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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監督委員會制度職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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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監督委員會職責

社區監督委員會制度職責權利

一、 對黨組織和社區居民委員會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及執行社區居民會議、社區居民代表會議決定和決議情況進行監督。

二、 對社區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管理進行監督,包括:對社區集體資金流向、費用開支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參與制定社區集體財務預算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監督社區集體投資經營情況和集體土地、房屋、山林、礦產等資產、資源處置的公開競價及招投標活動;對土地發包方案、承包合同及其他集體經濟合同進行審查等。

三、 對社區事務公開和黨務公開等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包括:公開內容是否全面、真實,公開時間是否及時,公開形式及程序是否規範等。

四、 對社區重大事項民主決策情況進行監督,監督社區決策是否按照程序規定進行,及時指出和糾正違反決策程序的行為。

五、 對社區“兩委”班子成員履行職責和廉潔自律情況進行監督,主持對社區“兩委”成員及其他由社區居民會議或社區集體承擔誤工補貼人員的民主評議。

六、 協助鄉鎮紀委調查處理信訪事項,完成鄉鎮紀委交辦的其他事項。負責處理社區居民會議和社區居民代表會議授權的其他事項。

社區監督委員會權利

一、知情權。社區監督委員會主任可列席社區黨組織會議,委員會成員列席社區居民委員會會議及社區“兩委”聯席會議,有權向社區幹部和社區居民瞭解有關情況,查閲、複製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瞭解掌握社區事務決策和管理執行情況。

二、質詢權。對社區事項和黨組織成員、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與履行職責有關的事項開展詢問質詢,有權要求社區“兩委”及成員對監督事項作出解釋。

三、審核權。對社區擬公開事項先行審核,不符合規定的可要求補充或改正;對社區日常收支及有關財務憑證進行審核,簽署是否符合規定的意見,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入賬;對社區資產、資源處置及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審核,實行全過程監督。社區監督委員會可派員參加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經社區居民會議或社區居民代表會議授權,可對社區居民委員會年度財務收支情況及其他事項進行檢查,並向社區居民會議和社區居民代表會議報告情況。

四、建議權。社區監督委員會有權對社區黨組織、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發現社區黨組織、社區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不按法定程序和民主議事規則,擅自作出決定,損害社區集體利益或社區居民利益的,應及時提出並要求改正,也可直接向鄉鎮紀委報告並配合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社區監督委員會責任

一、正確履行監督職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關於黨的基層組織實行黨務公開的意見》、《山東省村務公開條例》和《山東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公開、公平、公正的開展監督活動,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處理和反映問題,認真完成社區黨組織和社區居民決議、社區居民代表會議授權監督的事項。

二、積極支持社區黨組織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引導社區居民支持社區黨組織、社區居民委員會廉潔高效的`履行職責,協助社區黨組織和社區居民委員會壯大集體經濟、發展公益事業、維護社會穩定、調處矛盾糾紛;模範遵守社區區規民約,發揮表率示範作用。

三、密切聯繫社區居民羣眾。通過上門走訪、個別約談等方式廣泛聽取社區居民意見,及時向社區黨組織和社區居民委員會反映社區居民對社區務管理的意見和建議,圍繞社區居民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開展監督活動,保障社區居民對社區事務的質疑、建議、反映和舉報等監督權利,切實維護社區居民的合法權益。

四、及時報告工作情況。社區監督委員會應按社區居民會議或社區居民代表會議要求,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專項工作報告;每半年至少向鄉鎮紀委報告一次工作,重大問題隨時報告。

社區監督委員會制度職責權利 [篇2]

一、社區居委會監督委員會成員每月上、中、下旬集中辦公合計不少於4個半天,由主任負責召集,學習有關文件資料,研究重要事項,履行監督職責。具體時間安排由居務監督委員會與社區“兩委”商定。根據工作需要,社區監委主任也可隨時召集居務監督委員會會議。

二、由街道統一製作居務監督委員會公章。公章僅限於在履行工作職責時使用,由非主任委員“雙人雙鎖”保管。

三、居務監督委員會要結合本社區實際建立健全日常工作制度和議事規則,使各項工作有章可循,確保居務監督委員會規範、有序、高效運轉。

四、居務監督委員會要建立工作記錄簿,據實簡要記錄學習、監督、反映社情民意及幫助社區“兩委”工作等情況。

五、實行居務監督委員會工作月報告制度,每月5日前,應將上月工作情況簡要記錄在《居務監督委員會工作月報表》(見附表一)中,一式兩份,一份報街道紀委,一份社區留存。

六、居務監督委員會應積極宣傳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以及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規定,宣傳社區“兩委”工作,聽取並反映羣眾的意見或建議,接受羣眾信訪舉報等,協助社區“兩委”化解矛盾。

七、居務監督委員會每年年終或下年初要向街道紀委、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述職報告工作並接受滿意度測評。對“不滿意”率達到與會代表人數50%的居務監督委員會成員,要及時進行改選或罷免成員資格。

八、居務監督委員會主任因健康原因或外出等其他原因短期不能到會正常履行職責的,應指定其他居務監督委員會成員臨時代行其職責。如遇居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因健康原因或外出等其他原因較長時期不能到會正常履行職責的,經街道紀委核實後,原未當選的居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可直接遞補為居務監督委員會成員;也可以通過召開居民代表會議改選部分居務監督委員會成員,以保證居務監督委員會工作正常運行。居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無特殊原因應按時參加會議履行職責。

九、居務監督委員會應積極支持社區“兩委”正常工作,在監督社區“兩委”工作的同時,要自覺接受居級黨組織的領導、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的監督和羣眾的監督,不越權、不越位、不得濫用職權。居務監督委員會成員違規違紀違法、

工作不力、濫用職權的,社區黨組織報街道黨工委批准後,可先行停其職,再通過居民代表會議表決罷免其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