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語言 會計 互聯網計算機 醫學 學歷 職場 文藝體育 範文
當前位置:學識谷 > 範文 > 合同協議

勞動合同模板彙總九篇

欄目: 合同協議 / 發佈於: / 人氣:1.22W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勞動合同9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勞動合同模板彙總九篇

勞動合同 篇1

我國現行勞動立法明確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違約金和賠償金條款,但對於是否約定違約金和賠償金數額則未約定。在司法實踐中,仲裁和司法機關對於勞動合同中的違約賠償條款一般持支持態度。

同時,不可忽視的是,違約賠償金額的過高或過低約定,往往不利於有效保護,勞動合同守約方的合法權益,有時,對違約方的處罰也高於實際承受能力。我們不贊成勞動合同當事人隨意違約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我們也不能忽視市場經濟對勞動力資源配置的引導,及勞動者擇業權的保護。為此,勞動合同違約賠償數額標準的法定化具重要意義。應明確的是違約金的設定具有懲罰性,也即在一方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而又未造成其他損失的情況下予以適用之。

雖然違約金的設置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之結果,但在很多情況下實際是用人單位一方事先設定,勞動者為爭取該就業機會,而不得不接受之條款,其中亦不排除是勞動者要設定該條款的可能。但應注意,勞動者在勞動力市場中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因客觀情況可能性無法分析以後違約情形,當一方解除合同時,將陷自己於不利地位。

同時,若國家無統一標準的設定,那麼必然產生各行業、各地域、甚至同一行業、同一用人單位內部違約金標準的不一,無形中產生不同勞動者等級的差別,甚至出現相應歧視。為此,制訂統一違約金標準顯然實有必要。至於賠償條款,則應根據合理賠償原則,視該違約造成另一方損失情況而定,對於這一點,律師贊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規定。

勞動合同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勞動合同制度,依法保護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或者形成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當事人必須履行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其中中央和省屬用人單位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由省勞動保障部門或者由其委託的勞動保障部門負責。

工商、税務、經貿、衞生、民政、公安、建設等部門以及婦聯、殘聯等團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工作。

第五條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執行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內部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和其他規章制度,並接受勞動保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第七條 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前,有權瞭解用人單位相關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職業病危害等情況,用人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如實説明。

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有權瞭解勞動者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等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説明。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成立,能夠依法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保護條件,並能夠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勞動者應當達到法定就業年齡,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的能力。

用人單位招用未成年人,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第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單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擬定。由用人單位提供的合同文本,應當遵循公平原則,不得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提倡使用勞動保障部門提供的勞動合同規範文本。行業協會可以根據行業的特點,設計本行業通用的勞動合同規範文本。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錄用之日起15日內與勞動者依法訂立勞動合同,並在勞動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向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錄用備案、勞動合同備案及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與勞動者本人簽訂,雙方簽字、蓋章(用人單位加蓋公章)。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託他人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委託人必須出具委託書,並在勞動合同中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對生效的期限或者條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一條 招用勞動者或勞動者求職時,勞動者不願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錄用。用人單位不予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權投訴。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及要求;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可能引發職業病的工種或者有毒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明確其危害及防護措施等情況);

(四)勞動報酬及其支付方式、支付時間;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六)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七)勞動紀律;

(八)教育與培訓;

(九)勞動合同終止、解除條件;

(十)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十一)爭議解決方式。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內容外,當事人還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某工作事項或者某工作量為期限等。勞動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或者連續工齡滿2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必須明確終止條件,不得將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內。其中勞動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滿6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未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的,試用期不成立,該試用期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十五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期限、範圍等有關事項,或者單獨簽訂保密協議。商業祕密進入公知狀態後,保密條款、保密協議約定的內容自行失效。

要求勞動者履行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義務的,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就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作出約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過6個月。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採取相應的脱密措施。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違約行為設定違約金的,僅限於下列情形:

(一)違反服務期約定的;

(二)違反保守商業祕密約定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設定違約金的其他情形。

違約金額的設定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第十七條 依法實行集體合同制的用人單位,其與勞動者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十八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勞動合同;

(二)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之日起,即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者一方已按照無效勞動合同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提供相應的待遇。

