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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經濟激勵機制優化策略畢業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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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庭聯產承包制的發展

農村經濟激勵機制優化策略畢業論文

家庭聯產承包制的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目標的確立,改變了農村經濟的發展環境,改變了農村經濟的運行規則,對這種新的發展環境下農村經濟變量關係的充分理解和認識,是解決農村、農業發展問題的基本前提。任何社會的經濟發展都有其內在的動力系統,這種動力如何調動和利用以及其效率的高低,取決於社會的激勵機制的類型和完善程度。激勵機制是經濟體制的有機組成部分,不管對激勵機制或激勵規則的規定是明確的,還是隱含的、派生的,激勵因素總是客觀的、無所不在的對社會經濟發展效率發生着有利或不利的影響。當我們改變了經濟變量間的關係,改變了經濟的運行規則後,也就改變了其激勵系統。70年代末的農村改革之所以帶來農村經濟的迅猛發展,本質上源於農村激勵機制的重構,極大地刺激了農民從事農業生產和擴大農村經濟活動的積極性;80年代中後期農業發展放慢,後勁不足,很大程度是面對新的發展環境,農村激勵機制缺乏應有的調整和完善,不能適應農村經濟變量關係新的變化和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結果。這裏我們強調激勵機制與農村、農業發展的關係,並不意味激勵機制不完善是我國農村和農業問題的唯一可以接受的解釋,並不否認和排斥從其它角度所作出解釋的合理性,它與其它角度的解釋並非一定衝突而完全可能是相互補充的,但現有的農村激勵機制不完善是問題的重要原因之一卻是不容置疑。從對農村農業問題的已有思考來看,人們對此卻並沒有充分的認識和應有的重視。對於農村、農業發展面臨的問題,目前較為流行的觀點是將其主要歸結為政府對農業扶持不夠,對農民利益保護不力,認為解決農業問題的關鍵是提高農業的比較利益,從而提高農民的積極性。

應該説這樣認識農業問題是有一定道理的。過去農業長期上不去,要害就在於農民的利益得不到應有的尊重和保護,為了保證弱質性的農業穩定發展,無疑需要注意尊重和保護農民的利益。然而,在農村經濟向市場經濟體制全面轉化的今天,從農村經濟發展的現實情況看,僅僅注重農民利益本身,單純依靠政府加大農業保護力度,並不能實現農業長期穩定的發展,這不僅是因為缺乏這樣做的現實基礎,還因為農業問題已不象改革初期,主要只是個價格問題。目前,中國主要農產品價格已經接近甚至超出國際市場價格水平,在開放經濟條件下,國際市場價格事實上構成國內價格運動的上限。同時,任何社會都不可能以少數人對多數人長期進行經濟上成功的支持,在8億農民3億城市人口的格局下,要想真正做到對農業的保護,國家財力根本無法承受。另外,目前農業與非農產業的利益差距很大,據有關資料,一般情況下,要實現務農與非農人均收人的大致均等,糧食價格至少要在現有價格上提高4倍,這事實上是無法做到的;而達不到這個“閡值”,即使農產品價格有了很大的提高,仍不能解決農民經營農業的積極性問題,農民增收後並不會形成增加農業投人的經濟動力。當然,這並不否認當前提高農產品收購價格以增加農民收人的必要。在農用生產資料價格一時難以降下來的情況下,適當提高糧棉定購價格是維持農民收人預期,保證農產品供給安全的有效措施。但提高農產品價格只能是一種臨時調節、延緩矛盾的手段,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農業比較利益問題,提價的作用往往被農用生產資料價格的更快上漲所抵消。

