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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內容和注意事項

欄目: 生活經驗 / 發佈於: / 人氣:9.66K

篇一:合同內容和注意事項

合同內容和注意事項

1典型商務合同結構

① 合同首部

② 前言(鑑於條款)

③ 定義

④ 具體操作條款

⑤ 先決條件

⑥ 陳述和擔保

⑦ 通用條款

⑧ 簽字頁

⑨ 附錄及附件

1.1 合同首部

合同首部的典型格式:

合同名稱:具有描述性的簡單標題

合同日期:

簽字日;

訂立日; 是否與生效日不同?

合同當事人名稱:

準確的法定名稱;

法律地位或者法律形式;

註冊地址或者主要營業地;

簽約地點:可以省略

1)合同名稱

合同首部第一項是合同名稱。合同名稱通常是一個簡單的具有描述性的標題,例如XXX服務合同、XXX軟件許可合同等。

2)合同日期

合同日期通常是合同簽字日,但有的合同雙方當事人可能希望合同不在簽字日生效,所以通常在合同的首部改用“訂立日”,即合同訂立於某個日期。區分“訂立日”與“簽字日”的目的在於更準確地反映雙方當事人合同關係開始的時間。但要注意的是,不應以“訂立日”作為手段欺騙第三方,讓第三方認為該合同關係的開始時間比實際上發生的日期提前或者推後。最理想的情況是所有合同當事人在合同簽字日同一天簽字,以保證日期的必然一致。但在很多情況下,合同由兩方或多方在不同的日期簽署,此時用“訂立日”這個概念來表述就可以避

免因簽署日期不一致而可能導致的問題,因為合同的訂立日是一個經各方同意的合同成立日期。如果合同有一個具體的期限,例如從今年4月1日到明年3月31日,此時即使合同於3月中旬或者4月中旬簽署,也可以用“訂立日”這個概念將其視為訂立於4月1日。此外,如果雙方在合同正式簽署前就已經開始實施合同項目,那麼也應該考慮使用“訂立日”這個概念,將雙方開始實施合同項目的日期定為合同的訂立日。

應該注意的是,合同訂立日可能會與合同生效日不同。在中國,很多涉外合同都以經過政府審批或登記作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即使沒有政府的審批要求,很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也會設定一些合同生效的先決條件。

3)當事人名稱

在當事人名稱部分要將各個當事人的法定名稱準確列出。通常除了列出各方當事人的法定名稱外,還應列明他們的法律地位或者法律形式。這一項很可能被忽略,但是本書前面講過,有時候通過註明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或者法律形式,可以根據該方特定的法律地位或者法律形式,來判斷簽署本合同是否需要授權或者簽約能力是否應得到確認。

4)當事人地址

當事人地址中可列出其註冊地或主要營業地,通常,當事人註冊地為應該列明的內容。

5)簽約地

合同首部通常註明簽約地,但也可以省略,簽約地只在特定的情形下才有意義。如果雙方沒有就合同適用的準據法達成一致,合同的簽約地就會成為適用法律考慮的主要因素之一。

1.2 前言(鑑於條款)

鑑於條款的目的:介紹背景情況而不應該包括實質性條款

在鑑於條款中,最好避免出現以下情況:

1.宂長的段落

2.規定具體權利或義務

3.對將在具體操作條款中出現的術語進行定義

前言(鑑於條款)的主要目的是介紹合同的背景情況,不應包括涉及雙方權利義務的實質性條款。根據一般的國際慣例,鑑於條款對合同雙方沒有約束力。但在中國的法律環境中,鑑於條款是否有約束力目前尚無定論。根據中國的《合同法》,在有關合同爭議的解決過程中,中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可以引用國際慣例解釋合同條款。根據這一原則,在訴訟或者仲裁過程中,法官或仲裁員如果認定在鑑於條款和前言是否有約束力這一點上應遵循國際慣例,那麼就很有可能判定鑑於條款對雙方沒有約束力。因此最好還是把具體的權利義務條款放到合

同正文中的操作條款而不是鑑於條款中,以消除不確定性,避免不必要的風險。

鑑於條款並非合同的必備條款,因此如果交易本身沒有獨特的背景,就沒有必要在合同中加人鑑於條款。鑑於條款應該簡明扼要,避免介紹過多的項目背景,且應儘量避免對將在具體操作條款中出現的用語進行定義。但這並不意味着鑑於條款中不應該對任何術語進行定義。例如在介紹背景時,如果涉及其他的合同和交易,通常律師可以在鑑於條款中加以定義。下面我們來看一些具體的實例:

鑑於條款範例:

介紹合同背景的鑑於條款(涉及其他合同)

(1)借款人和貸款人訂立日期為2002年9月22日的貨款協議(“貸款協議”)。

(2)(2)根據貨款協議的規定,簽訂本抵押協議是貸款人根據貸款合同提供資金的先決條件。

介紹合同背景的鑑於條款(項目)

(1)甲方獲得相關批准,在中國X省的X市和X市之間建設並運營一條收費公路(“合同項目”)。

(2)乙方在收費公路的設計和建設方面具有豐富的經驗。

(3)甲方願意按照本合同的條款聘請乙方為合同項目提供設計服務和工程建設服務,且乙方願意接受此項聘請。

第一個例子是在鑑於條款中介紹與本合同相關的其他合同,是一個比較典型的介紹背景的鑑於條款。通常在貸款合同中會有一系列相關的其他合同,其中之一就是抵押合同。在簽訂抵押合同時,通常會提到貸款合同,同時説明簽訂該抵押合同是基於貸款合同的規定。本例中,鑑於條款第一段對貸款協議做出定義,這是一種常見的定義方法,也是比較有效的。在介紹合同背景時提及相關的合同加以定義的另一個好處是,在所起草的合同中通常需要引用這些相關合同的具體條款,做出定義後,只需提及相關合同中具體條款的標號即可,從而無須將這些具體條款詳細列人本合同中。在本例中,由於這兩個合同具有極其緊密的聯繫,貸款合同的條款會對整個抵押合同產生直接影響,因此在抵押合同中一定要提及貸款合同,從而在法律上確立這兩個合同之間的關係,使讀者明確應將這兩個合同一起閲讀才能理解其意義。正如本書先前提到的,起草合同的目標之一就是使今後合同的讀者能夠清楚地瞭解一個項目中合同各方以及各個合同之間的相互關係。像項目融資這樣比較複雜的合同可能涉及許多其他合同,即使這樣,也沒有必要在每個合同中將其他所有項目合同都一一列出,而只應列出與本合同有關聯的合同。

上例中右邊的鑑於條款是介紹項目所涉及的標的的,在第1款中對項目標的進行了簡單的描述並對項目進行了定義,而其他兩個條款是一些常見的套式。這些鑑於條款並沒有實質意義,只是作為一個習慣定式出現。在該例中,雖然鑑於條款提到甲方已經獲得相關批准,但由於該描述出現在鑑於條款中,因此並不一定對甲方有實質性的約束。如果實際上甲方並未獲得相關批准,乙方最後也不一定能夠基於該條款要求甲方承擔陳述不實的責任。因為這只是一個前言的條款,而不是合同中具體的陳述或擔保。作為保護當事人利益的措施之一,乙方律師可以要求甲方提交獲得相關批准的文件,如果甲方暫未獲得該項目所需的全部批文,雙方仍可以先簽署合同,但應將甲方獲得所有批准文件列為合同生效的先決條件。

1.3 定義

為便於查閲,應該儘量將所有經過定義的術語歸人同一章內,這樣讀者在合同其他部分看到經過定義的術語且對其內容不確定時,就能方便地在“定義”部分找到其對應的解釋。定義條款的位置通常緊接前言部分,但有時也放在合同的尾部。具體情況應根據合同的結構和起草律師的風格來決定。

合同的主要讀者是律師和相關商務人員。律師在看一份合同時,不管定義條款處在什麼位置,都要先看定義條款,以準確理解包含經過定義術語的條款的具體含義。而商務人員通常會對一開始就看很長的定義條款感到不習慣。因此,如果一個合同的定義條款部分比較長,最好將其放在合同的尾部作為一個單獨的附錄列出。這樣,執行該合同的人員(通常是商務人員而不是律師)通常在看到合同中具體的權利義務規定後就知道該如何執行。雖然定義條款的位置對其效力沒有任何影響,但是在做出定義後,應該有一個前後連貫的方式來標明哪些用語已經被定義過了。

