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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測常識判斷之公文知識

欄目: 公務員 / 發佈於: / 人氣:4K

導語:公務文書是法定機關與組織在公務活動中,按照特定的體式、經過一定的處理程序形成和使用的書面材料,又稱公務文件。無論從事專業工作,還是從事行政事務,都要學會通過公文來傳達政策、處理公務,以保證協調各種關係,決定事務使工作正確地、高效地進行。

行測常識判斷之公文知識

  一、公文的特點

公文是在機關公務活動中形成的,是各級機關與組織行使法定職權,實施有效管理的重要工具,具有很強的現實效用性。公文的特點主要有作者的法定性、法定的權威性、法定的執行效用、體式的規範性、處理程序的規定性。其中最易出錯就是作者的法定性。公文的製作者是依法成立的組織或組織的領導人。與一般的文章作者不同,公文的作者即該文的發文機關。如“國務院文件”,則該公文的作者是國務院,而不是公文的'擬稿者。

  二、常見的公文主體格式要素

  1.標題

一般由發文機關名稱、事由和文種組成。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時,要做到詞意完整,排列對稱,長短適宜,間距恰當,標題排列應當使用梯形或菱形。一般來説公文的標題要儘量簡短,不要佔的行數太多。如:《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證券市場宏觀管理的通知》。

  2.主送機關

主送機關指的是公文的主要受理機關,應當使用機關全稱、規範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簡稱。其涉及考點主要有兩個方面:

(1)數量:主送機關按數量可分為多個、單一及無。一般下行文主要是多個主送機關,上行文為單一主送,發佈性公文如公告和通告,當其告知對象是廣大人民羣眾時,則主送機關可省略。

(2)順序:先外後內。如:國務院下發的普發性通知,主送機關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的政府,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三、公文的上行文規則

(1)原則上主送一個上級機關,根據需要同時抄送相關上級機關和同級機關,不抄送下級機關。

(2)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即意見請示公文只請示反映一個問題,不得在報告等非請示性公文中夾帶請示事項。

(3)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事項外,不得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公文,不得以本機關負責人名義向上級機關報送公文。

  四、常見易混淆文種辨析

(1)決定與決議:最根本區別是製法程序不同,決議適用於重要會議,其制發機關只能是會議,任何決議都必須由會議討論通過;決定領導機關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對重要事項或重大行動作出決策和安排,其制發主體一般是機關。

(2)通告與通知:通告適用於在一定範圍內公佈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其告知內容往往具有內容專業性和執行性較強的特點。通知適用於發佈、傳達要求下級機關執行和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批轉、轉發公文,往往具有告知性,不一定需要具體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