組織人員及重要物資安全轉移。各施工工地停工,黎河園關閉。

7、後勤保障。後勤保障組要按照搶險的實際需要,認真做好後勤保障工作。加強搶險物資及車輛等搶險工具組織調配。做好調度供應工作。

8、落實保障措施。各有關部門和成員按照各自的分工職責(職能)進一步開展相關保障工作。

(二)應急處理辦公室響應工作程序

1、應急處理辦公室接到供水突發公共事件報告後,經核實,立即報告應急領導小組。根據組長的指令,立即調集有關專業隊伍趕赴現場。

2、現場指揮應立即召開現場分析會,採取相應措施,部署應急處理工作,組織各專業隊伍全面開展現場保衞、搶險救災、醫療救護、事故調查、善後處理等工作。

(三)供水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初期,事件部門及現場人員應積極採取有效的自救措施,全力進行全方位的救援、搶險和處理,排除險情,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的蔓延、擴大。

(四)供水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在搶救救援和事件調查處理期間不得擅離職守。

五、應急搶險和救援

(一)在供水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應急工作小組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處理應急事件的基本程序,迅速組織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1、應急工作小組及時啟動實施相應事件的應急處理預案,並隨時將事件搶險救援情況報告上級有關部門。

2、應急處理辦公室應指令有關人員保證各類通訊工具24小時暢通,情況詳明,指令準確,調集車輛、施工機械和物資,確保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開展。

3、請安全保衞部門負責事件現場的傷員搶救、安全保衞、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導工作,並及時調查事件現場,預防和制止各種破壞活動,維護社會治安。對肇事者應採取暫時監控措施,防止逃逸。

4、水質監測部門應及時趕到現場瞭解水質污染情況,儘快做出水質分析報告,決定採取的措施。若系嚴重污染,危及供水區域人民羣眾生命安全,應報告應急處理辦公室,立即停止取、供水,同時報告應急領導小組,並通知上級相關部門。

5、水源嚴重污染或水源枯竭,除加強保護和使用其它可用水源進行供水外,必要時啟動各種自備水源連通供水管網供水,解決人民羣眾基本生活用水,同時將有關情況報請縣政府。

6、機電設備、淨水構築物、消毒系統等水廠生產運行設施由技術專業人員負責搶險搶修和採取應急措施恢復運行。

7、必要時,迅速組織自救和疏散人員,如實報告事件發生原因、現場危險品存放情況以及控制危險源的方法,並配合搶險救災隊伍做好搶險救災工作。

8、要積極妥善做好善後工作。

(二)有關部門在應急處理工作中的主要任務

1、生產調度室

(1)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報告相關資料及信息。

(2)隨時掌握供水突發事件的變化,為上級領導提供決策依據。

(3)按工作小組組長指令啟動供水調度預案,科學合理進行供水調度。

(4)經應急領導小組批准,對外發布停水信息。

2、制水廠、工程部、微控中心、技術開發部等

(1)負責並組織人員對機電設施、消毒系統、計算機系統的災害進行搶險搶修,及時恢復運行功能。

(2)負責水廠構築物發生倒塌時組織搶險,組織開展災後工程災害調查,核實受災情況和評估經濟損失。

(3)組織設計單位對所設計的項目進行檢查鑑定,提出搶修恢復方案和其它處理意見。

(4)協助領導小組制定恢復重建方案,指導恢復重建工作。

3、水質監測中心

(1)加強觀察、檢測原水、出廠水、管網水的水質,確保水質符合國家標準。

(2)城市供水水源遭受污染時,應立即趕赴現場取樣,判明情況初估危害程度,及時報告應急領導小組、生產調度室。

(3)配合環保、衞生防疫部門做好水質污染應急處置工作。

(4)組織對水質污染災後調查,報告受災情況。

(5)抗洪搶險過程中,供水情況變化的觀察與報告。

(6)發生泄漏事故時,協助組織人員疏散和救援工作。

4、後勤保障

負責組織、供應搶險救災物資和恢復生產的物資。組織協調重特大事故的調查,隨時掌握事態動向,及時報告進展情況。

六、主要供水突發公共事件搶險搶修應急預案

(一)自然災害工作預案

1、自然災害發生時,各水廠、加壓泵站值班人員應立即採取緊急措施,並嚮應急領導小組報告。

2、接到自然災害報告時,應急領導小組應立即召集全體人員組織抗洪搶險工作。

3、到達現場後立即組織搶險工作,確保人員、設備、設施安全。

4、供電電源和供電設備被破壞時,採取的措施是:

(1)如能自己搶修的應積極進行搶修,爭取及時供水。

(2)如需供電部門搶修時,水廠應及時與供電部門聯繫進行搶修。

5、如造成送水泵和水源取水泵損壞時,應急搶險隊員應科學有序的積極配合機泵維修人員進行及時的搶修工作,以便快速恢復供水生產。

6、如損壞嚴重時,較長時間無法恢復供水,由厂部組織人員及時啟動供水應急預案,利用蓄水池、高位水池等,保證居民部分供水。

7、廠搶險隊伍利用送水車及消防車對一些受損程度較重的地方採取集中供水,水質監測中心及時趕赴各取水點進行採樣化驗,以確保水質合格,保證安全供水。

8、廠積極組織災後設備修復工作,力爭最短時間內恢復供水。

(二)水源、沉澱池、濾池、加藥池、清水池防投毒預案

1、落實水廠對水源地、水庫、沉澱池、濾池、加藥池、清水池的專人管理,明確崗位責任制。

2、明確水源地、沉澱池、濾池、加藥池、清水池的安全防範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控制外來人員參觀訪問,嚴把單位門口、濾池和各個出入口,嚴格執行各項登記、驗證手續,加強對有毒有害化學危險品管理,組織防範檢查,及時整改。

3、水廠加強濾池技防措施,安裝實施24小時有人監視圖像記錄的電視監控系統。

4、一旦發生水源和制水、供水系統受到有毒化學物品污染時的主要措施:

(1)立即停止取、供水,控制污染擴散。

(2)及時上報應急領導小組並派有關人員迅速檢測水源地、制水、供水設施和原水、出廠水的污染情況。

(3)由排險搶險隊伍配合有關部門清除污染。

(4)由搶險隊伍緊急搶修、更換設施或採取其他方式保證居民生活用水。

(三)供水管道搶修預案

1、客户服務中心或其它值班室接到重特大事件電話後,立即報廠應急領導小組、生產調度室及時調整供水調度方案,並組織人員、設備、物資迅速趕赴現場。

2、應急搶險人員迅速趕赴現場進行搶險。

3、經應急領導小組批准,由生產調度室通過各類媒體發佈相關區域停水信息,並做好解釋工作。

(四)水質事故處理預案

1、值班人員發現水質超標時,應立即停止取供水,並報告應急領導小組。

2、生產調度室應啟動供水應急預案,進行調配供水。

3、水質監測中心立即組織技術人員趕赴現場,進行事故原因分析,確定具體解決辦法並組織實施。

(五)防破壞工作預案

1、迅速報110。

2、應急救援隊伍協助公安人員緊急救援疏散事發區內及周邊人員,營救傷員。

3、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七、監督與管理

(一)應急處理供水突發公共事件實行責任追究制。

(二)對在發生供水突發公共事件時遲報、謊報、漏報、瞞報、誤報信息,造成重大損失的人員,或在處理事件中失職、瀆職、不服從指揮、臨陣脱逃的人員以及危害搶險救災工作的人員,廠將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對在發生供水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部門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四)應急處理工作結束後,廠和事件發生部門應當認真進行總結、分析、吸取事件教訓,及時進行整改,並按照有關規定對部門和個人進行獎懲。

八、附則

(一)、本預案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進行修訂和補充。

(二)、本預案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企業供水應急預案14

為應對農村飲水突發事件,建立健全農村飲水安全應急管理機制,提高保障農村飲水安全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因突發事件造成農村飲水困難及其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羣眾飲水安全,維護人民生命健康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文件要求,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預案。

一、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把保障人民羣眾的生命健康和飲水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建立健全預防預警機制。加強培訓、演練,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能力,鼓勵羣眾報告突發性飲水安全事件及其隱患,及時處置可能導致事故的隱患。

(2)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建立農村飲水安全應急指揮機構,制訂應急預案,確定不同等級的安全事件及其對策,落實應急責任機制。