有的用語具有某種為人們所理解的慣用含義,但如果在合同中對其加以定義,其在具體交易中就有特定的含義,一定要避免將該用語的普通含義和經定義後的含義相混淆。同樣一個詞在合同中可能既被用來表達其通常的含義,也可能通過定義而被賦予特定的含義,應掌握將其加以區分的方法。對於英文合同來説區分相對容易,通常將定義過的單詞(例如equipment“設備”)的第一個字母大寫(Equipment),而將適用其本來含義的詞全部用小寫字母(equipment).在某些設備銷售合同中就會經常出現兩個equipment共同出現的情形。作為合同標的物的設備用Equipment來表述,很明確。但是在安裝該設備時,可能要使用其他的工具和設備(equipment) ,此時就需要仔細辨別兩者之間的差別。但是在有的英文合同中,某些經過定義的術語的第一個字母並非大寫,因此,律師在審閲合同時一定要在閲讀合同條款時特別注意那些經過定義但第一個字母並沒有大寫的術語。

在中文合同中,對經定義的用語的表述尚未形成統一的風格,在實際操作中律師們的做法也不甚相同,有的給定義的術語加下劃線,有的將術語放在方括弧

內或加黑,在更多的情況下,定義的術語在合同文本中並未作出任何獨特的標示。根據我們的經驗,一種值得參考的做法是對每個經過定義的術語使用比較獨特的詞組,使之區別於普通詞。例如在對設備進行定義時,英文用Equipment,中文就可以定義為“合同設備”。每次合同中提及“合同設備”時,讀者就可以明確所指的是作為合同標的物的設備。

上文已提到,律師在閲讀合同時,首先應該看定義條款,這樣有利於律師理解合同其他條款的含義。從另一個角度考慮,如果律師有足夠的功底,可以通過定義條款將複雜的概念經過定義後以簡單的語句表述出來。因此,對合同中關鍵術語的定義加以推敲非常重要。嫻熟地運用定義在合同撰寫中是最重要的技巧之一。

起草定義條款還有一些須注意的重要問題。首先,在對術語進行定義時不要把具體權利義務作為定義加以規定,因為定義條款的目的是解釋術語的含義,而不是操作性的合同條款。其次,要避免循環定義,即在兩個術語的定義中相互援引。另外,如果一個詞語的通常含義就足以表達其意思,就沒有必要在合同中進行定義。起草定義條款的指導原則為在所有合同條款中應確保每一個術語、每一個條款都有其特定的、與本合同相關的意義;沒有意義的條款則無須包括在合同中;經定義後的術語在合同前後一定要保持含義一致,含義不一致就會導致合同解釋的不確定性,可能會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造成負面影響。

下面我們通過幾個病例來加以説明:

(1)前後不一致:

“合同設備”指附件一所列的硬件設備和軟件設備。

3.3 乙方應按照項目執行時間表將項目所需的設備交付給甲方。

(2)循環定義:

“性能標準”指在性能測試中所採用的標準。

“性能測試”指依照性能標準對合同設備的性能進行的測試。

第一個例子是同一術語前後用法不一致。“合同設備”在定義中非常明確,即附件一所列出的硬件設備和軟件設備。但在第3.3條中卻出現了“乙方應該按照項目執行表將項目所需的設備交付給甲方”這樣一段話,那麼項目所需的設備就變成了具有普遍意義的設備了,在本合同中缺乏確定的範圍。

第二個例子中出現了循環定義。“性能測試”和“性能標準”這兩個術語在定義過程中互為參照,即性能標準指性能測試所採用的標準,而性能測試就是指依照性能標準對設備進行的測試,這樣一來,性能標準和性能測試都缺乏明確的含義。

綜上所述,定義條款的工作不能讓法務助理或者祕書去完成,而應由律師本人承擔,以確保所有經過定義的術語在整個合同中含義一致,避免上面所列舉的

篇二:如何處理合同約定不明確問題

在商鋪租賃過程中,合同的簽訂固然重要,但是合同約定的事項也很重要,如果事項約定不明確,將會產生很多糾紛與矛盾。那麼,商鋪租賃合同約定不明確應該按照什麼標準處理?下面,法律直通車小編將為您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案情回放】

1999年12月,出租方與承租方簽訂了一個商鋪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為5年,自1999年12月起至2004年11月底。同時,合同裏又約定了2年的續租期限,自2004年12月至2006年11月底;續租租金,根據當時市場物價指數由雙方協商確定。2002年9月,雙方又簽訂了一份新的續租合同,續租租金約定同原租賃合同。2004年11月,出租方發函告知承租方,續租期限開始後承租方應按照市場租金標準(比原來的租金高出了50%)付租。收到通知後,承租人十分納悶,合同中不是明確約定按照市場價格指數由雙方協商確定的嗎於是,回函表示異議。對此雙方對簿公堂。