出現比價復歸有認識上的原因,有人為的因素的影響,如部門利益問題,但更重要的是其內在的經濟原因。比價復歸實際是由部門比較勞動生產率所決定的,在城鄉、農業74與非農業較量上農民總是最後處於下風,除了農民組織程度低、缺乏有力的利益代言人等因素外,本質的原因是農業的比較勞動生產率低。農民利益的現實要求缺乏合理的經濟基礎,政府不可能在利益矛盾調節中,長期偏離經濟原則傾向於農民;即使能這樣,過份注重農民利益的這種保護,結果會最終損害農民和農業的長期發展利益。農業比較利益低從根本上講,是農業落後的結果,國民經濟結構的轉換、農業剩餘勞動力的轉移,是解決農業比較利益低的根本措施。不恰當地強調農業價格保護,將造成非農經濟發展的不經濟,使過多的資源向農業傾斜,影響國民經濟整體增長,從而影響農業的長期發展利益。農業比較利益低與農業小規模經營方式有直接的關係,籠統強調保護農民利益,實際是對全體小農都進行保護,這隻能是保護農業的落後。過分強調農業利益保護,會刺激農業高成本生產方式,阻礙和延誤農業技術進步和科技投入分量,而這是農業勞動生產率提高、農業內勁增強的重要措施。農業發展的目標,應是農民能在市場上得到激勵,農業成為盈利產業,這僅僅是從農民利益本身考慮問題,僅僅依靠政府增加農業保護力度,僅僅靠激發農民的積極性是不可能實現的。這一目標需要有一種使農民逐利行為與社會目標有機協調,使農民利益從根本上得到保障,使農業形成持久穩定發展動力的機制,即一種完善的農村發展激勵機制才可能真正實現。

  二、激勵的作用

激勵從一般意義上講,是個勞動積極性問題。實現自我利益最大化是一切社會經濟行為的基本準則,人們積極性的高低與自我利益的實現程度直接相關。農業傳統體制的根本缺陷就在於農民利益不能充分實現。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繞開了原集體經濟的激勵誤區,使農民利益與勞動供給直接聯繫起來,這對農民產生了極大的激勵作用,農民積極性大大提高,農村改革的成功就在於農村激勵機制的重構。然而,激勵不只是個積極性問題,激勵是有層次的,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只是完整的激勵問題中較為容易認識和做到的淺層次內容,它只能提高給定單位(農户)的經濟效率,但不能解決農業的部門或產業利益問題。任何產業的發展都必須有相應的產業利益為前提。

改革初期,以農產品價格大幅度提高為中心內容的農村優惠政策和農業生產的增長效應使農業部門利益矛盾被掩蓋。80年代中期以後,隨着農村市場化改革的深化和城市改革的全面展開,農業發展的環境發生變化,農業的產業利益矛盾突出起來,農户的企業效率再不能保證農民利益的順利實現,保證農業持續有效地發展。另外,這種農户企業效率也不等於社會有效,而是往往與社會有效相矛盾,最為典型的是農民收入目標與農業的政府(社會)目標的不一致。在市場經濟環境下,農業與其他部門資源配置利益要求是不同的,農民與政府的責利觀也不一樣,農業發展經常會出現農業與非農部門、農民利益與政府(社會)利益的矛盾。對現代社會來説,社會資源的高效率配置較之經濟個體效率的協調,是農民個體利益充分實現的前提條件,而如何實現這種協調,是深層次激勵的內容和任務。根據現代激勵理論,規範地説,激勵是主代理者(如政府)應制定什麼樣的行為規則才能使社會中每一成員的自利行為的實現與給定的社會目標正好一致,或者説,是應制定什麼樣的機制使得個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時,社會也達到既定的目標。因此,農業持續穩定發展的動力是一種矢量和,它由農民的經濟地位、特徵和素質因素和農業發展激勵因素共同決定。在農民是單純的生產者時,農民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唯一決策是增加勞動供給(包括數量和質量),激勵要解決的只是生產積極性問題,激勵機制設計的基本準則是勞動報酬與勞動供給的一致。農民改革以後,農民由單純的生產者變為佔有生產資料(不完全)的生產經營者,這時激勵已不只是個簡單的與直接利益刺激相關的生產積極性問題。

