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語言 會計 互聯網計算機 醫學 學歷 職場 文藝體育 範文
當前位置:學識谷 > 範文 > 合同協議

技術合同範文集合五篇

欄目: 合同協議 / 發佈於: / 人氣:2.53W

在人們愈發重視契約的社會中,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那麼正式、規範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技術合同5篇,歡迎閲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技術合同範文集合五篇

技術合同 篇1

鑑於雙方合作的願望,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供方同意給予受方在中國設計、製造、使用和銷售_________專利的權利(以及使用_________商標的權利)。該專利已是乙方在工業上使用的對象,已製造過_________產品。

一、合同範圍

1.供方同意受方在中國設計、製造、使用和銷售合同產品的專有技術(或專利技術)。在該地區受方享有利用該技術獨佔性製造產品和銷售產品的權利(或這是一項非獨佔的許可證)。

2.供方負責向受方提供_________技術的研究報告、設計、計算、產品圖紙、製造工藝、質量控制、試驗、安裝、調試、運行、維修等一切技術數據、資料(詳見附件______)和經驗,以便受方能實施製造產品(產品的型號、規格、技術參數等詳見附件_____)。

3.供方負責自費派遣技術人員赴受方進行技術指導和參加_________的性能考核(詳見附件_________)。

4.供方負責接受受方有關人員自費赴供方進行培訓,使受方人員能掌握合同規定的上述技術(詳見附件_________)。

5.在合同有效期限內,受方在合同產品上有權使用屬於供方所有的_________商標(或牌號)。

6.供方有責任(或同意)以最優惠的價格向受方提供為製造合同產品所必需的設備、測試儀器、原材料及零部件(或供方有責任幫助受方為實施製造合同產品所需的配套件,從第三方取得有關技術許可證,或者與第三方進行合作生產)。

二、價格或許可證使用費

1.根據本合同規定,供方向受方提供的技術和技術服務等,受方應向供方支付的合同總價為________________元,其中:技術使用費______________元;資料費______________元;技術服務費______________元。上述價格為固定價格。

2.受方有義務對根據許可證轉讓的技術支付下列費用:

(1)入門費______________元。

(2)受方在合同有效期內應向供方支付常年提成費,其提成率為合同產品淨銷售價的3%。

三、技術資料的支付

1.供方應按本合同附件_________的規定向受方提供技術資料。

2.供方用空運把技術資料送達中國_________機場。該機場在收到技術資料後而在空運提單上加蓋的印戳日期為技術資料的實際交付日期。受方將帶有到達印戳日期的空運提單影印本1份寄送供方。

3.在技術資料發運後的24小時(或48小時)內,供方應將合同號、空運提單號與日期、資料項號、件數、重量,航班號用電報或電傳通知受方,並將空運提單正本1份、副本2份和技術資料裝箱清單3份航空郵寄給受方。

4.如受方收到技術資料後發現不符合合同附件_________的規定,包括在空運中丟失或損壞,應在30天內通知供方,説明所缺或損失的資料,供方應在收到通知後立即(或30天內)免費補寄或重寄給受方。如果受方在收到技術資料後60天內沒有提出資料不足或損壞的書面通知,即視為受方對技術資料已驗收。

5.技術資料使用文字為英文(或其他文字),計量單位為米制,技術資料所適用的標準為______________工業標準。

6.技術資料的包裝要適應長途運輸與搬運、防雨、防潮。每箱上應以英文標明下述內容:合同號(許可證合同編號)、收貨人(_________)、目的地(中國_________市機場)、毛重(_________公斤)、箱號(或件號)以及運輸標誌等。

四、交換改進技術及對技術資料的修改

1.供方在合同有效期內改進和發展的技術資料,應免費提供給受方。受方改進和發展的技術也應按對等原則提供給供方,但改進和發展的技術所有權屬於受方,對方不得去申請專利或轉讓給第三方。雙方交換技術資料,均不附加任何限制。

