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乙方通過村委招標方式取得甲方荒山巖石林地的承包經營權,雙方共同商定,達成如下協議,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將位於丹寨與都勻交界相鄰的荒山巖石林地共計1700畝發包給乙方使用,其四至為:
東至:現有公路至西往王司鎮公路邊右上。
南至:小衝坡下小河溝以右邊至北到老貓衝坡樑分山嶺一線。
西至:現有肆座小山相隔荒壩的水溝。
北至:現有壩固鎮王家大田以上分水嶺一線。
二、乙方承包後,承包使用期為三十年不變,即從二OO九年八月十八日至二O三九年八月十八終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荒山、巖石林地使用權及其地方附着物總承包款為人民幣貳拾萬元整,付款方式分為兩次10年為1次,先付後使用。
四、乙方承包荒山巖石林地後應積極治理,在荒山上植樹,種草或搞多種經營,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利用承包範圍內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礦產資源和建造固定設施。
五、乙方對所承包的荒山巖林地有獨立經營自主權,但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政策規定,但不得轉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山巖石林地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對荒山的開發治理成果全部歸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山、巖石、林地在合同履行期內除乙方交納承包款外,乙方不負責其它任何名目的相關費用。
八、乙方將荒山巖石林地承包後,甲方有權監督、檢查督促其治理和利用資源,發現問題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必須保證該荒山、巖石林地界線內無人爭議,如有糾紛,甲方責協調處理,如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全額賠償。
十、甲、乙雙方必須信守合同。如甲方違約導致解除合同,須付給乙方違約金5萬元並拆還乙方對荒山巖石林地的全部價款,同時對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定價,作價款一次性付給乙方,如乙方違約導致解除合同,甲方不予追還乙方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內國家建設用地,應首先從徵地款中保證向乙方支付實際損實和未履行年限的預期利益損失。
十二、合同期滿後,如乙方願意繼續承包經營,雙方續簽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經營,甲方對乙方的治理成果經濟投入合理作價歸甲方。作價款一次性付給乙方,不得拖欠,否則此合同期限順延至甲方將全部價款付清後合同終止。
十三、甲乙雙方如因作價款發生分歧,協商不成,須委託甲乙雙方共同認可的權威部門進行評估作價。其結果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十四、本合同發生糾紛由法院裁決。
十五、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鄉政府備案1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代表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