(3)統籌安排,分工合作。以鄉政府為主體,整合資源,統籌安排應急工作任務,加強協調配合和分工合作,處理好日常業務和應急工作的關係。

(4) 快速反應,有效控制。突發事件發生後,應急指揮機構應根據應急要求快速作出反應,組織會商,啟動相應預案,有效控制事態發展。

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村範圍內,飲水安全突發性事件的預防和應急處置,突發性事件包括:

(1) 發生特大旱情,導致飲用水源取水量嚴重不足;

(2) 飲用水源保護區或供水設施遭受生物、化學、毒劑、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質等污染,致使水質不達標;

(4)爆破、採礦等生產活動或地質變遷等導致供水水源枯竭;

(5)因人為破壞導致飲水安全突發事件;

(6)其它原因導致飲水安全突發事件。

二、 應急機構及職責

(1) 應急機構

成立菜花坪鎮飲水安全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由歐陽中勝(黨委書記)擔任總指揮 ,副總指揮由余霆(鎮長)、王斯(人大主席)擔任,農業辦、綜治辦、黨政辦、環保站、文化站等有關部門為成員單位,其主要負責同志為指揮部成員,指揮部下設工作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農業辦主任徐運川兼任。各村(社區)相應成立應急指揮機構。

(2)部門分工及職責

指揮部職責。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重大飲水安全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的規定;及時瞭解掌握農村飲水重大安全事件情況,指揮、協調和組織重大飲水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根據需要向鄉政府和上級水務部門報告事件情況和應急措施;在應急響應時,負責組織協調相關部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負責指導、督促、檢查下級相應指揮機構的工作。

指揮部辦公室職責。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其職責是:起草飲水重大安全事件應急工作制度和應急預案;負責農村飲水重大安全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上報;協調指導事發地相應指揮機構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力量開展搶險排險、應急加固、恢復重建工作;負責協調部門組織救援工作;負責對潛在隱患工程不定期安全檢查,及時傳達和執行鄉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的各項決策和指令,並檢查和報告執行情況。

其他成員:根據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確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科學安全。

三、預防與預警

重點預防對象及其責任

企業供水應急預案15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做好全縣城市供水突發事故(以下簡稱“突發事故”)應急工作,指導應急搶險,及時、有序、高效、妥善處置事故、排除隱患,最大限度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故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條例》《浙江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浙江省城鎮燃氣、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預案》《金華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武義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內突發性城市供水系統事故的應急處置活動。

1.4工作原則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以人為本,科學救援;預防為主,依法規範。

2風險識別和事故分級

2.1風險識別

2.1 .1可能造成供水突發事故主要風險

(1)水源污染風險:生物、化學品、病毒、放射性物質等造成污染。

(2)水廠生產事故風險:電廠、變電站發生停電事故導致供水企業、泵站(閘站)停產;調度、自動控制等信息系統遭受入侵、攻擊和失控、毀壞;次氯酸鈉、液氯、液氧、高錳酸鉀等危化品泄漏、爆炸等。

(3)供水管網事故風險:室外主要輸配管(隧)設施爆管、損毀等;井下作業等高危作業發生多人傷亡等;管網水水質受到污染等。

(4)自然災害風險:因地震、滑坡、颱風、暴雨、大雪、低温等自然災害,導致機電設備毀損、水源水無法取用等影響城市大面積及區域供水。

(5)公共衞生健康事件風險:爆發大規模傳染性疾病,生產運營人員嚴重減員等。

(6)人為損害風險:因誤操作、施工危害、戰爭和恐怖活動等因素造成生產與供應系統損壞和停產、減產。

2.2事故分級

突發事故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等因素,劃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4個等級。

2.2.1特別重大突發事故

特別重大突發事故,是指出現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者100人以上重傷的;

(2)計劃外造成5萬户以上居民用户連續停水24小時以上的;

(3)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2.2 .2重大突發事故

重大突發事故,是指出現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的;

(2)計劃外造成3萬户以上、5萬户以下居民用户連續停水24小時以上的;

(3)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2.2 .3較大突發事故

較大突發事故,是指出現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的;

(2)計劃外造成1萬户以上、3萬户以下居民連續停水24小時以上的;

(3)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

2.2.4一般突發事故

一般突發事故,是指出現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10人以下重傷的;

(2)5000户以上、1萬户以下居民連續停水24小時以上的;