2.供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如有不符合於受方生產條件的,供方有責任協助受方修改技術資料,並加以確認。

五、性能考核和驗收

1.在合同產品首批生產後,由雙方根據本合同附件_________的規定,共同進行產品性能考核。

2.經考核合同產品的性能符合合同技術文件規定的技術指標,即通過驗收,雙方簽署合同產品性能考核合格證明書一式4份。每方各執2份。

3.如經考核,合同產品性能不符合本合同技術文件規定的技術指標時,雙方應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責任。如責任在供方,供方應自負費用,採取措施,消除缺陷。缺陷消除後進行第二次考核。如果第二次考核後仍不合格,供方應繼續採取措施,消除缺陷,並進行第三次試驗。如果第三次考核仍不合格時,受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如果考核不合格責任在於受方,受方在供方協助下,採取措施,消除缺陷,並進行第二次或第三次試驗。如第三次考核仍不合格時,則由雙方協商如何再執行合同的問題。供方協助受方消除缺陷,派遣技術人員的交通和

食宿費用由受方負擔。

六、保證和索賠

1.供方保證按本合同附件_________的規定提供給受方的技術資料是供方所掌握的最新資料,並保證向受方及時提供任何發展和改進的技術資料。

2.供方保證所提供的資料是正確的、完整的、清晰的和可靠的,與供方生產使用的技術資料完全一樣。

3.供方應按本合同規定的日期交付技術資料,如果未按時交付資料,按下述比例向受方支付罰款:

(1)拖延一至四周,每週為本合同總價格(或技術使用費)的0.5%;

(2)拖延五至八週,為本合同總價格(或技術使用費)的1%;

(3)拖延八週以上,為本合同總價格(或技術使用費)的1.5%;

4.供方向受方支付罰款並不解除供方繼續交付技術資料的義務。

5.如果供方遲交技術資料超過六個月,受方有權終止本合同,此時供方應將受方已支付的金額,並按年利_________%的利息,一併退還給受方。

6.如果合同產品考核驗收三次仍不合格時,受方除有權終止本合同外,受方還有權收回已付給供方的全部金額,並加年利_____%的利息。如果產品只有部分性能指標達不到合同的規定時,受方減少支付合同總價的_________%。

7.供方保證合同轉讓的一切權利,包括製造、使用、銷售以及其他有關技術的合法性,並保證不受第三方的指控。如發生第三方指控侵權,供方應負責與第三方交涉,並承擔法律上和經濟上的一切責任。

七、税收

1.凡因執行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税款,在受方國內的由受方負擔。在受方以外的則均由供方負擔。

2.供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在中國境內取得的許可證使用費的收入,必須按中國税法(或按______國與______國的税收協定)納税

八、仲裁

1.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應通過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仍不能解決時,應提交仲裁解決。

2.仲裁地點在______________,由_________仲裁院根據該院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或仲裁在被訴方的國家進行。如在中國則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該會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如在_________國則由_________仲裁協會按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3.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4.仲裁費用,除仲裁規則或裁決書另有規定外,由敗訴方負擔。

5.在仲裁過程中,除進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他部分應繼續執行。

九、不可抗力

1.本合同的任何一方,由於戰爭、嚴重水災、火災、颱風以及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發生,致使本合同不能執行時,可延遲履行本合同,延遲的期限相當於事故影響的期限。

2.發生不可抗力事故後,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在15天內以航空掛號信將有關當局出具的證明文件提交給另一方確認。

3.如不可抗力事故持續120天以上,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繼續執行本合同的問題。

十、合同的生效、期限、終止及其他

1.本合同由雙方代表於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市簽字。簽字後由各方分別向本國政府有關當局申請批准,爭取在60天內獲得批准,以最後批准的日期為合同生效日期。如簽字後6個月仍得不到批准,雙方有權撤銷本合同。

2.本合同從生效日起____年內有效,有效期滿後合同自動失效。如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經一方提出,另一方同意後可延長____年

