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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員管理辦法細則

欄目: 證券從業資格 / 發佈於: / 人氣:1.57W

作為會員及從業人員從事基金業務,應當具備從事基金業務的專業能力和資格,遵守法律法規,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堅持投資人利益至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提供關於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員管理辦法細則,歡迎大家閲讀瀏覽。

關於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員管理辦法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投資基金業務活動,維護投資人及會員的合法權益,教育和組織會員遵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下簡稱法律法規),加強會員自律管理,促進基金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會員及其從業人員。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成為會員。基金服務機構等其他機構可以加入協會成為會員;按照規定在協會登記的基金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入協會成為會員。

第三條 會員及從業人員從事基金業務,應當具備從事基金業務的專業能力和資格,遵守法律法規,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堅持投資人利益至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協會按照《基金法》、協會《章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對會員及其從業人員實施自律管理,制定和實施行業自律規則、行業執業標準和業務規範,監督、檢查會員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對違反法律法規、《章程》、本辦法和相關自律規則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五條 協會的會員管理活動按照《基金法》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接受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協會和會員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在會員管理活動中堅持黨的領導,為黨的組織活動提供充分保障,發揮黨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

  第二章 會員類型與權利

第七條 協會會員包括普通會員、聯席會員、觀察會員和特別會員。

第八條 普通會員包括下列機構:

(一)從事公開募集基金業務的基金管理人(以下簡稱公募基金管理人),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及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從事公募基金管理業務的其他機構;

(二)基金託管人,包括依法設立並取得基金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三)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從事非公開募集基金業務的基金管理人(以下簡稱私募基金管理人);

(四)受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各類金融機構及其子公司(以下簡稱金融機構)在協會備案的私募資產管理業務規模在二十億元以上的。

第九條 聯席會員包括經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協會規定註冊、備案或登記的從事基金銷售、份額登記、估值、評價、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等基金服務業務的機構,以及為基金業務提供法律和會計等專業服務的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

第十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加入協會,應當先申請成為觀察會員。

第十一條 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請成為普通會員:

(一)自成為觀察會員之日起滿一年;

(二)最近一年在協會備案的基金規模在二十億元以上,或者備案的創業投資基金規模在三億元以上;

(三)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及協會自律規則的行為。

第十二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財產主要投資股權,且與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間存在合法合規的附屬關係的,可以由居於控制地位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代表附屬機構加入協會成為會員。代表附屬機構成為會員的管理人應當書面承諾其附屬機構遵守協會的自律管理,對附屬機構違反自律規則的行為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特別會員包括下列機構:

(一)證券期貨交易所等全國性交易場所,登記結算機構等為基金行業提供重要基礎設施的服務機構,與基金行業相關的全國性社會團體;

(二)對基金行業有重要影響的地方股權交易中心等地方性交易場所以及地方性社會團體;

(三)對基金行業有重要影響的境外機構;

(四)基金行業的重要機構投資者;

(五)其他對基金行業具有重要影響的機構。

第十四條 同一機構從事多種與基金相關業務的,應當以普通會員、聯席會員、觀察會員、特別會員為次序,依次選擇對應會員類別申請入會。

第十五條 各類會員按照《章程》和本辦法的規定參與協會治理,按照法律法規和協會自律規則開展相應的基金業務:

(一)普通會員和聯席會員按照《章程》的規定,享有理事和監事的被選舉權,觀察會員、特別會員不享有理事和監事的被選舉權;

(二)普通會員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開展公募基金管理業務和基金託管業務,以及普通會員和聯席會員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基金銷售業務的,協會予以積極支持;

(三)普通會員、聯席會員和觀察會員向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申請開展其他業務或申請加入相關自律組織的,協會可以根據其經營情況為其出具推薦材料;

(四)特別會員中的自律組織可以與協會建立自律合作機制。

  第三章 會員會籍申請

第十六條 申請成為會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願加入協會,擁護《章程》及協會自律規則;

(二)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東或者執行事務合夥人最近三年不存在嚴重違法違規情形;

(三)具備法律法規和協會要求的資本金、基金從業人員、營業場所和經營設施、風險控制和內部管理制度和誠信記錄;

(四)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會員設會員代表人一名,代表其在協會履行職責。

會員僅從事基金業務的,會員代表人應當為會員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包括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或履行類似職責的高級管理人員;

會員除基金業務之外還從事其他業務的,會員代表人應當為基金業務的主要負責人;

同一會員機構同時從事多種基金業務的,可以為每種業務指定一名負責人,參加協會活動,履行有關職責。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諾遵守《章程》及協會自律規則;

(二)近三年內不存在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及協會自律規則的情形以及其他不良誠信記錄;

(三)普通會員、觀察會員和聯席會員的會員代表人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

第十九條 申請加入協會,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加蓋申請人公章並經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根據擬申請會員分類填寫的《會員登記表》;

(三)申請人的基本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經營業務許可證複印件、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或其他法定資格文件複印件;

