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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員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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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員,所在單位發生疑似食物中毒和食品汙染事故時,協助單位及時報告衛生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採取措施防止事態擴大,配合監管部門調查處理。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於食品安全管理員知識,希望大家喜歡。

食品安全管理員知識

  食品安全管理員知識:食品管理員的定義

食品安全管理員,是指經符合要求的培訓考核機構統一培訓考核合格,在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員。

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考核類別根據所從事的行業不同,分為A類(食品生產)、B類(食品流通)和C類(餐飲服務)共3類。其中C類(餐飲服務)又分為C1類(餐飲服務初級)和C2類(餐飲服務高階)。

食品安全管理員所從事的行業須與其培訓考核類別相對應,不得跨行業從業。通過C2類(餐飲服務高階)考核的食品安全管理員,可以從事要求配備C1類(餐飲服務初級)食品安全管理員的工作。

  食品安全管理員知識:食品安全管理員的職責

食品安全管理員的職責是:

1、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單位食品安全進行監督檢查,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2、定期協助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3、制定本單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崗位責任制度,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4、檢查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食品安全狀況並記錄,對檢查中發現的不符合要求的行為及時制止並提出處理意見;

5、對食品安全檢驗工作進行管理;

6、對本單位從業人員進行健康管理,實施健康檢查,督促患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和病症的人員調離相關崗位;

7、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檔案,儲存各種檢查記錄;

8、所在單位發生疑似食物中毒和食品汙染事故時,協助單位及時報告衛生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採取措施防止事態擴大,配合監管部門調查處理;

9、協助所在單位定期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上交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綜合自查報告,食品安全綜合自查報告樣式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10、與保證食品安全有關的其他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管理員知識::食品安全管理有的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食品安全管理員的管理,落實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轄區內食品(含保健食品和食用農產品,下同)生產經營單位食品安全管理員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安全管理員是指在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從業人員。

食品安全管理員應取得《廣東省食品安全管理員考試合格證明》(以下簡稱《證明》)。食品安全管理員分為高階、中級和初級。

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加強對食品安全管理員的培訓,組織本單位食品安全管理員參加全省食品安全管理員統一考核,並取得《證明》。

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關鍵崗位人員參加全省食品安全管理員統一考試,並獲取《證明》。

《證明》在全省範圍內有效。

第五條 符合《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食品經營許可實施細則(試行)》第十三條規定的,相對食品安全風險較低的食品經營業態的食品安全管理員可優先實行“食品安全管理員條件承諾制”,申請人提交書面承諾後,可先行申請辦理許可等事項。但應在取得許可後一年內通過全省統一食品安全管理員考試取得《證明》。

第六條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審定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大綱、培訓教材、考核題庫,制定每年繼續教育內容實施指導意見,對全省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考核工作和履行情況負責監督、指導。

市、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食品安全管理員具體考核工作。

第七條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建立“廣東省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考試網”,提供政策宣傳、培訓指引和考試等工作資訊化服務平臺。

第八條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建立全省食品生產經營食品安全管理員檔案資料庫,並納入全省食品安全監管資訊化系統。

第二章 設定要求

第九條 食品安全管理員應當熟悉並正確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標準;具備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實踐經驗,並在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員應為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全職員工,工作原則性強,無違法、違紀等不良記錄。

第十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食品安全管理員設定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食品生產單位:

1.保健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其他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乳製品、食品新增劑等食品生產單位應配備高階食品安全管理員,白酒、食用植物油、大米、肉製品、面製品等食品生產單位應配備中級以上食品安全管理員。

2.其他食品生產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配備相應級別的專職食品安全管理員。

(二)食品經營單位:

1.大型餐館、供餐人數為1000人以上的單位食堂、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餐飲管理企業、食品連鎖經營企業(含餐飲連鎖企業及總部、有銷售食品的連鎖藥店總部和含食品製售大型連鎖超市及總部等)食品經營者應配備專職高階食品安全管理員;

