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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會計處理規定》權威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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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在2016年12月印發了《增值税會計處理規定》,受到廣泛關注,為便於理解,現就有關問題進行解讀。下面本站小編帶大家一起來看看詳細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想了解更多相關信息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增值税會計處理規定》權威解讀

  一、 關於待認證進項税額的結轉

根據《規定》第二(一)2項,一般納税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用於簡易計税方法計税項目、免徵增值税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其進項税額按照現行增值税制度規定不得從銷項税額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專用發票時,應借記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科目,借記“應交税費——待認證進項税額”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經税務機關認證後,根據有關“進項税額”、“進項税額轉出”專欄及“待認證進項税額”明細科目的核算內容,先轉入“進項税額”專欄,借記“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進項税額)”科目,貸記“應交税費——待認證進項税額”科目;按現行增值税制度規定轉出時,記入“進項税額轉出”專欄,借記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科目,貸記“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進項税額轉出)”科目。

  二、關於已驗收入庫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憑證的貨物等的暫估入賬金額

在對《規定》第二(一)4項中已驗收入庫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憑證的貨物等暫估入賬時,暫估入賬的金額不包含增值税進項税額。一般納税人購進勞務、服務等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憑證的,比照處理。

  三、關於企業提供建築服務確認銷項税額的時點

根據《規定》第二(二)1項,企業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應當按應收或已收的金額,借記“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額,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固定資產清理”、“工程結算”等科目,按現行增值税制度規定計算的銷項税額(或採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算的應納增值税額),貸記“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銷項税額)” 或“應交税費——簡易計税”科目(小規模納税人應貸記“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科目)。

企業提供建築服務,在向業主辦理工程價款結算時,借記“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工程結算”科目,貸記“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銷項税額)”等科目,企業向業主辦理工程價款結算的時點早於增值税納税義務發生的時點的,應貸記“應交税費——待轉銷項税額”等科目,待增值税納税義務發生時再轉入“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銷項税額)”等科目;增值税納税義務發生的時點早於企業向業主辦理工程價款結算的,應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預收賬款”和“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銷項税額)”等科目。

  四、關於調整後的收入

《規定》第二(二)3項中,企業在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前已確認收入且已經計提營業税但未繳納的,根據調整後的.收入計算確定銷項税額時,該調整後的收入是指按照現行增值税制度調整後的收入,即不含税銷售額。

  五、關於企業發生相關成本費用允許扣減銷售額的賬務處理中涉及的存貨類科目

《規定》第二(三)1項中,企業發生相關成本費用按現行增值税制度規定允許扣減銷售額的,在發生成本費用時,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存貨”、“工程施工”等科目,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其中,“存貨”類的科目具體包括“材料採購”、“原材料”、“庫存商品”、“開發成本”等科目,企業應根據本單位業務的實際情況予以確定。

  六、關於銜接規定

根據《規定》附則,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中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應按本規定執行。2016年5月1日至本規定施行之間發生的交易由於本規定而影響資產、負債等金額的,應按本規定調整。

上述規定明確,企業應當自《規定》發佈之日起,按《規定》要求對增值税有關業務進行會計核算,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中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應按本規定執行。對於2016年5月1日至本規定施行之間發生的交易由於本規定而影響資產、負債和損益等財務報表列報項目金額的,應按本規定調整;對於2016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間發生的交易,不予追溯調整;對於2016年財務報表中可比期間的財務報表也不予追溯調整;財務報表各列報項目因《規定》發生重大調整的,應在2016年財務報表附註中予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