3.本合同期滿時,債務人對債權人未了債務應繼續予以支付。

4.本合同條款的任何修改、補充,須經雙方協商同意後授權代表簽署書面文件,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5.本合同附件一至附件_________,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6.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_____文兩種文字寫成,正本4份,具有同等效力,雙方各執一式2份。

受方(蓋章):_________供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

技術合同 篇2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技術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

第三章 技術開發合同

第四章 技術轉讓合同

第五章 技術諮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第六章 技術合同爭議的仲裁和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科學技術的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保障技術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技術市場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法人之間、法人和公民之間、公民之間就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所訂立的確立民事權利與義務關係的合同。但是,當事人一方是外國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合同除外。

第三條 訂立技術合同,必須遵守法律、法規,有利於科學技術的進步,加速科學成果的應用和推廣。

第四條 訂立技術合同,應當遵循自願平等、互利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技術合同的內容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是職務技術成果。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於單位,單位有權就該項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單位應當根據使用和轉讓該項職務技術成果所取得的收益,對完成該項職務技術成果的個人給予獎勵。

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於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有權就該項非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就職務技術成果或者非職務技術成果申請專利和被授予專利權的,依照專利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有在有關技術成果文件上寫明自己是技術成果完成者的權利和取得榮譽證書、獎勵的權利。

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本系統或者管轄範圍內的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具有重大意義的非專利技術成果,有權決定在指定的單位中推廣使用。使用單位對該項技術成果負有保密責任。使用單位應當按照雙方協議支付使用費;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作出決定的機關確定合理的使用費。集體所有制單位或者個人的非專利技術成果,對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需要推廣使用的,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准後,參照上款規定辦理。

第八條 技術合同的管理機關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章 技術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

第九條 技術合同的訂立、變更和解除採用書面形式。

第十條 技術合同自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名、蓋章後成立;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經過有關機關批准的,自批准時起成立。

第十一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技術合同的擔保。由第三者作保證人的合同,自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在合同上簽名、蓋章後成立。

第十二條 技術合同中的價款或者報酬及其支付方式由當事人約定。

第十三條 當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技術合同。委託人應當向代理人出具委託書。代理人應當在委託人授權的範圍內,以委託人的名義訂立合同。

第十四條 為訂立技術合同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應當遵守本法有關規定,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可以收取合理的費用。

第十五條 技術合同的條款由當事人約定。一般應當包括:

一 項目名稱;

二 標的的內容、範圍和要求;

三 履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和方式;

四 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五 風險責任的承擔;

六 技術成果的歸屬和分享;

七 驗收標準和方法;

八 價款或者報酬及其支付方式;

九 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十 爭議的解決辦法;

(十一)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與履行合同有關的技術背景資料、可行性論證和技術評價報告、項目任務書和計劃書、技術標準、技術規範、原始設計和工藝文件,以及圖紙、表格、數據和照片等,可以根據當事人的協議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六條 技術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第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技術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即違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於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但是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損失。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因另一方違反合同受到損失的當事人,應當及時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及時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第十八條 當事人都違反技術合同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由於上級機關的原因,不能履行技術合同義務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另一方賠償損失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再由上級機關對它因此受到的損失負責處理。

第二十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技術合同的,免除其不能履行合同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下列技術合同無效:

一 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 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的;

三 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四 採取欺詐或者脅迫手段訂立的無效的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的,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二條 訂立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技術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經當事人協商一致,技術合同可以變更或經過有關機關批准的合同,其變更或者解除應當徵得原批准機關的同意。

第二十四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致使技術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的,當事人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一 另一方違反合同;

二 發生不可抗力;

三 作為技術開發合同標的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

第二十五條 技術合同的變更、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在技術合同有效期內,當事人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不得將其權利和義務的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第三方。

  第三章 技術開發合同

第二十七條 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託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

第二十八條 委託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委託另一方進行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委託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 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

二 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並完成協作事項;

三 按期接受研究開發成果。

研究開發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 制定和實施研究開發計劃;

二 合理使用研究開發經費;

