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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會議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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貧困羣眾打不起官司,不能平等享受司法正義,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歷來是黨和政府高度關注、人民羣眾普遍關心的社會熱點問題之一,也是國際社會對我國人權的評判標準之一。黨的十七大報告和省委、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都對解決這個問題提出了明確要求,省委棠委、市委書記仇和在昆明市委九屆四次全會上對解決這個問題提出了具體要求,他提出:“守住昆明百姓‘五有’底線,認真解決住房難、看病難、上學難、打官司難等問題,使每一個公民都享有法定的權利、合理的收益、均等的機會和司法的正義,不因地域差異遭受歧視,不因教育差異受到壓抑,不因收入差異被社會冷落”。

主席會議建議案

為此昆明市政協組織了部分政協委員和有關部門、單位,市政協主席田雲翔帶隊調研組對昆明市法律援助工作情況進行了專題調研。從調研情況看,昆明市的法律援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通過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法律援助工作網絡初步形成,法律援助制度不斷完善,法律援助服務質量不斷提高,在維護困難羣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服務昆明市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昆明市法律援助工作仍然面臨着一些困難和問題,影響着全面解決好人民羣眾打官司難的問題。

諸多問題制約昆明市法律援助工作發展

昆明市政協通過調研發現,昆明市法律援助工作還存在的突出問題:

法律援助的範圍難以滿足困難羣眾的實際需要,司法的公平正義未能充分體現。根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第二條規定:“我國法律援助的範圍主要是法律諮詢、代理、刑事辯護等無償法律服務”。目前,從中央到地方還沒有把工傷鑑定救助、司法鑑定救助、公證證明救助等納入法律援助範圍,導致困難羣眾在打官司時,因繳不起上述費用而不得不撤訴,不能平等享受司法的公平正義。在眾多法律援助案件中,有很多貧困當事人都因交不起鑑定費,缺少鑑定證據,只得撤訴或被判敗訴。

法律援助與司法救助、政府救助、社會救助沒有形成聯動,困難羣眾難以獲得全面有效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需要政法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社會有關組織的協調配合。但是,目前全國的法律援助機構還沒有與政法各部門、政府有關部門、社會有關組織建立聯動機制,特別是作為社會中介組織的.律師、司法鑑定、公證等機構沒有與法律援助機構建立聯動機制,各相關部門、相關組織往往因為認定對象、認定標準的不同,互相扯皮,導致困難羣眾難以獲得全面有效的法律援助。

政府的法律援助職能未能充分體現。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少數領導幹部對《法律援助條例》及相關政策學習研究不夠,對法律援助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認識不到位,沒有把法律援助工作作為黨和政府的民心工程來抓。二是法律援助機構不統一、不規範。三是法律援助經費投入不足。《法律援助條例》規定:“政府應當為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昆明市的法律援助經費主要來源於政府投入,但每年政府投入的法律援助經費卻是有限的。2007年全市法律援助案件為3456件,其中,刑事1640件,民事1816件,共需法律援助經費190.96萬元。中央、省財政補貼66.41萬元,市級財政50萬元,縣級財政26.62萬元,四級財政實際投入法律援助經費143.03萬元,僅佔實際需要的74.9%,仍有47.93萬元的缺口,宜良、尋甸、祿勸、富民四個縣無縣級財政投入。根據以上調研情況,以昆明市法律援助當中存在的問題,為此昆明市政協第十一屆30次主席會議審議通過並向昆明市委提交了主席會議建議案《關於建立昆明市法律援助聯動機制,構建社會化法律援助體系的建議案》。

切實把法律援助工作作為民心工程

該主席會議建議案認為社會公平正義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法律援助是貧困羣體享受司法公正的唯一途徑,是各級政府必須承擔的責任,法律援助是指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依法組織法律援助服務機構及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或其他符合法定條件的公民提供的免費法律服務。加強法律援助工作有利於保障司法公正、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不可缺少的一項重要工作。

建立昆明市法律援助工作聯動機制

法律援助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做好法律援助工作,需要是有效整合各類資源, 該主席會議建議案建議建立法律援助與司法救助、政府救助、社會慈善事業救助為一體的法律援助聯動機制,尤其要把屬於社會中介組織和服務組織的司法鑑定機構、公證機構、勞動仲裁機構、勞動能力鑑定機構、工傷鑑定機構、醫療事故鑑定機構、行政複議機構、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等九支隊伍納入聯動單位,使法律援助工作形成合力。市法律援助工作管理機構在縱向上要加強與省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的聯繫,並對縣、鄉、村三級法律援助工作網絡建設進行指導;在橫向上要加強與公安局、檢-察-院、法院、鐵路公檢法機關、總工會、團市委、婦聯、老齡委、殘聯、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教育局、衞生局、信訪局、民政局等市級部門和單位的聯繫, 市級相關部門和單位應重視法律援助工作,有條件的還應設立法律援助“窗口”。對符合經濟困難和法律援助範圍標準的當事人提出的刑事、民事、行政賠償法律援助申請,各聯動部門和單位要積極配合,開設綠色通道,實行聯動救助。國土資源、房管、建設、工商、税務、檔案管理等部門對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調查取證工作應給予協助和提供便利。