第十九條 未訂立勞動合同,但勞動者已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提供勞動服務的,分別作如下處理:

(一)勞動者要求籤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以無勞動合同為由解除勞動關係,並應當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期限從勞動者提供勞動服務之日始;

(二)勞動者不願補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繼續留用,但應當向該勞動者支付應得的報酬,並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條 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和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不一致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約定,由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承擔或者部分承擔合同約定的義務。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未按照約定承擔義務的,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並採用書面形式;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經營方式發生變化,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用人單位資產性質發生變化,變化後新成立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並應按有關法律的規定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的,應對原勞動合同中的用人單位名稱作相應變更。

第二十三條 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四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提供與錄用相關的虛假的證書或者勞動關係狀況證明的;

(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四)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按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的,解除行為無效,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者賠償勞動者的損失。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和全體職工説明情況,公佈裁減人員方案,聽取工會及職工意見,經向勞動保障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一)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

(二)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據前款規定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本單位的被裁減人員。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有權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其應得的勞動報酬,並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不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強迫勞動的;

(四)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五)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

(六)扣押勞動者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的;

(七)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八)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二十八條 除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提前通知期,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據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四)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中止履行:

(一)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應徵入伍或者履行其他法定義務的;

(三)勞動者暫時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義務,但仍有繼續履行條件和可能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情形消失後,勞動合同繼續履行,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二)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三)勞動者退休、退職的;

(四)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五)用人單位自行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合同不得終止,但當事人就傷殘補償(助)或者保障等待遇協商一致的,勞動合同也可以終止。

第三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同時不屬於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三)、(四)、(五)項規定情形的,勞動合同順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

(二)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30日前,就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書面通知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雙方協商辦理續訂手續。續訂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因用人單位原因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仍在本單位工作的,視為原勞動合同延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及時辦理勞動合同續訂手續。雙方未能就續訂勞動合同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不得繼續留用該勞動者,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

第三十五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有效證明;在勞動者提供必要證件之日起10日內,為勞動者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並在辦理完相關手續之日起15日內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

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勞動合同的,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用人單位應當重新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工會。勞動者因勞動爭議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按每人處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手續的。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錄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勞動者提供虛假證明造成的錄用不當,用人單位可以免除連帶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全額支付,並可責令支付未支付部分50%的賠償金。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時辦理勞動合同備案手續的,由勞動保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勞動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責任的範圍僅限於下列情形:

(一)用人單位為錄用勞動者直接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的培訓費用;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發生勞動爭議的,依照勞動爭議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 勞動保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違法行使監督檢查權的;

(二)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三)對勞動者的投訴、舉報等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後不依法及時進行調查處理的;

(四)對企業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不依法進行查處的;

(五)其他應當依法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的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對勞務性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社區服務用工等用工形式的簡易勞動合同辦法,由省勞動保障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報省人民的'政府備案。

第四十七條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與之建立聘用合同關係的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參照本辦法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履行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法律、法規、規章對勞動合同當事人的義務有明確規定的,本辦法施行後,勞動合同當事人應當繼續執行;訂立時的法律、法規、規章沒有明確規定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 篇3

甲方:

註冊地址:

經營地址:

乙方:

性別:

居民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在臨居住地址:

郵政編碼:

户口所在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合法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勞動合同,並承諾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同類型和期限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共_____個月。

(二)其中試用期自年月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共_____個月。

(三)乙方應在_____年___月___日前到崗。

第二條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一)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_____崗位工作,根據甲方的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

(二)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三條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乙方實行以下第_____種工時制。

1、實行固定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_____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_____小時。

2、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甲乙雙方協商安排。

(二)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延長乙方工作時間的,應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三)乙方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和本單位規定休假制度。

第四條 勞動報酬

(一)乙方試用期的基本(固定)工資標準為_____元/月,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_____元,績效工資根據乙方的業績考核情況核定。

(二)乙方試用期滿後,甲方應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實行以下第_____種工資形式:

1、固定工工資。乙方的工資由基本(固定)工資和績效工資組成。基本(固定)工資為_____元/月,績效工資根據乙方的業績考核情況核定。如甲方的工資制度發生變化或乙方的工作崗位變動,按新的工資標準確定。