(四)持續經營和合規經營的證明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未來一年的持續經營計劃、歷史經營情況説明、公司治理和內部管理制度、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資質證明和誠信記錄、營業場所的產權證或者租賃合同、資本金驗資文件以及財務報表等;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成為普通會員的,應當提交未來三年的持續經營計劃;

(五)申請人擬指定的會員代表人的基本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會員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個人履歷等;

(六)申請人擬指定的會員代表人簽署的承諾書;

(七)協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向協會提交申請材料,確保申請材料的真實、準確和完整。申請人隱瞞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的,不予入會,一年以內不得再次提出入會申請。已經成為會員的,視情節予以紀律處分,暫停會員資格或者取消會員資格。

第二十一條 申請入會機構應當在提交入會申請時,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費收繳辦法》的規定繳納入會費。

第二十二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在協會辦理登記的基金服務機構在辦理登記時,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提交入會申請材料,繳納入會費。入會費用於入會申請審核和行業自律管理。

第二十三條 協會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入會申請材料及繳納的入會費後,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審核:

(一)書面審核申請資料;

(二)與申請人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負責人面談;

(三)到申請人的營業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委託律師事務所及會計師事務所對申請人進行核查;

(四)要求申請人就申請材料提交法律意見書或者審計報告;

(五)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條 協會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入會申請材料及繳納的入會費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啟動入會申請的初步審核。

協會認為申請材料需要説明、補充或者修改的',可以要求申請人在限期內補正。協會認為申請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會員條件的,可以書面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進行整改。

入會申請通過初步審核後,提交會長辦公會審核。

第二十五條 入會結果由會長辦公會決定,並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協會在官方的網站公示全體會員名單並向普通會員頒發會員證書。對於未批准入會的,協會公示結果和原因。

第二十六條 未批准入會的申請人可以在六個月後再次提交入會申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入會申請手續,提交入會申請材料。

第二十七條 金融機構提交入會申請,或者不同申請人之間或申請人與會員之間存在關聯關係的,可以向協會提交相關證明文件,申請簡化入會申請程序。

  第四章 會員會籍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

(一)兩個或兩個以上會員合併的,原會員資格由存續方或新設方繼承;

(二)會員分立成兩個或兩個以上具備會員條件的機構的,原會員資格由其中一個機構繼承,其餘機構另行申請加入協會。

會員資格變更後,應當按照新入會會員條件辦理註冊手續並提交相關文件。

第二十九條 已經成為普通會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續兩年以上不能滿足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備案管理規模要求的,應當變更為觀察會員。

第三十條 會員更換會員代表人應當書面報告協會,提出變更申請和繼任人選。經會長辦公會批准後,繼任會員代表可以履行在協會的相關職責。

第三十一條 會員應當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費收繳辦法》的規定及時、足額繳納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會員發生下列情形時,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協會報告:

(一)變更註冊地、主要營業場所及與協會的聯繫方式;

(二)變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會員代表人;

(三)變更營業範圍、註冊資本及公司組織形式;

(四)公司合併、分立、破產、解散及撤銷;

(五)所從事基金相關業務發生重大變更,或是存在對投資人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情形;

(六)協會要求或會員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會員資格相應終止:

(一)申請退會的,但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加入協會的除外;

(二)不再符合《章程》或本辦法規定的會員條件的;

(三)主體資格發生終止情形的;

(四)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組織的任何活動的;

(五)受到協會取消會員資格處分的;

(六)應當終止會員資格的其他情形。

會員根據上述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申請退會的,應當向協會提交申請書、有關批准文件或者決定書、會員證書以及協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會員資格的終止,由會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後報理事會批准。

會員資格終止後,協會在官方的網站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四條 會員應當按照協會規定,定期或不定期向協會報送有關信息,接受協會根據自律管理需要組織的檢查、考評。對於不能按時報送信息,提交虛假信息或者出現其他異常經營情形的會員,協會可以將其列入異常會員名錄,暫停會員資格並對其進行公示。連續兩年列入異常名錄的,協會可以將其加入黑名單並取消會員資格。

  第五章 從業準則與執業規範

第三十五條 協會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章程》和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和實施投資基金行業自律規則和業務規範。會員及其從業人員開展投資基金相關業務活動,應當遵守協會自律規則和業務規範。

第三十六條 會員及從業人員從事基金相關業務,應當遵守以下行為準則: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的規定開展業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的規定,具備相應資質條件;

(三)從業人員應當具備相應從業資格,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

(三)根據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的規定,辦理相應登記、註冊和備案手續;

(四)堅持投資人利益優先原則,維護投資人合法權益;

(五)堅持審慎經營原則,制定科學合理的風險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內控制度,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

(六)建立完善的投資人財產與固有財產的分離機制和業務隔離制度,保障投資人財產的獨立、完整及安全,防範利益衝突、不正當關聯交易或者利益輸送等行為;

(七)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規定的其他從業準則。

第三十七條 會員及從業人員從事投資基金管理業務,不得存在下列行為:

(一)未盡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等資產管理行業的基本職責,違反法律法規、自律規則和合同約定開展基金行業相關業務;

(二)未堅持投資者利益優先原則,將自身利益置於投資者利益之上;

