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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醫師關於易製毒化學品的法律責任

欄目: 執業藥師 / 發佈於: / 人氣:8.77K

導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要受到什麼處分你知道嗎?下面請看看詳細內容。

執業醫師關於易製毒化學品的法律責任

違反第四十條的處罰: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製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1.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2.將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轉借他人使用的';

3.超出許可的品種、數量生產、經營、購買易製毒化學品的;

4.生產、經營、購買單位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交易情況、不按規定保存交易記錄或者不如實、不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銷售情況的;

5.易製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後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

6.除個人合法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藥品製劑以及第三類易製毒化學品外,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易製毒化學品交易的;

7.易製毒化學品的產品包裝和使用説明書不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的;

8.生產、經營易製毒化學品的單位不如實或者不按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年度生產、經銷和庫存等情況的。

企業的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被依法吊銷後,未及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經營範圍變更或者企業註銷登記的,依照前款規定,對易製毒化學品予以沒收,並處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