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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知識之關於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增值税

欄目: 註冊税務師 / 發佈於: / 人氣:2.57W

納税人轉讓土地使用權,增值税税率為11%。具體到實務操作中,仍需區分一般納税人、小規模納税人,是否徵免税及對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時間,也應區別對待。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增值税的税法知識,歡迎閲讀。

税法知識之關於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增值税

  一、適用一般計税方法情形

一般納税人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選擇適用一般計税方法,一般納税人轉讓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則必須採用一般計税方法。一般納税人,2016年1月取得土地使用權,價款1000萬元,2017年4月取得轉讓收入2220萬元,則一般計税方法下銷項税額=2220÷(1+11%)×11%=220(萬元)

一般納税人,2016年12月取得土地使用權,價款1000萬元,2017年4月取得轉讓收入2220萬元,則:一般計税方法下計算銷項税額=2220÷(1+11%)×11%=220(萬元)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税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税方法計税,按照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對應的.土地價款後的餘額計算銷售額。但並未規定轉讓土地使用權也可以扣除土地價款計算銷售額。所以應當全額計算納税。

  二、適用簡易計税方法情形

納税人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原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税。

一般納税人,2016年1月取得土地使用權,價款1000萬元,2017年4月轉讓取得收入2220萬元,則簡易計税方法下增值税=(2220-1110)÷(1+5%)×5%=52.86(萬元)。

如果轉讓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則不能選擇簡易計税方法,只能適用一般計税方法,增值税税率11%。

小規模納税人適用簡易計税方法情形

小規模納税人無論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或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既可以適用3%的徵收率全額計税,也可以根據規定適用5%的徵收率差額計税。

小規模納税人,2016年1月取得土地使用權,價款200萬元,2017年4月轉讓取得收入500萬元,則增值税=500÷(1+3%)×3%=14.56(萬元)。

簡易計税方法下增值税=(500-200)÷(1+5%)×5%=14.29(萬元)。

小規模納税人,2016年12月取得土地使用權,價款200萬元,2017年4月轉讓取得收入500萬元。

此時不能選擇適用差額計税方式,只能全額計税。

應繳增值税=500÷(1+3%)×3%=14.56(萬元)。

  三、免徵增值税情形

1.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

2.涉及家庭財產分割的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

家庭財產分割,包括下列情形:離婚財產分割;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依法取得房屋產權。

3.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