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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風險代理協議書

欄目: 合同協議 / 發佈於: / 人氣:2.04W

律師風險代理制度是我國律師收費制度的一名重量級的新成員。我們應該如何寫律師風險代理的協議書?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推薦了律師風險代理協議書,歡迎大家前來閲讀。

律師風險代理協議書

  律師風險代理協議書範文一

甲方:喻曉豔,女,身份證號碼,住所地: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

乙方:重慶森吉律師事務所。

甲方與重慶遠東路橋有限公司等合同糾紛事宜,依照法律規定,委託乙方律師處理。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過充分協商,訂立如下條款: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彭道柏律師擔任甲方委託代理人。乙方指派的上述律師因故不能完成代理事項時,在徵得甲方同意後,乙方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律師繼續承辦甲方委託的事項,並不得因此而損害甲方的利益。

甲方在乙方指派的律師之外委託第三人代理或者處理本事務的,應當經乙方同意。

二、甲方必須真實地向乙方律師敍述事實經過,提供與本事務有關的證據或者證據線索。甲方提供虛假事實和證據,或者利用乙方律師從事違法活動的,乙方有權單方終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並有權向甲方追償費用和損失。

三、乙方律師應當充分應用自己的法律專業知識,按照甲方的指示和法律的規定,認真完成受託事務代理活動中的各項工作,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乙方律師應當及時告知甲方有關代理工作情況和進展情況。受託事務處理終結時,乙方律師應當向甲方報告處理結果。乙方律師對甲方瞭解代理事項的進展情況和結果的要求,應當儘快給予答覆。

乙方律師處理受託事務而取得的財產,應當及時轉交給甲方,但有權從中扣除甲方尚未交納的律師費和乙方律師因處理受託事務而墊付的費用。

四、甲方委託乙方律師的代理權限為:

1、代為遞交和簽收法律文書,收集相關證據;

2、代為參加訴訟,陳述事實和理由,出示證據和質證;

3、代為答辯和辯論;

4、代為申請回避和控告;

5、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調解,提出反訴和上訴,申請執行,代為接收執行回來的錢物等。

五、根據《律師業務收費辦法》及《重慶市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的規定,甲乙雙方同意本事務的代理方式為風險代理,甲方分兩次向乙方交納代理費,具體如下:

1、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七日內支付代理費元(用於前期交通費、查詢費、複印費等);

2、待事務處理終結後,甲方再向乙方支付代理費元。

以上兩項代理費共計元。

六、甲方未按期交納或者未完全交納律師費的,乙方有權中止履行本合同,暫停代理工作,待甲方完全付費後,恢復本合同的履行。由此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責任。

七、下列費用應當由甲方另行承擔:

1、司法、行政、仲裁、鑑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經甲方同意後的專家論證費;

3、應當甲方承擔或甲方同意承擔的其他費用。

前款費用確有必要支出時,甲方應當向乙方預付。乙方律師為處理受託事務而墊付的前款費用和其他必要費用,甲方應當及時向乙方律師償還。

八、乙方如無故終止履行本合同,已收律師費全部退還給甲方;甲方如單方終止委託事項,應按約定支付律師費,且乙方已收律師費不予退還。

乙方為了甲方的利益,需將委託事項轉委託給第三人的,應當經甲方同意,但在緊急情況下,乙方為維護甲方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的除外。

九、乙方律師應當謹慎、誠實、客觀地告知甲方處理受託事務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因不可歸責於乙方的事由導致風險出現的,乙方不承擔法律責任。

十、甲方向乙方律師提供需要保密的信息資料時,應當向乙方律師書面聲明。乙方律師除經甲方書面授權或因處理本事務的需要外,不得向其他人公開披露該信息資料。

十一、對乙方律師在承辦受託事務中的意見和建議,甲方有權向乙方反映。乙方應當對甲方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認真核實,並及時將核實結果和處理意見反饋給甲方。

十二、本合同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在相互尊重、理解和信任的基礎上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三、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受託事務處理終結止(包括:和解、抵銷、甲方決定放棄委託事項、執行終結及撤銷訴訟等)。

十四、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十五、本合同一式兩份,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二○XX年月日 二○XX年月日

  律師風險代理協議書範文二

甲方:

乙方:山東xx律師事務所

甲方與因一事發生糾紛,特委託乙方律師風險代理。甲方與乙方經過充分協商,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據《合同法》有關規定並參照行業慣例,達成如下風險代理協議,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指派張暉東律師作為甲方的代理人。其在調解、審理、執行程序中的代理權限為:

1、代為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談判,並設法達成實現債權的結果;

2、代為起訴、遞交和簽收法律文書,收集相關證據;

3、代為追加、變更被告和第三人;

4、代為申請回避和控告;

5、代為參加訴訟,陳述事實和理由,出示證據、質證和辯論;

6、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調解,提出上訴。

7、代為申請執行,代為接收執行回來的錢物等。

8、其他委託人授予的權利。

乙方指派的上述律師因故不能完成代理事項時,在徵得甲方同意後,乙方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律師繼續承辦甲方委託的事項,並不得因此而損害甲方的利益。

