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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法律小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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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開展青少年法制教育,增強青少年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對減少和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促進青少年健康成長具有重要的意義。 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青少年法律小知識,希望大家喜歡。

青少年法律小知識

  青少年不可不知的法律小知識

1、未成年人不得實施的不良行為主要有哪些?

(1)曠課、夜不歸宿;(2)攜帶管制刀具;(3)打架鬥毆、辱罵他人;(4)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5)偷竊、故意毀壞財物;(6)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7)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製品、讀物等;(8)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9)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

2、自然人犯罪與年齡的關係是怎樣的?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3、刑法對故意傷害罪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4、由於對方的原因引起互毆,而在互毆中將對方打傷,為什麼只追究我的責任,不追究對方的責任呢?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傷害只有達到輕傷時,才構成犯罪。即便對方也將你打傷,但你經過法醫鑑定,結果為輕微傷,而你將對方打成輕傷,那麼對方不夠成犯罪,而你卻構成犯罪。因為故意傷害罪是以結果論,看所受傷害的結果:達到輕傷才構成犯罪,達不到輕傷不構成犯罪。

  青少年法律常識

1.學校對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能否取消其學籍?

對於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學籍。

2.怎樣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

《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按照規定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 人輟學。學校和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和受教育權,不得體罰、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不得使未成年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或其他教育設施中活動。

3.學校組織學生野遊發生傷亡,誰承擔責任?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7條規定:“學校和幼兒園安排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參加聚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 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依照此規定,學校組織野遊發生的傷亡,學校應承擔責任。被侵害人及其監護人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進行處理,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請 求學校給予賠償或者承擔其他責任。

4.老師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如何處罰?

對於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或者品行不良,影響惡劣,不適宜在學校工作的教職員工,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予以解聘或者辭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中國小生曠課學校該如何處理?

中國小生曠課的,學校應當及時與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取得聯絡。

6.學校如何教育嚴重不良行為的學生?

對於在學校接受教育的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學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互相配合加以管教;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送專門學校繼續接受教育。

7.未成年人有疾病不能上學,怎麼辦?

如果未成年人因為身體原因不能上學,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該向鄉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提出免學、緩學申請,並附上縣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證明。獲得批准以後,未成年人可以不接受或者推遲接受義務教育。

8.未成年人在校期間監護責任由誰承擔?

未成年人在校期間,學校與學生家長構成了一種事實上的委託監護關係,而學校對未成年學生的監護職責不過是代理學生家長行使。

9.在遇到同學欺負自己時該怎麼辦?

在遇到同學欺負或者發生小摩擦時,要冷靜並正確地處理矛盾,可以向教師及時反映情況,而不是自己去冒然解決。

10.在校女生如何保護自己?

一是平時儘量少和社會不良青年及校內有不良傾向的學生接觸。二是注意端正自己的行為舉止。三是外出時儘量結伴而行。四是遇到情況要巧妙周旋,會自我保護。五是拒絕陌生人的好意。

11.在學校同學打我時,我該怎麼做呢?

如果是同學之間發生輕微的摩擦,要儘量冷靜處理,決不能採取極端的方法去報復,如果雙方不能和解,可以向學校教師反映情況,由校方進行處理。

12.學校組織學生野遊發生傷亡,誰承擔責任?

《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學校和幼兒園安排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參加聚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 發生人身安全事故。”因此學校組織野遊發生的傷亡,學校應承擔責任。

13.學校老師為了教育“頑皮”的學生,能否進行打罵?

《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14.學校如何保護未成年學生的.義務?

學校應當未成年學生進行德、智、體、美、勞動和社會生活指導和青春期教育;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讓未成年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中活動。

15.學校、幼兒園老師虐待兒童該如何定罪?

因法律對非家庭成員虐待兒童,沒有明確規定,在此情況下,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一般以尋釁滋事罪 定罪處罰;根據《刑法》第293條規定,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6.學生傷害事故賠償的專案有哪些?

1)醫療費;2)營養費;3)誤工費;4)護理費;5)交通費;6)因學生傷害事故造成殘疾的,還可要求賠償下列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護理費;7)因學生傷害事故造成死亡的,除上述賠償外,死亡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還可要求賠償下列費用:喪葬補助費、死亡賠償金。

17.應由第三人對學生傷害事故承擔責任的型別有哪些?

1)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2)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3)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4)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外發生的。

18.學生傷害事故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須學生在校期間發生人身傷害事故:2)學校的教育、管理和保護行為違反《教育法》的規定;3)學校違反《教育法》規定的教育、管理和保護行為與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間有因果關係;4)學校在施教、管理和保護行為時有疏忽職責的過失或重大過失。

19.《義務教育法》對維護教學秩序是如何規定的?

《義務教育法》明確規定,必須努力維護教學秩序,保障教學環境。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佔、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裝置。禁止侮辱、 毆打教師,禁止體罰學生。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活動。否則,可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罰;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 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受教育者享有哪些權利?

1)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裝置、圖書資料;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3)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 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4)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 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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