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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保證書與國際保理知識

欄目: 單證員 / 發佈於: / 人氣:1.46W

銀行保證書,又稱銀行保函,是銀行應委託人申請向受益人開立的保證付款文件。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銀行保證書與國際保理知識,歡迎大家閲讀瀏覽。

銀行保證書與國際保理知識

  一、銀行保證書(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L/G)

  (一) 銀行保證書的含義

銀行保證書,又稱銀行保函,是銀行應委託人申請向受益人開立的保證付款文件。即由銀行作為擔保人,以第三者的身份保證被保證人如未向受益人履行某項義務時,由擔保銀行承擔保證書由所規定的付款責任。

銀行保函使用範圍很廣,不僅適用於貨物的買賣,而且廣泛使用於其他國際經濟合作領域,如國際工程承包、招標與投標等。

  (二) 銀行保證書的當事人

1.委託人(Principal),又稱申請人,即要求銀行開立保證書的一方。

投標保證業務項下的投標人;出口保證業務中的貨物出口人;進口保證業務中的`貨物進口人;還款保證書項下,一般為預付款或借款的受款人。

2.受益人(Beneficiary),即指收到保證書並憑此向銀行索償的一方。

3.保證人(Guarantee),也稱擔保人,即保證書的開立人。

銀行保證書除了上述3個基本當事人外,有時還可能有轉遞行(Transmitting Bank)、保兑行(Confirming Bank)和轉開行(Reissuing Bank)等當事人。

  (三) 銀行保證書的種類

按索償條件,可分為

見索即付保函,是指保證人在受益人第一次索償時,就必須按保函所規定的條件支付款項。可見,此種保函保證人承擔第一性的、直接的付款責任;

有條件保函,是指在符合保函規定的條件下保證人才向受益人付款。可見,此種保函的保證人承擔的是第二性的、附屬的付款責任。

按其用途不同可分為投標保證書、履約保證書和還款保證書三種。(見教材P191)

  (四) 銀行保證書與信用證的異同

銀行保證書和信用證都屬銀行信用,但兩者具有本質區別:

1.在信用證方式下,只要受益人提交單據符合信用證的規定,開證銀行負首要付款責任,受益人是向開證行或其指定行交單,而不是向開證人交單;而在使用保證書方式下,只有在委託人不付款時,保證人才負責辦理付款,如果委託人已付款,則保證人的責任得以解除。

2.信用證一般使用於國際貨物買賣中,當受益人提交單據符合信用證條款,銀行便付款;而保函用途廣泛,其付款僅憑受益人提交規定的聲明書或憑證。即信用證用於履約,而保證書則用於違約。

3.信用證只憑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付款,而與憑此開立的合同無關;而採用保函時,如果受益人與委託人意見有分歧,保證銀行往往會被捲入交易雙方的合同糾紛中去。

  二、國際保理

國際保理業務(International Factoring),即國際保付代理業務,是一項流行於歐美等國的金融服務,是繼匯付、託收、信用證之後出現的新型國際結算方式。 (見教材P174)

它是國際貿易中以託收、賒賬方式結算貨款時,出口方為了避免收匯風險而採用的一種請求第三者(保理商)承擔風險責任的做法。

與傳統的結算方式不同,它集結算、融資、風險保障於一體,為出口商提供的一項包括對買方資信調查、百分之百的風險擔保、催收應收賬款、財務管理以及融通資金的綜合性金融服務。

  國際保理的基本當事人

參與國際保理業務主要有4個當事人,即銷售商、債務人、出口保理商和進口保理商。

銷售商是對所提供的貨物或勞務出具發票,其應收賬款由出口保理商敍做保理的當事人。

債務人即進口商,對由提供貨物或勞務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負有付款責任的當事人。

出口保理商,根據與出口商簽訂的業務協議,為出口商提供進口商資信調查、購入應收賬款、催收款項、貿易融資、風險擔保及賬務管理的服務。

進口保理商,主要代收應收賬款、負責核准信用證信用額度、提供信用風險擔保、向進口商催收賬款。進口保理商應對其核準的信用額度內的壞賬損失承擔付款責任。

  國際保理業務流程

出口商在決定以託收或賒銷方式成交前,把合同內容和進口人名稱通知本國的(出口)保理商。

出口保理商將有關資料通知進口地的保理商,由其對進口商進行資信調查,並及時將調查結果通知出口保理商。

出口保理商對可以認可的交易與出口商簽訂保理協議,協議內明確規定信用額度。

出口商在保理協議規定的額度內與進口商簽訂買賣合同。

出口商按合同規定發貨,取得運輸單據和其他商業單據,並在單據上註明應收賬款轉讓出口保理商。

出口保理商收到全套單據後,將單據轉交進口保理商。由進口保理商負責向進口商收款,並將款項撥交出口保理商。

出口保理商將收到的貨款扣除手續費後交付出口商。若按協議規定,在出口商交單後已預支部分貨款(一般為50% - 90%),則應在付款時扣除預付款的本息。

如進口商不能按時付款或拒付,保理商應負責追償和索賠。並按協議規定的時間向出口人付款。

  注意:

國際保理的主要作用是為出口商的信用風險提供保障,但保理商承擔的僅僅是財務風險。

如果進口商並非因財務方面的原因而拒付,而是因貨物品質、數量等不符合合同規定而拒付,保理商將不予擔保。對超過信用額度的部分也不予擔保。

因而出口商必須嚴格按照合同規定交付貨物,且不要超額發貨。

由於保理業務有許多優點,其發展非常迅猛。1968年國際保理商聯合會(Factor Chain International)成立,1993年2月,中國銀行作為中資銀行首家正式加入該聯合會。

目前,我國出口企業可通過3種方式從中國銀行獲得資金融通:

出口合同抵押貸款,銀行在不超過信用證額度條件下,可按合同70%~80%核貸;

出口企業憑運輸單據可向銀行申請按發票金額80%預墊貨款;

出口企業憑匯票和運輸單據向銀行申請發票金額貼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