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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註冊會計師《税法》考試大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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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註冊會計師考試大綱已經公佈,yjbys小編將2016年考試大綱與2015年進行對比,並將重點知識總結出來供大家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6年註冊會計師《税法》考試大綱解讀

中注協發佈的2016年註冊會計師考試大綱,通過對《税法》大綱進行對比發現:2015年和2016年考試大綱無實質變化,只將第一章税法總論下的“税法的目標”改為了“税法的概念”,建議各位考生還要多關注去年的考試重點及高頻考點。

  一、從考試內容來看

第一章中税法總論下的“税法的目標”改為了“税法的概念”其他章節均無具體變化。

  二、從考試目標來看

2015年和2016年的考試目標相同,無變化。主要包括“1.税法與税制相關的基本原理;2.現行各實體税種的.納税義務人、徵税對象、税率、計税依據、納税環節、納税地點和税收優惠等相關規定;3.不同企業從事各種生產經營活動所涉及的税種及應納税額計算;”

  三、從考綱能力等級來看

2015年和2016年的考試等級相同,無變化。通過考綱能力等級,我們發現,去年的考點依然是今年需要關注的重點。

yjbys小編推薦大家重點關注税法以下知識點:主觀題常考點:流轉税的綜合考察(重點關注增值税的計算);所得税的相關計算(關注企業所得税的綜合題);小税種重點關注土地增值税等。

  一、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國家制定的用以調整國家與納税人之間在徵納税方面的權利及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税法具有義務性法規和綜合性法規的特點。

(1)從法律性質上看,税法屬於義務性法規,以規定納税人的義務為主。——這一特點是由税收的無償性和強制性特點所決定的。

(2)税法具有綜合性,它是由一系列單行税收法律法規及行政規章制度組成的體系,其內容涉及課税的基本原則、徵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税收管理規則、法律責任、解決税務爭議的法律規範等。——這一特點是由税收制度所調整的税收分配關係和税收法律關係的複雜性所決定的。

  二、中央政府固定收入

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費税(含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的部分)、車輛購置税、關税、海關代徵的進口環節增值税等。

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鎮土地使用税、耕地佔用税、土地增值税、房產税、車船税、契税。

3.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共享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營業税、企業所得税、個人所得税、資源税、城市維護建設税、印花税。

  三、税收徵收管理範圍劃分

國税局系統-增值税,消費税,車輛購置税,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税、所得税(2002年新辦的企業)、城市維護建設税,中央企業繳納的所得税,中央與地方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的所得税,地方銀行、非銀行金融企業繳納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所得税、資源税,證券交易税(開徵之前為對證券交易徵收的印花税),個人所得税中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的部分,中央税的滯納金、補税、罰款。

地税局系統-營業税、城市維護建設税(不包括上述由國家税務局系統負責徵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繳納的所得税、個人所得税(不包括對銀行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的部分),資源税,城鎮土地使用税,耕地佔用税,土地增值税,房產税,車船税,印花税,契税,及其地方附加,地方税的滯納金、補税、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