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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司法建議書

欄目: 書信函 / 發佈於: / 人氣:5.52K

蹊蹺的動機,蹊蹺的時機,蹊蹺的程序,蹊蹺的結論

消防 司法建議書

駁武昌區人民法院的一份《司法建議書

武昌區人民法院於2009年3月13日向武昌區房地局物業科出具了一份《司法建議書》,內容大致是: “我院在審理原告張軍訴銀海華庭小區業委會的案件過程中,隨機對銀海華庭的9名業主(業委會提供的選票中顯示進行了投票的業主中)進行了調查,其中,3名業主表示沒有參加業委會就選聘物業公司召開的業主大會的投票,4名業主表示沒有參加投票並稱業委會弄虛作假。建議物業科在作出有關行政決定時,考慮上述情況”。

就此《司法建議書》,銀海華庭業委會和銀海華庭廣大業主向武昌區人民法院和該院代理審判員胡向陽提出強烈質疑,並堅決要求武昌區人民法院撤銷該《司法建議書》,同時徹查該《司法建議書》出籠的層層黑幕!理由如下:

1、法院的所謂調查,違反了民事訴訟中的“不告不理”原則。原告張軍(銀海華庭小區業主)訴業委會,理由是:在業委會主持召開的與選聘物業公司相關的第二次業主大會的選票中,同意以招標方式選聘物業公司的選票,雖然超過總投票數的一半,但沒有超過全體業主的半數,因此原告要求法院判決撤銷第二次業主大會的結果。(附件四:起訴書)。顯然,原告訴諸法院,針對的是票數多少而引起的效力問題,而不是選票的真實性問題。而該案代理審判員胡向陽卻無視被告律師的抗-議,在被告律師缺席的情況下,多次前往銀海華庭小區,主動主持針對選票真實性的調查。此所謂調查行為違反了“不告不理”原則。對胡向陽法官主持這一調查的動機,我們表示強烈質疑!

《銀海華庭部分業主曾到武昌區法院向胡向陽法官本人介紹了原告張軍的背景。原告張軍,系銀海華庭業主,湖北黃岡人,與銀海華庭開發商銀海置業公司老總曾文濤是老鄉,在銀海華庭二號樓商鋪開設“百帝園”餐廳。“百帝園”餐廳未經業委會或業主大會同意,侵佔業主共有建築部位,私建門楣;(照片19)。未經業委會或業主大會同意,“百帝園”餐廳的員工長期居住在小區泛會所,現因故已搬出;“百帝園”餐廳私開消防通道,其員工不受任何門禁監控,自由出入小區;(照片17)。“百帝園”餐廳霸佔小區業主共有部位作為其停車常(照片03)。對這些行為,業委會多次向五洲物業公司去函,要求物業公司予以制止。但由於五洲物業與開發商本為一體,故長期縱容“百帝園”餐廳的違法和侵權行為。因此,業主張軍,最希望五洲物業公司繼續留任,以繼續袒護其在小區的種種特權和違法行為。》

2、法院的所謂調查,其動機極其可疑。原告張軍訴業委會,要求法院撤銷業主大會的結果,從而連帶地導致物業選聘結果的無效。而胡向陽法官主持的超出案件範圍的所謂調查,其結論正好是支持了原告的主張。由於法律上不可能支持張軍的訴求,武昌區法院和胡向陽法官不敢公然從民事裁定上直接裁定張軍勝訴,就來了個“明修棧道、暗渡陳倉”!一方面裁定原告敗訴,一方面卻出籠了這個沒有法律效力卻可以被武昌房地局物業科配合來作為拒絕備案的依據的《司法建議書》。

3、法院的所謂調查,程序上完全是“暗箱操作”。胡向陽法官在至少兩次前往銀海華庭小區的所謂調查過程中,未主動接觸過被告業委會的任何成員、業委會的其他任何正式工作人員、參加業主大會組織工作和選票發放和收集的其他任何業主,而只是如其在《司法建議書》中所言,“隨機對銀海華庭的9名業主(業委會提供的選票中顯示進行了投票的業主中)進行了調查”。我們強烈要求知曉:何謂“隨機”?這9名業主是如何“隨機”地被納入到調查範圍之內的?是從選聘結束後已經封存並放在物業科保管的票箱裏隨機抽取的嗎?是從顯示進行了投票的名單裏,按照名單的紙張數平均選擇的,或者按樓棟平均選擇的嗎?是直接到銀海華庭小區,隨機碰到了哪個業主或者敲開了哪個業主的門而進行的嗎?是從抽樣的角度,在銀海華庭小區的5棟樓裏,按平均到每棟樓約2名業主,來進行調查的嗎?或者是事先收集了對選票的'真實性有疑慮的業主名單,然後從這個名單裏來隨機進行調查的嗎?不管怎樣,既然《司法建議書》裏説是“隨機”,業委會作為被告,銀海華庭廣大業主作為利益攸關方,有權利知曉這個“隨機”是怎麼產生的!

4、法院的所謂調查,程序上毫無公平和公正。既然是要調查選票的真偽,除了“隨機地對顯示進行了投票的業主”進行調查取證之外,難道不應該找參與投票工作的有關工作人員進行詢問嗎?既然有業主説沒有參加投票,按常理,就得接着詢問一下有關工作人員,為什麼業主表示沒有參加投票,而在登記中卻將其登記為參加了投票呢?既然是進行證人證言方面的調查,那麼,與其調查內容有關的各方面證人,都要進行調查吧?這個基本的法律程序上的常識,難道胡向陽法官不懂嗎?難道這就是武昌區人民法院的法官的專業素質嗎?