【法律分析】

廈門商鋪合同糾紛律師表示,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如何確定續租租金,雙方各執一詞。“續租租金,根據當時市場物價指數由雙方協商確定”,該條款容易發生理解上的歧義。“市場物價指數”依據什麼標準,是依據國家統計局公佈的綜合物價指數計算,還是依據租賃市場物價指數計算。這裏要提醒租賃雙方,對於自身利益都十分重要的租金條款一定要特別明確具體,避免發生歧義,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

【法律法規】

《合同法》第六十一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如何處理合同約定不明確的法律知識,如果您在簽訂商鋪買賣合同中遇到任何難題,您可以上法律直通車,這裏有專業律師為您提供免費解答。

篇三:合同標的不明確

【案例】

某年1月,某市石油公司與該市某建築工程公司簽訂了一份《加油站維修項目合同書》。協議約定:建築公司為石油公司提供加油站維修服務,建築公司按石油公司提供的圖紙施工,工程驗收合格後一週內按工程預算的90%付款,合同價款以經中價審計審定的結算報告為準,於工程質保期結束後三天內全部付清,合同期限為一年。但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具體維修哪座加油站。

同年2月,石油公司將一座加油站的維修工程發包給建築公司,兩個月後,該工程順利完工。同年8月,石油公司決定對轄區內的另外3作加油站進行維修,同時按上級公司要求,以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該建築公司也參加了投標,但由於報價太高而均未中標。於是,石油公司將維修工程發包給了另外兩家中標的企業,並與之簽訂了合同。同年9月,該建築公司認為石油公司違約向當地法院起訴,理由是雙方於1月份已經簽訂了《加油站維修項目合同書》,合同期限為一年,本年度內石油公司所有加油站的維修工程均應由其承包。

【評析】

本案例中,雙方之所以發生爭議,主要在於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合同標的,於是給了對方可乘之機。合同標的是合同中最重要的條款之一,合同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對此做出明確約定。《合同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雙方當事人;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本案中,石油公司和建築公司簽訂的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具體的維修對象,容易讓人誤解為包括本年度內所有的加油站維修工程項目。而法院的最終判決結果也表明,石油公司為此承擔了違約責任,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

上海市浦東新區合同信用促進會

2011年6月12日

【簽訂合同注意事項】合同標的

合同標的是合同法律關係的客體,是合同當事人權力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標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沒有標的,合同不能成立。標的條款必須清楚的寫明標的名稱,以使標的特定化,從而能夠界定權利義務。

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合同的必要條款。傳統民法認為,合同債的標的為債務人的給付,即債務人的行為(或不行為)。中國通常認為合同的標的包括物、行為與智力成果。物指民法意義的物,含一般等價的貨幣。行為指作為(含作為的結果)與不作為。智力成果主要指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合同的標的必須是確定的、合法的、可能的。中國《經濟合同法》第12條中規定經濟合同的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如購銷合同、供電合同、財產租賃合同、借款合同等。其標的均為民法上的物;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的標的為提供一定的勞務;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標的為勘察、設計、建築安裝工程的項目。經濟合同的標的還可以是某項智力成果,如科技合同的標的是某項科研成果。

什麼是合同的標的?

摘要: 合同的標的,是指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法律規定可以作為合同標的的有物、行為和智力成果等。 (1)物,是指合同當事人能夠實現有效支配,具有一定的使用價值或經濟價值,可以滿足人們生活或生產需要的確切存在的物質財富。它包括自然界存在和人工制選的物質。 (2)行為,是指當事人有真實意思表示,併產生權利義務關係的活動。在合同關係中,它表現為當事人提供的某種勞務、服務等活動。 (3)智力成果,是指人類腦力勞動的成果。是一種非物質形態的財富。如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

合同法法條釋義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法條文義解釋

本條是對合同一般條款和示範文本的規定。本法第一條規定了合同自願的原則,本條所規定的“合同

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是對合同自願原則所包含的合同的內容的進一步闡述。

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所列條款,是一種倡導性的規定,並不是每個合同都必須具備所列合同內容的條款,才算成立。本條第二款同樣也是一種倡導性的條款。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有的是合同的監督部門提供服務。是合同規範明確,最終還是為了避免和減少合同糾紛。當事人是否參照合同示範文本,對於合同的成立生效沒有關係,當事人可以參照,也可以不參照。