2、鐘點工工資形式。

(三)甲方應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發薪日為每月_____日。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勞動,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四)合同期內,甲方視乙方的工作表現情況,給予乙方提高工資待遇的機會。

第五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

1、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情況下,雙方協商一致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的;

3、由於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修改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及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此合同:

1、甲方不能按時按量提供乙方合理報酬的;

2、甲方不能為乙方提供更好發展機會的。

第六條 其他約定條款

(一)凡由甲方出資培訓乙方,雙方另行簽訂《培訓/教育協議》,因乙方原因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乙方應賠償甲方的培訓等費用,具體賠償標準執行《培訓/教育協議》的約定。

(二)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甲方有權瞭解乙方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勞動者的學歷、履歷、資格或任職證書(明)以及以前勞動關係是否解除或終止等。勞動者應當如實説明,並應書面承諾其真實性。若因故意漏報、隱瞞前述基本情況,騙取甲方簽訂勞動合同的,經甲方查出或被原單位追訴的,視為乙方的欺詐行為並導致甲方的嚴重誤解,甲方有權依法申請認定本合同自始無效,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應由乙方全額承擔。

(三)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到崗日到崗的,本合同自到崗日滿後自動失效,但甲方認可的除外。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應由乙方全額承擔。

(四)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本合同履行;若甲方發生合併或分立等情況,本合同繼續有效,由承繼單位繼續履行。

(五)乙方在合同期內,屬其崗位職務行為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所產生的所有專利、版權和其他知識產權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進行商業性開發。

(六)雙方簽訂本合同後,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內再受聘其他任何單位從事與甲方相同或類似或有競爭衝突的業務。

(七)乙方對在合同期間得到的有關甲方及其關聯公司的情報、信息等商業祕密進行保密,不得將其泄露給任何第三者(亦包括無工作上需要的甲方僱員)。乙方違反保密義務則被視為嚴重違反本合同,並認為有足夠的理由被辭退。此種保密義務在本合同終止或期滿後的任何時間對乙方仍有約束力。

第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若雙方協商不成或者發生勞動爭議,應當依法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或者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 本合同一式_____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至少各執_____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名):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4

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甲方,勞動者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和有關勞動政策條例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和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一、協議期限

本協議自二0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二0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協議期滿,協議自行終止,如需續簽,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

二、工作任務

1 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專長,甲方負責分配乙方在 ______部門(分店)擔任_______工作。

2 因工作變化,甲方有權調整乙方工作崗位,工種,乙方如無正當理由,應服從安排.如乙方認為難以適應調整,可申請辭職.

3 乙方必須遵守法律,法令,遵守用工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

三、勞動保護和紀律

1、甲方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勞動保護規定,對乙方進行安全操作規程教育及培訓,同時根據工作崗位需要,應按規定進行培訓、考核、持證上崗。

2、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管理,自覺遵守國家政策法令,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工作任務.

3、甲方對乙方完成任務成績顯著的,應予獎勵;對違犯勞動紀律的,應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保職停薪.

4、乙方應遵守甲方制訂的各項管理制度,甲方有權對乙方履行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考核和獎懲。

四、勞動協議的終止、解除、變更

1、乙方終止,提前解除或變更本協議,須提前30天通知甲方,經協商同意後辦理有關手續。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傷病痊癒,不能從事原工作或醫療期滿尚未痊癒的,應解除勞動協議.

3、乙方因嚴重觸犯國家法律,違反規章制度,不服從工作調動的,即可辭退。

五、違反協議承擔責任

1、甲方違反協議規定,經勞動仲裁機構認定後應立即糾正.

2、 乙方違反協議,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其後果和責任大小,予以適當賠償。

1

六 雙方在履行勞動協議中發生勞動爭議時,按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辦理。

七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八 雙方需約定的其他事項。

1、公司下達的各項任務指標乙方應努力完成。

用人單位: (簽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勞動者: (年 月簽章)日

勞動合同 篇5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你會(×××)×××第×××號應訴通知書收悉,答辯人就×××與公司的勞動爭議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首先,申訴人嚴重失職,對被申訴人利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同時,其表現出的能力是絕對不能勝任×××工作的。

1、(過程説明)……….