三 按期完成研究開發工作,交付研究開發成果,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和必要的技術指導,幫助委託方掌握研究開發成果。

第二十九條 委託方違反合同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研究開發方違反合同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的,除應當採取補救措施繼續履行合同外,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失敗的,應當返還全部或者部分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第三十條 合作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各方就共同進行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合作開發各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 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投資,包括以技術進行投資;

二 按照合同約定的分工參與研究開發工作;

三 與其他各方協作配合。

第三十一條 合作開發各方中,任何一方違反合同,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第三十二條 履行技術開發合同所完成的技術成果的歸屬分享原則是:

一 委託開發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合同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研究開發方。研究開發方取得專利權的,委託方可以免費實施該項專利。研究開發方就其發明創造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託方可以優先受讓專利申請權。

二 合作開發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合同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合作開發各方共有。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可以優先受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合作開發各方中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以後,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項專利。合作開發各方中,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三 委託開發或者合作開發所完成的非專利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沒有約定的,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但是,委託開發的研究開發方不得在向委託方交付研究開發成果之前,將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方。

第三十三條 在履行技術開發合同的過程中,因出現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導致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其風險責任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沒有約定的,風險責任由當事人合理分擔。

當事人一方發現前款所列可能導致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情況時,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並採取適當措施減少損失;當事人一方沒有及時通知另一方並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四章 技術轉讓合同

第三十四條 技術轉讓合同是指當事人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非專利技術的轉讓所訂立的合同。

第三十五條 技術轉讓合同可以約定轉讓方和受讓方實施專利或者使用非專利技術的範圍。但是,不得以合同條款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

第三十六條 訂立專利權轉讓合同或者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應當遵守專利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轉讓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 許可受讓方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內實施專利;

二 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 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內實施專利,並不得許可合同約定以外的第三方實施該專利;

二 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使用費。

第三十八條 技術轉讓合同涉及專利的,應當註明發明創造的名稱、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申請日期、申請號、專利號以及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只在該項專利權的存續期間內有效。在專利權有效期限終止或者專利權被宣佈無效以後,專利權人不得就該項專利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第三十九條 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的轉讓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 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技術資料,進行技術指導;

二 保證技術的實用性、可靠性;

三 承擔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

第四十條 轉讓方違反合同的,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 未按照合同約定轉讓技術的,除返還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費外,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二 實施專利或者使用非專利技術超越合同約定的範圍的,違反合同約定擅自許可第三方實施該項專利或者使用該項非專利技術的,應當停止違反合同的行為,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三 違反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第四十一條 受讓方違反合同的,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 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使用費用的,應當補交使用費並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必須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用非專利技術,交還技術資料,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二 實施專利或者使用非專利技術超越合同約定的範圍的,未經轉讓方同意擅自許可第三方實施該項專利或者使用該項非專利技術的,應當停止違反合同的行為,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三 違反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第四十二條 受讓方按照合同約定實施專利、使用非專利技術引起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轉讓方承擔責任。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則,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實施專利、使用非專利技術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的分享辦法。合同沒有約定的,任何一方無權分享另一方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

  第五章 技術諮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第四十四條 技術諮詢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為另一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所訂立的合同。

第四十五條 技術諮詢合同的委託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 闡明諮詢的問題,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技術背景材料及有關技術資料、數據;

二 按期接受顧問方的工作成果,支付報酬。

技術諮詢合同的顧問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 利用自己的技術知識,按照合同約定按期完成諮詢報告或者解答委託方的問題;

二 提出的諮詢報告達到合同約定的要求。

第四十六條 技術諮詢合同的委託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必要的數據資料,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的,所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付的報酬應當如數支付。技術諮詢合同的顧問方未按期提出諮詢報告或者所提出的諮詢報告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當減收或者免收報酬,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技術諮詢合同的委託方按照顧問方符合合同的約定要求的諮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所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委託方承擔。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 技術服務合同指當事人的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安裝合同和加工承攬合同。