(3)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的。

上述劃分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3組織體系

3.1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及職責

成立武義縣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指揮部),接受縣、市指揮部對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故的領導和指揮。統一領導、指揮、協調本行政區內較大突發事故的應急救援處置工作,縣指揮部下設辦公室。

指揮長:縣政府分管副縣長,負責發佈應急響應指令,全面指揮應急救援工作。

副指揮長:縣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縣水務局局長、縣應急管理局局長,負責應急救援綜合協調工作。

辦公室:設在縣水務局,由水務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執行縣指揮部的決定,統一組織協調、檢查指導全縣城市供水事故的應急準備、應急救援和事後恢復工作;做好應急值守;做好突發事故的信息彙總、上報和預警信息發佈工作;定期組織修訂《武義縣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預案》,指導各鎮、街、聯盟,城市供水企業做好突發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和銜接,督促檢查預案演練工作。

3.2縣級成員單位及職責

縣指揮部成員單位由縣委宣傳部(新聞辦、網信辦)、縣發改局、縣經濟商務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武義分局、縣建設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務局、縣衞生健康局、縣應急管理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消防救援大隊、人行武義支行、縣氣象局、武義縣電信局、武義縣移動公司、武義縣聯通公司、縣水投集團、國網武義供電公司等組成。

縣委宣傳部(新聞辦、網信辦):負責指導、協調突發事故的新聞報道,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信息發佈和輿論引導工作。指導做好突發事故網絡輿情引導和調控管控。

縣發改局:負責協調影響全縣供水主管道的搶險、搶修。

縣經濟商務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實施工業用水户限制供水措施,承擔縣級醫藥、食鹽的儲備管理等工作。

縣公安局:指導事發地公安機關參與事故前期搶救傷員、疏散羣眾等應急處置工作,做好事故現場秩序維護、道路交通管制和重點目標安全保衞等工作,確保事發地社會治安大局穩定、道路通行暢通;配合開展網絡輿情監測處置工作,及時研判事故引發的可能影響社會穩定因素的情報線索,及時通報公安機關接報的突發事故信息。

縣民政局:組織做好遇難人員遺體處置等相關事務。

縣財政局:按照分級負擔原則,指導、協調做好應急資金保障工作,監督應急資金的使用。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參與滑坡等地質災害引發的事故處置,負責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技術支撐。

市生態環境局武義分局:組織指導事發地環境應急監測,分析研判事故現場污染狀況及趨勢變化,提出因事故引發環境污染的應急處置和污染區域防護措施,並負責協調和監督落實。

縣建設局:負責指導、協調、壓力管道搶險方案的制訂。落實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市建設局有關工作要求,及時報送事故信息。

縣交通運輸局:配合有關部門,協調做好應急救援人員和物資的運輸工作。

縣水務局:負責城市供水企業應急體系建設日常工作;負責接收全縣城市供水企業事故報告,根據事故報告進行初步評判並報告;指導城市供水企業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完成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完成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等有關工作;承擔縣指揮部辦公室職責;協調城市供水事故發生時水源水供給保障。

縣衞生健康局:組織、協調應急醫療救治、衞生健康防疫及心理康復工作。

縣應急管理局:協調落實指揮部工作指令,指導、協調現場救援工作,會同事發地政府做好受災人員或受威脅人員的轉移和臨時安置工作,組織做好受災人員生活救助,組織較大突發事故調查評估等。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參與事故中特種設備的應急處置,預防次生事故發生。

縣消防救援大隊:負責調度全縣消防救援力量參與救災,並參與消防事故鑑定。

人行武義支行:指導做好事故發生後的保險查勘和理賠工作。

縣氣象局:負責氣象監測、預報、預警,及時提供災害性天氣有關信息,提出防禦對策與建議。

武義縣電信局、武義縣移動公司、武義縣聯通公司:負責應急救援無線電頻率的管理工作。

縣水投集團:負責武義縣城區供水調度中心、壺山水廠、清溪水廠的調度生產運行以及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國網武義供電公司:負責事發區域損壞的電力設施搶修和應急供電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相關應急救援工作。

