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保密制度並監督實施。
2.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部門的保密工作。
3.負責管理、監督和指導全縣國家祕密的密級、保密期限的確定、變更和解密工作。
4.開展保密檢査、監督、協調、指導工作,直接或組織査處本行政區內發生的失泄密案件。
5.負責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對外提供涉密人員出國出境的審查,並按法定職責、權限和程序做好《申報表》、《出境證明表》、《備案表》的填寫或逐級上報至有批准權限的國家保密局審批的監督管理工作。
6.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廢舊物品收購、廢舊書攤、複印、打印、複製定點、賓館飯店等特殊行業的'保密監督、檢查和管理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定點複製單位的審批或審查工作,辦理《複製許可證》和《複製準印證》換證業務。
7.負責保密法律法規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8.負責制定全縣保密技術(密碼通訊除外)、通信辦公自動化、計算機信息系統和保密安全系統的發展規劃、推廣應用、檢查管理工作。
9.承辦縣委保密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工作。
10.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