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監理工程師應按照總監理工程師所授予的職責權限開展監理工作,是所執行監理工作的直接責任人,並對總監理工程師負責。主要職責應包括以下各項:
1 參與編制監理規劃,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2 預審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項目和分包人。
3 預審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計劃、施工進度計劃和資金流計劃。
4 預審或經授權簽發施工圖紙。
5 核查進場材料、構配件、工程設備的原始憑證、檢測報告等質量證明文件及其質量情況。
6 審批分部工程開工申請報告。
7 協助總監理工程師協調參建各方之間的工作關係。按照職責權限處理施工現場發生的有關問題,簽發一般監理文件。
8 檢驗工程的施工質量,並予以確認或否認。
9 審核工程計量的`數據和原始憑證,確認工程計量結果。
10 預審各類付款證書。
11 提出變更、索賠及質量和安全事故處理等方面的初步意見。
12 按照職責權限參與工程的質量評定工作和驗收工作。
13 收集、彙總、整理監理資料,參與編寫監理月報,填寫監理日誌。
14 施工中發生重大問題和遇到緊急情況時,及時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請示。
15 指導、檢查監理員的工作。必要時可向總監理工程師建議調換監理員。
報考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體健康,遵紀守法,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全科考試條件
(一)參加全科(四科)考試條件:
1、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大專(含大專)以上學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級職務,並任職滿3年。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高級職務。
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專畢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級職務,並任職滿3年。
(二)免試部分科目的條件:
對從事工程建設監理工作並同時具備下列四項條件的報考人員,可免試《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和《建設工程質量、投資、進度控制》兩科。
1、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專(含中專)以上畢業;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高級職務;
3、從事工程設計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滿15年;
4、從事監理工作滿1年。
成績有效規定
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考試;符合免試部分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規定的兩個科目的考試,可取得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考試檔案填寫規定
(三)續考考生必須準確填寫上一年考試檔案號,否則兩年成績無法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