第四十八條 技術服務合同的委託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 按照合同約定為服務方提供工作條件,完成配合事項;

二 按期接受服務方的工作成果,支付報酬。

技術服務合同的服務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 按期完成合同約定的服務項目,解決技術問題,保證工作質量;

二 傳授解決技術問題的知識。

第四十九條 技術服務合同的委託方違反合同,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服務方的工作成果的,應當如數支付報酬。技術服務合同的服務方未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服務工作的,應當免收報酬並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第五十條 在履行技術諮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的過程中,顧問方或者服務方利用委託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所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於顧問方或者服務方。委託方利用顧問方或者服務方的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於委託方。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章 技術合同爭議的仲裁和訴訟

第五十一條 發生技術合同爭議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國家規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仲裁機構的仲裁決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二條 技術合同爭議的訴訟時效和申請仲裁的期限為1年,自當事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法施行以後訂立的技術合同,不適用經濟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 國務院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第五十五條 本法自1987年11月1日起施行。

技術合同 篇3

甲方(聘用單位)名稱:

地址:

性質: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乙方(被聘用者)姓名:

性別:

家庭住址:

出生年月:

身份證號碼:

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本合同。

一、聘用崗位及職務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用乙方在 技術 崗位工作,並聘任 技術負責人 職務。

二、聘用合同期限

1、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為 年。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為 個月。

2、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至合同中約定之解除或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時止。

三、工作職責、內容和工作條件

1、乙方的工作職責: 全面負責站內技術管理工作

2、具體工作內容及要求: 保持站內設備正常運行及設備保養工作

3、乙方工作時間遵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甲方因工作需要,經與乙方協商同意,可延長工作時間,但不得超過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

4、乙方必須按照甲方對本崗位任務和職責的要求,完成規定的數質量指標或工作任務。

5、甲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乙方崗位要求提供必需的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設施,保障乙方的安全與健康。

6、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安全作業的教育和培訓;乙方在工作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工作規程,有權拒絕執行甲方違規指揮,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四、工作報酬

1、甲方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和乙方完成工作任務的情況按月核發乙方應得的工資、獎金及各種津補貼。

2、甲方確需乙方加班時,按國家規定支付給乙方加班費。

五、工作紀律

1、甲方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製定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乙方自覺遵守甲方的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管理。

2、甲方應切實加強單位內部的崗位責任制,建立健全各項考核制度,做到職權清楚、責任明確、考核嚴格、獎懲分明。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1、甲方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乙方及時足額向社會保險部門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中的個人負擔部分由甲方按國家規定從乙方月工資中扣除後代繳,由社會保險經辦部門按規定記入繳費本人個人賬户。經雙方協商,也可以由乙方按規定自行繳納。

2、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以及女工孕期、產假和哺乳期間的待遇,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乙方醫療期滿或痊癒後,不能從事原工作被解除聘用合同時,由甲方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發給乙方醫療補助費。

3、乙方因工或因病死亡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的撫卹費、救濟費、醫療費等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4、甲方保障乙方依法享受公休假日、婚喪假、帶薪年休假等。

七、聘用合同的終止、解除、續訂和變更

1、本合同期限屆滿,即行終止。

2、本合同雙方約定的下列終止條件出現,即行終止:

3、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⑴、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

⑵、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

⑶、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

⑷、嚴重失職、瀆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⑸、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責任。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與乙方解除聘用合同,但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乙方:

⑴、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

⑵、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

⑶、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聘用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

⑷、乙方不能履行聘用合同。

6、甲方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員時,可依法定程序裁員。

7、乙方有下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本條5、6項規定解除合同:

⑴、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⑵、患病或負傷,在法定醫療期內。

⑶、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

⑷、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8、乙方解除本合同,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甲方。

9、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⑴、試用期內。

⑵、甲方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

⑶、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

⑷、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0、從事國家機密工作,或曾從事國家機密工作,在規定的保密期內,按國家有關規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承擔專業技術工作或管理工作的受聘人員,如提前解除或終止聘用合同,可能給單位代理技術項目終止、引發知識產權糾紛、技術泄密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在聘用合同解除或終止的條件未具備時,不得提前解除或終止聘用合同。