適當擴大-法律援助的對象範圍和內容範圍。

該主席會議建議案建議把昆明市是雲南省的中心城市,經濟相對發達,社會矛盾也較多,涉及到的法律援助案件佔全省五分之一以上。為適應新昆明建設的需要,充分發揮中心城市的幅射帶動作用,昆明市有必要,也具備這個能力,在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法律援助對象範圍和內容範圍的基礎上,適當擴大-法律援助的對象範圍和內容範圍。一是適當擴大-法律援助的對象範圍。除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公檢法轉交申請受理的、當事人直接向援助中心申請受理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外,要進一步擴大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對象範圍,除完成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六類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國家賠償、社會保障及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撫卹金及救濟金、瞻養撫養扶養費、勞動報酬、見義勇為)之外,建議適當擴大民事法律援助的對象範圍,主要擴大涉及城鄉低收入人員、低保户、農民工、婦女、殘疾人、老年人、轉業退伍軍人合法權益的四類案件,即家庭暴-力引起的離婚、撫養、扶養、瞻養糾紛,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交通事故賠償糾紛,醫療事故賠償糾紛。二是適當擴大-法律援助的內容範圍。結合困難羣眾打官司的現實需要,建議將勞動仲裁救助、工傷認定救助、工傷鑑定救助、司法鑑定救助、醫療事故鑑定救助、公證證明救助納入法律援助範圍,免收上述鑑定費用。

統一法律援助對象的認定標準和認定機構。

該主席會議建議案建議建議由昆明市委政法委牽頭組織市級政法部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民政局、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市老齡辦、市殘聯等部門和單位,共同研究制定昆明市法律援助對象的經濟困難標準和援助案件類型。在確定具體標準時,應注意區分法律援助對象經濟困難程度的不同,確定不同的法律援助標準,以便實施免減緩優惠政策。在統一法律援助對象認定標準的基礎上,還要統一法律援助對象的認定機構、參照司法通{2005}77號文件關於“當事人以法律援助機構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為依據,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不再審查其是否符合經濟困難標準,應當直接做出給予司法救助的決定”的規定,建議由法律援助中心或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作為法律援助對象的統一認定機構,經該機構認定的法律援助對象,各聯動部門和單位均對其實行免減緩優惠政策。

該主席會議建議案還就昆明市法律援助機構建設進一步完善法律援助資金保障機構切實加強隊伍建設等方面提出具體的建議。

此建議案提交到昆明市委後引起了昆明市委的高度重視,省委棠委、昆明市委書記仇和在建議案上作了批示,本建議案很好,問題分析全面,請市委、市政府領導匯辦,以市政府名義出台實施。

法律援助聯動機制是法律援助制度的創新

昆明市政協主席田雲翔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該主席會議建議案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建議案所提出的建議,是針對困難羣眾打不起官司的現實需要和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缺陷提出的。二是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和創新性。建立法律援助與司法救助,政府救助,社會慈善救助的聯動機制,特別是把司法鑑定機構、公證機構等社會中介組織納入聯動單位,這在全國是沒有的。另外,把勞動仲裁、工傷認定、工傷鑑定、司法鑑定、公證證明等救助納入法律援助範圍,這在全國也是超前的。這項制度一旦建立起來,將是國家層面的制度創新,是對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進一步完善。三是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在調研過程中,我們認真聽取了參加聯動部門和單位的意見,吸收了他們的建議,對重要問題形成了共識。對拓展的法律援助範圍,我們進行了具體的統計和測算,算出了所需經費的具體數額。從所需的經費看,昆明市財政是能夠承擔的。四是具有一定的操作性。對建議案所提出的解決辦法,我們均從法律層面、政策層面、困難羣眾現實需要和執行部門操作需要等方面進行過論證,並聽取了執行部門的意見,他們認為,我們提出的辦法和措施具有可操作性,是可以貫徹落實的。如果該建議案一旦全面實施,昆明市將是目前我國唯一實行法律援助聯動機制的省會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