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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知識之關於業務招待費税前扣除問題

欄目: 註冊税務師 / 發佈於: / 人氣:2.09W

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在所得税彙算清繳時,首先應該進行調整,然後確定計算調整金額的收入基數。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業務招待費税前扣除問題,歡迎閲讀。

税法知識之關於業務招待費税前扣除問題

  1.關於業務招待費總額的調整

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在所得税彙算清繳時,首先要根據發生總額,扣除40%後,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參考數值。

  2.根據收入確定業務招待費總額調整後可納入税前扣除的金額

企業所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在扣除了總額的40%後金額後,與當年度收入總額的0.5%進行比較,所得税税前扣除額不得高於當年度收入總額的0.5%。

  3.確定計算業務招待費税前扣除金額的基數

(1)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當年的預收款收入,可以全額計入企業當年度收入作為計算招待費税前扣除的基數;

(2)根據權責發生制,企業當年度實現的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的收入;

(3)讓渡資產使用權的收入,包括租金收入和無形資產使用權讓渡的收入;

(4)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以及利息收入;

(5)免税收入;

(6)視同銷售收入;

以上收入共同構成了企業所得税計算招待費税前扣除金額的基數,廣告費的扣除標準同樣參考以上收入合計金額。

  4.作為計算招待費税前扣除金額的基數的收入

(1)營業外收入

包括固定資產清理收入以及無形資產所有權轉讓收入。

轉讓處置固定資產、出售無形資產(所有權的讓渡)屬於營業外收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使用權的讓渡為租金收入,屬於其他業務收入。

(2)非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的某些收入,雖然在增值税核定為應納增值税收入,但根據權責發生制,不屬於本年度實現的所得税計税收入,應該在所得税彙算清繳時調整。

比如某企業2017年年末與某機關簽訂設備購銷合同,根據雙方的合同約定,企業在2017年年底收到預付款的時候確認收入並出具發票,符合增值税應税收入的確認時間。但此時貨物並沒有真正發出,合同約定貨物的交付日期是在2016年6月中旬,因此,在計算所得税計税收入時,應將該收入調至2016年,不應將其作為2017年度的所得税計税收入,同樣,不能將該收入作為2017年度企業計算招待費税前扣除金額的計税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