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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江蘇省面向社會認定中國小教師資格公告

欄目: 教師資格 / 發佈於: / 人氣:2W

根據《教師資格條例》、教育部《<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和我省具體實施細則有關規定,2017年,江蘇省將於上下半年共兩次面向社會認定中國小教師資格。為有序推進相關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2017年江蘇省面向社會認定中國小教師資格公告

  一、報名時間

2017年網上報名時間為:上半年4月5日至4月18日,下半年9月18日至9月29日。請在報名期內的7:00至24:00登錄中國教師資格網()報名,如時間有調整以網站通知為準。現場確認時間由各認定機構確定並提前向社會公佈。

  二、受理範圍

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幼兒園、國小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由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認定。同一申請人在同一年內只能申請一種教師資格。

(一)2014年及以前入學的全日制師範類應屆畢業生可於畢業前的最後一學期由所在學校統一向當地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申請相應教師資格,也可由本人憑學校出具的《畢業生雙向選擇就業推薦表》(以下簡稱《推薦表》)原件,回户籍所在地申請認定。

(二)非師範類全日制應屆畢業生可於畢業前的最後一學期,由本人憑學校出具的《推薦表》原件,自願選擇到户籍所在地或學校所在地申請認定相應教師資格。因保研等情況無《推薦表》的應屆畢業生,由就讀學校出具學籍證明,並註明無《推薦表》原因。憑《推薦表》或學籍證明申請認定並獲得通過的應屆畢業生,須憑合格畢業證書方可領取教師資格證書。

(三)非應屆畢業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可憑學籍證明和前合格學歷自願選擇在學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申請認定相應層次教師資格。

(四)非上述範圍內人員(含已畢業但未及時取得相應教師資格的普通院校全日制師範生)可在户籍所在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也可在人事關係所在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在人事關係所在地申請認定的,另需提供與聘用單位直接簽訂的聘用一年及以上的合同原件及複印件,以及聘用單位為其繳納的社保證明(以當地社保管理部門相關證明為準)。

  三、報名條件

符合以下基本條件的人員,可以在我省申請認定中國小教師資格: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具有江蘇户籍或人事關係在江蘇或江蘇省內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應屆畢業生或全日制在讀研究生。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四)符合江蘇省教師資格認定體檢標準(請登錄江蘇教育網查詢蘇教師〔2002〕59 號文件,在相應認定機構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體檢)。

(五)符合《教師法》規定的學歷要求。

1. 申請認定幼兒園、國小、國中教師資格的,應當具備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其中具有中等幼師學歷可以申請幼兒園教師資格,具有中等師範學歷可以申請國小教師資格);

2.申請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文化課或專業課教師資格的,應當具備高等師範院校或者其他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

3. 申請認定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應當具備普通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並具有相當助理工程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中級及以上工人技術等級。

(六)取得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

申請人普通話水平應達到國家語委頒佈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二級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語文教師、幼兒園教師和擔任對外漢語教學的教師應達到二級甲等以上水平;語音教師和播音、主持、影視劇表演等專業教師應當達到一級水平。年滿五十週歲的申請人員,提倡使用普通話,對普通話證書不作要求。

(七)非師範生和2015年及以後入學的師範生應取得有效的國家《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以下簡稱“《考試合格證明》”)。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學段和學科應與《考試合格證明》標註的學科和學段一致(2014年及以前入學的師範生只能免試申請與所學專業和學段對應的教師資格)。

  四、現場確認準備材料

(一)《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網報後自動生成,一式2份,正反打印)。

(二)小二寸紙質照片1張,貼在相片粘貼頁上。

注意:該照片用於製作證書,必須與網上提交的照片為同一底版,人像比例合理,圖像清晰,尺寸為33MM(寬)×48MM(高)。

(三)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注意:在户籍所在地申請的需另提供户口本原件和複印件;在人事關係所在當地申請的需另提供人事關係證明材料(聘用合同和社保證明)。户籍和人事關係在同一地的只提供其中之一。

(四)符合申請條件的學歷證書原件和複印件(包括相關學歷證明材料)。

注意:非全日制學歷者申請教師資格,均需提供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以下簡稱“學信網”,網址)提供的《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註冊備案表》。認定機構可根據情況要求其他人員提供學信網《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註冊備案表》。2001年及以前取得的學歷在學信網上不能查詢的,需提供加蓋檔案管理部門公章的學習成績單複印件,若不能提供成績單或認定機構對所提供成績單有疑異,申請人可到省高校招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進行學歷認證(因受理學歷認證時間較長,可先提交受理證明,作為合格學歷受理,認定通過的憑合格學歷證明領取證書)。

僅全日制應屆畢業生在現場確認時可暫緩提交學歷證書,但應提供申請人的《畢業生雙向選擇就業推薦表》原件和複印件或其他學籍證明材料。

國(境)外學歷學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證明原件和複印件,其他認定機構的證明不予認可。

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申請人還需提供技術資格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大專畢業後又取得碩士以上學位者,申請認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時,視為具備合格學歷。

(五)申請人思想品德鑑定表。

注意:在職人員應由所在工作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提供思想品德意見。應屆畢業生和在讀研究生應由就讀學校所在院系黨組織提供思想品德意見。非在職人員應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級人民政府提供思想品德鑑定意見,其中有無犯罪記錄情況也可由公安部門填寫。

(六)有效的《考試合格證明》原件和複印件。2014年及以前入學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師範類畢業生以及未經學校統一組織申請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師範類應屆畢業生,如畢業證書中無明確標註“師範”字樣,需提供由畢業學校教務部門驗印的個人學習成績單(有必修科目教育學、教育心理學的考試和教育實習合格成績),並另提供以下材料之一證明:

1. 畢業學校上級教育主管部門下達的當年入學時的專業招生計劃文件複印件,標明本專業為全日制師範類專業(加蓋畢業學校教務部門、檔案部門或發展規劃部門公章)。

2. 帶有申請人姓名和專業的當年全日制師範生錄取名冊複印件(需有師範專業標註,加蓋畢業學校招辦或檔案部門公章)。

3. 個人學習檔案中學習成績單上專業欄標註“師範”字樣(複印件加蓋學校教務部門或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公章)。

4. 個人雙向選擇就業推薦表備註欄內標註“師範”字樣(原件或複印件加蓋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公章)。

5. 高校發出的錄取通知書的專業欄後注有“師範”字樣(原件)。

6. 1999年高校擴招之前入學的師範類專業畢業生,其畢業成績單中雖然沒有“師範”字樣,但系統學習過教育學和教育心理學且教育實習成績合格(複印件加蓋學校教務部門或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