要增大農業發展的激勵強度,使農業有更大的內在動力,僅有對農民直接的利益刺激是不夠的。對於農民積極性問題,目前理論界和政府的實際政策都是以新古典微觀經濟理論的基本假定為基礎,都是從農民是“經濟人”的觀點出發,認為直接的經濟刺激是農業發展的關鍵,着眼於價格等直接的經濟利益,將保護農民利益、激發農業內在動力簡單歸結為如何直接讓渡更多的利益給農民,過於簡單的理解農業發展的激勵問題。從現實情況看,農民總體上講素質較低,市場競爭能力不強,他們的實際決策並不總是符合“經濟人”理性的,直接的經濟利益刺激經常達不到預期的目的。進人90年代,農業發展問題的關鍵是深層次激勵的短缺或不足,農業要實現持續穩定的發展,迫切需要的是政府制定合理的行為規則,去誘導、約束和調節農民利益最大化行為,協調和妥善處理農業部門利益矛盾,規範政府自身行為和部門的行為,形成農業健康有序的動力,從制度上保護和實現農民利益。在這一點上,人們的認識和政府的行動明顯地滯後於農村經濟發展的要求,結果造成一方面原有激勵因素的作用衰減和作用基礎消失,另一方面針對農村經濟新環境的新的激勵因素卻又沒能及時有效地形成和投人。農村激勵機制的這種不完善,使得農業發展表現出被動性天靠外力推動)、彼動性(因政府政策和物質投入等外力的變化而不穩定)和悖論性(政策措施的實際結果正好與預期目標相悖)。農業激勵機制的運作是個社會過程而不是個自然過程,一般是一種直接或間接的政府作為,它要受到種種人為因素的`干擾和影響,很難避免主觀失誤或操作變形,因而需要有一定的修正參數,以對機制的運作進行調節和修正。

  三、建立完善的農村激勵機制

完善的農村激勵機制是個多層次的體系,從其功能結構看,包括三個層次的內容:(1)激發農民積極性的利益激勵因素,這包括針對有意無意侵害農民利益的行為,對農民利益的直接維護和針對農業弱質性對農業利益的長期培育兩個方面;(2)使農民利益與部門、社會利益協調的行為規則,這包括減少農業交易成本和優化配置的規則,引導農業供給與市場需求協調的規則,約束、調節農民經濟行為,引導農村資源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的規則,優化社會資源配置,使農業能公平合理發展,消除和改變對農業對農民歧視的規則以及規範、避免和減少侵害農民利益行為的規則等等;(3)農村激勵機制正常運作的環境條件,這包括建立農民自己的組織,進一步加強農業方面的法制建設,規範地方政府和部門行為等內容。完善的農村激勵機制的建立是個複雜的系統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許多工作,最根本的是對農村激勵機制要有正確完整的認識,要從農村激勵機制的運作原理去思考農業問題,農村政策應該以完善的激勵機制為價值取向。我們認為,建立完善的農村激勵機制重點要做好這樣幾個方面的工作,或者説要形成這樣幾個方面的激勵。

(一)制度激勵。總的看,已有農村改革是在原有的城鄉格局下,在農村經濟領域中做文章,這種改革的侷限性日益明顯,要突破已有的農村改革的侷限,在更大的社會背景和更深層次會考慮農業問題。在向市場經濟全面轉化的今天,城鄉發展機會不平等,工農業76利益分配不公平的狀況再沒有大的改變,僅僅是採取一些外在的、給予性的利益激勵措施,農業內在發展動力不足的狀況是不可能根本改變的。要以城鄉配套的全方位改革來實現城鄉經濟結構的大調整,按比較利益的原理,使包括農村勞動力在內的所有農村經濟資源在整個國民經濟的動態發展中得到最合理的配置和最有效的利用,形成農業、農村與國民經濟協調發展的機制,只有這樣才有可能使農業成為盈得產業,使農民在市場上真正得到激勵。這首先要求國民經濟發展戰略的轉換,要實行工農業的平等協調發展,這是對農民的最大利益激勵;其次是加快農村市場化改革,徹底改革農產品收購制度,建立統一的大市場,實現基本農產品的市場化是當務之急;第三要根本打破城鄉隔離制度,要從農民的利益和需要出發去考慮城市化的新策略,確立城市化的重大方針原則,加快城市化步伐。農業比較利益低根本的原因就在於大量剩餘勞動力使農產品成本過高。