根據本條,合同的一般條款包括:

1、 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當事人是權利義務的承受着,是履行義務和受領履行的主體,有時也是訴訟管轄的確定依據。當事人須具體確定,其方式就是寫明姓名或者名稱及其住所

2、標的

標的是合同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它決定合同權利義務的質和量,十分重要。按照進來的有力説,標的是債務人的給付。在這個意義上,標的與標的物便不同。但是為了敍述方便,有時將二者統稱為標的。合同的標的條款必須清楚的寫明標的名稱,以使標的特定化,能夠界定權利義務的量。

3、數量

數量是確定合同標的具體條件之一。標的的數量應當確切,首先應當選擇雙方共同接收的計量單位,然後要確定雙方認可的計量方法,還應當允許規定合理的磅差或者尾差。

4、質量

質量也是確定合同標的的具體條件,是同類標的中這一標的區別於那一標的的具體標誌。合同沒有標的不行,而有了標的,標的不明確、不具體也不行。因此,當事人應當對質量規定的明確具體。

5、價款或者報酬

價款或者酬金是有償合同的主要條款。價款是取得標的物所應支付的代價,酬金是獲得服務所應當支付的代價。價款通常指標的物本身的價款,但因上野山的大宗買賣一般是異地買賣,於是便產生了雲飛、保險費、裝卸費、保管費、保管費等一系列額外費用。這些額外非由哪一方支付,需要在價款條款中寫明。

6、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履行期限直接關係到合同義務完成的時間,涉及到當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確定違約與否的因素之一 .履行期限可以規定為即時履行,也可以規定未定時履行,還可以規定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如果是分期履行,還應當寫明每一期的準確時間。

履行地點是確定驗收地點的依據,是確定運輸費用由誰負擔、風險由誰承受的依據,有時是確定標的物所有權是否移轉、何時移轉的依據。

合同的履行方式,例如是一次交付還是分期交付,是交付實物還是交付標的物的所有權憑證,是鐵路運輸還是空運、水運等,同樣有關當事人的物質利益,合同應當寫明。

7、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促使當事人履行債務,是非違約方免受或者少受損失的法律措施,,對當事人的利益關係重大。合同對此應予明確。如明確規定違約致損的計算方法、賠償範圍等,對於將來及時的解決違約問題,很有意義。當然,違約責任是法律責任,即使合同中沒有違約責任條款,只要沒有依法免除,違約方仍應當承擔責任。

8、爭議的解決方法

解決爭議的條款是當事人關於解決爭議的程序、方法、使用等內容的約定,解決爭議的條款並不設定實體權利義務關係。這些條款主要包括:仲裁條款、選擇受訴法院的條款、選擇檢驗鑑定機構的條款、法律適用條款、關於協商解決爭議的條款。

一、合同的主要條款

合同的條款是合同中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規定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具體條文。合同的條款就是合同的內容。合同的權利義務,除法律規定的以外,主要由合同的條款確定。合同的條款是否齊備、準確,決定了合同能否成立、生效以及能否順利地履行、實現訂立合同的目的。合同的條款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在此條規定了合同的主要條款。但是,並不是説當事人簽訂的合同中缺了其中任何一項就會導致合同的不成立或者無效。主要條款的規定只具有提示性與示範性;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內容要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這些條款,但不限於這些條款。不同的合同,由其類型與性質決定,其主要條款或者必備條款可能是不同的。比如,買賣合同中有價格條款,而在無償合同如贈與合同中就沒有此項。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如果一方當事人堅持合同的訂立以對特定事項達成協議為條件,則在這些特定事項末達成協議前,合同不成立;

如果當事人各方在訂立合同時,有意將一項合同的內容留待進一步商定,則儘管這一項條款沒有確定,也不妨礙合同的成立。現將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九項內容簡述如下: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這是每一個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當事人是合同的主體。合同

中如果不寫明當事人,誰與誰做交易都搞不清楚,就無法確定權利的享受和義務的承擔,發生糾紛也難以解決,特別是在合同涉及多方當事人的時候更是如此。合同中不僅要把應當規定的當事人都規定到合同中去,而且要把各方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規定準確、清楚。