11、甲方依據本條第3、5、6項解除合同時依法給予經濟補償金。

12、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延本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

13、甲方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變化,經與乙方協商同意,可變更合同有關條款內容,辦理合同變更手續。

14、乙方被依法開除、勞動教養、判刑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15、本合同依法訂立後,不因承辦人或法定代表人變動而解除。

八、違反合同的責任

1、由於當事人一方的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雙方的責任,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付的違約責任。

2、當事人由於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關證明後,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並可根據情況部分或者全部免於承擔違約責任。

3、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元;給對方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應根據責任大小及後果追究經濟賠償責任。

4、其它違約責任:

九、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1、甲、乙雙方違反本合同賠償的具體標準協商確定如下:

2、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約定事項違背國家法律法規、或塗改、或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

甲方蓋章: 乙方(委託代理人)簽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技術合同 篇4

零部件名稱:(零部件開發資料表)

零部件代碼:(零部件開發資料表)

甲方:

乙方: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

產品技術協議

甲方法定中文名稱:

乙方法定中文名稱: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下表中所列零部件開發事宜達成產品技術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甲方向乙方(或乙方向甲方)已提供資料具體如下:

零部件開發資料表

1、雙方權利和義務

1.1 甲方權利和義務

1.1.1甲方有權對乙方生產經營的資質的質保體系進行諮詢和考察,對已確定的乙方每年有權進行評價,乙方有義務進行相應的配合。 1.1.2 年 月 日前應向乙方提供產品零部件接口定義尺寸及技術要求。

1.1.3 甲方如要變更產品設計,需提供書面通知。

1.2.4甲方有權對自己的技術零部件實現技術進步、改進和換型,乙方應積極支持和配合,提供相應的新的`配套件供甲方選擇,並且乙方有義務及時退回滯留在甲方倉庫裏的樣件。

1.2 乙方權利和義務

1.2.1除接口尺寸外,乙方應對所供產品的內部設計負責,由於產品內部的結構設計、尺寸、強度、製造缺陷等的原因造成甲方的損失均由乙方承擔。

1.2.2 乙方應在簽署技術協議後5個工作日內提交零部件開發計劃。計劃中的各個時間節點如因故不能按時完成,應提前、及時告知甲方,在甲方書面同

意後,方能變更進度計劃。遲延履行責任由乙方承擔,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延遲行為索賠。

1.2.3產品圖紙和技術標準由乙方提供,乙方應對其先進性和正確性負責,在簽約時向甲方提供《零部件清單》,其內容包括零部件型號、名稱等。乙方提供零部件同時應向甲方提供該零部件所執行最新標準、零部件技術條件、技術參數、零部件配臵狀態、零部件圖樣、產品性能指標要求、產品外觀要求、產品表面處理要求等。如有新標準出台,執行最新標準,必要時乙方還應向甲方提供零部件的定型試驗報告、鑑定合格證明等文件。

1.2.4 嚴格執行雙方確定的技術標準,按圖施工,如乙方要變更產品設計或技術標準,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修改後由甲方確認。如沒有書面許可,乙方私自更改而產生的一切損失全部由乙方承擔。

1.2.5 若本協議委託開發的產品屬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強制性認證產品,乙方須在批量生產前向甲方提供該產品的認證證書,同時按甲方要求提供甲方整車認證所需數據。

1.2.6 對尺寸和形狀不宜用通用量具測量的零部件,乙方必須製備專用檢具,並必須向甲方提供一套 。

1.2.7 乙方免費向甲方提供 套樣件供甲方試裝。

1.2.8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樣件應附帶《樣品檢查報告》、《全尺寸檢驗報告》,小批量供貨時應附帶所供零部件的《檢驗標準》。正式批量供貨後,每供一個批次的零部件,乙方同時提供該批次的質量檢查報告。所供產品按甲方要求的週期作產品性能試驗,並將試驗報告提供給甲方。