(二)權益激勵。除了直接的經營利益不能充分實現外,農業發展激勵不足還有另一個方面的原因,即農民的經濟行為受到了不正常的干擾和阻礙,農民利益主體的地位得不到充分保障。增大屬於自己的那份財產,是現階段農民利益的核心,也是農民生產經營動力的源泉之所在。政府降低了要為農業建立穩定的物質支持系統外,還需要對農民的經濟地位變化有真正的認識和充分的保障。首先,要把尊重農民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真正落到實處,在目前農業的供給目標與政府的農業目標存在矛盾的情況下,政府時而自由放任時而過多行政干預的行為,加劇了政府和農民關係的不協調;其次是要進一步確立農民土地使用者的主體地位。現有的土地承包制隨着市場經濟和農民生產力的發展,侷限性十分突出,難以滿足農民發展市場經濟的要求和走向市場的需要,影響了農民對土地的投入,只有通過土地承包制的完善和創造,增強土地使用的競爭機制,賦予農民土地長期使用權,才能使農民放心地對土地增加投入;第三,要尊重和保護農民的財產所有權。產權側度是人們經濟行為的最重要的約束條件,產權以其法定的收益市場主體提供行為的激勵。只有硬化財產約束,明晰農户財產關係,並在此基礎上實現財產關係資本化,形成資產增值的微觀動力機制,才能充分調動農民的經營積極性。

(三)規範激勵。根據現代激勵理論,農民利益不能充分實現,農村發展激勵不足,與農村經濟活動相關主體的行為不規範有很大的關係。建立完善的農村激勵機制,不只是要增加激勵因素和激勵的強度,還需要對農村經濟相關主體的行為進行調節和規範。

(1)對農民來説,規範激勵是要突破農民個體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微觀侷限,使農民的行為更符合經濟理性。這除了諸如通過經濟合同將農户生產納人國家指導計劃、中介組織的建設、有效指導農民組織生產的農業信息網絡的形成等制度性引導外,有一點需要強調提出,那就是要充分重視對農民的精神激勵。其實,激勵機制的手段系統本身是分為功利激勵和符號(精神)激勵兩個部分的,精神激勵也是經濟發展動力的一個重要方面,國外經濟激勵理論對此有較為深人的分析。重視和加強農村精神文明建設,提高農民思想文化道德素質,鼓勵有利於農村經濟發展的思想道德的形成,培養和提倡講奉獻、講國家利益的精神境界和現代價值觀,在農業短期內難以獲得平均利潤、農業沒有過關的今天,是農業發展不可忽視的激勵因素。重視農村精神激勵很重要的一點,是要加強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建設,以落實、強化對農民的教育,尤其要注意用黨的農村基層組織的模範示範行為為榜樣,去引導農民的經濟行為。

(2)對有關職能都來説,規範激勵是要突破部門的利益侷限,變邵門利益壟斷為部門利益與農民利益協晌,使其經濟行為合理化。比如糧食購銷體制改革、價格並軌,關係到農民負擔的規範化,有利於廓清農民負擔的內涵,理出減輕農民負擔的止_確思路。這一改革從農民的要求和城市居民的承受能力看,都不存在問題,障礙就在流通領域這個中間環節,在於糧食部門的既得利益。

(3)對政府來説,規模激勵是要改變目前地方政府責任不明、政策不力的狀況,使政府行為盡責到位。象針對農業弱質性建立市場風險轉移機制、降低農業的風險成本;建立有效的農產品價格保護機制,穩定農民收人預期和農產品市場;培育和發展農村要素市場,健全市場體系,為農業規模經營創造條件;組織、鼓勵城市工商業集團向農業投資,形成吸引外資到農業的良好環境;加強農業科技研究投人,推動農業科技創新和成果推廣,提高農業發展的科技含量等等,這些都是政府發展農業應盡的職責。

為了保護政府的職責知職能到位,首先需要改革現有對地縣幹部政績考核的指標體系,不再以國民生產總沉為政績的中心指標,以避免因農業經濟增卜抽分額不高而形成農業的重要性與地縣政府政魷的矛盾,從制度上杜絕地縣政府行為的偏差;其次是要建立農民自己的組織健全表達農民利益的社會機制。目前地方政府行為缺乏制度、制約和農民監督機制,這往往導致政府不能對農民利益狀況及時進行調節,只是到了嚴重扭曲時才臨時用行政手段去調節,人為加大了其社會成本;第三是要加強農業方面的立法,尤其是要加大已有法規的落實程度,否則政府的職責和職能是很難真正落到實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