3.3鎮街、聯盟應急指揮機構

鎮街、聯盟應參照本預案,結合本地實際建立相應的應急組織體系,統一領導、指揮、協調本轄區內一般突發事故的應急救援處置工作。

3.4供水企業應急指揮機構

供水企業應當成立應急指揮機構,作為突發事故第一響應機構,切實做好各項應對工作。主要職責:編制企業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建立企業專(兼)職應急隊伍,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做好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工作,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做好信息報告和先期處置工作,配合各級政府指揮部做好應急救援處置工作。

4預警機制

4.1預防監測

有關責任部門做好自然災害的監測、預警工作。供水企業負責城市供水系統運行的監測、預警工作,對城市供水系統運行狀況進行評估,並向當地政府及供水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4.2預警分級

按照突發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等因素,預警級別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 4 個等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

一級預警(紅色):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突發事故。事故隨時可能發生,事態正在趨於嚴重。

二級預警(橙色):預計將要發生重大以上突發事故。事故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三級預警(黃色):預計將要發生較大以上突發事故。事故已經臨近,事態有擴大的趨勢。

四級預警(藍色):預計將要發生一般以上突發事故。事故即將來臨,事態可能會擴大。

4.3預警發佈

預警信息的發佈、調整和解除,原則上按照事件等級,由相應的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其中,一般預警由縣級應急救援指揮部發布、調整和解除,並報告武義縣政府、金華市政府;較大預警由金華市指揮部發布、調整和解除,並報告省政府;重大、特別重大預警服從省指揮部指令。預警信息發佈後,要密切關注突發事故進展情況,依據事態變化情況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並及時發佈。

4.4預警響應

進入預警期後,屬地政府及相關部門和單位視情采取以下預防性措施:

1.準備或直接啟動相應的應急處置預案,降低突發事故發生的可能性;

2.加強城市供水管道實時監測,及時發佈最新動態,加強輿情監測,及時澄清謠言傳言,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3.及時組織對城市供水管道情況的分析評估,預測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影響範圍、強度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級別;

4.調集、籌措應急處置和救援所需物資和設備,組織有關應急救援隊伍和專業人員進入待命狀態;

5.根據需要,對城市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採取臨時性工程措施;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預防性措施。

4.5預警解除

預警信息發佈後,根據研判不可能發生突發事故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預警信息發佈單位應當及時宣佈解除預警,終止預警期。

5應急處置

5.1分級響應

(一)本縣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響應分為四級:特別重大事故(Ⅰ級)、重大事故(Ⅱ級)、較大事故(Ⅲ級)、一般事故(Ⅳ級)。突發事故發生在重要地段或重大節假日、重大活動、重要會議期間以及涉外、敏感的事件,應當適當提高應急響應等級。

(二)需要市指揮部協調處置的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故,由縣指揮部辦公室報縣政府、市指揮部辦公室,市指揮部辦公室向指揮長報告後報省指揮部,並根據省指揮部指令啟動響應程序。應急救援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按照本預案確定的職責要求,立即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組織有關人員趕赴突發事故現場或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開展應急救援相關工作。縣指揮部辦公室要將現場應急救援工作情況及時報告縣政府、市指揮部辦公室,保證突發事故救援工作協調、有序、高效實施。

5.2事故報告

5.2.1報告程序

(1)突發事故發生後,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 110 社會應急聯動指揮中心或者 119 指揮中心等有關部門報告。有關應急組織接到報告後,立即指令相關部門派員前往現場初步確認是否屬於突發事故,如屬於突發事故的,應直接上報供水主管部門。

(2)供水行業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按照迅速、準確的原則,立即報告當地政府、上一級供水行業主管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故或在特別緊急的情況下,企業及各級、各部門除根據管轄權限逐級上報外,可直接報至縣指揮部辦公室,各級應急組織之間必須保證 24 小時人員通信暢通。

5.2.2報告途徑

縣指揮部和各成員單位應設立應急報告值班電話,並保持 24 小時通信暢通;向社會公佈應急報告電話號碼,原則上為 110 或 119 以及其他專門號碼。

5.2 .3報告內容

(1)事故單位的詳細名稱、負責人、聯繫電話和地址;

(2)事故單位的經濟類型、生產規模,水廠座數、水源地(地表,地下)處數;

(3)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類別;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範圍、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5)事故的簡要經過;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斷;

(7)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8)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搶救和處理有關事宜;