2、(原因説明)……….

綜上所述,申訴人既存在嚴重失職,給被申訴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法定的用人單位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又存在不能勝任工作,可調整工作崗位的法定情形,但被申訴人不但沒有解除勞動關係,而且還為其專門安排了其他工作崗位。反觀申訴人,在被申訴人提出調整工作崗位時,其不但沒有和被申訴人協商,反而指責公司違約,並在新的工作崗位到崗後不久便提出辭職申請,使雙方無法協商,更無法繼續合作,在無奈之下,被申訴人慎重考慮了後,同意了申訴人的辭職申請。

因此,有關雙方爭議的違約這一點,被申訴人提出以下5點答辯意見:

第一、被申訴人是可以隨時解除與申訴人的勞動合同的,因為申訴人嚴重失職,對被申訴人利益造成重大損害。但被申訴人沒有這麼做,而是給申訴人一個機會,非常地合情合理。 第二、申訴人不能勝任工作,依勞動法的規定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被申訴人並無不當或違法之處。

第三、經理人員的選任和解聘都是公司法賦予董事會的法定職權,這一點在修改前的《公司法》和修改後的《公司法》中都是一致的、明確的。

第四、表面上看,副總經理和經理不同,但實質上都是經理人員,是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如前所述,經理人員職務的取得源自於董事會,因此,董事會對其權力可作出擴大或縮小的決定。本案中,申訴人仍舊是經理,而且職責和原來相差不多,最重要的是申訴人的待遇並沒有變化,如果工資降低了,那麼申訴人可以説被申訴人違約。

第五、雖然被申訴人依法可以調整申訴人的工作崗位,但是申訴人可以與被申訴人協商。申訴人不但沒有協商,反而指責公司違約,並於當天提出了辭職申請,導致雙方無法繼續合作,因此,本案中的違約方是申訴人,是申訴人導致了雙方勞動關係解除。

最後,申訴人一方曲解並且錯用了雙方約定的違約內容和違約條款。

第一、在雙方的勞動合同中並未約定申訴人的工作崗位和職責,加上合同第七條第一款約定雙方可以協商變更合同,第三款約定在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時可調整工作崗位,因此合同第八條違約責任中就沒有約定變更職務屬於違約。

第二、《勞動合同》第八條違約責任約定了三款內容:第一款是關於工資的;第二款是關於申訴人方違反約定解除合同的;第三款是違約金的計算方式,是對前兩款的補充。這三款構成了第八條,是一個整體,相互關聯。提請仲裁庭注意的是,由於合同中沒有任何條款約定變更職務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因此申訴人屬違反合同約定解除合同,倒是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申訴人的職務是在補充協議里約定的,卻援引《勞動合同》的違約條款,顯然是用錯了違約條款。

第四、在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中雖然約定了申訴人的工作崗位和職責,但同樣沒有約定變更職務屬於違約內容,在整個補充協議中,雙方只約定了提前解除勞動關係屬於違約。

第五、《勞動合同》第八條第三款約定的違約金條款與《勞動合同的補充協議》第三條約定的違約金條款相比,顯然後者輕的多。如果變更職務屬於違約內容要賠償116000元違約金的話,解除勞動關係反而只需支付5個月工資即4萬元的違約金,顯然不符合《勞動合同》及《勞動合同的補充協議》的本意,更不符合常理。

綜上所述,被申訴人的行為合法、合理、合情。申訴人一方則嚴重失職,對被申訴人利益造成重大損害,並且明顯不能勝任工作,在自己違約的情形下,反而指責被申訴人違約,在享受高達8000元月薪有專車並且報銷手機費的優厚待遇下,不但不賠償給被申訴人造成的損失,不支付違約金,反而向被申訴人開口索要高達116000元的違約金,不合情、不合理、更不合法。

請仲裁庭駁回申訴人的全部請求。答辯完畢,謝謝!