5、法院的所謂調查結論,更是荒唐無比! 就算是調查是“隨機”的,那麼那7個“表示沒有參加投票”的業主的表述,也只是屬於證人證言。法院作事實上的結論,難道僅憑證人證言就能作出?既然開展對選票的真實性的調查,就是在進行嚴肅的司法行為。可是胡向陽法官只知道收集那9個“隨機”的業主的片面的證言,不但忘記了收集參與投票工作的其他業主的證言,還忘記了或者是無視還有比證人證言更可靠的證據,那就是書證!選票就是最客觀最真實的書證。為什麼胡向陽法官在根本不對選票的真實性進行進一步調查或者鑑定的情況下,就倉促地、貿然地、武斷地在《司法建議書》裏只表述有7名業主表示沒有投票,從而建議武昌區房地局物業科在作出有關決定時要考慮這個情況呢?

6、《司法建議書》出籠的時機,疑點重重!2009年3月13日,武昌區人民法院經過長達5個月的審理,作出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原告起訴,理由是“原告的起訴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 (附件五:一審裁定書)。 2009年3月25日,業委會以法院一審裁定已駁回原告起訴為由,再次向武昌區房地局物業科去函請求對選聘物業結果予以備案。(附件六:給物業科函)。2009年4月2日,物業科出具書面答覆,內容主要為:“現請你委一併提交該民事裁定書的生效確認文件,作為備案的要件存檔備查”。 (附件七:給業委會函)。於是業委會耐心等待二審終審裁定。原告上訴後,因為明知勝訴無望而撤訴,故2009年5月11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二審裁定。(附件八:二審裁定書)。2009年5月24日,業委會派員持該裁定書(就是物業科要的生效確認文件)以及再次請求備案的函件,(附件九:給物業科函)。到物業科喬科長處請求備案。不料,喬科長不慌不忙地拿出了這份簽署日期顯示為2009年3月13日的武昌區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書》,以此為由口頭宣佈對銀海華庭小區的物業選聘結果不予備案。按照《司法建議書》註明的日期,與一審裁定是同一天,即2009年3月13日。而2009年4月2日物業科出具的書面答覆中,卻還未提到該《司法建議書》,而只是要求業委會提交該民事裁定書的生效確認文件,作為備案的要件存檔備查。可見,至少到2009年4月2日止,物業科還未收到胡向陽法官早在“2009年3月13日”製作的司法建議書(同在一個城市,長達20天仍未送達該文書,不可思議。),而是直到2009年5月24日才向業委會代表出示,並且不肯給複印件。根據以上情況,我們完全有理由對這份《司法建議書》的實際製作日期表示強烈懷疑!這份《司法建議書》極有可能是在原告明知二審同樣無法勝訴,原告與其相互勾結的各方密謀後,由武昌區法院臨時製作了這份標明日期為“2009年3月13日”的司法建議書!

6、《司法建議書》的送達對象,莫名奇妙。司法建議書的作用,是司法機關在辦理案件中,發現有關單位或當事人存在的重要問題,而提出建議。這份《司法建議書》裏涉及的問題是業委會主持召開的業主大會的選票存在的“問題”,那麼就應該首先是送達業委會,建議業委會“改正或撤銷”有關行為。怎麼會從作出決定的“2009年3月13日”直到現在(2009年7月)都不送達業委會,而是送達給自以為掌握確認物業選聘結果大權的武昌區房地局物業科呢?這個目的又是什麼呢?我們只能説:“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少數司法和行政機關,與惡意原告相互勾結,侵害廣大業主的權益,竟達到如此猖狂和無恥的程度!

7、《司法建議書》的所謂調查結論,完全違背事實真-相!從業委會成立到選聘物業活動的開展,業委會一直面臨五洲物業公司的暴-力干涉和武昌區房地局物業科的明裏暗裏的阻擾。僅為成立業委會,居然要反映到市級,並由時任武漢市長李憲生同志批示成立工作專班,才得以解決。而從決定依法開展選聘物業開始,五洲物業公司採取了暴-力恐嚇業委會工作人員、拉攏威脅業委會委員、撕毀業委會文件、收買個別業主反對、給業主寫公開信宣揚永遠不會退出銀海華庭等公開的反對行動,更不提幕後與有關單位的重重交易。業委會深知,在整個選聘物業的過程中,任何一個環節稍有不慎,都會被五洲公司和武昌房地局物業科找到把柄予以攻擊。因此,一方面,業委會開展工作的每一步,都嚴格依照法律政策。另一方面,多次促請物業科及其他上級機關前來指導和監督。具體到兩次業主大會的選票工作,業委會多次要求選票工作一定要100%的真實和嚴謹。業委會工作人員和廣大熱心業主不辭勞苦,在900多户業主中(約2/3的業主未實際居住在小區)分別成功發放了565張和568張選票,分別收回了515張和531張選票。這些選票,多數是業主本人或家人親自填寫交給業主大會工作人員,少部分是通過不住在小區或在外地的業主電話或信息授權,由業主大會工作人員代為填寫。所有授權的業主名單均有登記,目的就是為了備查。在此,業委會可以負責任地説:即使工作中難免有疏忽或錯漏,在所有515張和531張的選票,也找不出7張選票會存在業主沒有投票或沒有授權,而被列入“顯示進行了投票”的名單之內!而《司法建議書》裏説隨機調查9名業主卻有7名業主表示未投票,這個結論簡直是匪夷所思!我們強烈有關部門組織調查組,要求胡向陽法官提供該隨機的9名業主的名單,就其選票的真實性進行公正的徹底的調查!

武漢市銀海華庭業主委員會

二00九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