(二)標的。標的是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標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備條款。沒有標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關係無法建立。

合同的種類很多,合同的標的也多種多樣:

1.有形財產;有形財產指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並且法律允許流通的有形物。如依不同的分類有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種類物與特定物、可分物與不可分物、貨幣與有價證券等。

2.無形財產。無形財產指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並且法律允許流通的不以實物形態存在的智力成果。如商標、專利;著作權、技術祕密等。

3.勞務。勞務指不以有形財產體現其成果的勞動與服務。如運輸合同中承運人的運輸行為,保管與倉儲合同中的保管行為,接受委託進行代理、居間、行紀行為等。

4.工作成果。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體現履約行為的有形物或者無形物。如承攬合同中由承攬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設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設項目,技術開發合同中的委託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完成的研究開發工作等;

合同對標的規定應當清楚明白、準確無誤,對於名稱、型號、規格、品種、等級、花色等都要約定得細緻、準確、清楚,防止差錯。特別是對於不易確定的無形財產、勞務、工作成果等更要儘可能地描述準確、明白。訂立合同中還應當注意各種語言、方言以及習慣稱謂的差異,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和糾紛。

(三)數量。在大多數的合同中,數量是必備條款,沒有數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許多合同,只要有了標的和數量,即使對其他內容沒有規定,也不妨礙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因此,數量是合同的重要條款。對於有形財產,數量是對單位個數、體積、面積、長度、容積、重量等的計量;對於無形財產,數量是個數、件數、字數以及使用範圍等多種量度方法;對於勞務,數量為勞動量;對於工作成果。數量是工作量及成果數量。一般而言,合同的數量要準確,選擇使用共同接受的計量單位、計量方法和計量工具。根據不同情況,要求不同的精確度,允許的尾差、磅差、超欠幅度、自然耗損率等。

(四)質量。對有形財產來説,質量是物理、化學、機械、生物等性質;對於無形財產、服務、工作成果來説,也有質量高低的問題,並有衡量的特定方法。對於有形財產而言,質量亦有外觀形態問題。質量指標準、技術要求,包括性能、效用;工藝等,一般以品種、型號、規格、等級等體現出來。質量條款的重要性是勿庸贅言的,許許多多的合同糾紛由此引起。合同中應當對質量問題儘可能地規定細緻、準確和清楚。國家有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必須按照規定的標準執行。如有其他質量標準的,應儘可能約定其適用的標準。當事人可以約定質量檢驗的方法、質量責任的期限和條件、對質量提出異議的條件與期限等。

(五)價款或者報酬。價款或者報酬,是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所付代價的貨幣支付。價款一船指對提供財產的當事人支付的貨幣,如在買賣合同的貸款、租賃合同的租金、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向貸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等。報酬一般是指對提供勞務或者工作成果的當事人支付的貨幣;如運輸合同中的運費、保管合同與倉儲合同中的保管費以及建設工程合同中的勘察費、設計費和工程款等。如果有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要按照規定執行。價格應當在合同中規定清楚或者明確規定計算價款或者報酬的方法。有些合同比較複雜,貨款、運費、保險費、保管費、裝卸費、報關費以及一切其他可能支出的費用,由誰支付都要規定清楚。

(六)履行期限。履行期限是指合同中規定的當事人履行自己的義務如交付標的物、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勞務、完成工作的時間界限。履行期限直接關係到合同義務完成的時間,涉及當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確定合同是否按時履行或者遲延履行的客觀依據。履行期限可以是即時履行的也可以是定時履行的;可以是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的,也可以是分期履行的。不同的合同,對履行期限的要求是不同的,期限可以以小時計,可以以天計,可以以月計,可以以生產週期、季節計,也可以以年計。期限可以是非常精確的,也可以是不十分確定的。不同的合同,其履行期限的具體含義是不同的。買賣合回中賣方的履行期限是指交貨的日期、買方的履行期限是交款日期,運輸合同中承運人的履行期限是指從起運到目的地卸載的時間,工程建設合同中承包方的履行期限是從開工到竣工的時間。正因如此,期限條款還是應當儘量明確、具體,或者明確規定計算期限的方法。

