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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是否一定要書面形式

欄目: 合同協議 / 發佈於: / 人氣:1.72W

房屋租賃合同是否一定要書面形式的問題答覆是:

房屋租賃合同是否一定要書面形式

1、口頭房屋租賃合同風險較大;當事人房屋租賃合同採取口頭形式的,發生爭議時要有其他證據證明

2、法律對長期房屋租賃合同(6個月以上)強制採取書面形式;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口頭房屋租賃合同,視為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215條規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1)房屋租賃期限不滿半年的,可以是口頭租賃合同等非書面合同或者書面租賃合同;

(2)房屋租賃期限在半年(6個月)以上的,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租賃合同;

(3)房屋租賃期限在6個以上未採取書面形式租賃合同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什麼是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是指當事人沒有約定租賃期限、約定租賃期限不明確、或者約定租賃期限不符合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房屋租賃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包括以下形式:

(1)非書面形式的不定期租賃合同: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而未採用書面形式的`,不論是否有證據證明,一律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2)約定不明確的不定期租賃合同: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並且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未明確約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3)事實的不定期租賃合同: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事實租賃合同推定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不定期租賃合同的法律後果:

1、承租人可以隨時通知出租人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

2、出租人也可以有限制地隨時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A.出租人也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B.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給予承租人合理搬出出租房屋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