勞動合同 篇6

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之內的,其前提是要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本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解除的相關知識:

勞動部《關於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三種;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既可以由單方依法解除,也可以雙方協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出現國家法律、法規或合同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時,不需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單方提前終止;約定解除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因某種原因,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互相協商,在彼此達成一致的基礎上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從訂立到履行過程中可以預見的中間環節,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是維護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正當權益的重要保證勞動合同的解除具有以下特徵1、被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是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之後、尚未全部履行之前進行

3、人單位與勞動者均有權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

4、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受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的限制。

勞動合同 篇7

一、《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根據上述規定,信訪人魏宗彬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並約定了試用期是合法的。

二、勞動合同是雙方履行合同的憑證,應一式二份,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勞動合同簽訂後,用人單位應當將勞動合同交由勞動者留存一份。根據原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5號)第三條“用人單位與職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規定,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是合法的;根據原勞動部《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5]264)號的規定,對於違約責任的約定,必須經當事人雙方平等協商,不能由任何一方單獨決定,且不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同時還應公平、合理、合乎實際。

三、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一)款的規定,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按照原勞動部《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勞部發[1995]264號)第三條的規定,如果是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的職工,職工在合同期內(包括試用期)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則該用人單位可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第四條(一)規定向職工索賠。

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違法嗎

試用期合同與企業正式勞動合同一樣,同樣具有法律效益,旨在保護和維護應聘者在工作初期,由於不熟悉和不適應,而對工作中可能產生的各類隱含虛假報酬、工作內容、工作性質等欺騙性質信息的維權行為。那麼在試用期內,要不要簽訂勞動合同呢?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違法嗎?請看下面專業律師的解答。

《勞動合同法》公佈很久了,但一些勞動者對於簽訂勞動合同知識懂的太少,特別是在試用期,很多人都不知道試用期該不該簽訂勞動合同。其實,在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的。以下是鼎凌律師為您全面介紹試用期簽訂勞動合同的有關知識。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己建互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自你上班之日起,與用人單位建互了事實勞動關係。只要你在正常工作時間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就必須支付勞動報酬。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筻l8條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所以,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未和你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是違法的。首先,可以要求工作超過一個月的部分支付雙倍的工資。根據法律規定,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職工建立了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己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其次,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你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你可以按照法律規定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再次,對於單位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可以提出辭職,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 篇8

臨時工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在編制定員外與從事臨時性工作的工人訂立的勞動合同。適用於從事短暫的、臨時性工作的工人。

新規定1:勞務派遣企業註冊要勞動部門審批

以前,勞務派遣企業的註冊資本為不少於50萬元。新的《勞動合同法》提高了勞務派遣企業的註冊門檻,要求註冊資本不少於200萬元。

另外,勞務派遣公司註冊的前置條件也有所增加。以前勞務派遣公司只需在工商部門註冊即可。而新的規定要求:“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也就是説,以後申請註冊勞務派遣企業,要先經過勞動部門的審批。

新規定2:明確勞務派遣實施範圍

以前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但對於這三種工作崗位並沒有明晰的定義。有些企業就鑽了空子,大量使用勞務派遣工。

新《勞動合同法》對這三種崗位做了明確的規定,勞動部門在對勞務派遣進行認定時也就有了明確的依據:“臨時性崗位”以時間為節點,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工作崗位:“輔助性”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崗位”則是因員工脱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段時間內,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新規定3:用人單位要實行同工同酬分配辦法

勞務派遣工和用工單位勞動者同工同酬,這其實在以前的《勞動合同法》就已作出了規定。但由於勞務派遣工、勞務公司和用人單位存在三方合同關係,由誰來實施,誰來負責就成了推諉扯皮的理由。

新《勞動合同法》再次強調了同工同酬的權利,並明確指出:“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同時,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也要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則。

臨時工勞動合同書範本(短期)

聘用單位(甲方)_________

受聘人(乙方)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受聘人的擔保人(丙方)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茲有聘用單位(甲方)_________決定聘用乙方(受聘人)_________從事相關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聘用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其中試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月。

二、乙方應服從甲方工作安排,在聘用期內履行以下義務:

1.工作崗位:_________.

2.職責範圍和要求:_________.