二、甲方必須向乙方律師提供全部與該案件有關的資料並保證其真實性。甲方提供虛假證據和資料導致出現不利於甲方的結果,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甲方依約支付相應的費用。乙方如發現甲方弄虛作假,乙方有權終止代理。甲方委託乙方所辦理事項不得另行委託第三方辦理。案件需要財產保全時,擔保物由甲方提供。

三、乙方律師應當充分應用法律專業知識,按照法律規定,認真完成本案代理活動中的各項工作,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乙方律師對甲方瞭解本案進展情況和案件結果的要求,應當儘快給予答覆。

乙方律師處理本案而取得的現實債權,應當及時轉交給甲方,但有權從中扣除約定的費用。

四、本案訴訟請求標的為元。乙方負責墊付訴訟有關的一切費用。乙方按從對方或法院執行庭實際收回金額的30%收取案件代理費(如收回10000元,律師代理費為3000元),在案件進展過程中按照各次回款數額分次結清。如收回實物,按法院執行庭核定的實物金額30%的比例收取甲方代理費。甲方在收取款項(或實物)的同時,向乙方支付代理費;甲方不支付代理費的,乙方可從收回甲方的款項中扣除或對實物行使留置權。

五、訴訟過程中,未經甲方、乙方協商一致,甲方另行委託他人代理、單獨撤訴、單獨與自行和解或擅自解除雙方風險代理合同,視為乙方完成代理任務,甲方應按照第四條約定訴訟請求的數額和約定代理費比例向乙方支付代理費。拖欠代理費用的,每日按應付代理費的千分之二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六、乙方律師代理案件的所付出的勞動,不僅體現在時間及體力上的消耗,更體現為對其知識和技能的運用。其表現形式包括但不限於根據有關法律對案件事實的分析意見,對相關法律的詮釋及對案件處理在程序上或實體上最佳渠道及方案的選擇。

七、發生爭議應按誠信、公平、合理原則處理,可調解也可向合同簽訂地法院起訴。雙方有互為對方保密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將爭議訴至媒體。

八、雙方提倡使用書面方式,口頭行為不具有對抗書面材料的效力。

九、風險提示:以下風險可能導致敗訴、案件久拖不決、無法執行等不利後果。

1.個別案件審理中存在的司法不公、司法效率低下、濫用裁量權;

2.被告(第三人)喪失清償能力或下落不明;

3.被申請人無財產或無足夠的財產可供執行;

4.不提供或不充分提供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據或者不提供原始證據或超過舉證時限提供證據。

甲方應當認真閲讀本“風險提示”並充分預測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因不可歸責於乙方的事由導致風險出現的,乙方不承擔法律責任。

十、協議的有效期限,自協議簽訂之日起至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之日並全部收回錢物止。本案終結後,如甲方繼續委託乙方申訴等,雙方應另行訂立協議。

甲方(簽字或蓋章):

乙方:山東xx律師事務所

年月日

簽訂于山東xx律師事務所第一辦公室

  律師風險代理協議書範文三

委託方:

受託方:山東新和律師事務所

委託方因與之糾紛,委託山東新和律師事務所律師作為代理人,受託方同意接受委託方的委託,經協商,雙方就如下事項達成一致:

一、受託方指派律師,擔任委託方在上述糾紛中的第審訴訟代理人,受託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有關規定,保護委託方的合法權益,並參與與本案有關的法律事務。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包括如下內容:

1、參與聽證會以及司法鑑定、醫療事故鑑定;

2、向當事人就案件提供法律意見;

3、出席法院的審判、調解等訴訟活動;

4、向法院出具律師代理意見書;承辦律師因故不能出庭的,受託方應指定其他律師接替,並於事前徵得委託方的同意。

二、委託方應向受託方敍述真實案情,並提供有關證據,受託方發現委託方未能闡述真實案情時,有權終止代理。委託方同意,如因上述原因引起的本案終止,將支付已發生的律師費和辦案費(膳宿費、差旅費和通訊費等);已經支付的費用不再退回。委託方中途無故解除本合同的,應全額支付本合同約定的律師費及發生的辦案費。

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並基於委託方對真實案情的敍述和受託方的評估,經雙方協商一致,本案採取風險代理的方式收取律師費。律師費為本案生效判決書(或調解書)所確定的數額的。由委託方在執行到位後三日內支付給受託方。委託方遲延支付的,每日按應付律師費的比例向受託方支付滯納金。如訴訟過程中,委託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其應按照本案全部訴訟標的的30%支付受託方的律師費。

四、相關費用的支付:以下費用應由當事人預先支付:

1、市內交通費、通訊費、翻譯費、複印費辦案費用。

2、律師參與聽證、司法鑑定、醫療事故鑑定會等鑑定費用。

3以下費用應由當事人另行支付:

1、異地(青島市區以外)交通費、食宿費、通訊費等辦案費用。

2、案件的送達、郵寄、公告等相關費用以及相關機構必要的查詢、鑑定費用。

五、受託方的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詳見委託書)

六、本合同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可以在相互尊重、理解和信任的基礎上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以向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關於醫療糾紛案件的訴訟風險已向委託人充分闡述,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審理終結止。(包括判決、調解、案外和解或撤銷訴訟)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委託方:

受託方:山東新和律師事務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