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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患買賣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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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三年度

隱患買賣考核制度

一、問責目的

為了進一步加強煤礦礦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增強礦各級管理人員工作責任心,嚴格防範各種事故發生,明確其責任問責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責任問責人員範圍

礦 長:張青雄

工 程 師:胡大紅

安全礦長:夏思望

生產礦長:陳傳風

機電礦長:譚明望、

安全、瓦檢員等

三、問責事項

第一條 濫用職權、違章指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問責:

(一)在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吃、拿、卡、要,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截留、滯留安全生產罰沒款或其他項目款的;

第二條 欺上瞞下、弄虛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問責:

(一)對職責範圍內的事項和羣眾反映的問題在處置中隱瞞真-相,歪曲事實的;

(二) 瞞報、謊報、遲報安全生產隱患及事故或其他重要情況的;

(三)隱瞞事故或案件真-相,歪曲事故或案件事實,或瞞案不報的。

第三條 對安全隱患監管不力、處置不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問責:

(一)發生知隱患不報,發現隱患不處理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或對監管對象嚴重違法違紀行為不聞不問,冒險作業的;

(二)發生安全生產行政許可重大不實評估評價問題的;

(三)安全生產檢查工作中不認真履行職責,不指出或督促整改事故隱患,造成檢查對象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督促責任單位整改或包庇、隱瞞不彙報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四條 其他應當問責的情形。

四、問責方式

第五條 問責方式:

(一)誡勉談話;

(二)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三)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四)責令公開道歉;

(五)通報批評;

(六)情節嚴重開除;

第六條 根據被問責情形的情節、損害和影響,決定問責方式。

(一)情節輕微,損害和影響較小的,對責任人採用誡勉談話、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的方式問責。

(二)情節嚴重,損害和影響較大的,採用責令公開道歉、通報批評、調整工作崗位、停職檢查的方式問責;

(三)情節特別嚴重,損害和影響重大的,採用勸其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建議免職的.方式問責。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問責:

(一)1年內出現2次以上被問責的;

(二)在問責過程中,干擾、阻礙、不配合調查的;

(三)打擊、報復、陷害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的;

(四)採取不正當行為,拉攏、收買問責調查人員,影響公正實施問責的。

第八條 發現並及時主動糾正錯誤、未造成重大損害和影響的,可從輕、減輕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