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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少價格複核裁定案件的建議

欄目: 價格鑑證師 / 發佈於: / 人氣:7.13K

導語:針對價格複核裁定案件繁多的問題,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減少價格複核裁定案件的建議,在這與大家分享,更多具體信息請持續關注應屆畢業生培訓網!

減少價格複核裁定案件的建議

(一)進一步加強涉案價格認定規範化建設

近年來,國家發改委價格認證中心為推動規範化建設出台了一系列規範性文件,程序類規範性文件有《價格鑑定行為規範(2010年版)》;操作類規範性文件有《機動車價格鑑定有關問題指導意見》、《毀壞財物損失價格認定規則》、《林木價格認定規則》、《涉煙案件物品價格鑑定操作規範》《涉案侵權和偽劣商品價格認定規則》等,這些規範性文件的出台為價格認定工作的開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從實際情況看,這些規範性文件出台後全國價格認定工作質量明顯提高,有效減少了複核裁定案件的數量。只有進一步提高價格認定工作的規範化,才能減少價格認定人員的“自由裁量”,從技術操作層面減少價格認定結論的隨意性,最終通過提高基層價格認定工作水平、工作質量來減少複核裁定案件的數量。

但是,我們要清楚的看到規範化建設不是一蹴而就的事。對制定規範來説需要一個逐步完善、細化的過程。對全系統執行規範來説存在一個消化、理解、貫徹的過程。加強涉案價格認定規範化建設需要全系統的同志更好地鑽研價格認定工作理論、業務研究,創新、完善、豐富工作方法;需要我們加強理論聯繫實際的能力,制定規範不能閉門造車,不能想當然;需要加強價格認定工作實踐經驗總結,積累工作經驗,提升理論水平。

(二)正確運用相關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涉案價格認定複核裁定涉及認定標的範圍非常廣,涉及的法規、政策也很多,這些法規、政策直接影響到價格鑑定結論的形成。有些法規、政策、國標等作為辦理涉案價格認定複核裁定案件的依據直接影響我們的價格認定結論。價格認證機構是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部門,不是制定部門。大家應該熟悉、瞭解相關規定,根據不同的價格認定目的正確應用相關的國家標準。比如,有些成新率的使用年限、計算標準,是為國家計税或會計成本核算提供的參考標準,通常和我們涉案價格認定工作的價格認定目的不一致,因此不能盲目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的規定:“由我國各主管部、委(局)批准發佈,在該部門範圍內統一使用的標準,稱為行業標準。”例如:機械、電子、建築、化工、冶金、輕工、紡織、交通、能源、農業、林業、水利等等,都制定有行業標準。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其中,涉案價格認定複核裁定經常涉及的強制標準有:《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環境保護部令2012年第12號公佈)。《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 50352-2005)。大家在工作中要加強學習與價格認定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

(三)充分發揮聽證會作用,調解矛盾、解決糾紛

當事人訴求沒有申訴渠道,疑問不能得到有力的解釋説明是引發上訪等的主要原因。國家發改委價格認證中心在長期開展複核裁定工作中執行“聽證會”制度。這一制度是價格認定系統對中央“密切聯繫羣眾,下基層、接地氣”精神的具體體現。這一制度的優點是增加價格認定工作的公開性、公正性,避免複核裁定人員與當事人單方接觸,從制度上杜絕徇私枉法、案件的`發生;為委託機關、當事人提供一個解釋溝通的渠道,有效化解各方矛盾,避免上訪等的發生。

涉案價格認定工作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涉案當事人或委託機關對價格認定系統的工作職能、價格認定結論的效力、用途不是很清楚。複核裁定人員應提高解釋、溝通能力,努力化解各方對價格認定工作的誤解。從這些年辦理的複核裁定案件種類來看,毀財案件和盜竊案件佔複核裁定案件總量的90%。在毀財案件中絕大多數當事人不理解“維修費”和“直接損失”的區別。受害人經常是因為原價格認定機構出具的認定結論與維修費差距較大的原因提出複核裁定申請。造成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是當事人對價格認定系統出具認定結論的目的和性質不瞭解,把刑事量刑依據和民事賠依據償混為一談。

我們通過在複核裁定案件中引入聽證會制度讓矛盾各方當事人坐在一起使自己的訴求得到申訴,情緒得到宣泄,為調解矛盾、解決糾紛創造了良好的前提條件。同時,複核裁定人員可以在聽證會過程中發現問題,對價格認定目的和認定依據向委託機關、當事人進行解釋説明,消除各方的疑慮。有的情況,提出複核裁定申請的當事人在聽證會結束後就表示撤銷複核裁定申請。

(四)正確理解價格認定職能範圍

價格認定系統作為價格管理部門,不具備偵察取證、技術檢測的職能。價格認定人員在接受委託機關委託後,應對標的物的範圍、狀態進行勘驗,發現問題時應及時與委託方溝通、明確。在實際情況中有些價格認定人員自身也不清楚自己的職能,做了委託機關該做的事,成為價格認定中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為造成複核裁定案件埋下了隱患。因此,價格認定人員應嚴格遵照《價格鑑定行為規範》的要求開展工作。在實際工作中不能承擔超出自身職能範圍以外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