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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民法考點總結:擔保物權一般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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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試正在緊張備考中,今天本站小編為大家分享的是司考民法最新考點——擔保物權,希望能給予大家幫助!

2016司考民法考點總結:擔保物權一般概述

  一、擔保物權特性

(一)從屬性

債杈轉讓時,除非讓與人和受讓人另有約定,或者債權人與受保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另有規定,擔保物權隨同債權轉讓給受讓人

(二)物上代位性

(三)不可分性

  二、禁止流質

當鋪質權的流質契約有效,當鋪質權人也只能就典當物受償

  三、免責的債務承擔和擔保責任的承擔

物權法175:

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四、混合擔保

物權法176: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物權法194第二款:

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物權法218:

質權人可以放棄質權。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出質,質權人放棄該質權的,其他擔保人在質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1.約定優先。可以共同或分別與債權人約定抵押人、質押人、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的順序與份額

2.沒有約定的,債權人應先就債務人自已提供的抵押或質押行使權利,提供擔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債權人放棄對債務人的抵押權、質權,提供擔保的第三人可以在債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責;債權人放棄對某一個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所享有的的抵押權、質權,承擔擔保責任的第三人可以在其應當承擔的責任限額之內免除保證責任

3.因無債務人自己提供的物保(或者債務人提供的物保已經行使完畢),丙、丁的地位是平等的,債權人有權請求任意一個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

4.第三人的追償權沒有順序限制,可全額向債務人追償,也可徑行按照內部的份額比例向其他提供擔保者追償

  五、共同抵押

(一)類型:按份共同抵押;連帶共同抵押

(二)連帶共同抵押與混合擔保

1.債權人行使權利沒有順序限制,即使債權人尚未對債務人的財產行使抵押權,亦可對第三人的財產行使抵押權;混合擔保中,債權人應先對債務人提供的物保行使抵押權或者質權

2.但是二者中承擔擔保責任的第三人都可以追償權沒有順序限制

3.連帶共同保證與二者的區別表現在,承擔了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其追償權有順序限制,應先向債務人全額追償,不能追唱的部分按照內部比例向其他連帶共同保證人追償

(三)共同抵押權的追償權行使

按份共同抵押不存在追償;連帶共同抵押追償順序無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