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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建設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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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委託建設協議書

乙方:

1、甲方將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7部門印發了《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要求,積極鼓勵企業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從土地、資金支持、税費優惠政策等方面對公租房建設予以支持。一是土地供應政策。採取劃撥土地的方式給予支持;二是資金支持政策。池南區向管委會、省及國家爭取補助給予資金支持;三是税費優惠政策。對公共租賃房的建設和運營給予税收優惠,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政策執行。由乙方負責建設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

2、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現經甲、乙雙方協

商一致,就甲方委託乙方開發建設本項目的具體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委託範圍

工程名稱:長春長裕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公共租賃住房

工程地點: 長白山保護開發區池南區管委會漫江村(東測:原漫江鎮老城區;南側:漫江大街;西側:中弘項目區;北側:空地),漫江村位於漫

江鎮內。 工程內容: 建設260套公共租賃住房,總建築面積約為15600平方米。其中,80平方米共28套,60平方米共102套;45平方米共套;35平方米共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土建、安裝、裝飾工程,並同時建設紅線內室外基礎配套和環境設施。

第二條 工程設計

本項目工程施工圖設計由乙方負責並承擔設計費用。

第三條 工程發包範圍 乙方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材料設備採購、建築安裝工程施工、竣工驗收,直到投產使用和建設後評估等全過程,實行全面總承包。

第四條 工程施工單位

乙方選定的施工單位須具備國家規定的施工資質,且選定程序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第五條 工程期限

根據本《協議書》的約定,本項目建設期為年月日至年月日。甲方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工期須在前述建設期內,具體工程期限在乙方進行工程施工時由甲方確定。

第六條 工程施工監理

為確保工程能按照規定的標準及要求進行,甲方可以委託乙方對本項目工程施工進行全面監理。乙方應在建設工程施工中接受監理方的全面監理,以保證本項目工程能優質地完成。

第七條 質量標準

該項目所有工程必須達到一次性驗收合格

第八條 建設標準

(一)職工公寓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原則上不超過60平方米,職工宿舍嚴格執行宿舍相關建築設計規範規定。建設部分80平方米以內的成套住宅,房源比例不超過當地公共租賃住房總量的15%。

每套獨門獨户,設有卧室、廚房和衞生間等,佈局合理,水、電等設施設備配套齊全;房屋交付保證能夠正常使用。

公共部位設施配套及裝修標準:單元入口安裝單元防盜門,採用電子對講系統;多層住宅樓梯須按無障礙設計的要求設樓梯扶手。

(二)職工宿舍户內裝修標準

1、居室房間地面、牆面和天棚:地面鋪設地磚,牆面、天棚刷刮大白。

2、衞生間地面鋪設防滑地磚,牆面貼牆磚。

3、衞生間用具:衞生間安裝坐式便盆立柱枱面洗手盆(含水龍頭)。

4、門窗:分户門採用公安部門批准使用的安全防盜門,內門採用木製成品門;窗(含陽台封閉)採用塑鋼窗,窗玻璃採用中空玻璃。

5、每户預留通訊、有線、寬帶插座。

第九條 工程驗收及備案

工程完工後應接受監理方/設計單位/甲方/政府主管部門的聯合驗收,對未達到要求的部分,施工單位無條件整改。在施工單位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完成本項目工程後,應由乙方將工程驗收所需要的工程資料及其他資料在30日內交付甲方備案。

1、完整的工程竣工技術材料(含:項目計劃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書等相關資料)1套;

2、項目施工圖預算、竣工結算書、工程量計算書、全套施工圖紙、圖紙會審紀要、竣工圖紙等1套;

3、《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書》、《建築工程使用説明書》各1份。

4、經有資質的房屋測繪機構測繪的房屋面積測繪報告書。

5、有關部門出具的門牌號證明。

第十條 分配管理

甲方負責對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准入審批制度。乙方要積極配合甲方做好檔案的備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補助資金的方式

中央、省投資補助資金根據資金到位情況分期撥付。並按照池南區財政部門規定的報批程序和要求,由財政部門按照工程進度進展情況進行撥付;項目開工後,撥付配套資金金額的20%;主體工程竣工前按工程進度撥付資金;主體工程竣工時累計撥付配套資金金額的50%;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撥付配套資金金額的25%,並預留協議約定總額的5%作為保脩金。財政部門對進度付款報告報長白山管委會財審局審核後將資金直接支付給乙方。

第十二條 其他條款

因乙方自身原因給工程帶來罰款及其他問題,由乙方承擔因此產生的責任和所有費用。

第十三條 協議效力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成立。

第十四條 補充協議

1、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2、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及單位性質、名稱變更,不影響本協議的履行。

3、甲、乙雙方因本協議產生的及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應將該爭議提交本項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4、本協議連同附件一式 4 份,甲、乙雙方各執 2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電話: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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