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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

欄目: 建築施工 / 發佈於: / 人氣:4.21K

福建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1997年1月23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條例全文,歡迎閲讀!

福建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築市場管理,規範市場行為,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 益,促進建築市場繁榮,保障建築工程質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轄區內從事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工程的發包、承包 和中介服務經營活動的,必須遵守本條例。

前款所稱建築工程包括土木建築工程、設備安裝工程、管線敷設工程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和園林綠化工程。

第三條 建築市場經濟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競爭、合法交 易、誠實信用的原則。禁止地區、行業、部門壟斷建築市場。

第四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建築市場。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內的建築市場。

縣級以上有關專業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助同級建設 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專業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

工商、財政、勞動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參與建 築市場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建築市場主體

第五條 建築市場主體包括建築工程發包方、承包方和中介服務組織 。

發包方是指承擔建築工程勘察、設計費用和施工價款支付責任的建設 單位或個人。

承包方是指從事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等經營活動的單位。

中介服務組織是指從事建設監理、建築工程質量檢測、工程造價諮詢 和發包代理等經營活動的單位。

第六條 下列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 門申請辦理資質審查手續,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 的《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一)建築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二)建築工程總承包企業;

(三)建築業企業;

(四)建築市場中介服務組織。

取得資質證書的單位必須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範圍從事經營活動。

第七條 取得資質證書的單位應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向建設行 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年檢,其解散或被撤銷、合併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 門註銷資質證書;分立的,應重新申請辦理資質審查。

第八條 省外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來本省從事工程承 包和中介服務活動應當依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持有關證件到省建設行 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驗證手續後,方可進行經營活動。

  第三章 發包和承包

第九條 發包方應當按照建設項目分級管理權限,向縣級以上建設行 政主管部門辦理工程項目報建手續。

建設工程項目分級管理權限,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條 建築工程施工的發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辦理工程項目報建手續;

(二)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三)能夠滿足工程施工需要和符合有關規定的技術資料和圖紙;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發包方自行發包建築工程,應當具有與所發包的工程相適 應的工程技術、經濟管理人員並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發包方,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發包代理單位代 理髮包。

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必須發包給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採取招標形式發包:

(一)投資100萬元以上建築工程的施工;

(二)建築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建築的施工;

(三)大中型公共建築、市政工程、50米以上高層建築和用地50 00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區的勘察、設計。

私人投資和外商獨資的建築工程,可以由發包方直接確定承包方。

第十三條 鼓勵建築工程招標在有形市場內進行。

第十四條 建築工程勘察、施工招標標底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 編制、審核。

標底在開標前必須保密。

第十五條 招標發包建築工程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確定招標機構並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編制招標文件;

(三)發佈招標公告或發出招標邀請書;

(四)對申請投標的單位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投標的單 位;

(五)向合格的申請投標單位分發招標文件;

(六)組織投標單位踏勘現場,並對招標文件答疑;

(七)開標並評審投標文件;

(八)確定中標單位。

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採用設計方案競投的方式確定中標單位。

招標發包的發包方應在確定中標單位之日起五日內發出中標通知書; 在中標單位接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發包方與中標單位應當訂立建 築工程承包合同。

第十六條 落標單位對標底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 織對標底進行復核。複核結論與標底差額超過5%,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宣佈中標無效。由此造成的損失,標底經審核的,由審核單位負責賠償; 標底未經審核的,由編標方負責賠償。組織複核的費用由申請複核或責任 單位承擔。

第十七條 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三個階段可以合併發包給一 個承包方,也可以按階段分別發包。除經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屬專業性強的分部分項工程外,發包方不得將一個單位工程中的分部、分 項工程分別發包。

第十八條 承包方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分包,但不得轉包。

分包方不得將所承包的工程轉包,除特殊工種和勞務外,也不得再分 包。

工程的質量,安全和保修由承包方對發包方負責。分包方應對其所分 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和保修向承包方負責。

第十九條 依法應實行招標的建築工程,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指定承 包方。

禁止發包方或發包代理單位向承包方指定分包單位或要求承包方墊資 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

禁止採取不正當手段發包或承包建築工程;禁止發包方或承包方不合 理壓低或抬高勘察設計費和工程造價,不合理縮短工期。

第二十條 發包方依法確定承包方後,雙方應當使用或參照使用建設 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佈的合同示範文本簽訂書面合同。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賣、出借、出租、塗改、偽造資 質證書和勘察、設計的圖章、圖籤。

  第四章 中介服務

第二十二條 鼓勵依法成立建築市場中介服務組織,從事建築市場中 介服務活動。

第二十三條 委託中介服務,委託方與中介服務組織應當使用或參照 使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佈的中介服務合同示範文本 簽訂書面合同。

中介服務組織不得轉讓所接受的中介業務。

第二十四條 建設監理單位受發包方委託對工程投資、建設工期和工 程質量進行控制,保障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實施。

建設監理單位不得承擔自己或所屬單位設計的工程項目的監理業務。

第二十五條 國家和省重點工程、住宅小區工程、大中型公共建築、 市政工程和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監理的其他工程應當委託由具有相應資質 的建設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第二十六條 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可以接受委託,承擔下列業務:

(一)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投資估算;

(二)建設項目的經濟評價;

(三)工程概算、預算、結算的編制或審核;

(四)工程竣工決算、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或審核。

工程造價諮詢單位不得接受同一工程項目造價的編制和審核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