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語言 會計 互聯網計算機 醫學 學歷 職場 文藝體育 範文
當前位置:學識谷 > 範文 > 幼兒

社會成本問題讀書筆記大全

欄目: 幼兒 / 發佈於: / 人氣:1.27W

科斯的《社會成本問題》是一篇討論產權的法律界定的論文,構築了以“科斯定理”為核心的產權理論分析框架。今天小編給大家帶來社會成本問題讀書筆記大全,歡迎大家參考。

社會成本問題讀書筆記大全

  《社會成本問題》讀書筆記

  一、有待分析的問題

引出問題:如何處理工廠(甲)對居民(乙)的煙塵污染問題?庇古,《福利經濟學》:賠償、徵税或責令工廠遷出。科斯認為這些辦法並不合適,這類問題有待分析。

  二、問題的交互性質

甲對乙的污染或侵擾固然是一種侵害。但,如果不讓甲侵害乙,會使甲受到侵害。問題具有交互性,處理這個問題要全面權衡利害關係,“必須從總體的和邊際的角度看待這一問題”。

  三、對損害負有責任的定價制度

羊牛者(甲)對農夫(乙)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賠償費用的支付額取決於農夫與養牛者進行討價還價的本領。但這筆費用既不會高得使養牛者放棄這個地點,也不會不隨牛羣規模而變”。“這種協議不會影響資源的配置,但會改變養牛者與農夫之間的收入和財富的分配”。簡單地説,養牛者支付給農夫m1,而m1大於農夫放棄土地耕種的收益m2,但m1小於養牛者由此新獲得的收益m3。

前提:交易成本為0。

  四、對損害不負責任的定價制度

由農夫承擔責任。農夫會付給養牛者l1作為補償養牛者減少牛羣數目的損失,而l1大於養牛者的損失l2,但小於農夫由此而獲得的收益l3。

前提:交易成本為0。

*兩種方式都導致一種結果:雙方都盈利,雙方都滿意,產值、利潤最大化,資源配置最優化。

  五、問題的重新説明

科斯以四個實例論證其觀點的本質,並表明其普遍適用性。

甲對乙的侵害對乙來説是損失,但,如果不讓甲侵害乙,同樣會對甲造成損失。

如果甲勝訴,乙會找甲談判,表示:如果甲放棄對乙的權利,乙會給甲補償,而且補償大於甲不放棄權利的收益。(乙對甲的補償小於乙因此帶來的收益。)這樣,甲乙可以達成協議。

如果乙勝訴,甲會找甲談判,表示:如果乙放棄對甲的權利,甲會給乙補償,而且補償大於乙不放棄權利的收益。(甲對乙的補償小於甲因此帶來的收益。)同樣,甲乙可以達成協議。

因此,無論如何,在交易成本為0的情況下,甲乙都會通過談判實現產值、利潤最大化,資源配置最優化。

  六、對市場交易成本的考察

第三、四、五部分都隱含了一個前提:在市場交易中是不存在成本的。但這不是現實,是個假定。通常交易成本很高,使交易根本無法進行。“一旦考慮到進行市場交易的成本,那麼顯然只有這種調整後的產值增長多於它所帶來的成本時,權利的調整才能進行”。“在這種情況下,合法權利的初始界定會對經濟制度的運行效率產生影響”。

“問題在於如何選擇合適的社會安排來解決有害的效應。所有解決的辦法都需要一定成本,而且沒有理由認為由於市場和企業不能很好地解決問題,因此政府管制就是有必要的”。

  七、權利的法律界定以及有關的經濟問題

“當市場交易成本是如此之高以致於難以改變法律已確定的權利安排時,情況就完全不同了。此時,法院直接影響着經濟行為”。

“我們在處理有妨害後果的行為時所面臨的問題,並不是簡單地限制那些有責任者。必須決定的是,防止妨害的收益是否大於作為停止產生該損害行為的結果而在其他方面遭受的損失。在由法律制度調整權利需要成本的世界上,法院在有關妨害的案件中,實際上做的是有關經濟問題的判決,並決定各種資源如何利用”。

  八、庇古在《福利經濟學》中的研究

  九、庇古傳統

庇古的觀點認為,解決的辦法是對侵害者(甲)徵税。

科斯認為,單方面徵税是不對的。即使徵税,也應該建立一種雙重的徵税制度。因為甲對乙的侵害對乙來説是損失,但不允許甲侵害乙,同樣會對甲造成損失。但“我無法想象如何得到這樣的税收制度所需要的數據”。“就我的目的而言,只要表明這種税收一定帶來最佳狀況就足夠了”。

  十、研究方法的改變

研究問題的方法必須改變,要考慮總的效果:社會成本和社會利潤。

斯蒂格勒概括的“科斯定理”:

1、如果交易成本為0,不管權利如何進行初始配置,當事人之間的談判都會導致使這些財富最大化的安排。

2、交易成本不可能為0,不同的權利界定會帶來不同效率的資源配置。

3、產權制度的供給是人們進行交易、優化資源配置的基礎。

  2《社會成本問題》讀書筆記

科斯的《社會成本問題》是一篇討論產權的法律界定的論文,構築了以“科斯定理”為核心的產權理論分析框架。科斯在1959年在弗吉尼亞大學任教時,曾對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進行研究,並發表了論文《聯邦通訊委員會》,提出無線電頻譜的使用應服從價格機制給予出價最高者,無線電領域混亂的根本原因是沒有在稀缺性資源中建立產權,並進一步指出產權的界定有賴於法律。這篇文章關於產權分析的初步嘗試引起了經濟學界的廣泛爭論。很多經濟學家均參與了這場大論戰,為了説服這些經濟學家,科斯在1960年發表了《社會成本問題》一文。

科斯寫作《社會成本問題》的最初目的,是暴露庇古所提的解決有害效果問題的方法的根本缺陷。科斯認為“這些解決辦法並不合適,因為它們所導致的結果不是人們所需要的,甚至通常也不是人們所滿意的。”

科斯提出有害效果問題是具有相互性的,“傳統的方法掩蓋了不得不做出選擇的實質”,“必須決定的真正問題是,是允許甲傷害乙,還是允許乙傷害甲?關鍵在於避免較嚴重的損害。”在分析問題時,有必要知道損害方是否對引起的損失負責,因為沒有這種權力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權力的轉讓和重新組合的市場交易。科斯説“必須從總體的和邊際的角度來看待這一問題。”為了説明這一問題,科斯舉出了一個例子:失散牛羣毀壞鄰近土地作物的例子。並從假設養牛者對毀壞作物負責以及養牛者對毀壞作物不負責兩個角度,分別闡述瞭如果定價機制的運行毫無成本,最終都能實現產值最大化的結果,並且不受法律狀況的影響。這個結論即被斯蒂格勒稱為“科斯定理”。這個定理的主旨就是,只要市場交易的費用為零,無論產權屬於何方,通過協商交易的途徑都可以達到同樣的最佳效果。這種使資源利用達到最佳效率的結果與產權的歸屬是無關的。

但是,當加入對市場交易成本的考察時,合法權利的初始界定會對經濟制度的運行效率產生影響。科斯早就在《企業的性質》一文中指出,市場交易是有成本的,所以科斯更傾向於將“科斯定理”看作是“分析具有正交易費用的經濟路途中的一塊墊腳石,以便進一步分析一個有正交易費用的經濟”。在正交易費用的情況下,法律在決定資源如何利用方面起着極為重要的作用。

之後在本文的第五節中科斯研究了權力的初始界定和進行某種既定的市場交易的成本。在交易費用為正的情況下,不同的權力界定會帶來不同效率的資源配置。對解決有害效應問題的方法做了具體的分析。

運用交易費用的分析方法首先分析了作為市場的替代物的企業。“顯而易見,採用一種替代性的經濟組織形式能以低於利用市場時的成本而達到同樣的效果,這將是產值增加。正如我多年前所指出的,企業就是作為通過市場交易來組織生產的替代物而出現的。在企業內部,生產要素不同組合中的討價還價被取消了,行政指令替代了市場交易。”“當然,這並不意味着通過企業組織交易的行政成本必然低於被取代的市場交易的成本。”

“但是,企業並不是解決該問題的唯一可能的方式。”“一種替代的辦法是政府的直接管制。”政府可以強制規定各種生產要素如何使用,他有能力以低於私人組織的成本進行某些活動。但有時它的成本也大的驚人,所以,直接的政府管制未必會帶來比由市場和企業更好的解決問題的結果。

對於有害效應問題,關鍵在於如何選擇合適的社會安排來解決有害的效應。所有的解決辦法都是有成本的,區別在於相對成本差異。科斯認為我們應該做的是進行詳細的研究,分析和比較,比較個方式的成本與收益。本文的主旨就是在於科斯想要説明應該用什麼樣的經濟方法來研究問題。

文章的第六節闡述的是“權力的法律界定及有關經濟問題”,科斯説“法院在有關妨害的案件中,實際上做的是有關經濟問題的判決,並決定各種資源如何使用”,“問題的關鍵在於衡量消除有害效果的收益與允許這些效果繼續下去的收益。”交易及其成本取決於財產權利如何被界定以及轉移的條件和權利接受者所提供的保證。

科斯揭示了庇古對於問題的看法及經濟學分析方法存在着根本的缺陷,庇古的傳統是錯誤的,科斯指出經濟學家未能對解決有害問題得出正確結論,根源是福利經濟學方法中的根本缺陷,需要做的是改變方法:

第一. 當經濟學家在比較不同社會安排時,適當的做法是比較這些不同的安排所 產生的社會總產品,而對私人產品和社會產品做一搬的比較則沒有什麼意義。

第二. 通過將自由放任狀態和一些理想世界的比較來進行分析,但由於理想世界 的不確定性,使得這種分析對經濟政策沒有太大的幫助,應該將分析的出發點定在現實存在的情況上。