(七)履行地點和方式。履行地點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和對方當事人接受履行的地點。不同的合同,履行地點有不同的特點。如買賣合同中,買方提貨的,在提貨地履行;賣方送貨的,在買方收貨地履行。在工程建設合同中,在建設項目所在地履行。運輸合同中,從起運地運輸到目的地為履行地點。履行地點有時是確定運費由誰負擔、風險由誰承擔以及所有權是否轉移、何時轉移的依據。履行地點也是在發生糾紛後確定由哪一地法院管轄的依據。因此,履行地點在合同中應當規定得明確、具體。

履行方式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具體做法。不同的合同,決定了履行方式的差異。買賣合同是交付標的物,而承攬合同是交付工作成果。履行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在一定時期內的,也可以是分期、

分批的。運輸合同按照運輸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公路、鐵路、海上、航空等方式。履行方式還包括價款或者報酬的支付方式、結算方式等,如現金結算、轉帳結算、同城轉帳結算、異地轉帳結算、託收承付、支票結算、委託付款、限額支票、信用證、匯兑結算、委託收款等。履行方式與當事人的利益密切相關,應當從方便、快捷和防止欺詐等方面考慮採取最為適當的履行方式,並且在合同中應當明確規定。

(八)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違約責任是促使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使對方免受或少受損失的法律措施,也是保證合同履行的主要條款。違約責任在合同中非常重要,因此一般有關合同的法律對於違約責任都已經作出較為詳盡的規定。但法律的規定是原則的,即使細緻也不可能面面俱到,照顧到各種合同的特殊情況。因此,當事人為了特殊的需要,為了保證合同義務嚴格按照約定履行,為了更加及時地解決合同糾紛,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如約定定金、違約金、賠償金額以及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等。

(九)解決爭議的方法。解決爭議的方法指合同爭議的解決途徑,對合同條款發生爭議時的解釋以及法律適用等。解決爭議的途徑主要有:一是雙方通過協商和解,二是由第三人進行調解,三是通過仲裁解決,四是通過訴訟解決。當事人可以約定解決爭議的方法,如果意圖通過訴訟解決爭議是不用進行約定的,通過其他途徑解決都要事先或者事後約定。依照仲裁法的規定,如果選擇適用仲裁解決爭議,除非當事人的約定無效,即排除法院對其爭議的管轄。但是,如果仲裁裁決有問題,可以依法申請法院撤銷仲裁裁決或者申請法院不予執行。當事人選擇和解、調解方式解決爭議,都不能排除法院的管轄,當事人可以提起訴訟。

涉外合同的當事人約定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的,可以選擇中國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也可以選擇在外國進行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還可以選擇解決他們的爭議所適用的法律,當事人可以選擇選用中國的法律、港澳地區的法律或者外國的法律。但法律對有些涉外合同法律的適用有限制性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解決爭議的方法的選擇對於糾紛發生後當事人利益的保護是非常重要的,應該慎重對待。但要選擇解決爭議的方法比如選擇仲裁,是選擇哪一個仲裁機構要規定得具體、清楚,不能籠統規定“採用仲裁解決”。否則,將無法確定仲裁協議條款的效力。

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約定的條款,雖然超出本條規定的九項內容,也作為合同的主要條款。

二、關於合同的示範文本

在制訂合同法的過程中,有的委員和部門認為,由於經濟貿易活動的多樣性,如果當事人缺乏經驗,所訂合同常易發生難以處理的糾紛。實踐中合同的示範文本對於提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更好地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起到了積極作用,對此應當在合同法中作出規定。因此,本條第二款規定訂立合同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其目的與第一款一樣,就是為了使當事人訂立合同更加認真、更加規範,儘量減少合同規定缺款少項、容易引起糾紛的情況。

招標是指在一定範圍內公開貨物、工程或服務採購的條件和要求,邀請眾多投標人蔘加投標,並按照規定程序從中選擇交易對象的一種市場交易行為。

標底,是指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所編制的完成招標項目所需的基本概算。 根據我國的現實情況,對標底的作用規定作為評標的參考。當然,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低於投標人完成項目成本的投標報價,不應予以考慮。

事先知道了標底導致不公平競爭。

《招標投標法》對六種導致“中標無效”的法定情況做了規定

(1) 招標代理機構泄密或惡意串通(第50條)

(2) 招標人泄露招標情況或標底(第52條)

(3) 招標人在確定中標前與投標人進行實質性談判(第55條)

(4) 招標人違法確定中標人(第57條)

(5) 投標人串標或(第53條)

(6) 投標人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第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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