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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取消高中會考費

欄目: 高中會考 / 發佈於: / 人氣:2.92W

2月起天津取消高中會考費等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閲讀。

天津市取消高中會考費

從天津市財政局獲悉,為進一步規範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減輕企事業單位和羣眾負擔,今年2月起,天津再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包括取消舊機動車交易綜合服務費和高中會考費等8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此次取消和調整的收費項目累計為全市社會減負2.1億元。

根據《關於取消和調整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天津此次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包括:公安部門執收的舊機動車交易綜合服務費、機動車安全性能檢測線行政事業性收費;人力社保部門執收的勞動能力鑑定收費;教育部門和人力社保部門執收的招生錄取費;教育部門執收的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費(高中會考費)、在職人員申請碩士學位申請費及論文答辯費、高中擇校生收費;市容園林部門執收的樹木賠償和補償費。

此外,調整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共2項:一是財政部門執收的票證工本費,除醫療票據外的其他財政票證收費全部取消。二是國土房管部門執收的房屋轉讓手續費,由經營服務性收費轉為行政事業性收費。

該《通知》要求,對公佈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絕執行,不得以其他名目變相繼續收費。各級財政、價格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收費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附:

  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取消和調整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

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市容園林委,市國土房管局,各區縣財政局、發展改革委:

為進一步規範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減輕企事業單位和羣眾負擔,按照《國務院關於印發2015年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轉變政府職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29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重新發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財税〔2015〕68號),我市在全面清理規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基礎上,報經市政府同意,決定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共8項)

(一)舊機動車交易綜合服務費(公安部門)

(二)機動車安全性能檢測線行政事業性收費(公安部門)

(三)勞動能力鑑定收費(人力社保部門)

(四)招生錄取費(教育部門和人力社保部門)

(五)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費(教育部門)

(六)在職人員申請碩士學位申請費、論文答辯費(教育部門)

(七)高中擇校生收費(教育部門)

(八)樹木賠償和補償費(市容園林部門)

  二、調整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共2項)

(一)票證工本費,除醫療票據外的其他財政票證收費全部取消。(財政部門)

(二)房屋轉讓手續費,由經營服務性收費轉為行政事業性收費。(國土房管部門)

三、取消和調整的勞動能力鑑定費、招生錄取費、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費、除醫療票據外的票證工本費等4項收費項目,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管理職能所需相關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年度預算安排予以保障。

四、在職人員申請碩士學位申請費、論文答辯費收費項目,對2013年及以前年度入學尚未畢業的研究生仍按原收費政策執行。

五、涉及取消收費項目的有關執收部門和單位,按規定到同級價格和財政部門辦理相關變更和票據繳銷手續,並將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清欠收入全額上繳國庫。

六、涉及新增收費項目的有關執收部門和單位,按規定到負責收費管理和收費票據的同級價格和財政部門辦理相關收費、收費票據申領和非税徵管系統上線相關手續。

七、各執收單位及主管部門要認真落實調整後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徵收管理工作,對公佈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絕執行,不得以其他名目變相繼續收費。各級財政、價格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收費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八、本通知從2016年2月1日起執行。

天津市財政局 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