2.食品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配備中級及以上級別的專職的食品安全管理員,食品零售市場開辦者應當配備中級及以上級別的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員;

3.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設定專門的網路食品安全管理機構,並配備中級及以上級別的專職食品安全管理員;

4.其他食品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配備相應級別的專職或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員。

第十一條 食品安全管理員不得同時在兩家或以上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食品安全管理員發生變更,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30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原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發證機關報告新的食品安全管理員名單。

第三章 職責與權利

第十三條 食品安全管理員負責擬訂本單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推動本單位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保證體系,對本單位的食品安全工作負直接管理責任。

第十四條 食品安全管理員的主要職責是:

(一)按全省統一的培訓大綱和要求組織制定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技能和法律法規的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建立培訓檔案;

(二)對從業人員進行健康管理,建立健康檔案,督促從業人員按規定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提出工作崗位調整意見並督促落實;

(三)建立和完善本企業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質量安全管理體系,並確保其有效執行;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促進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對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制訂並落實有關整改措施;

(四)對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採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採購記錄和食品新增劑貯存、使用進行管理;

(五)組織制定食品安全檢查計劃,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食品加工製作過程的食品安全狀況、食品安全操作規範的執行情況定期進行檢查並記錄、存檔。對檢查中發現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為應及時制止並提出處理意見;負責組織實施對不合格食品召回;

(六)對場所環境衛生和餐廚垃圾處理進行管理;

(七)所在單位發生疑似食物中毒和食品汙染事故時,及時將事故發生情況報告當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採取措施防止事態擴大,配合監管部門調查處理;

(八)積極配合監管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工作,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九)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員還應定期全面彙總本企業食品安全資訊,召開食品安全分析會和年度食品安全自查、回顧分析會,查詢並消除食品安全隱患;建立並儲存真實完整的食品生產記錄,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的進貨驗收記錄、投料使用記錄、成品檢驗及出庫記錄、銷售臺賬等;定期組織企業開展質量保證體系的內審工作; 參與食品出廠後的運輸環節質量安全管理; 定期或根據實際情況向企業法定代表人彙報食品安全管理情況,提示食品安全資訊; 對下列質量管理活動負責:

1.原輔料、包裝材料及成品內控質量標準的批准;

2.關鍵物料供應商的稽核和批准;

3.質量管理檔案的批准;

4.工藝驗證和關鍵工藝引數的批准;

5.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合格的批准;

6.食品成品放行的批准(放行標準包括該批產品實際生產工藝和配方與已備案的工藝和配方一致;生產過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生產、質量控制檔案和記錄完整;成品檢驗合格且記錄真實、完整;不存在其它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因素);

7.批生產記錄的批准;

8.不合格品處理的批准。

(十)其他保障食品安全有關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食品安全管理員依照規定履行職責,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撓。

食品安全管理員發現本單位有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行為或者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隱患,所在單位拒不改正的,有權向監管部門反映或舉報。

第十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食品安全管理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應當支援食品安全管理員接受相關的培訓和繼續教育併為其學習活動提供便利。

第四章 培訓和考試管理

第十七條 食品安全管理員應當掌握下列知識: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標準;

(二)食品安全職業道德規範;

(三)食品安全專業知識;

(四)食品生產加工操作技能;

(五)食品安全管理技能;

(六)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知識與能力;

(七)其它應具備的知識與技能。

第十八條 報考食品安全管理員的人員根據單位型別和《廣東省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考試大綱》有關規定,可自行完成考前培訓,也可選擇參加由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推薦的培訓機構組織的食品安全管理員有關考前培訓輔導。

第十九條 食品安全管理員考試採取計算機網路線上方式。

第二十條 食品安全管理員應當每年至少參加一次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繼續教育培訓。高、中、初級食品安全管理員每年繼續教育培訓應當分別不少於8學時、6學時和4學時。

