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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土地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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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重慶富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臨時土地承諾書

乙方:重慶本勛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

甲方與乙方經友好協商,現就大學城號地塊租用事宜,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簽訂以下協議:

一、乙方租憑地點和用途

1、乙方租用甲方位於大學城號地塊畝,用於栽植高木喬、灌木和花苗的培養、假植等。

2、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場不屬於本協議租賃範圍。

二、租用時間

從2011年月日至2011年月日,租期為3年,租用期滿後,到期後如甲方暫不使用,甲方可考慮優先與乙方續簽租用協議。

三、租用標準

甲方在第一年內免收租金,第二年起按實際面積以每畝元標準收租金。

四、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擁有所租用土地的所有權,乙方在租用期內有租用土地使用權。

2、在租地期間,甲方不干涉乙方在合法範圍內的正當經營,但甲方有權就地內部分種植苗木的佈置提要求。乙方應充分運用所租用的土地,最大限度做好綠化栽植工作。

3、甲方應將該地塊的紅線圖提供給乙方。

4、乙方不得擅自轉租,如經發現擅自轉租,甲方有權解除協議並收回土地。

5、乙方因生產管理需要,經與甲方及政府相關管理部門同意,可在租地紅線範圍內修建臨時生產、生活房,其相關的建設手續由乙方自行協調處理,臨時建設用房不得從事與綠化無關的經營活動。

6、現場生活用水、用電、綠化用水、用電由乙方自行搭建,並自行協調相相關部門搭接市政水電,在租賃期間產生的水電費用由乙方自理。

7、在租用期半年內,乙方應完成所租土地所有綠化工作,要求乙方提供規劃路紅線內30m範圍內將原地貌推平並出具具體的綠化佈置方案,報甲方審批。

8、土地回收

(1)租期到期回收:租約期滿時甲方提前3個月通知乙方,乙方必須在租期滿前運走所有屬於乙方的設備、苗木等,合同到期後乙方如有物品在場地內的,視作乙方放棄的材料,連同臨建歸甲方全權處理。

(2)當政府規劃等相關政策的變更,甲方需提前個月通知乙方,雙方應提前中止本協議。

五、甲、乙雙方土地交接時間

雙方土地交接時間:2011年月日,一旦土地交接後,乙方將立即進行該地的.綠化工作。

六、其它約定

1、本協議書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2、該協議一式兩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重慶富力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乙方:重慶本勛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代表人:

土地投資開發承諾書/承諾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土資源部《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和《關於印發市閒置土地處置辦法的通知》、《市工業項目用地准入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等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的有關規定,為促進土地的順利開發建設和節約集約用地,就土地投資開發事項作出承諾。

一、本承諾書的出讓宗地概況:受讓的宗地坐落於,面積,用途為工業,屬於產業項目,土地成交價款為人民幣元。

二、市土地交易中心簽訂土地成交確認書後,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與市國土資源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付清所有土地價款,逾期不簽訂出讓合同或未付清所有土地價款的,則視我單位違約,市國土資源局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並重新進行公開交易,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全部由我單位負責。

二、承諾土地投資開發必須同時符合下述10項控制指標(事項),否則屬於違約。違約的責任由我方承擔。

(一)項目總投資:。

(二)項目的開竣工期限:。

(三)投資強度:。

(四)容積率:。

(五)建築系數:。

(六)非生產用房設施佔地比例:。

(七)綠地率:。

(八)繳交履約保證金:。

(九)紅線內的建築設計、建築用途必須符合土地規劃方案及建築方案。

(十)項目土地用作抵押融資須經市政府同意。

三、未按承諾書規定時間動工建設、未能按時投產以及未達到約定的投資規模、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築密度、用地創税率等指標的,視違約情況扣除該項目部分或全部的履約保證金。同時,支付相當於同比例土地出讓價款的違約金。

四、按閒置土地有關政策處置。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同項目土地閒置:工業項目用地投資者未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逾期開工超過天;因項目單位自身原因減少項目投資規模,而導致部分建設用地空閒。

如項目逾期開工被認定為閉置土地,由市政府按照《市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和《關於對我市大宗閒置土地的處置意見》的有關規定依法處置;項目因投資規模改變或建設進度導致部分土地閒置,且具備分割條件並能重新用於開發建設的,由市國土資源局分割已辦理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市土地儲備中心收回相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並書面通知我單位,我單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0天內到市國土資源局辦理變更土地開發承諾,原出讓地價款(不計利息)按分割的面積予以退還。對不具備分割條件的,要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追加項目投資人的土地出讓價款。

我單位一經違反承諾,取消已享受的部分或全部優惠。

在建或投產企業已經享受的政策優惠予以收回,按項目所在地工業用地開發成本追加土地出讓價款;已投產的企業3年內不得享受市出台的所有優惠政策,並取消企業的評優評先資格。

五、本承諾書一式三份,市國土資源局、土地儲備中心及我單位各一份。承諾書自蓋章、簽字後生效。

承諾單位:(蓋章)

代表:

簽訂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