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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實賬股權激勵相關問題

欄目: 會計實賬 / 發佈於: / 人氣:5.77K

股權激勵是企業為了激勵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種長期激勵機制。有條件的給予激勵對象 部分股東權益,使其與企業結成利益共同體,從而實現企業的長期目標。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準備了關於會計實賬股權激勵相關問題的文章,歡迎閲讀。

會計實賬股權激勵相關問題

  股權激勵所得如何繳納個税?

【問】1、境外母公司(擬上市)將其股票及股票期權授予給境內子公司高管,境內子公司高管如何在境內申報繳納個税?是適用國税函(2007)1030號文,還是適用國税函(2009)461號文?

2、國税函(2007)1030號文“二、該公司僱員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形式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時,因一次收入較多,可比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5〕9號)規定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徵税辦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 按國税發〔2005〕9號文的規定,“在一個納税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税人,該計税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假設上述境內子公司員工在被授予股票及股票期權前已按〔2005〕9號文的規定對當年取得的年終獎申報了個税,當年取得上述母公司非上市股票及股票期權所得時是否可以按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徵税辦法再採用一次?

【解答】境外上市母公司向其境內子公司高管授予股權激勵,可按照國税函[2009]461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國税函[2007]1030號文件是對某公司涉税問題的處理案例,國税函[2009]461號文件印發後,國税函[2007]1030號文件原則上不再執行。

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務機關諮詢。

  認股權持有人未行權計入資本公積的部分如何處理

【問】企業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財會[2008]11號)的規定,對認股權和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中的認股權,單獨確認了一項權益工具(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認股權持有人沒有行權的,原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的部分,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解答】企業發行的認股權和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認股權持有人到期沒有行權的,應當在到期時將原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的部分轉入資本公積(股本溢價)。4號解釋發佈前認股權和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未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處理的,應當進行追溯調整,追溯調整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集團內不同企業的股份支付交易如何處理

【問】企業集團內涉及不同企業的.股份支付交易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解答】企業集團(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構成)內發生的股份支付交易,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一)結算企業以其本身權益工具結算的,應當將該股份支付交易作為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處理;除此之外,應當作為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處理。

結算企業是接受服務企業的投資者的,應當按照授予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或應承擔負債的公允價值確認為對接受服務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同時確認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或負債。

(二)接受服務企業沒有結算義務或授予本企業職工的是其本身權益工具的,應當將該股份支付交易作為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處理;接受服務企業具有結算義務且授予本企業職工的是企業集團內其他企業權益工具的,應當將該股份支付交易作為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