1.2.9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零部件實物(零件、總成)上均應有零件代碼、供應商代碼、材料類型、生產日期等永久性標識。不能作標識的零件除外(如:小件、標件、非標件、鈑金件),但在零件包裝上應有標識。

1.2.10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零部件用於甲方出口零部件的,其包裝上應有“出口零部件”標識。

1.2.11如此產品為乙方設計,乙方在簽定本協議後5個工作日內需向甲方提供產品的外形安裝尺寸的三維數模、品質基準書、圖紙、產品設計技術要求等文件,甲方以此作為產品試製開發的依據(見附件二:技術資料清單,已提供的文件用“√”表示)。

1.2.12服務

售前: 乙方應向甲方提供詳盡的技術資料、圖樣、使用條件,以及乙方技術人員在甲方的技術指導等技術支持。

售中: 乙方每批次供貨均應隨貨同行該批貨的文件包括:零部件檢驗合格證、零部件使用説明書、圖樣文件,散發件清單、易損件清單、裝箱單、承運單位、發貨人、收貨人等詳盡信息。

售後: 乙方應提供售後服務在國內的網絡情況、通訊地址、負責人、電話等有關信息,特別是發動機、電機、差速器等乙方直接負責售後服務維修的零部件,乙方售後服務的聯繫方式、負責人等有關信息,接報修電話後原則上中心城市24小時,非中心城市48小時完成服務。

2、知識產權

2.1 乙方為甲方開發(或提供)產品,乙方應充分審查,避免對第三方知識產權的侵權事宜,如有涉及到第三方的知識產權的,應及時同甲方溝通更改設計方案。除非另有約定,凡因涉及第三方的知識產權而產生的糾紛問題(包括法律訴訟、經濟賠償等),乙方應承擔全部責任,甲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損失由乙方賠償。

2.2 乙方根據甲方委託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不得私自銷售、許諾銷售、進出口或許可他人制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進出口,也不得以轉讓、合作或其它方式使該發明創造為第三方所知悉,否則甲方有權向乙方提出索賠並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2.3乙方接受甲方委託所完成的發明創造中如果使用了乙方在國內或國外已經申請專利或者擁有其他知識產權的技術或產品的,甲方不得再就完全相同的技術或產品申請專利,但應免費許可甲方使用。

如果甲方運用前述技術或產品製造的產品出口到乙方前述技術或產品申請專利或者擁有其他知識產權的國家或地區,不構成對乙方專利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的侵犯,乙方應免費許可甲方使用。

2.4乙方根據甲方委託所完成的該產品,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配套、提供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本合同所規定的配套產品或類似產品;

也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出售、贈與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含有本合同所規定的配套產品技術信息的模具、專門生產工具、設備等物體。乙方違反上述約定,應對甲方進行賠償,賠償金額不低於乙方因違反上述約定所獲得的全部收入的百分之二百。

2.5甲方的各種標識只准用於為供應甲方生產或售後服務需要使用的產品。

3、保密

3.1保密資料範圍:在甲乙雙方合作期間,甲方以各種形式一次或多次向乙方披露的所有紙質或電子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數模、技術文件、商務文件等相關資料。

3.2自甲方向乙方披露保密資料之日起開始,乙方負有保密的義務,保密期限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計 15年。

3.3保密期限內乙方應承擔對甲方所披露的資料的保密責任,乙方的所有員工不論是否直接參與項目,均有保密義務。

3.4乙方保證未經甲方的書面授權,不得將甲方向乙方所披露的所有保密資料、本協議及其附件的相關內容以任何形式透露給任何第三方,不得將甲方向乙方披露的所有保密資料、本協議及相關附件的相關內容應用於本合同目的之外的其他任何目的。