(三)不具備相應資質開展基金行業相關業務,未按規定取得相關資質認證,未按規定辦理相應的登記、註冊和備案手續;

(四)未按照審慎經營和專業經營的原則,建立科學、合理、有效的風險控制制度和業務隔離制度,無法有效防範利益衝突、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其他經營風險,對投資者利益存在重大風險隱患;

(五)未按規定履行基金業務有關的信息披露職責,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六)違背投資者適當性原則,公開募集產品結構公眾不易理解的開放式基金;

(七)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自律規則的規定,以基金為名從事其他業務;

(八)私募基金管理人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通過公開宣傳的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或者違反規定向投資者承諾保本保收益;

(九)基金託管人未履行資產保管、複核審查和投資監督等義務,未履行受託人的應盡職責,未按規定建立有效的業務隔離機制,風險控制機制不健全,存在利益衝突、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情形;

(十)基金銷售機構違反資金募集的相關法律法規銷售基金產品,未按規定簽訂銷售協議,與基金管理人之間未明確權利、義務和相關責任;

(十一)基金服務機構未按規定取得相關資質、履行相關手續開展基金服務業務;未按規定簽訂基金服務協議,各方權利義務不明確;為有關基金業務活動出具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等文件未盡勤勉盡責義務,未對所依據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

(十二)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會員參與治理

第三十八條 會員按照協會《章程》和本辦法的規定,通過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和專業委員會等機構,參與協會治理,推動行業發展。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以及監事會的設置和工作規則,按照協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會員根據《章程》和選舉辦法的規定,推選產生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大會代表),參加會員代表大會,行使大會代表的相關權利。

大會代表應當具有行業代表性和履行職責的能力,積極行使大會代表職責,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大會代表名單向行業公示,接受會員的監督。

第四十條 協會根據行業發展及自律管理需要設置專業委員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監督、指導、協調本專業或行業涉及會員自律管理的重大事務;

(二)對涉及專業領域、協會發展、會員自律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問題向協會提供諮詢意見;

(三)制定專業領域公約和業務標準;

(四)積極促進本專業或行業會員遵守自律規則,推動各相關行業合規健康發展;

(五)專業委員會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一條 專業委員會委員應當為相關領域專家或相關領域會員的高級管理人員。委員應當積極參加專業委員會的活動,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為專業委員會和協會的自律管理工作積極建言獻策,充分發揮專業委員會在相關專業領域的樞紐作用。

專業委員會主席和聯席主席由會長提名,報理事會批准後任職。委員由會長提名後報會長辦公會批准後任職。

第四十二條 協會設置自律監察專業委員會,負責協會紀律處分工作。其他專業委員會的設立或者撤銷由會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後報理事會批准。

第四十三條 專業委員會的工作職責和議事規則,由專業委員會制定,經會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後報理事會批准。

第四十四條 擔任理事、監事的人員應當是所在會員單位的會員代表人。理事、監事出現不符合協會規定的任職條件情形的,由會長辦公會提請理事會或者監事會撤銷其理事、監事職務。會員單位更換會員代表人後,由會長辦公會提請理事會或者監事會批准其繼任理事或者監事職務。

理事或者監事所在的會員單位發生不符合協會規定的任職條件情形的,由理事會或者監事會提請會員代表大會批准撤銷其職務,其職務不得由該會員單位派人繼任。

大會代表不能履行職責的,由會長辦公會提請理事會和監事會免除其大會代表資格。

專業委員會的委員不能履行職責的,由會長提請會長辦公會免除其職務。專業委員會的主席和聯席主席不能履行職責的,由會長提請理事會免除其職務。

  第七章 會員獎勵與處分

第四十五條 對於為基金行業發展、為履行社會責任或者為協會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會員以及從業人員,協會可以給予以下形式的獎勵:

(一)表揚;

(二)表彰;

(三)授予榮譽稱號;

(四)協會認為合適的其他形式的獎勵。

前款所列的獎勵形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會員獎勵的種類、標準和程序由理事會制定。

第四十六條 協會按照《章程》和本辦法的規定製定會員獎勵實施辦法。對會員或從業人員的獎勵,由協會常設辦事機構提出獎勵意見,理事會或者會長辦公會決定。

第四十七條 協會按照《基金法》、《章程》和本辦法的規定製定紀律處分實施辦法,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協會自律規則的會員或從業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八條 協會對會員及從業人員可以採取下列形式的紀律處分:

(一)通報批評、警示、公開譴責、加入黑名單等誠信類措施;

(二)要求限期改正、參加培訓、清理違規業務等矯正類措施;

(三)暫停受理業務、暫停部分會員權利、暫停基金從業資格等業務懲戒措施;

(四)認定為不適當人選、取消會員資格、取消基金從業資格、撤銷管理人登記等資格懲戒措施。

前款所列的紀律處分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第四十九條 會員及其從業人員在一年之內被採取兩次以上紀律處分的,協會可以對其加重作出紀律處分。會員及其從業人員積極承擔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有關責任,主動採取補償投資者損失、與投資者達成和解等措施,減輕或消除不良影響的,協會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對其作出的紀律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會員代表大會授權理事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