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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從業《證券市場法律法規》考試考點

欄目: 證券從業 / 發佈於: / 人氣:1.8W

《證券市場法律法規》是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的重點科目之一,為了方便大家對於該科目考點進行復習,下面小編就收集整理了以下內容,歡迎閲讀!

證券從業《證券市場法律法規》考試考點

  考點一 期貨的概念

期貨與現貨相對,期貨是現在進行買賣,但是在將來進行交收或交割的標的物,這個標的物可以是某種商品,例如黃金、原油、農產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還可以是金融指標。交收期貨的日子可以是一星期之後,一個月之後,三個月之後,甚至一年之後。買賣期貨的合同或者協議叫做期貨合約。買賣期貨的場所叫做期貨市場。投資者可以對期貨進行投資或投機。

  考點二 期貨的特徵

期貨交易建立在現貨交易的基礎上,是一般契約交易的發展。為了使期貨合約這種特殊的商品便於在市場中流通,保證期貨交易的順利進行和健康發展,所有交易都是在有組織的期貨市場中進行的。因此,期貨交易便具有下列一些基本特徵:

(1)合約標準化。

(2)場所固定化。

(3)結算統一化。

(4)交割定點化。

(5)交易經紀化。

(6)保證金制度化。

(7)商品特殊化。

  考點三 期貨交易所的職責

期貨交易所的職責如下:

(1)提供期貨交易的場所、設施和服務。

(2)設計期貨合約、安排期貨合約上市。

(3)組織、監督期貨交易、結算和交割。

(4)保證期貨合約的履行。

(5)制定和執行風險管理制度。

  考點四 期貨公司設立的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規定,設立期貨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註冊資本最低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

(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期貨從業資格。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4)主要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5)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6)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7)國務院期貨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考點五 期貨公司的業務許可制度

期貨公司業務實行許可制度,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其商品期貨、金融期貨業務種類頒發許可證。期貨公司除申請經營境內期貨經紀業務外,還可以申請經營境外期貨經紀、期貨投資諮詢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期貨業務。

  考點六 證券發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則

證券法的基本原則是證券法的立法精神的體現,是證券發行、證券交易和證券管理活動必須遵循的最基本的準則,它貫穿證券立法、執法和司法活動的始終。

1.公開原則

公開原則是證券法的核心和精髓所在。證券法的公開原則既包括與證券發行、交易行為有關的各種信息公開,也包括與證券發行、交易有關的規則公開;既包括證券發行人及其有關的信息公開,也包括市場其他參與者的信息公開。就主體而言,所有證券市場的參與者,包括髮行人、中介機構、投資者、監管者都應當遵循公開原則。但主要對象則是上市公司和監管機構。

根據證券法的公開原則,要求公司和有關單位所披露的信息必須做到真實、準確、完整、充分、及時和可利用,不得有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從公開的過程來看,包括髮行公開、上市公開、上市後其信息持續公開。從公開的內容看,主要是公司招股説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及經營狀況和其他影響證券交易的重大事件。

2.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指在證券發行和證券交易中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待遇平等、法律保護平等,以及所有市場參與者的機會平等。平等的保護不僅是形式的,也是實質上的,對於證券市場的中小投資者而言,實質上的公平,則意味着重點保護。

3.公正原則

公正原則是指在證券發行和交易中,應制定和遵守公正的規則,證券監管機關和司法機關應公正地適用法律法規,對當事人應公正平等地對待,不偏袒任何一方。公正原則的實質在於使不同的證券主體獲得公正的對待,禁止任何人在證券發行和交易中以其特權或優勢獲得不正當的利益,使對方當事人蒙受不公正的損失。此外,公平原則強調實體正義和實質正義,而公正原則則強調程序正義和形式正義。公平的核心是平等,公正的核心則是無私、中立。因此,根據公正原則,首先要求立法者制定公正的規則,以實現市場各主體之問的利益平衡。其次要求執法者與司法者在法律範圍內,公正地執行法律,解決利益衝突與糾紛。

  考點七 內幕交易

內幕交易又稱知情證券交易,是指內幕人員以及其他通過非法途徑獲取公司內幕信息的人,利用該利息進行證券交易而獲利的行為。

  考點八 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是指在證券市場中,製造虛假繁榮、虛假價格、誘導或者迫使其他投資者在不瞭解真相的情況下作出錯誤投資決定,使操縱者獲利或減少損失的行為。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實質上是一種對不特定人的欺詐行為。操縱者利用非法手段,使投資者產生投資決策失誤,並以此獲利。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維持證券交易公正合理地進行,必須嚴格禁止操縱市場行為。

  考點九 證券發行的一般規定

證券發行是指經過批准符合發行條件的證券發行人,以籌集資金為目的,按照一定的程序將股票、公司債券以及其他證券銷售給投資者的一系列行為的總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證券發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1)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2)向累計超過200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