第三. 對於生產要素的錯誤概念。通常認為要素是實物而不是行使一定行為權利, 如果將生產要素是為權利,做生產有害效果的事的權利也是生產要素,這就容易理解多了。

科斯的'《社會成本問題》啟發了人們對產權法律界定的首次思考,是產權與制度研究領域的經典之作,其主要思想被總結為我們所熟知的“科斯定理”。這篇文章的重要性在於在揭示傳統教條的錯誤時,提出了權利的界定和權力的安排在經濟交易中的重要性。科斯自己曾説過:“在一篇文章(是指《企業的性質》)中,交易費用是用來表明,如果交易費用沒有包括在分析之中,那麼企業就沒有存在的意義;而在另一篇文章(即是指《社會成本問題》)中我指出,如果交易費用沒有引入分析之中,從問題的範圍考慮,法律就沒有意義。”科斯此文雖然沒有將產權的概念上升到理論的高度來進行綜合性的闡述,但他為後繼者提供了一種新的分析問題的視角和方法。

科斯在本文中採用了邊際分析方法,提出了交易費用分析方法。

但是科斯定理還是遭到了批評,這個定理一直被認為是帕累托最優狀態的同義反復。但其實正如科斯所説,可以將其看做是研究正交易費用的基礎,科斯定理的貢獻恰恰是其反面,在正交易費用的情況下,法律在決定資源如何利用方面起着極為重要的作用。

科斯認為,在交易費用高昂,使得交易無法達成的情況下,由法官通過計算產值,讓產值更低的一方承擔責任,科斯提出的這一原則既與法的 精神相違背,在經學上也無法成立。

一直有反市場的人士説,由於市場存在信息不對稱,政府幹預就是合理的。而科斯的由法官計算產值和由計委官員計算產值,其內在思路是一致的。兩者都面臨同樣的困難:無論是計委官員,還是法官,他們都無法全面瞭解價格等市場信息,他們的計算,註定是失敗的計算。

青年經濟學家莫志宏從奧地利學派主觀價值的角度,批評科斯的“計劃者視角”,我很贊同她的批評。本文要説的是,即便純以芝加哥學派的視角看,科斯對侵權責任的分析,乃至後來波斯納等人建立的責任原則,也是完全無法成立的。

總之,雖然科斯的《社會成本問題》一書受到了許多的批評,但能夠取得這麼重大的影響,也證明了這本書的確有他存在的意義,這也是科斯對人類社會的最大貢獻,是脱離哲學確立了社會終極正義的科學標準,所以從這方面看,《社會成本問題》也是一本值得我們學習的一篇好文章。

  3《社會成本問題》讀書筆記

20XX年7月28日讀盛洪先生主編的《現代制度經濟學》(北京大學出版社)前言二:“走向新政治經濟學”:

盛洪先生在前言一:“新制度經濟學家和他們的理論”一文寫於1993年,主要對新制度經濟學的主要代表人物及其研究方向和研究成果進行了綜述,尤其對新制度經濟學中的基本核心觀點進行了簡明扼要的説明,為開始學習或瞭解新制度經濟學的後學打開了通向新制度經濟學的大門。在前言二:“走向新政治經濟學”一文寫於2001年,則是對本書所編輯的新制度經濟學的核心論文內容逐篇進行了導讀式的分析,為我等後學能更清楚地閲讀和理解新制度經濟學大家的代表作奠定了基礎。該文從科斯的社會成本角度延伸開來,延伸到整個社會體制及其代表物政治體制,文中貫穿了新制度經濟學大家們的真知卓見,猶如一根無形的彩色絲線將散落於各家的珍珠串成了一個眩目璀璨的項鍊。字裏行間發人深思……

  羅納德·科斯《社會成本問題》

1、外部侵害不僅起因於侵害者的行為,也起因於被侵害者的存在;受到侵害時損失,但同樣讓侵害者停止侵害行為也會造成損失。

2、法律根據對社會的成本與收益的考慮,提出了“合法的妨害”的概念,即有些行為,即使對別人造成了侵害,只要該行為的當事人採用了適宜的技術降低了侵害,受到侵害的人也只能承認這些行為的合法性。

3、讓企業和公用事業以“合法的妨害”為理由免除侵害責任是否是一個更好的選擇,擁有“合法的妨害”權利的當事人,是否會利用信息的不對稱,使用低於適宜水平的技術,從而使侵害的程度高於均衡水平。

4、依據這個理論學習分析公共事業的管理問題、公共資源的管理問題、污染的問題等等。。。

根據庇古在《福利經濟學》中的觀點,整個社會(包括法學和經濟學界)在解決社會淨產品與私人淨產品的矛盾時候,一般採用賠償、徵税、許可證或者強制搬遷等方式來彌補侵害者對他人造成的損失。同時也認為,在處理這種類似的侵害事件中,政府(國家)行為比市場調整更直接有效。

“甚至在最先進的國家,也存在許多缺陷和不完善之處。…… 存在許多妨礙社會資源……以;最有效的方式進行分配的障礙。對這些障礙的研究成了我們現在問題的本質。…… 它的目的基本上是實踐性的。它試圖尋找更高瞻遠矚的方式,按照這種方式,政府現在或者最終會控制經濟力量的遊戲,並由此促進其所有公民總的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