3.5在乙方完成甲方所委託的製作事項之日起10日內,乙方應根據甲方的要求刪除甲方所提供的所有保密資料或者歸還甲方,同時向甲方提交一份由乙方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乙方企業公章的,表明甲方所披露給乙方的所有保密資料已經全部歸還或刪除的證明文件。

3.6凡乙方違反本協議所約定的保密條款(包括本協議未約定的乙方其他行為泄露本協議約定的保密資料)的,乙方應立即停止其行為並採取措施避免損失擴大,同時乙方賠償甲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損失並且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的其他法律責任。

3.7任何一方因違反本協議的保密條款而導致另一方蒙受損失,受損方有權向對方追討經濟損失,以致追究法律責任。

4、標準

無約定標準的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行業標準。

技術合同 篇5

合同類型:專利權轉讓合同

合同編號:科技合字(19)第號

項目名稱:

技術受讓方:(公章)

(甲方)

技術轉讓方:(公章)

(乙方)

中介方:(公章)

合同登記機關:(公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

合同

履行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

│研製單位(個人)││

├──────────┼──────┬─────────┬─────┤

│研製完成時間│年月日│主要研製人員││

├──────────┼──────┼─────────┼─────┤

│專利申請號││專利批准號││

├──────────┼──────┼─────────┼─────┤

│專利申請時間│年月日│專利批准時間│年月日│

├──────────┼──────┴─────────┴─────┤

│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

一、發明創造名稱和內容:

二、專利實施和實施許可的情況:

三、專利權轉讓方、受讓方的義務:

四、技術情報和資料的清單:

五、履行合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和方式:

六、驗收的標準和方法:

七、成交金額與付款時間、付款方式:

一次總付:

分次支付:

按利潤或銷售額提成%時間:

其它方式:

八、中介方的義務和責任及收取中介服務費比例和支付方式:

九、違約責任:

十、爭議的解決辦法:

十一、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十二、其它有關事項:

┌─┬──────────┬───────┬────────────┐

│││地址││

│技│(公章)├───────┼────────────┤

│術││電話││

│受│├───────┼────────────┤

│讓│法定代表人:│帳號││

│方│├───────┼────────────┤

│││開户銀行││

├─┼──────────┼───────┼────────────┤

│││地址││

│技│(公章)├───────┼────────────┤

│術││電話││

│轉│├───────┼────────────┤

│讓│法定代表人:│帳號││

│方│├───────┼────────────┤

│││開户銀行││

├─┼──────────┼───────┼────────────┤

│││地址││

│中│(公章)├───────┼────────────┤

│││電話││

│介│├───────┼────────────┤

││法定代表人:│帳號││

│方│├───────┼────────────┤

│││開户銀行││

├─┼──────────┴───────┴────────────┤

│鑑│意見:│

│證│經辦人:│

│單│(公章)│

│位│年月日│

├─┼───────────────────────────────┤

│公│意見:│

│證│經辦人:│

│機│(公章)│

│關│年月日│

└─┴───────────────────────────────┘

説明

1.當事人可以約定專利申請文件和有關技術背景材料為合同附件,屬於合同的組成部分。

2.在“合同類型”一項註明專利權轉讓合同。根據專利法的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轉讓專利權應經專利局登記並公告。其中,全民所有制單位轉讓專利權必須事先經過上級主管機關批准。因此,在“合同類型”一項中,應註明批准日期、登記號和公告日期。

3.有些專利權轉讓合同是在轉讓方已經實施專利,或者已經與第三方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以後轉讓專利權的。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在“專利實施許可情況”一項中明確轉讓方是否繼續實施,或者已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債權債務關係如何轉移。在專利權轉讓合同成立後,轉讓方如果需要繼續實施專利,可以約定轉讓方在已經實施或者已經準備實施的規模上繼續實施專利並免交專利使用費,也可以約定轉讓方繼續實施專利應向受讓方即新的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至於在專利權轉讓合同應立之日前已經訂立的並正在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轉讓方與第三方之間就該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所發生的權利與義務關係應由受讓方承擔。這種權利義務的轉移宜告知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