3.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甲方的各種規章制度,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遵守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

三、乙方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崗位工作職責後,甲方應向乙方支付以下待遇:

1.甲方以現金的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標準為人民幣_________元;

2.甲方支付乙方的其他待遇;

3.甲方支付乙方必要的勞保用品和工作工具。

四、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甲方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2.乙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甲方規章制度,情節較為嚴重的;

3.甲方因工作原因必須撤崗,又無法重新安排工作的;

4.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的;

5.照國家有關規定和《_________》有關條款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有關乙方聘用期間的因病、非因工負傷、因工負傷等保險福利待遇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六、有關因本合同的履行而產生的爭議由甲方人事部門和工會組織共同負責調解;調解不成,任何一方可提請_________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七、甲、乙雙方違反本合同,按國家現行有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丙方自願為乙方提供擔保,並對乙方因本人原因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八、其他甲、乙雙方商定的事項:_________.

九、本合同經甲、乙、丙三方籤(章)後生效,合同期限屆滿,合同即行終止,甲乙雙方自然終止勞動關係。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勞動服務公司各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合同 篇9

  一、擴大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適用

以固定期限合同為常態,無固定期限合同為例外,導致實踐中合同的短期化現象相當嚴重,影響了勞動關係的穩定

勞動合同主要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在西方國家,勞動合同一般以無固定期限合同為常態,以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例外,而固定期限多為臨時性的工作。而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和勞動合同實踐中,則是以固定期限合同為常態,無固定合同為例外,導致實踐中合同的短期化現象相當嚴重,許多合同是一年一簽,甚至半年一簽,影響了勞動關係的穩定。這次勞動合同法為了解決合同短期化的問題,擴大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適用情形。按照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或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該規定還改變了勞動法關於“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要求,同時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這些規定表明我國勞動合同法希望通過法律的規範和引導來達到更多的無規定期限勞動合同適用的目的,從而實現勞動關係的長期穩定。在該制度實施後,我們不免也擔憂企業為了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工作九年後即解僱,或者在簽了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不再續訂了,反而使勞動者失去了工作機會。實際上,無固定期限並不等同於原來的固定工,勞動合同法同時規定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情形和經濟性裁員的條件,用人單位大可不必畏懼或排斥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適用,只要企業能優化管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反而能更好地凝聚員工,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係。

  二、擴大適用範圍

將事業單位第三類人員納進勞動合同法,這樣規定是大勢所趨

勞動合同法較之勞動法,適用範圍有所擴大,特別是將事業單位的大部分人羣納入到勞動合同法的適用範圍裏。勞動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也就是説,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勤人員適用勞動法,其他人員基本上是不適用的。一般而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行公務員制度,社會團體工作人員也大多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而事業單位人員則分為三類:第一類是比照公務員制度來管理,主要是一些由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第二類是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由勞動法調整;第三類是正在試行聘用制的以科、教、文、衞系統為代表的事業單位,這類人員的聘用關係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處於法律調整空白。在勞動合同法起草過程中,是否把事業單位聘用關係納入調整範圍存在較大爭議。這次勞動合同法明確地將大部分事業單位人員納入了調整範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國家機關的公務員,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比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不適用勞動合同法,而通過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的人員,則適用勞動合同法,較以前相比,主要是將事業單位第三類人員納進來了,這樣規定也是大勢所趨。

當然,目前我國事業單位人事制度還處於改革過程中,而且事業單位在經費來源、編制管理、工資福利、社會保障等方面都與企業不同,這使得事業單位在人事管理上也與企業有很大的差別。有鑑於此,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特別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這對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合同法提供了較大的靈活性,特別是對一些公立學校,國務院和人事部可以根據這些單位的特點出台一些特別措施以解決過渡型的問題。

  三、規範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

用人單位在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時,往往也不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使勞動者得不到勞動法的基本保護

勞動合同是否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這是一個長期存在爭論的問題。它涉及到口頭形式是否被認可,更有甚者還涉及到勞動關係是否存在,勞動者是否受勞動法的保護。

關於勞動合同的形式,我國勞動法規定應採取書面形式,但在勞動合同實踐中,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還相當嚴重,勞動合同籤的簽訂率比較低。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檢查勞動法實施情況報告看,中小型非公有制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不到20%,個體經濟組織的簽訂率更低。用人單位故意拖延甚至拒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極大地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為用人單位在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時,往往也不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