第二十一條 連續兩年未按要求參加繼續教育的食品安全管理員,其《證明》視為自動失效,按新上崗人員要求重新參加考試。

第二十二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託或指定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社會機構具體承擔食品管理安全員的考試和每年的繼續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條 開展食品安全管理員考前培訓(含繼續教育)的社會培訓機構應當符合下列設定條件:

(一)持有工商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並具備有從事培訓活動的業務範圍;

(二)4名以上具備食品安全相關專業知識學歷和管理經驗的師資人員;

(三)(具有相對固定的培訓教室和保證教學正常開展的管理制度;

(四)嚴格遵循本辦法規定培訓要求。

第二十四條 承擔食品安全管理員考試的社會培訓機構應當符合下列設定條件:

(一)持有工商營業執照、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社會團體法人證書等法人資質證明;

(二)具有開展計算機網路線上考核所需的場所和設施;

(三)考試機構應具備對考試全過程進行視訊監控並能實時上傳至監管部門的裝置設施。

(四)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五條 開展食品安全管理員考前培訓(含繼續教育)的社會機構應當按照《廣東省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考核大綱》規定的培訓內容、培訓學時開展培訓,並建立詳細的學員培訓檔案,包括學員名單、培訓日期、培訓課時、培訓地點、培訓教材、授課師資等內容,並接受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管理。

第二十六條 培訓機構食品安全管理員的師資應當參加由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的統一培訓,並通過考核後,方可開展授課。

第二十七條 鼓勵社會培訓機構在教學過程中增加食品安全操作技能方面的現場模擬培訓學時。

第二十八條 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委託開展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考試的機構不得對有關工作進行再次委託。

第二十九條 培訓和考試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機構,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取消委託事項並向社會公佈:

(一)招生資訊誇大事實或者假借政府監管部門名義,誤導學員的;

(二)未按照統一培訓大綱規定的`課程和學時要求組織培訓的;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個月不開展培訓或考試工作的;

(四)機構評估培訓效果或考試秩序較差的;

(五)一年累計接到三宗以上關於培訓質量投訴,經核實情況屬實的;

(六)培訓、考試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經核實情況屬實的;

(七)核實有將培訓業務進行再次委託行為的;

(八)其他影響培訓和考試公正性、嚴肅性的情況。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食品安全管理員的設定、專業知識水平和日常履職等情況列入日常重點監督檢查內容。

第三十一條 食品安全管理員在監管部門日常檢查的隨機監督抽查考核中不合格的,立即停止食品安全管理崗位工作,限期參加學習培訓或考試。考試仍不合格的,不得繼續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崗位工作。

第三十二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佈食品安全管理員抽查考核結果,並記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信用檔案。

第三十三條 食品安全管理員的日常考核採取扣分制。扣分情況記入《證書》,一年內累計扣滿10分的,按新上崗人員要求重新參加培訓和考核。

(一)沒有建立本單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扣1分;

(二)未督促從業人員按規定進行建康檢查或者沒有對患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上崗的人員工作崗位調整提出意見並督促落實的,扣2分;

(三)沒有建立從業人員培訓或健康檔案的,扣1分;

(四)沒有按要求組織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的,扣2分;

(五)對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採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採購記錄和食品新增劑貯存、使用管理不落實的,扣2分;

(六)不能提供定期食品安全檢查記錄和評價的(包括檢查計劃、現場檢查情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行為的處理意見等),扣2分;

(七)對場所環境衛生和餐廚垃圾處理管理不落實的,扣2分;

(八)發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時不按要求報告的,扣2分;

(九)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處置不當,造成事故的擴大或情況惡化的,扣2分;

(十)不按要求向監管部門報告本單位違法行為整改情況的,扣2分;

第三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責令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進行處罰:

(一)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要求設定、培訓食品安全管理員的;

(二)食品安全管理員在監管部門日常監督抽查會考核達不到要求的;

(三)食品安全管理員履行職責不到位;

(四)未按本辦法規定每年定期參加繼續教育。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本辦法於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施行之日起,原《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的管理辦法》(粵食藥監法〔2011〕12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