(9)事故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10)其他需要上報的有關事項。

5.3應急救援

5.3 .1先期處置

1.事發地政府負責一般突發事故,事發地政府和有關單位成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長一般由事發地政府負責人擔任。現場指揮部在判定突發事故性質、特點、危害程度和影響範圍的基礎上,組織有關應急力量實施即時處置,開展自救互救,防止事態擴大。

2.縣政府負責較大突發事故,縣指揮部指揮長(或副指揮長)及成員趕赴突發事故現場,會同事發地政府成立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現場應急救援工作。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和處置要求,快速、高效地開展聯動處置。處置過程中,要實時掌握現場動態信息,並進行綜合研判及上報。

3.屬於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故,事發地政府立即向省、市、縣政府及相關部門報告,並採取措施控制現場,實施先期處置,防止事態擴大。

5.3.2專業處置

(一)處理自然災害類供水事故的措施

1.通過挖潛增強城市供水量,啟用備用水源和被封存的自備水源井,並對水質進行檢測,確保達到相應供水水質標準。

2.對自然災害事件中損毀的水源工程、輸配水管網、淨水工程及配套設施與機電設備等進行緊急搶修,並啟用應急備用水源(包括水廠清水池貯存水、局域管網水補壓井、自備井和社會庫存桶(瓶)裝水)和臨時供水設施。

3.根據城市水源、輸配水管網布局及連通情況,實施多水源(引江水、地表水、地下水)聯合應急調度,合理調配管網供水量及供水範圍,採取分時段分片供水。

4.適時壓縮用水指標,限制或停止城市建築、洗車、綠化、娛樂、洗浴行業用水,控制工業用水直至停產。

5.調整城市供水優先次序:首先滿足居民生活、醫院、學校、機關、食品加工、賓館和餐飲用水;其次是金融、服務用水;再次是重點工業用水等。

6.針對局部區域或重點用水單位,調配運水車輛送水。

7.對當地的桶裝水、礦泉水和純淨水進行統一調配,並緊急從周邊區域調運桶裝水、礦泉水或純淨水,及時發放給居民飲用。

8.採取跨行政區域、跨流域和流域上下游水量應急調度,保證城市應急供水。

(二)處理工程事故類供水事故的措施

1.對工程事故中損毀的水源工程、輸配水管網、淨水工程及配套設施、機電設備和計算機系統進行緊急搶修,並啟用應急備用水源、臨時供水設施和備用系統,實施水量應急調度。

2.調配和安裝小型集中式供水設施、移動式淨水設備、水質淨水裝置,以及單户淨水器等應急供水設施。

3.適時壓縮用水指標,限制或停止城市建築、洗車、綠化、娛樂、洗浴行業用水,控制工業用水直至停產。

4.針對局部區域或重點用水單位,調配運水車輛送水。

5.對當地的桶裝水、礦泉水和純淨水進行統一調配,並緊急從周邊區域調運桶裝水、礦泉水或純淨水,及時發放給居民飲用。

(三)處理公共衞生健康事件類供水事故的措施

1.關閉公共衞生健康突發事件污染的城市水源或供水設施,停止供水並及時處置,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嚴防次生、衍生事件發生。

2.啟動城市備用水源,實施應急供水;對受污染的城市水源或供水設施及沿岸污染水域實施加密監測,及時向環保部門、衞生健康部門、同級人民政府報告污染狀況和水質水情數據,並向下遊通報情況。

3.增加備用源供水量,適時啟用封存的備用水源井或者新鑿水井,由當地水環境監測中心、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等資質部門對其水質進行化驗,確保達到飲用水標準。

4.調配安裝小型集中式供水設施、移動淨水設備、水質淨化裝置,以及單户淨水器等應急供水設施。

5.根據城市水源、輸配水管網布局及連通情況,合理調配管網供水量及供水範圍,採取分時段分片供水。

6.適時壓縮用水指標,限制或停止城市建築、洗車、綠化、娛樂、洗浴行業用水,控制工業用水直至停產。

7.針對局部區域或重點用水單位,調配運水車輛送水。

8.根據重點污染企業廢水排放和重點排水企業檔案,加強對重點排污企業的監管力度,限產或停產。

9.對當地的桶裝水、礦泉水和純淨水進行統一調配,並緊急從周邊區域調運桶裝水、礦泉水或純淨水,及時發放給居民飲用。

5.4應急結束

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故處置結束後,經現場檢測、評估、鑑定和專家論證,確定突發事故已經得到控制的,由縣指揮部報市指揮部報省級應急指揮機構通過後,決定終止應急響應;較大及一般城市供水事故的應急響應終止由縣政府負責。

5.5信息發佈

(1)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故的信息發佈由市指揮部 統一管理,或授權事發地政府按照突發事故新聞發佈要求向社會公佈。

(2)較大、一般突發事故的信息發佈由縣政府負責。 涉及人員傷亡的應當提前報告省級相關部門。

6後期處置

6.1善後工作

事發地政府、公安、民政、生態環境、建設、水務、交通運輸、衞生健康、應急管理等部門和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及時做好傷員救治、交通恢復、污染物清理等善後工作。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在有關部門和專家的指導下,抓緊進行設施設備修復和現場清理,儘快恢復城市供水運行。

6.2保險理賠

突發事故發生後,保險機構應當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受災人員和財產的保險理賠工作。保險監管機構應當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快速查勘並及時做好理賠工作。

6.3調查、評估與總結

突發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特別重大突發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與評估;重大突發事故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權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與評估;較大突發事故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權的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與評估;一般突發事故由縣政府授權的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與評估。上級政府認為必要時,可提級調查。

應急領導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牽頭,對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事故調查,認真吸取教訓,及時整改,並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評估。在事故調查過程中,要認真分析城市供水事故原因,從規劃、設計、運行、管理等各方面提出改進建議。

城市供水應急終止後的 1 個月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向縣政府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總結報告。總結報告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發生事故的供水系統基本情況,事故原因、發展過程及造成的後果(包括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分析、評估,採取的主要應急響應措施及其有效性,事故結論,調查中尚未解決的問題,主要經驗教訓,事故責任人及其處理意見,各種必要的附件等。

7應急保障

7.1指揮通信保障

縣指揮部辦公地點設在水務局,配備通信設備,滿足指揮決策、應急協調和對外聯絡的需要,主要包括: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響應網絡系統,並建立相應的網絡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證應急響應期間縣應急領導小組同事故發生地政府、應急響應部門、有關單位和應急專家工作組通信聯絡的需要。為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指揮和與有關部門的信息傳輸提供條件。應急響應期間,通信主管部門按照《金華市突發事件通信應急保障預案》做好應急響應期間的通信保障,確保應急指揮等處置工作通信暢通;隨時接收縣政府的指示和事故發生地的事故信息,縣應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有關人員應24小時保持通信暢通。應急響應期間,電力部門應保障城市供水調度中心、各制水水廠的電力供應,確保制水、供水生產及管網運行調度正常。

7.2隊伍保障

必須建設好3支應急救援基本力量。

工程設施搶險力量:由城市供水企業搶險作戰單元和消防救援支隊組成,擔負事發現場的工程設施搶險和安全保障工作。

專家諮詢和技術力量:由從事科研、勘察、設計、施工、應急等工作的技術專家組成,負責事發現場的工程設施運行安全性鑑定,研究應急方案,提出相應對策和意見等。

應急管理力量:由各成員單位有關工作人員組成,擔負接收縣政府和上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應急指令,組織各有關單位對城市供水企業安全事故進行應急處置,並與有關部門進行協調及信息交換。

7.3裝備保障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揮協調緊急情況下供水設施搶險設備、物資的儲備和調配。供水企業儲備的常規搶修機械、設備、物資(包括食品)應滿足搶險急需,每年更新一次,報縣指揮部備案。

7.4財政保障

事故發生企業在超出自身經濟支付承擔能力時的資金保障,按照《金華市突發事件財政應急保障專項預案》和縣財政應急保障預案實施。

8預案管理

8.1預案更新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預案管理與更新,定期召集各成員單位和專家進行評審,並視評審情況對預案作出相應修訂,報縣政府批准後實施。

城市供水企業根據本應急預案制定本企業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組織,儲備常規搶險物資。

8.2責任追究

縣政府和有關單位不履行本應急預案管理職責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預案相關工作不落實,導致突發事故發生或者發生後應急處置不當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8.3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武義縣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預案》(武政辦〔2018〕11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